監督檢查
1. 督察和督查的區別
1、意思不同:
(1)督查:監督,檢查。不及物動詞,更強調這一行為。
(2)督察:監督警察的職業。名詞。作動詞用時,包涵更嚴密的調查過程,較為權威、官方。
2、權利不同:相較而言,督察組權力更大。
3、側重點不同:
(1)督查組是例行檢查,上級查看下級工作有何問題,政策落實情況如何,幫助解決。
(2)督察組更傾向於地方有違法亂紀行為時進行的檢察。
(1)監督檢查擴展閱讀:
根據督查運用的不同領域,督查的名稱也有所不同。在黨委機關,稱之為「黨委督查」;在政府機關,稱之為「行政督查」;在企事業,可以稱之為「工作督查」;在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因事而異,並無固定稱謂。
督察縮寫IP,主要是指香港警察職級,該職級位於高級督察(SIP)之下,見習督察(PI)之上。屬於督察級。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標志或者出示督察證件。督察標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2.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給你解釋下安全生產:
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其次,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只是簡寫,具體是監督管理體制和行政監督檢查,以下是這兩個名詞解釋: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是: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相結合的格局。
監督管理的基本特徵:權威性、強制性、普遍約束性。
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督檢查,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法對管理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檢查的具體內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依法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行政監督檢查的主體是享有某項行政監督檢查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監督檢查的對像是做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監督檢查的性質是一種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行為。
行政監督檢查又分為專門監督檢查和業務監督檢查。
專門監督檢查包括兩個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
業務監督檢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和衛生部門等。
行政監督檢查的方法有:檢查、審查、調查、檢驗、鑒定、勘驗等。
行政監督檢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說明事由、提取證據、告知權利。
最後我簡單說監督管理重在宏觀,重在管理。監督檢查重在微觀,重在檢查。
3. 如何加強紀律作風監督檢查
黨的作風關繫到人心向背,關繫到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首先必須抓好領導幹部的作風建設。黨員幹部作風建設是歷來黨建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樹立黨的形象、增加干群關系的重要舉措。我們要從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和中央提出的「堅持科學發展、著力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三項要求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黨員幹部隊伍作風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加強黨員幹部隊伍作風建設,是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重要任務。公司黨組織一定要從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黨的形象、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作風建設的重大意義,把轉變黨員幹部隊伍作風擺在群眾教育實踐活動的突出位置抓實抓好。
領導幹部是公司的骨幹力量,是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的帶頭人,其作風如何,對黨和人民事業的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關系著公司的黨風政風民風,關系著黨的凝聚力和號召力,反映著黨的執政能力、執政水平。
領導幹部的作風,主要體現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生活作風等方面。長期以來,經過公司全黨同志的共同努力,公司黨風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帶領公司全體職工完成歷年工作指標提供了重要保障。
於此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公司黨風建設面臨的艱巨任務,清醒地看到一些突出作風問題時刻腐蝕著領導幹部,這些問題雖然可能發生在少數幹部身上,但如果不警惕,不預防,不抓緊治理,聽任不正之風侵蝕,就會損害黨群干群關系,就會影響公司的各項工作,就會干擾公司事業的發展進程。
領導幹部始終保持振奮的精神和良好的作風,始終堅持黨的根本宗旨,是我們黨作為執政力量在新的歷史時期必須面對的考驗。這種考驗不僅過去存在、現在存在,將來也還會長期存在。因此,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加強幹部作風建設,首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思想教育,從思想上提高認識。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任何行動都是受其思想觀念所支配的。思想的隱患,必然導致作風的盲目、隨意和失控。一般來說,有正確的思想認識,才能有良好的作風,合理的行為。一些領導幹部之所以在實際工作中作風不正,並缺乏轉變作風的自覺性,對作風建設的認識不足是一個基本原因。
