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監管理論
㈠ 公共利益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關於政府管制的原因、目的與基本假設的不同解釋是什麼(論述題)
在立法領域,存在兩種對立的基本理論:一是作為規范理論的公告專利益理論,一是作為實屬證理論的公共選擇理論。前者的基本觀點是法律應當反映「公益」,代表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具體到行政立法領域,立法也可能「從維護人民意志與利益的神聖權利,變為侵犯人民權利的手段;從表達社會公平與公正的價值標准,變為立法者專橫統治的工具」。這種理論以政治領域和經濟市場的嚴格分界為前提,根植於方法上的有機主義和利他主義的假設。公共選擇理論拒絕接收這些觀點。立法領域是一個類似於經濟交易的政治市場,理性的、自利的和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個人和利益集團將通過選票和金錢交換對自己有利的法案。這種」自由競爭「的結果是使法律完全變成為立法者和少數利益集團尋求權利和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公共選照派認為,要改變這種狀況不能依賴傳統的民主制度和倫理說教,而必須進行立憲改革和在經紀人假設的基礎上理解和處理機制設計中種種復雜的信息和激勵的問題。
㈡ 關於政府職能的理論有哪些
(1)有效的政府是一個能夠治理並且善於治理的政府
在市場條件下,政府的職能是兩個方面:糾正市場失靈和超越市場、引導市場。一般地講,對於市場經濟自身運用的相當完善的地方,政府無須干預。在這些方面,政府的職能有限,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就無事可做了。恰恰相反,政府的作用在市場條件下是相當重要的。首先,政府的作用是糾正市場的固有缺陷。
市場有其自身無法克服的弱點和消極方面。為了彌補市場的這些缺陷,政府就需要擔負起相應的經濟職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經濟的消極面。其次,政府的作用是超越市場、引導市場。政府幹預市場不僅僅是為了糾正市場缺陷,更重要的是超越市場。超越市場就是要求政府能夠站在市場之上,控制市場的總體運行,防止其自發發展造成的危害。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縮小政府的規模,減少開支,提高效率。因此,有效的政府並不是一個「實干」的政府,不是一個「執行」的政府,而是一個能夠治理並且善於治理的政府。
(2)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應遵循三個基本原則
市場失靈的存在,是政府幹預經濟活動的理由,但政府幹預應確定在什麼樣的規模和范圍之內,卻無法准確地作出回答。這是因為一個社會對於政府作用的「需求」程度是有彈性的。它不僅取決於市場一方的缺陷,而且取決於這個社會的政治結構、價值觀(如對平等的渴求)、公眾意識及各種利益集團的選擇。
這種政府職能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使其在現實中呈現出各種各樣的政府幹預形式,並在理論上成為現代政治經濟學關注的一個焦點。一般認為,政府幹預應該適度,即政府在資源配置過程中不要包攬一切,不要去做本來應當由市場去做並且實踐已經證明市場能夠做好的事情。具體的說,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應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其一,政府幹預的范圍應是彌補市場的缺陷和不足,是對市場機制的「拾遺補缺」。按照這一原則,在市場機制能夠發揮功能優化資源配置的領域,政府就不要插手或介入,而在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領域才需要政府幹預。
其二,政府幹預的目的應是促使市場機制恢復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場。按照這一原則,政府幹預的方式和力度就不應該是固定不變的,而應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
其三,政府幹預的結果必須要比干預前的情況有所改善和好轉,否則,就不要干預。按照這一原則,政府在准備伸出「看得見的手」進行干預之前,必須低頭看看這只「看得見的手」的不完善的地方,以使政府幹預盡可能地降低成本,減少副作用,增加有效性。在我國,由於有著幾十年計劃經濟的傳統和幾千年封建集權的歷史,因而在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更應該警惕和防止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干預。
(3)在培育和完善市場方面,我國政府面臨四個方面的協調問題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政府具有培育和完善市場的職能;而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場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政府轉變職能的過程。如果政府職能不轉變,那麼無論是市場主體,還是市場客體,都無法快速和健康地發展起來。
所以,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是社會主義市場發育的第一推動力。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場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應退出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經營領域,即放棄其經營職能;另一方面,政府應加強社會職能,特別是社會保障職能。
在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方面,當前我國政府面臨四個方面的協調問題:一是商品市場與生產要素市場的協調。二是有形市場與無形市場的協調。三是區域市場與全國市場的協調。四是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協調。
(4)經濟全球化和加入WTO帶來的政府職能轉變
經濟全球化為中國經濟發展帶來了利益和機遇,同時也可能帶來沖擊和風險。入世後中國在保持宏觀經濟穩定方面將面臨新挑戰,在收入分配、地區差距、勞動就業等方面也會出現一系列新問題。政府化解經濟和社會矛盾、維護經濟與社會穩定的作用與能力仍需進一步加強。
在WTO背景下政府面臨的最大挑戰,一方面是現實權力的削弱,另一方面是服務功能的加強。所以,根據WTO對政府的要求,我國政府職能還需進一步調整和轉變。為此,在明確政府作用的方向、重點和方式的基礎上,我國應加快推進政府改革,以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政府職能的概述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
㈢ 金融監管理論
金融監管理論一般有四種。
1、公共利益理論。
這一理論源於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危機,並且一直到60年代都是被經濟學家所接受的有關監管的正統理論。這一理論認為,監管市政府對公眾要求糾正某些社會個體和社會組織的不公平、不公正和無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種回應。正因為政府的參與才能夠解決市場的缺陷,所以政府可以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來實施管制以克服市場缺陷,而由此帶來的公共福利降大於管理成本。
2、保護債權論
