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監督
⑴ 租車公司外租車輛怎麼監督管理
租車公司GPS車輛管理系統可以解決汽車租賃公司用戶騙租、過期不還、過度使用等情況,專門為行業設計了特製功能,使租賃公司能夠及時了解出租汽車的動向,提高管理效率。
⑵ 屬於需要監督解體的機動車。是什麼意思啊車管所汽車解體
特種車輛報廢,需要監督解體,防止報廢車輛繼續使用。
⑶ 車輛保養時車主有必要站在旁邊監督嗎
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站在邊上看著點最好!因為個別的4S店技工在保養過程版中會拿以往用剩下的機油來進權行加註,整桶的機油可以返庫,然後4S會給技工返點!但大多4S店的維修車間是不準車主進入的,所以我說「如果可以的話」!但在外面保養的話,看著點也是好的,避免修理工玩花樣!
⑷ 如何做到對施工區域內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是其正規運營
對施工區域內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可以對施工車進行GPS定位。
⑸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中的道路運輸車輛包括計程車嗎
不包括計程車。
其中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機動車輛保險監管的基本制度
為保證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提高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水平,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了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條款費率的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保監會《關於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2]87號)、《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審批程序及核心內容〉的通知》(保監發[2002]95號)等文件的要求申報車險條款費率。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經保監會批準的車險條款費率,嚴禁擅自變更車險條款費率。
各財產保險公司應科學、合理地調整車險產品基準費率。自2006年6月1日起,財產保險公司通過無賠款優待、隨人因素、隨車因素等方式給予投保人的所有優惠總和不得超過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30%。對現行使用的車險產品費率進行調整的保險公司,應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監會進行申報。重新申報的車險基準費率總體水平原則上不得低於調整前的水平。各公司應審慎進行車險產品費率的調整。2006年4月1日後,除特殊情況外,各保險總公司要對車險產品費率(包括手續費、傭金支付比例)重新進行調整的,間隔期應不短於半年。不調整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保險公司,要將原有的各項費率因素向下浮動上限由50%調整為30%。調整後的費率應報告保監會備案。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車險產品手續費(傭金)標准明示報告制度,並據實列支。公司應在向保監會報備的車險產品精算報告中,根據實際情況真實填報手續費(傭金)支付比例;並在經營中嚴格遵循、不得突破向監管部門報備的手續費(傭金)支付標准。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中介機構、個人代理人(營銷員)的總體手續費(傭金)水平與每份車險保單的手續費(傭金)水平均不得超過報備的手續費(傭金)標准。各公司應檢查、調整現行的車險信息系統,保證在新的車險產品費率運行時能夠將手續費(傭金)分解到每份車險保單。
(二)保險單證管理
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單證的管理,建立並嚴格執行單證印製、發送、存放、領用、核銷、盤點等制度。
1.選擇印刷單位的事後報告制度。各財產保險公司應選擇行業資質良好,管理科學、技術先進的印刷企業,為機動車輛保險單證的印刷單位,印製單證的防偽技術應達到《關於機動車輛保險監制單證技術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11號)規定的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選定印刷單位後,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簽訂的印刷合同復印件、選定印刷企業的工商執照復印件、選定印刷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選定企業印製的樣本等。
2.單證樣本和編號的事後報告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1)單證樣本的事後報告。財產保險公司在變更機動車輛保險單證格式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及當地保監辦報告,報告的內容和程序參照《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監制單證管理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2]6號)中關於樣本備案的要求。
(2)單證編號的事後報告。各財產保險公司和省級分支機構應將監制單證的印刷流水號、使用編號的編制辦法,於使用後的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和當地保監辦報告。
3.建立監制單證登記制度。根據有關保險單證的技術標准,保險單證上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字體為書宋簡體12Pt,「中」距保單左側底紋25mm,距上底紋4mm,以紅色防偽油墨印製,在紫外線燈下發紅色。保單標題下劃線由微縮文字組成,微縮文字長度與標題同長,線粗0.3mm,微縮文字高0.22mm。微縮文字應在5倍以上放大鏡下清楚可辨。正本滿版用淺褐色做線條底紋,同時滿版用小汽車和貨車圖案做浮雕底紋,小汽車與貨車間隔出現,中間用公司徽標或大寫字母作光柵效果。線紋粗細為0.05mm,間距為0.4mm,貨車與轎車橫向間距為14mm,上下間距為7mm。公司徽標或大寫字母位於保單正中,上下幅度不得超過50mm,大小根據字母多少自行設計。保險人簽單的正本紙質應使用65克無碳復寫紙。
保險公司要做到車險監制單證的領用、發放、核銷手續完備,保單各項要素填寫完整,按規定裝訂和管理保單副本,嚴禁繕制「陰陽保單」,嚴禁代理人出單。機動車輛保險監制單證各聯應通過電腦終端一次列印完成。否則,保監會將重新審核其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資格。
4.作廢單證的管理。監制單證的銷毀應由各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同意,原則上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深圳市為單位統一進行。首先,要建立銷毀單證的登記制度。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機動車輛保險單證銷毀登記表,按銷毀單證的單位逐級填報,並由各級負責人簽字。銷毀登記表應妥善保存。其次,要建立銷毀單證報告制度。財產保險公司的省級分支機構在銷毀單證前,應向當地保監辦報告,保監辦可到銷毀現場檢查。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管理機動車輛保險單證,防止出現撕單、埋單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條款、費率、單證格式的社會公布和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制度的宣傳
財產保險公司應將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及費率說明、保險單證的樣式、保監會提示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保險注意事項的公告,在所有營業場所以及代理機構張貼,並在公司網站公布,提醒消費者注意。財產保險公司應遵守保監會有關規定,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制度的宣傳工作。嚴禁將本公司車險產品與其他公司產品進行比較,誤導消費者;嚴禁各保險公司相互詆毀。