提高思想認識,是一個長期的、需要通過學習來完成任務。社會不斷進步,人的思維水平也是不斷的提高,只有堅持不懈的學習才能將思想水平與世界的發展同步。要以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爭做學習型黨員幹部為目標,定期組織黨員幹部參加學習會,組織廣大黨員幹部學理論、學業務,讓黨員幹部了解黨的決策部署和公司目標,全面提高廣大黨員幹部的理論素質和業務素質。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的決策部署和公司的工作安排上來。通過召開職工大會、支部學習會、民主生活會等多種形式的學習會,把學習教育貫穿到加強作風建設活動中來。重點組織黨員幹部認真學習了《黨章》、《幹部廉政准則》以及相關文章,使加強幹部作風建設深入到每個黨員幹部心中。
加強幹部作風建設,就要建立完善的幹部考核體系。
就像學生除了學習還要有考試一樣,加強幹部作風建設不能僅僅依靠持續不斷的學習教育活動來提高認識,還應該有相應的考核體系來檢驗學習的成果,促進幹部作風建設更好的開展。
建立完善的幹部考評體系應著重抓好以下環節的工作:一是要把黨風建設融入公司黨委的績效考核體系,並納入各級領導幹部目標管理,發揮「總指揮棒」的作用;二是要著力改進和完善考核辦法,量化考核目標,明確考核標准,切實提高考核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科學性;三是要注重將考核結果與評先評優、幹部任用、績效獎金發放等緊密掛鉤,使考核更加務實,更加具有激勵作用。
加強幹部作風建設,重點是建立健全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機制, 強化組織紀律監督檢查。
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嚴明紀律是我黨的制勝法寶。歷史證明,什麼時候黨的紀律嚴明,黨的戰鬥力就會增強,黨的事業就會蓬勃發展;什麼時候黨的紀律鬆弛,黨的戰鬥力就會削弱,黨的事業就會遭受挫折。尤其需要以嚴明的紀律確保公司上下始終做到認識統一、步調一致,態度堅決、行動自覺,同心同德、萬眾一心,促進公司的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實現。
公司發展進入到新的階段,面對的是新形勢下的各種嚴峻考驗和巨大挑戰,面對的是艱巨的各項工作任務,面對的是更加重大的責任。切實解決好公司發展面臨的矛盾和問題,充分有效地調動公司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切實做到思想統一、步調一致、凝聚力量、攻堅克難,必須更加重視加強紀律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公司幹部職工同心同德、團結奮斗,廣泛集聚正能量,形成推動公司發展的強大合力,努力推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紀律的效用取決於紀律的執行力。要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決定在公司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要求,對發現的苗頭性問題要及時提醒和制止,對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要堅決查處。
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黨組)擔負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承擔監督責任」。監督檢查是紀檢監察部門的核心職能,懲治是不可替代的特殊手段,特別是對公司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是紀檢監察部門突主業、轉職能、促提升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的有效手段。我們要發揮紀檢部門的監督職能,按照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的要求,健全領導幹部監督管理機制。
一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督促領導幹部端正思想,使每一位領導幹部都能作為普通黨員,主動接受黨內監督。充分保障黨員的參與權、決策權和評議權,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權的良好氛圍。
二要堅持誡勉談話和函詢、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廉政檔案。強化黨員領導幹部自律和他律,努力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勵,不斷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
三要建立督導機制。強化紀委對同級和下級黨支部落實監督制度的檢查督導功能,明確檢查督導的內容、程序、手段和方法,適時對公司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執行監督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四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工作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查處違反法規制度行為的力度,堅決維護法規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五要持續加強對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項治理。如繼續加強對中央八項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逐個問題地解決,切實有效地整風肅紀,促進領導幹部作風轉變。
總之,作為黨的紀檢監察機關要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能,加強領導幹部的作風建設,建立起反腐倡廉的新格局,為公司的奮斗目標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
作風建設,說到底是一個黨員領導幹部在實踐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素質、精神和品格。黨的作風體現黨的宗旨,關系黨的形象,關系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而幹部隊伍的作風如何,關系黨的作風的好壞。作為黨員幹部的一員,要以對黨和國家前途命運高度負責的精神,務必保持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作風,凝聚黨心、振奮民心、營造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的良好氛圍。用實際行動,常抓不懈、持之以恆,切實把加強幹部作風建設放在突出的位置,通過教育、制度、監督、懲治等方面的努力,鍥而不舍的真抓實干,實現幹部作風的進一步轉變,促進黨風的根本好轉。
