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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2-01 04:18:16

⑴ 你好精英小李,請問互聯網保險可信嗎屬於保監會監管

正規渠道銷售的互聯網保險是可信的,互聯網保險推廣平台也需要內到保監會申請互容聯網保險牌照,受保監會監管。第三方網路平台也應該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且網站接入地在境內;可靠的互聯網運營系統和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能夠完整向保險機構提供開展保險業務所需的身份信息、賬戶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軌跡信息等。

⑵ 網路保險的監管措施

一、採取非正式的糾正措施
保險監管機構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作出的第一反應通常是非正式的。監管機構可以與公司的管理層共同尋找和處理產生問題的原因。在大多數國家,善意兼並或收購是通常的做法。這些行動成功與否取決於保險人是否願意合作、保險人的財務狀況、其他公司的善意程度和監管機構的威信和強制力。
二、採取正式的糾正或處罰措施
盡管各國採取的正式措施的具體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講包括以下明確的書面指令:要求公司在從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須獲得監管機構的允許;限制或停止承保新業務;增加資本;停止從事某些業務。如果保險人未能糾正已經被發現的問題,則會導致更加嚴歷的措施。
在一些國家,如果保險人未能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行事,監管機構通常在大眾或官方媒體上公開它對該保險人的建議或指令,從而提醒公眾注意保險人的問題和缺陷。還有一些國家規定,在嚴重情況下監管機構有權撤換該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審計人員。更為嚴厲的措施還有中止或撤銷保險人承保某些險種的資格甚至吊銷其執照,這一類措施通常要提交法院或其他機構審查決定。
三、對公司進行整頓
監管機構為了實現對有問題公司的重整,可以取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所謂整頓是指採取措施恢復保險人在市場的上的功能。在有些國家,採取整頓措施可能會需要有法院的裁定,有些國家無需事先取得法院的裁定。整頓大多被作為清算前的折中性措施,目的是盡量減少市場波動,防止導致系統性風險。
四、依法清算
保險監管機構對付本國財務困難的保險人的最後一項措施是進行清算,結束該公司的所有業務。清算人一般由保險監管機構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負責清點保險人的資產,准備向保單持有人、債權人分配,如有可能還應當向股東分配。在清算程序中,保單持有人通常享有優先權。某些險種的保單持有人可以享有優於其他保單持有人的權力。
競爭性保險市場中保險人喪失償付能力的情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監管機構必須面對如何保護相關保險人利益的問題。多數國家都建立了保險給付或賠償的擔保機制,有些國家還設立了喪失償付能力保證組織或保證基金。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現場檢查規程》、《現場檢查手冊》,《行政處罰程序》等監管規章中對有問題機構的糾正和處罰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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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互聯網保險推廣平台需要到保監會申請嗎

需要到保監會申請互聯網保險牌照,互聯網保險牌照是依據保監會2015年7月22日頒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而來的。

第三方網路平台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且網站接入地在境內;可靠的互聯網運營系統和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能夠完整向保險機構提供開展保險業務所需的身份信息、賬戶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軌跡信息等。

企業要獲取互聯網保險牌照,最快捷的辦法便是通過收購持有牌照的公司股權。因此,經常可以看到市場上的兼並收購信息報道,其中絕大多數為股權收購。如何才能實現預期的牌照收購目的,這取決於企業與被收購企業之間的資源整合。在收購中,這體現為收購方案的制訂與執行。

⑷ 互聯網保險現在面臨的風險有哪些互聯網監管該從哪幾方面入手

互聯網保險現在面臨的風險是無法預測分享等級,人們對互聯網保險很迷茫,應該加大互聯網監管,首先應該給買保險的人安全的保障。

⑸ 2019互聯網保險及監管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你們好,很高興能來回答大家的問題。
在今年出台的相關政策中,最新的政策無非是告訴大家,一、我國的辦理流程變簡易了;二、注銷公司需要補繳社保了;
流程變了?對!變了!且有兩類企業可以直接注銷了!2018年10月1號就開始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新政策《關於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中提到3點:
1、實行清稅證明免辦服務(這兩類企業可以直接注銷!)
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二)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2、優化稅務注銷即辦服務
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一般注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為其辦理稅務注銷時,進一步落實限時辦結規定。對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優化即時辦結服務,採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後,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二)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三)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四)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五)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並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然後我們再來說下補繳社保是個什麼意思?
在《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中,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所以從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未繳納但需要要注銷公司的,就需要補繳社保才能注銷公司。
所以,無論是從金稅三期的升級還是從這兩個頒布的政策,你應該早就嗅到國家要嚴管企業的味道了吧。注冊容易,經營難,注銷更是難上加難。但,當你選擇做一名創業者,就應該考慮到這一切,且行且珍惜吧。
如果我們已為你解決了疑惑請給我們點贊,以表鼓勵。
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留言給我們。