這一理論的觀點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需要金融監管。所謂債權人,就是存款人、證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銀行等金融機構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投資者必須實施各種監督措施,但是由投資者來進行監督的成本是昂貴的,而且每個投資者都來實施相同的監督也是重復多餘的。更為重要的是,很多投資者,如存款人不了解銀行的業務,沒有實施監督的激勵,由此形成了「自然壟斷」性質,以上種種造成了搭便車的行為,是外部監督成為必要。存款保險制度就是這一理論的實踐形式。
3、金融風險控制論
這一理論源於「金融不穩定假說」,認為銀行的利潤最大化目標促使其系統內增加有風險的活動,導致系統內的內在不穩定性。這種不穩定性來源於銀行的高負債經營、借短放長和部分准備金制度。銀行經營的是金融資產,這使得各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非常密切,而各種金融資產的可流通性又使得銀行體系有著系統風險和風險的傳導性,「多米諾骨牌效應」容易在金融體系中出現,所以金融業比其他行業具有更大的脆弱性和不穩定性。因此,通過金融監管和控制金融體系系統風險顯得異常重要。
4、金融監控理論
以上傳統理論針對的都是國別金融監管,即從一個國家的角度,由本國金融監管部門掌握監管的決策權,對本國金融活動進行管理。20世紀30-70年代,世界各國金融監管側重於穩健與安全,但是越來越強的金融全球化趨勢使得這一模式受到挑戰。70年代以來,金融金融監管更強調安全與效率並重,同時對跨國金融活動的防線防範和國際監管協調更加重視。一國的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行為不再是單邊的而是多邊基礎上的合作。面對這些變化,監管理論需要改變,有人提出變金融監管為金融監控。金融監控是一種全方位、整體上的對金融業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既有管理部門監督,也有市場施加的約束。
㈣ 政府市場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市場經濟作為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以其自身的復雜構成,其存在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經濟,也必然是法制經濟,而法制經濟即經濟關系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個核心構成要素,共同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經濟關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一、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1、理論基礎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於: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2、側重點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並非沒有缺陷,政府幹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幹預的規范,其中包括約束政府幹預經濟的權力,規范政府幹預的行為,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觀調控法則更加註重對政府幹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宏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於確立政府幹預,宏觀調控法側重於規范政府幹預,但只是側重,兩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雙調整基礎上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3、調整方式由於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㈤ 監管體制的特點、利弊分析.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歷史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
一、市場監管失靈是監管自身的問題
證券監管是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市場行為的一個完整的系統。在該系統中,監管主要包括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監管對象包括證券業務本身以及與證券業相關的其他利益組織或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受自身地位與利益機制支配,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著證券的發展。
在宏觀經濟中,政府監管職能在於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為保證這三項職能的實現,既要防止市場失靈,即市場配置資源失靈,還要防止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監管而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創造了市場,市場確定價格以實現「市場出清」。價格是配置資源的信號、手段和方式。當價格手段在市場失效時,我們通常以政府「看得見的手」來替代市場價格「看不見的手」。
政府幹預同樣存在於證券市場。多數情況下,一國政府幹預證券市場的程度與該國政府在整個經濟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個競爭性的證券市場中,我們認為政府幹預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現或可能出現市場失靈現象;②市場失靈已經或可能引起明顯的經濟低效或不公平現象;③政府行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現象。如果上述條件之一得不到滿足,就不應採取政府幹預。因此,考察政府幹預的必要性,應從市場支配力、外部性、免費搭車問題及不完全信息四個方面來分析研究。
所謂市場支配力是指一個或多個銷售者(或消費者)影響他們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能力。在競爭性模型中,銷售者(或消費者)與整個市場對比是非常弱小的,他們不具備支配市場價格的能力,也就是他們不具備市場支配力。如果銷售者(或消費者)能夠影響市場價格,那麼資源配置在社會當中是無效的。這一狀況出現在證券市場中,就會出現證券市場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個廠商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其他人產生直接的、未予補償的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證券市場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負面外部性。最明顯的證券負面外部性就是有人為了獲取證券上市資格而造假,這種行為對會計信息真實的公司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由於這些涉及欺詐的證券索賠表現為社會的福利凈損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證券經營的成本。