4. 如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黨的工作部門要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監督工作。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這屬於主體責任的監督,是全面監督,必須認真履行主體責任。
對本部門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正確行使權力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嚴格監督,管好自己的「責任田」。
深入本系統,抓好日常監督。根據工作需要和管理許可權,對本系統、本領域相關單位黨組織及其負責人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正確行使權力和廉潔自律等情況加強教育、管理、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批評提醒。
(4)監督檢查擴展閱讀:
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好處:
1、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是監督檢查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緊貼黨委政府中心任務和工作全局,監督檢查工作才能找准著力點、更具針對性。
2、快速反應、全程參與
快速反應,全程參與,是近幾年監督檢查工作的一個新特點。中央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出台後,監督檢查快速反應、高效跟進、迅速推開,不僅有利於提高工作的主動性,還有利於前移監督關口,防止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3、多方參與、統籌協調
多方參與,統籌協調,是提高監督檢查整體合力的一個重要方法。監督檢查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僅靠一個層級或一個部門是難以完成的。
4、關注民生、突出民意
關注民主,突出民意,是監督檢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黨的十七大以來,中央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
5、嚴字當先、務求實效
嚴字當先,務求實效,是監督檢查工作取得實效的有力保證。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關乎長遠、關系全局,必須以嚴明的紀律保證其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5. 我國的監督檢查機構和西方監督檢查機構有什麼區別
我國的監督檢查機構和西方的檢查機構存在著文化上面的差異
6. 監督是什麼意思,和檢查意思相近嗎
不一樣
監督是實時的,你正在做的時候就有人監督,發現問題比較早。
監督一般平級 檢查一般上級對下級
而檢查,一般是事後檢查,而且有的還抽檢。不全面。
7. 檢查 監察 監督的區別和聯系
監察: 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
檢察:是指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專指人民檢察院)為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而審查一定法律事實的活動。
監督: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8. 監督所的監督檢查,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涉及監理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這些法律、規章都對監理的違約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分析監理行為的過錯可能有哪些?為這些過錯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作為非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監理單位不為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和承建單位的任何違約承擔任何責任。
1)「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但監理單位並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的合同目標承擔任何實施義務。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投資實施責任應該體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的主體,即發包人和承包人,沒有第三方監理人。
很明顯,《合同法》中規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關系,確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設實施責任的全部關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條明確規定了承包人對合同工期的責任和對工程質量的全部終身責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條則明確了發包人對工期、費用的分擔責任,但沒有任何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分擔責任。
概括地講,「建設工程合同」明確了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全部和終身的責任,劃分出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期和費用責任的分擔辦法,也就是明確了合同主體雙方(而不是三方)對「建設工程合同」三大目標(質量、工期、投資)的實現責任。這是第一點要說明的。
那麼,是不是說監理就一點責任也不負了呢!不是的。監理對三大目標不負直接實施責任,但不等於監理不負其它責任,監理對三大目標的實施究竟負什麼責任呢?