(四)信息統計與分析
財產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信息統計工作,完善機動車輛保險的信息化建設。
1.機動車輛保險的電子化管理。財產保險公司應將機動車輛保險的所有數據納入計算機系統管理,計算機系統的資料庫信息應向中國保監會和各地保監辦開放,並達到以下要求:分角色管理控制系統;條款、費率中涉及的重大風險因素的分類統計匯總;按保單、指定時間段、指定區域提取數據,包括批改情況、收費情況、賠款情況等;按保單發生年、賠款發生年以及會計年度統計有關信息;數據應能轉換為EXCEL表或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其他資料庫類型;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對接,能夠自動核對保單的收費及財務入賬情況,能夠自動生成業務統計和財務報表。
2.監管報表的填報。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填制、報送《機動車輛保險監管季報表》和《機動車輛保險監管年報表》,監管報表應由計算機系統根據基礎數據自動生成。
(五)數據真實性
財產保險公司應繼續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管理,保證機動車輛保險財務、業務數據真實。
1.保險公司要加強對保費收入真實性的管理,嚴禁以撕單、埋單、坐扣保費、鴛鴦單等形式進行賬外經營套取資金;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要求確認保費收入,不得在賬外核算應收保費,嚴禁保費收入不入賬和跨核算期甩賬。
2.加強對代理人和代理手續費的管理。代理手續費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應以轉賬形式支付單位代理手續費。
3.各項准備金的提取應按有關規定足額、及時提取,嚴禁任意提取准備金。
4.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不得在賠款支出項目中列支與理賠無關的費用,嚴禁編造假賠案。
5.規范財務管理。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從保費收入中直接抵扣手續費、退費或返還等形式違規展業,確應給予無賠款優待的應以減收保費形式實現。應收保費必須如實反映,按規定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嚴禁私設小金庫,以賬外資金支付退費。財產保險公司要規范參與政府采購保險競標行為,不得採取擴大保險責任、降低費率、支付高額返還、變相退費等違規手段參與政府采購保險競標活動。
6.按規定核算機動車輛保險經營費用,合理確定綜合性費用的分配原則。財產保險公司要根據手續費(傭金)實際支付金額,全額在「手續費支出」科目中據實列支。手續費(傭金)只能支付給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中介機構與個人代理人(營銷員),支付給保險中介機構的手續費(傭金)必須取得對方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不得以向被保險人贈送其他保險產品的方式變相降低車險費率;要嚴格規范車險的退保、退費批改操作。涉及退保、退費的批改,必須經過投保人的書面申請,並取得投保人及其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與簽章後,保險公司才可進行辦理。保險公司不得以退費、退保等形式支付手續費。財產保險公司不得以現金方式向代理機構支付手續費;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對直接保險業務支付手續費;不得向被保險人、其他單位或人員支付手續費;嚴禁重復支付手續費;嚴禁挪用公司營業費用變相支付手續費。公司不得對初次登記的新車、不能提供清潔保單或無賠款證明的車輛給予無賠款優待;不得在保單要素未作變更的情況下出具批單退費;嚴禁以假退保、假賠案等方式變相退費。凡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費的,保險公司必須與投保人簽訂分期付款協議並在保單上註明「分期付款」字樣,並應按實際收取的保費金額分別開具保費發票或收據,嚴禁以減收或免收末期保費方式變相退費。
7.財產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認真做好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各項管理工作。保監會也要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的監管,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保險公司要提高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加強車險運營的內部控制,保險公司要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控制。對應收保費應建立賬齡分析制度,嚴格催收管理,不得以應收保費掛賬等的形式支付手續費。
8.保險公司要加強車險理賠管理。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在賠款支出項目中列支與理賠無關的費用,嚴禁以編造假賠案或虛增賠案損失等形式套取資金,堵塞各種「跑、冒、滴、漏」現象。財產保險公司還要建立核保、核賠關鍵崗位責任追究制度。對於濫用費率因素打折、利用賠款套取資金等擾亂市場行為而沒有發揮管理職責的關鍵崗位人員,保險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⑺ 如何申請海關監管車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三章 海關監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下稱《海關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境內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是指依據本辦法經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登記,在境內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的企業、車輛、駕駛員。
第三條 運輸企業、車輛應當向企業所在關區的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駕駛員應當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四條 海關對運輸企業、車輛的注冊登記資料以及駕駛員的備案登記資料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數據資料共享的,不再辦理異地備案手續。
返 回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五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從事貨物運輸業務1年以上,注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條規定,有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提供的擔保;
(三)企業財務制度和賬冊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企業資信良好,在從事運輸業務中沒有違法前科。
第六條 運輸企業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企業注冊登記申請表》(見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下稱《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的駕駛員名單及備案登記資料;企業更換駕駛員的,應當及時向海關辦理駕駛員的變更備案手續。
提交本條(二)、(三)、(四)項文件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
第七條 海關對運輸企業的資格條件及遞交的有關證件進行審核,合格的,頒發《境內公路運輸企業載運海關監管貨物注冊登記證書》(見附件4,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