證券監管本身就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即使國民個人或企業無須為此付費或很少花費,無數的個人和企業都能從中獲益。沒有任何一家社會組織自願無償參與對證券市場監管。這就出現免費搭車問題。這樣,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隱含前提就是證券市場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難題也是造成證券市場失效的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既對市場參與者造成困難和問題,也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市場機制會自動通過價格的形成和修正過程吸收各種信息,但在短期內市場機制無法識別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信息欺詐行為,因此監管的任務就是給說假話的人施加額外的成本,改變他們的行為激勵。但監管的任務不可能是實現強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監管的任務只是防止他們說假話。
政府監管本身也可失靈。現代證券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政府為了保證證券業的穩定和對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通常對證券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一般認為,政府對證券業進行有效監管,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優化資源配置,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但政府不是萬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觀和主觀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場的缺陷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是難免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諾認為,沒有國家就辦不成事,但是有了國家也有很多麻煩:國家的存在是解釋經濟增長的關鍵,但也是造成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科斯認為,「政府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它的成本大得驚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會帶來比企業和市場更好解決問題的結果」(R•H•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21~23)。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政府的干預無限擴張,從而導致設置龐大的機構,人員臃腫,成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的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正常發揮。此外,由於政府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會出現政府的無效干預。這種干預的方式、范圍、層次、力度和預期選擇都不適當,從而不足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難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轉。斯蒂格利茨指出,與民間部門相比,政府的最大優勢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車問題。但是政府的這些優勢後面卻又隱藏著很多成本,因為很難避免政府濫用職權並使民間部門遭受損失的現象發生。即使政府不濫用職權,由於政府工作人員對他所從事的工作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動力不足,容易出現官僚主義作風和行為以及產生各種低效率的現象。
基於以上原因,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對證券的監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會出現監管失靈或失敗的情況。監管失靈一般是指監管所設定的目標沒能實現,即沒能實現公共利益。
解釋監管失靈原因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公共利益論、監管的「俘獲說(或捕獲說)」、監管的供求理論、監管的「尋租」理論、監管政治論等,最突出的是監管的供求理論。其代表人喬治•斯蒂格勒認為,影響一個產業對政府監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監管可以提供多種利益,包括直接的貨幣補貼,控制新競爭者進入,干預替代品和補充品的生產等。證券業主要有市場准入的管制,對業務活動的限制以及誠信展業等。在供給方面,政府部門進行一項監督活動時,並非是毫無成本,毫不猶豫地按照「公共利益」來提供證券產品。政府實際上是由一些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人組成的一個特殊群體。當他們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職能時,難免發生各種各樣的低效率現象。在所謂民主政治的決策過程中,謀求政治權利的產業必須去找合適當「賣主」,即政黨。政黨在決定是否支持某項監管活動時要考慮這一行動是否有助於自己當選或再選。因此,需求監管的產業「必須支付兩項政黨所需要的東西:選票和資源。資源包括競選經費、籌集經費的服務以及較間接的方式,其最後的結果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博弈。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形成過程及相關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國務院總結了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經驗教訓,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監管為主改為中央集中監管,並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工作改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新形成的監管體制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增強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威性,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更好的組織保證。第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提高了證券監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後按大區的業務需要設置了9個派出機構和2個直屬辦事處,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機構運轉效率。第三,加強了對交易所主要人事管理和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加強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作用。
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即過於將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使得無法對監管效果進行再監管。與美國證監會SEC相比,中國證監會還擁有證券規章制度制定的話語權。現行的證券規章基本上是出自證監會之手,而且這些規章已經把證監會權力延伸到整個證券市場。在沒有權力約束機制的狀況下,證監會管制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准入許可、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准入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審批、資產評估機構審批以及對這些機構成員進入相關業務的資格審批、對基金管理公司從業審批等。
