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壹』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有什麼區別
氣瓶充裝許可要參照的是《氣瓶充裝許可規則》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瓶充裝許可工作,加強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保證氣瓶充裝和使用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適用范圍內的氣瓶充裝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批准,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後,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負責監督本規則的實施
『貳』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不是《規定》,最新版是不是2000年的
最新版是:TSG R0006-2014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替代 ZBFGH 55-2000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ZBFGH 53-1993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叄』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法律上的不同
(1)氣瓶充裝許可要參照的是《氣瓶充裝許可規則》。
(2)《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瓶充裝許可工作,加強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保證氣瓶充裝和使用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3)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適用范圍內的氣瓶充裝單位。
(4)《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第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批准,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後,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負責監督本規則的實施。
2、主要內容不同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三章 氣瓶製造監督檢驗:
1、第十六條 承擔氣瓶製造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准。監檢機構所監督檢驗的產品,應當符合受檢單位所取得的製造許可證書所規定的品種范圍。
2、第十七條 監督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1)前者的內容包括對氣瓶的一般規定、氣瓶的材料、設計、製造、氣瓶附件、安裝、定期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等。
(2)後者的內容包括氣瓶設計與製造,氣瓶製造監督檢驗,氣瓶充裝,氣瓶定期檢驗,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罰則。
3、監督檢驗工作分工不同
(1)《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十八條 監檢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根據受檢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派出相應的監督檢驗人員,及時完成監督檢驗任務。
(2)《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中規定應當對監督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考核,為檢驗人員配備必要的檢驗和檢測工具,確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監檢機構應當對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負責。
(3)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擴展閱讀:
1、中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是由我國勞動部於1989平12月頒布的旨在加強氣瓶監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的法規。該規程適用於正常使用溫度(一4℃~60℃)下丨吏用的、公稱壓力1.0~30MPa、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氣瓶。
2、但不適用了於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以及滅火用氣瓶及非金厲材質的氣瓶,也不適用於運輸工具上和機械設備上附屬的氣瓶或壓力容器。
3、本規程是氣瓶安全技術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製造、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改裝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本規程內容包括對氣瓶的一般規定、氣瓶的材料、設計、製造、氣瓶附件、安裝、定期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等。另外還包括4項附則。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網路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網路
網路-中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肆』 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什麼情況下嚴禁充裝
第三十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當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並且做好記錄。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車用氣瓶,嚴禁充裝: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後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伍』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瓶 七不充裝的內容是什麼
第61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 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
2. 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3. 瓶內無剩餘壓力的;
4. 超過檢驗期限的;
5. 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
6. 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7. 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後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
『陸』 氣瓶充裝許可應該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還是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從特種設備法規體繫上來講:《規定》是部門規章,高於《規程》。以執行規定為准。
《規定》比《規程》出台的晚,兩者都有要求的條款,以《規定》不準。
『柒』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適用於最低環境溫度為多少的氣瓶
第61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 鋼印標版記、顏色標記不符合權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 2. 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3. 瓶內無剩餘壓力的; 4. 超過檢驗期限的; 5. 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 6. 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7. 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後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
『捌』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規定有什麼區別,是否還都有效
都有效,但由於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在前,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在後且和《條例》配套,所以兩者不一致時以規定為准。
『玖』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和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是什麼關系
前面是制定的規則,後面是執行的的指導。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於2003年4月24日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公布,根據2015年8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氣瓶設計與製造,氣瓶製造監督檢驗,氣瓶充裝,氣瓶定期檢驗,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罰則,附則8章57條,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