第八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應為廂式貨車或集裝箱拖頭車,經海關批准也可以為散裝貨車。上述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用於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必須為運輸企業的自有車輛,其《機動車輛行駛證》的車主列名必須與所屬運輸企業名稱一致;
(二)廂式貨車的廂體必須與車架固定一體,廂體必須為金屬結構,無暗格,無隔斷,具有施封條件,車廂連接的鏍絲均須焊死,車廂兩車門之間須以鋼板相卡,保證施封後無法開啟;有特殊需要,需加開側門的,須經海關批准,並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三)集裝箱拖頭車必須承運符合國際標準的集裝箱;
(四)散裝貨車只能承運不具備加封條件的大宗散裝貨物,如礦砂、糧食及超大型機械設備等;
(五)從事特種貨物運輸的車輛須遞交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
第九條 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車輛注冊登記申請表》(見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三)運載危險品的車輛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復印件;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要求:前方左側面45°,4×3寸;能清楚顯示車牌號碼;車頭及車廂側面噴寫企業名稱)。
提交本條(二)、(三)項文件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
第十條 海關對車輛監管條件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核,合格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准載證》(見附件5,以下簡稱《准載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載貨登記簿》(見附件6,以下簡稱《汽車載貨登記簿》)。
第十一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為運輸企業職工;
(三)沒有違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關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駕駛員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車輛駕駛員備案登記表》(見附件3);
(二)駕駛員的國內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證》(復印件);
(三)駕駛員彩色近照2張(規格:大1寸、免冠、紅底)。
提交本條(二)項文件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
第十三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駕駛員應當了解和熟悉海關相關法規及監管規定,參加海關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注冊登記證書》、《汽車載貨登記簿》、《准載證》等相關證件需更新的,可憑原件向注冊地海關申請換發新證、簿;如上述證、簿損毀、遺失或被盜的,經注冊地海關審核情況屬實的,予以補發。
第十五條 運輸企業、車輛年審工作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關按以上所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年審。
第十六條 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不再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業務的,應向注冊地海關交回《注冊登記證書》、《汽車載貨登記簿》、《准載證》等相關證件,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車輛更換(包括更換車輛、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輛牌照號碼)、改裝車體等,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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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關監管
第十八條 駕駛員在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時,應出示《准載證》等相關證件,如實填報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必須向目的地海關辦理《汽車載貨登記簿》的核銷手續。
第十九條 駕駛員應將承運的海關監管貨物完整、及時地運抵指定的監管場所,並確保海關封志完好無損,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
第二十條 《汽車載貨登記簿》和《准載證》由車輛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衛星定位管理的車輛,衛星定位管理系統配套使用的身份證(IC)卡與《汽車載貨登記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應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有關證、簿,不得轉借、塗改、故意損毀。
第二十三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應按海關指定的路線和要求行駛,並在海關規定的時限內運抵目的地海關。不得擅自改變路線、在中途停留並裝卸貨物。
第二十四條 遇特殊情況,車輛在運輸途中出現故障,需換裝其他運輸工具時,應立即通知附近海關,在海關監管下換裝,附近海關負責及時將換裝情況通知貨物出發地和目的地海關。
第二十五條 海關監管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丟失、短少或損壞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運輸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及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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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發生走私違規情事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不按照海關指定的路線或范圍行進的;
(二)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到達或者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填報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者辦理核銷手續的;
(三)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在運輸途中出現故障,不能繼續行駛,需換裝其他運輸工具時,駕駛員或其所屬企業不向附近海關或貨物主管海關報明情況而無正當理由的;
(四)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車輛及其所載貨物進行查驗的;
(五)遺失、損毀、塗改、轉借海關核發的《載貨登記簿》、《准載證》等相關證件,妨礙海關監管工作或者影響辦理海關有關手續的;
(六)未經海關許可,擅自更換車輛(車輛發動機、車牌號碼)、駕駛員;改裝車廂、車體的;
(七)運輸企業出讓其名義供他人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
第二十八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警告、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重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關監管貨物多次發生損壞或者丟失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開啟或損毀海關加施於車輛的封志的;