2)監理單位(監理人)只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三大目標的實施承擔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在目前應該說承擔部分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
監理人對工程三大目標應負的責任,應體現在發包人和監理人簽訂的《監理合同》中。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中發包人與監理人的關系屬於「委託合同」關系。那麼,委託合同又是什麼呢?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開宗明義,「委託合同是委託和受託人約定,由受委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那麼發包人委託給監理人關於「工程建設合同」中的「事務」又能是什麼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的應該由合同主體之一的承包人應該承擔的「事務」。簡單地講,就是監督、檢查和驗收。因此,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監理人不是合同責任的獨立一方;就實施而言,監理行為僅僅是發包人行使其合同權力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而現階段在監理委託合同中,委託人往往都保留了對「監督、檢查和驗收」的最後行使權。因此,監理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擔的也僅僅是「監督、檢查和驗收」義務的一部分。
那麼,哪些方面能夠體現出監理人作為「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監理的建築市場主體」的身份和地位,並不是體現在「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中,而是體現在「委託合同」的主體之中,體現在「公正、獨立、知主、的社會性行為原則中。
綜上所述:因為監理人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因此監理人就不存在因為承包人的違約而對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問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標准條件等27條約定,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引起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在FIDIC合同條件中,這樣的闡述多處出現
。這些都強調了監理人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的特殊地 位和法律關系。
2、監理人需要對自己的違約而對委託承擔責任。
作為委託合同的主體,監理單位必須對其在委託合同履行中的違約承擔民事責任。
1)監理單位受委託從事的主要工作內容。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九條明確,「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具體的工作要求主要通過《監理合同》來體現。
2)監理單位的違約沒有給委託單位造成損失時,可以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監理單位在《委託監理合同》責任期內的合同義務,無論如何細分和描述,都可以歸結為《合同法》中闡述的監督、檢查、驗收加上咨詢服務。在履約過程中,就工程的質量方面,凡是對承包人的工作該檢查的沒有檢查、該核驗的沒有核驗、該該通知的沒有通知、該不同意的批准了、該返工的驗收了,這些不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就是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就是失職;就工程的進度方面,如果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要求來組織項目的實施,以至於有可能影響合同工期目標的實現,而監理單位對此又沒有提出預控意見,那麼,不論是否良後果,監理單位就是沒有發揮作用,就是失職;如果業主按合同規定應該提供的條件沒有提供好,有可能影響工期而導致業主承擔違約責任,這時監理單位也沒有提出預控意見,那麼,不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監理也就失去了服務的作用,也就是失職。
但是,上述所述的監理單位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失職和違約,其實施責任都是在承包方和發包方,對於監理而言只是沒有發揮作用。沒發揮作用最多等於沒有參加。所以按照「監理單位不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的論點,監理人的失職與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自然也構不成委託人的損失。那麼,委託人委託監理的意義又在哪呢?項目法人委託監理,與其說是發包人處於對其投資的社會效益的責任感,不如說是處於其投資的自身效益的利益感。委託人委託監理的意義,首先是為了保護發包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才是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當然,監理參與不僅要維護發包人的利益,而且還要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中,社會公認的弱者(是指在工程專業方面)是發包人,而不是承包人;對發包人利益的潛在侵害者是承包人,也不是監理人。監理人的失職行為可能誘發潛在侵害者成為事實侵害者,但決不存在著因果必然。侵害者應該對其侵害行為全部負責;監理作用的本質就是預防。
對於這樣的違約,如果委託合同有約定時,監理單位應該根據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3)監理單位的違約給委託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
監理單位應該對因其過錯而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里包含三個要素,其一,監理單位存在過錯;其二,委託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其三,監理單位的過錯與委託單位的經濟損失存在著因果關系。
監理單位的過錯能夠導致委託單位經濟損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監理單位超越委託許可權,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導致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由此引起發包人(委託人)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②監理單位超越委託許可權,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導致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由此引起發包人(委託人)的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③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檢查、驗收超過了合同規定的時限,影響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而引起發包人(委託人)的違約造成經濟損失;④監理人對承包人提出的進度款支付申請、合同外簽證、合同價格調整等要求定奪不準、審查不嚴,直接造成發包人(委託)的損失。這時,監理單位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標准條件二十六條約定,監理單位對委託人的「累計賠償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的總額(除出稅金)」。
二、行政責任
執行建設監理制是國家實行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監理單位作為企業法人,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其行為不僅受委託合同的約束,一旦違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時還直接受到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約束,一旦違法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行政規章也都有類似的行政處罰規定。
從以上可以看出,監理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行為是故意的,如果沒有故意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在客觀方面,必須有「與建設單位或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轉讓監理業務」的行為,但不是必須導致後果。
三、刑事責任
1、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企業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並處罰金。這就是所謂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罪」。
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16號文規定「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除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責任」。
2、監理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監理單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首先,在主觀方面,監理單位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並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而是過失,也就是說,監理單位在主觀上並不希望產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監理單位指令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或「與建設單位或建築單位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故意,即使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構成本罪。其次,在客觀方面,監理單位必須實施了指令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或「與建設單位或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並且產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後果。如果沒有後果,即使故意實施了這些行為也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