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城管協管員不想做了
① 城管協管員有前途嗎
前景一般,城管協管員是城管編外人員,也就是城管僱傭的臨時工,多為無正當職業人員專,因為城管是政屬府部門,協管人員不可能成為正式城管編制人員的。
協管員,主要工作以協助城管,進行城市的治理,由城市管理執法局管理,比較常見的有交通協管員、治安協管員、城管協管員等,不在正式編制,屬於臨時性質的。有的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做一些基層工作,如社區協管員;有的協助做一些黨群工作,如工會協管員、婦聯協管員。
(1)6年城管協管員不想做了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是改革試點的產物,從出現之初就備受質疑,作為其中組成部分的城管協管員,由於其特殊的身份和地位,被置於更為獨特的境地,「這樣一個群體被大肆引進到城管機構中,堂而皇之地獲得執法權,不能不讓人懷疑,城管吸納臨時工就是既為方便作惡,也為方便作惡後推卸責任」。
輿論的評價是否理性客觀,固然值得商榷,但卻現實地提出一個不容迴避和忽視的問題,那就是如何在遵循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規律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認識評價城管協管員的地位和作用,並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管理機制,從而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
② 城管協管員工資那麼低為什麼還有人願意做
沒有要求啊
③ 城管協管員好不好乾,本人比較膽小怕事
關鍵是缺德,不得好報,千萬不要干城管。
④ 我想問下 我在蘇州做城管協管員都有6年都沒有放過年假 請問去什麼地方投訴,還有就有沒有那個部門能調查一
估計比較難: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投訴。
1. 上級城管中心
2. 勞動局勞動仲裁,
3. 市民熱線 12315
4. 市長信箱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建立勞動關系。產生勞動爭議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1)由於錄用、調動、辭職、自動離職和開除、除名、辭退就業者引起的爭議;
( 2)由於勞動報酬問題引起的爭議;
( 3)由於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問題引起的爭議;
( 4)由於職業技能培訓問題引起的爭議;
( 5)由於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女工及未成年人保護、勞動安全與衛生問題引起的爭議;
( 6)由於獎勵和處罰問題引起的爭議;
( 7)由於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
( 8)其他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問題引發的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協商解決和解;
2、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經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可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勞動爭議處理時效
1、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可申請調解;
2、必須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仲裁;
3、仲裁裁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法院起訴。
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這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三個現實的渠道。 1. 通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三方組成。 在企業中,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代會提出並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人數的1/3。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動,具有群眾性和非訴性的特點。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n 申請: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的請求,是自願的申請。
⑤ 我想問下。我在城管工作6年,每個星期只放一天假。然後沒有給加班工
可以。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版每周工作權40小時。
2、每天工作12小時,做2休1,已遠遠超過現行8小時/日,40小時/周,20.83工作日規定的工作時間。
單位在超過工作時間加班的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並支付加班費。
⑥ 辭了城管協管員很郁悶,無心做事
工作那麼多,可以再找其他工作嘛,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越找越好,何必因為這個工作而不好受,,,
⑦ 我是一名街道辦事處的城管協管員,我在街辦幹了十年,現在街辦新來了一個書記,想種種理由把我辭退,又不
我想問你是如何解決的?辦事處和你簽勞動合同嗎?應該拿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是有勞動法律法規嗎
⑧ 面試通過了城管協管員的招聘,不想幹了。
沒有任何的影響。
⑨ 城管協管員辭職大概多久可以走人
在第31天可以依法辦理辭職手續走人。城管或者協管想辭職,只需要提前專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屬部門遞交辭職通知書〔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城管或者協管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城管或者協管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⑩ 我們都已經是45歲的協管員了,都幹了十年了,現在局裡面要清退我們,請問怎麼辦
沒辦法,大環境,我們大隊的也馬上要遇到,還不知道怎麼處理,說實話清退了協管,真的只有幾個在編,我都不曉得工作怎麼開展?那麼多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