(五)未經海關許可,對所承運的海關監管貨物進行開拆、調換、改裝、留置、轉讓、更換標志、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停止其從事有關業務:
(一)構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管理不嚴,1年內3人次以上被海關暫停執業、取消從業資格的;
(四)因違反規定被海關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恢復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後1年內再次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停止從事有關業務的情形。
第三十條 對逾期不辦理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運輸企業、車輛,海關暫停其辦理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手續;逾期3個月未年審的,海關視其自動放棄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資格,並予注銷,收回有關證件。
第三十一條 運輸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取消道路貨物運輸資格的,海關注銷其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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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生產型企業自有車輛及其駕駛員,需承運本企業海關監管貨物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運過境貨物境內段公路運輸的境內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比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在廣東地區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汽車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署監〔2001〕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管理辦法》(〔89〕署貨字第9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署監一〔1990〕958號)和《關於轉發〈來往港澳貨運汽車分流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90〕署監一第345號)同時廢止。
⑻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管理,規范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標志和示警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依法進行公路監督檢查時使用的專用車輛,其標志包括車輛顏色和文字標識,示警燈包括頂燈和發聲器。
第三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標志和示警燈由交通部統一規范。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擅自噴印、安裝、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包括轎車、越野車和輕型客車三類。
第六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基本色為白色,沿車輛前保險桿水平環繞車身以下部分為橙黃色;車身兩側統一噴印「中國公路」文字標識,字體為黑體,文字顏色為黑色(式樣見附件一〔略〕)。
第七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示警燈為紅、黃、藍三色固定式排燈,安裝在車頂前部。
示警燈排燈中間裝備圓形紅底白色公路路徽(式樣見附件一);排燈顏色左右兩側對稱分布,每側從里向外依次為黃色、紅色和藍色。其中,紅色占排燈單側長度的二分之一,藍色、黃色各占排燈單側長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示警燈採用相同的呼話、音調、燈光、選擇自動轉換等技術功能的電子發聲器。
第八條凡安裝示警燈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必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並隨車攜帶。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由交通部統一制式(式樣見附件二〔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和轉借《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
第九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在執行以下公務時方可使用示警燈:
(一)查處逃繳交通規費和通行費的車輛;
(二)查處損壞公路的車輛;
(三)依法採取公路行政強制措施;
(四)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第十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不得轉借他人,也不得從事與公路監督檢查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定期審驗。
第十二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轉讓、報廢或者改變用途的,原使用單位應當拆除示警燈,清除本辦法規定的文字標識,並將《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交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噴印、安裝、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志和示警燈的,違反本辦法轉讓、轉借《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收繳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示警燈、銷毀相關標志和證件,並對車輛所屬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車輛所屬單位應對責任人予以相應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偽造、假冒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志、示警燈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拆除示警燈、銷毀相關標志和證件,並處1萬元罰款。
第十五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配備標准與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地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⑼ 為什麼要制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假如你是旅客,你所坐的客車超速飆車你願意嗎?本來這台客車回的線路是經過你下車的答地方的,結果司機就是不走規定的線路,導致你要重新換乘其他車輛,這你願意嗎?所以,我認為這個辦法最起碼應該有限制以上行為的能力,有監督,以上的行為出現的可能性才會降到最低。
⑽ 報廢的什麼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營轉非車輛達到報廢年限不能審車時,應該辦理 車輛注銷登記。 根據機動車登版記規定 第二十七條 已達權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