從證券市場角度看,一個成熟的市場需要有成熟的監管體制相配套。而能夠成功運作的監管體制應將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三者分開。試想,如果一個人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還是規則的制訂者,游戲根本無法進行,更談不上有序運轉。即便是裁判員,這個裁判員還有很多「話語權」,在裁判過程中任意發揮、更改規則都會對游戲產生震動。要建立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就是要有一個穩定、制衡的現代證券監管體系和現代證券監管制度。政策不穩定、監管機構運轉缺乏制衡、缺乏對監管的監管,難免會使政策忽左忽右、或嚴或松,引發市場信心不足,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只能成為目標和理想,而不能成為現實。
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容易產生外部的運營成本,也會誘發監管機關內部的道德風險,即監管機關不顧其行為引起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而只關心本部門的成本和收益。具體對中國國內來說,監管自身的道德風險可能來自於中國證監會身兼數職:制定監管政策、實施監管政策和對監管機關的監管。當中國政監會身兼數職時,監管政策的得失成敗,往往可以歸因於一個機構。一般來說,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失」的考核較為明確,看證券領域是否出現問題;而對證券監管機構「得」的考察卻顯得模糊,因為沒有第二家監管機構與其橫向比較,沒有另外一家監管機構比現在機構做得更好,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成績,不好肯定,但是出現了問題,卻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積極行為的付出遠遠大於他採取保守姿態,偏嚴地執行監管政策所付出的代價。此時他甚至可能因為嚴監管而獲得美名,這樣對於監管者的理性選擇是嚴格監管,而不計較社會成本。另外,監管者也有寬容監管的道德風險,放鬆對證券公司的要求和對風險能力的限制,隱瞞證券公司的不良狀況。監管者這樣做的一個動機是逃避監管不當的職責,總希望不良狀況能夠得到改善,這種狀況可稱之為「官僚賭博」,另一個動機是可能來自外來機構人士的影響,於是放鬆監管。嚴監管與松監管往往同時存在,形成監管不公平,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的形成。於是各證券公司往往「跑部錢進」,圍著監管機關轉,進一步形成權力機關「尋租」的社會環境。在我國,還存在地方利益與總體狀況發生矛盾的狀況。地方監管機關為了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做出有利於本地方的決定,但有悖於全國整體監管政策,事實上地方監管機關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
監管機構職能不清、政策不穩定是導致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證券市場波動的深層次原因,就在於沒有建立規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職能的明確分工。我國目前已經在這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距離穩定、制衡的監管體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我國目前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但這僅僅使一般意義上的立法范疇。證券市場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國有股減持、QFII、降低交易費用等都應由立法機關來決策,而不應由證監會獨自操辦,而且這個立法過程應當是程序化的。否則,證監會的某個人的講話就可以使股市大為波動,實在是本不該出現的事情。要保持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保證投資者的信心,必須有穩定的立法機製作保障。目前由於證券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來完成,那麼就應將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分開由各自不相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以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另外,對監管者的監管也很重要。證券市場自律,首先應做到證券監管者自律。光是自律還不夠,還應他律。應有這樣一個機構,由其進行對監管政策的執行、監管者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其再監督的依據應由立法機構制定。
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運作體系,推進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監管本身是制衡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監管的存在而放棄對監管的監管。要使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消除市場過分波動,應從監管角度入手,理清監管機構的職能和范圍,建立政策穩定的監督機制和制衡的監督機構,適時評估市場監管效果,建立健全監管人員行為監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礎牢固、穩定。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同行商榷:
(一)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一是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二是應制定《證券監管機構管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員配備、工作范圍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三是應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從業人員操守規范》,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四是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
(二)從機構框架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範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構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建議分別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職能的機構:
立法。設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狹義的立法工作還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完成。廣義的立法,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這一部分工作由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來承擔。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政策制定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可行性分析、對政策實施的效果進行預測、分析、跟蹤、修改等事項,負責重大政策的研發。
監督。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刑罰處罰的,由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此時該機構參與公訴。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再監督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再監督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
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職責由現存的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對中國證監會的機構可保留現存機構,但須改變內部機構設置,以適應職能改變的需要。改革後的中國證監會應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執法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及做出處罰,以及對監管政策向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提出反饋意見。在行政監管執法中應注重市場准入管理、日常性技術性監管,以便避免行業性普遍違規行為的發生,在監管中應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到最小。
結論。
一般來說,一個行業(機構)的永續發展離不開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執行、監督三者分別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礎。現今我國證券業監管機關集三者職能為一身,從根本上制約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國宏觀經濟如此向好的形勢下,證券市場卻難以給投資者以滿意的回報。如果將現在的中國證券市場不穩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證券市場監管理論的天然不足是證券市場不穩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國證監會的部分權力開始下放到證券交易所,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不能從根本職能劃分上解決問題。對證券交易所下放權力,形式上又是多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如此而已,權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時還可收回。總之,如果不改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自由裁量,我國證券市場理論上應達到的穩定就極難實現。因此,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就應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運作體系,分別建立單獨機構行使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職能,建立和完善穩定、制衡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度體系、行政執法體系、監督體系。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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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金融監管的理論概念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㈦ 提升政府監管能力和水平應從哪幾個方面著手
1、重新配置法律監督權
造成我國行政監督機制中存在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律監督權的配置不科學,應該由此入手,通過對法律監督權的重新配置,來構建一個主體明確、許可權清晰、整體協調的法律監督機制,從而克服現有法律監督機制存在的缺陷。科學合理的法律監督運行機制不僅需要制度上的合理設計,理順各種關系,達到良性運行,同時,也需要在操作層面上構建與之相關的措施,互相配合,形成一個動態體系。
2、擴大監督范圍
逐步將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處於全方位的監督之下,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擴及全部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羈束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時,還要加強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要著重加強對行政工作機關、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第一把手」、對失職行政、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領導幹部監督制度,同級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公務員互相監督制度,對監督機制進行調整,盡可能在突出重點的同時達到監督均衡。
3、建立廣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監督
一般行政監督,即上下級政❤府的法制監督。政❤府的法制監督是一種對全部行政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是具有行政強制性的監督,可以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為增強監督責任心,可設立政務公開制、重大事項報告制、行政失察責任制等,在監督中有過錯的應予行政處理。
4、完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我國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但其監督地位還有待於提高。目前把這兩個部門置於政❤府內部,其人、財、物、權歸同級政❤府控制,故很難有效的對本地區和本部門作出強有力的監督,對於所屬地區的首長更是無法實施監督,無法真正處於監督的地位。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督。
5、新聞監督的立法應提上議程
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種權力,具有廣泛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厲性、渠道暢通等優點,是一種有極大影響力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公正性應作監控,以保證新聞的有法可依,大膽的客觀公正的監督。
6、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方式