⑹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⑺ 互聯網的金融監管需要堅持什麼監管

互聯網的金融監管需要堅持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

黨中央、國務院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非常重視,對出台支持發展、完善監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

要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規范從業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就應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應社會和業界關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場環境和消費需求條件下,如何將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協同推進,引導、促進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業態健康發展。

為此,人民銀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7)互聯網保險監管擴展閱讀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治化

1、依法運用監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基於防範金融風險、金融消費者保護、維護金融穩定等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監管機構應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創新監管手段。

2、有效運用司法機關的權能。訴訟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在新的立法沒有誕生之前,應充分發揮司法部門的權威性和能動性,在具體案例的審理中發現規則,通過司法解釋將現行法律規則應用於司法審判之中。

3、盡快實現互聯網金融的軟法治理。通常意義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律規范可以稱之為「硬法」。軟法」則是相對於該種特徵的硬法而言的,指那些結構未必完整、無需依靠國家強制保障實施也能產生規范實效的法律規范。

⑻ 旅行社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

旅行社責任險那是強制性的問下旅遊局就知道了遊客旅遊意外險是建議性質的旅行社屬於代理這個不用什麼許可證找家保險公司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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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 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業務不能碰

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外,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發布保險產品廣告,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合規?
近期保監會下發《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車險業務的合規性管控。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網路平台提供網頁鏈接服務,但不得委託或允許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格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
因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早已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台進行了明確的角色分工:(1)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2)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持輔助服務。若要開展保險業務,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而在實踐中,第三方網路平台容易僭越「網路技術服務」的角色,充當互聯網保險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確禁止的幾類保險銷售行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網路平台從事互聯網中介業務常採用的模式。
這一通知的下發釋放的不僅僅是對車險的整治信號,也對第三方網路平台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發出了警告。

監管收緊,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還禁止了「保險機構委託第三方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意味著以往第三方網路平台通過在網頁上註明「XX服務由XX保險機構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聯網保險的監管政策進一步收緊。
然而在《通知》下發前,我國《保險法》《辦法》等相關法律對互聯網保險銷售等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的認定標准和表現形式並沒有明確,而且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相比傳統保險中介服務呈現出了跨地域經營、程序化運行、線上交流等新特徵,對於本身就融合了技術服務與信息中介服務功能為一體的第三方網路平台來說,合法與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過近一年對非持牌機構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排查,此次保監會在《通知》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活動為保險銷售活動。
該通知下發後,有很多第三方網路平台負責人咨詢我們,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還能發布保險產品廣告嗎?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活動?筆者針對上述問題主要從保險中介業務內涵來分析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行為屬於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

保險中介業務內涵
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雖然三者立場不同,但共同特徵在於介於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機構。而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的定義,保險中介指通過任何媒介招攬、協商、銷售保險合同的行為。
因此保險中介業務內涵很廣泛,圍繞保險合同訂立產生一系列中介服務基本都可以被納入保險中介范疇。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認定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本質仍然是保險中介服務,並非網路技術服務。根據最新監管趨勢及《保險法》《辦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筆者認為若第三方網路平台以介於保險機構和投保人之間的第三方的身份,負責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活動就是從事保險中介服務,應取得保險中介經營資格。通過上述分析,針對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疑問,筆者觀點如下:
1
第三方網路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險機構委託發布廣告、為消費者提供信息,保險機構對廣告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則不屬於保險中介行為。
2
第三方網路平台對保險產品進行排序、評價、比較的行為或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往往有向用戶推介保險產品的主觀意圖,應屬於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3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相關規定,只有人身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贈送人身保險,贈送保險的行為視為保險銷售行為。因此若第三方網路平台向用戶贈送保險產品或者保險服務等,應視為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第三方網路平台合規與創新
互聯網保險業務興起於2011年,2012年-2015年進入高速增長階段, 「互聯網+保險」開啟了保險銷售與產品的創新時代。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加入到保險行業的盛宴中,為保險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隨著互聯網保險規模爆發、業務不斷擴張也帶來了種種風險。事實上,大部分互聯網企業對保險業務和經營規則並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創新為名實質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斷觸及監管邊界。2016年10月保監會聯合14個部門發布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強調加強風險排查,對借創新之名實行違法違規活動的機構予以查處。其中無牌機構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整治工作的重點之一。
鑒於互聯網保險中介行為內涵廣泛,並且監管呈現不斷從嚴趨勢,若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質,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鏈接、界面搭建等網路技術輔助服務和非推介性質的廣告服務,不能進行保費試算、咨詢、報價比價、投保方案建議與制定、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中介業務,不能對保險信息做任何主觀分析、加工、處理。
因此第三方網路平台若想繼續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分一杯羹,要麼爭取通過申請或收購方式成為持牌機構,要麼只能轉型為專業技術公司,用核心技術降低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風險,提升業務轉化效率和用戶體驗。
在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如何在合規的前提下探索、創新與發展已成為互聯網企業需要重點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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