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的信訪、舉報、檢舉等制度應及時完善,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難以切實行使。與以上監督機制相配套,在具體運作上,我們針對監督機制,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遴選機制和激勵機制。監督人員應具備嚴格的條件,具有專門的知識、經驗和品德,並經選舉推薦產生,專職的實施監督,不得實行其它職務。同時,在監督人員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應予以切實保障。
㈧ 金融監管的理論解釋有哪些及其內容
1、公共利益論
該理論認為:監管是政府對公眾要求糾正某些社會個體和社會組織的不公正、不公平和無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種回應。監管被看成是政府用來改善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該理論認為自由的市場機制不能帶來資源的最優配置,甚至由於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和不對稱信息的存在,將導致自由市場的破產。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作為社會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經濟過程,通過實施管制以糾正市場缺陷,避免市場破產。
2、特殊利益論
由於 「公共利益論」解釋力的不足,在實證的基礎上,經濟學家們提出了特殊利益論。 該理論認為政府管制為被管制者留下了「貓鼠追逐」的餘地,從而僅僅保護主宰了管制機關的一個或幾個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對整個社會並無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過程中為特殊利益集團所「俘虜」了。監管提高的不是社會公眾的利益,而是被監管產業的利益。
3、社會選擇論
是從公共選擇的角度來解釋政府管制的,及政府管製作為政府職能的一部分,是否應該管制,對什麼進行管制,如何進行管制等,都屬於公共選擇問題。
4、經濟監管論
經濟監管論又叫監管經濟學,是目前為止較為確切的一種理論,它提出了可檢驗的假設和一系列合乎邏輯的推理。根據監管經濟學的觀點,之所以會存在著監管的需求,是因為國家可以通過監管使得利益集團的經濟地位獲得改善。該理論認為政府監管通常發生在市場失靈的領域,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提高公共福利。
5、金融風險論
金融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金融業有發生支付危機的連鎖效應;金融體系的風險直接影響著貨幣制度和宏觀經濟的穩定。金融風險的內在特性,決定了必須有一個權威機構對金融業實施監管,以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㈨ 監督學理論
. 監督學概述:了解監督與腐敗的涵義與特徵。 明白監督的功能主要包含四個:校正功能、制約功能、預防功能和反饋功能。監督的基本原則是依法監督原則、獨立監督原則、全面監督原則、分類監督原則和過程監督原則。其中還要學習監督學的研究對象和其與其它相關學科的關系以及其現狀。
2.監督思想與監督理論:中國古代與近代的監督思想、當代中國的監督思想、國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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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綜述和中外監督思想的比較分析。監督理論主要有人民主權理論、議行合一理論、三權分立理論、利益多元理論、預防為主理論。
3.中國監察制度的演進:監察制度包括古代監察制度及其特點和中國近代監察制度和當代監察制度。近代的監察制度有中華民國的監察制度,革命地和解放區的監察制度。當代的則主要介紹了我國監察制度的演進,並主要以香港和澳門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為代表介紹了它們的監察特點。
4.國外反腐敗與監督制度:國際反腐敗活動包括國際間反腐敗合作體系的基本架構,國際反腐敗立法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其中前蘇聯人民監察委員會監督模式、瑞典監察專員監督模式、美國議會與司法監督模式等比較典型。
5.當代中國監督運行機制:主要包括廉政監督的預警機制、廉政監督的防範機制和廉政監督的問責機制。效能監督的運行機制中國公共決策的效能監督機制、中國政策執行的效能監督機制、中國政府的績效考評機制、中國行政效能監察制度、中國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制度。
6.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第一,從人民與國家政權的關系來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二,從國家政權機關之間的關系來看,各級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一府兩院」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由本級人大產生,向它負責和報告工作,受它監督。第三,從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來看,我國實行單一制,不是聯邦制。
7.中國共產黨的黨內監督:包括黨組織的監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和黨員的監督。黨組織的監督又有黨的代表大會的監督、黨的委員會的監督、黨委常委會的監督等幾種形式。
8.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表現形式有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務犯罪的監督、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其中職務犯罪的監督工作主要有貪污罪的認定、賄賂罪的認定、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認定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
9.社會民主監督: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國家憲法與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中共中央與國家領導機關制定的重要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
預算執行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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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政府監管理論的政策體系是什麼意思
是本書
本書在對現有政府監管理論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國內外政府監管實踐,對相關回監管理論進行了答分析和運用,並對監管實踐中的核心問題進行了歸納和解釋,特別關注了在中國現階段條件下的政府監管理論與方法的創新,並對相關政府監管的政策體系和合理路徑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尋。在結構安排上,全書首先從經濟學視角分析了政府監管的內涵、組織、動機和影響等,然後從理論上探討了政府監管的理論與政策體系,接著分行業討論了經濟性監管的理論與政策,這些領域分別是:公用事業、電力、電信、銀行、證券、保險、市場等經濟性監管領域,最後對葯品、食品、安全、環境等後起的社會性監管領域進行了系統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