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監管
Ⅰ 中建三局的國際監管機構是什麼
中建三局既是國企也是央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
Ⅱ 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模式主要有哪些
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人民銀行即中國的央行為中國的政策性銀行,主要負責宏觀金融政策法規、貨幣流通和貨幣的流通量;銀監會主要負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證監會主要負責對證券市場及相關參與者的監管;保監會主要負責對保險市場及其參與者的監管;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要負債對中國的外匯儲備及外匯市場管理和監管。
Ⅲ 海關監管對國際貿易有何作用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一國在沿海、邊境或內陸口岸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它根據國家法令,對進出國境的貨物、郵遞物品、旅客行李、貨幣、金銀、證券和運輸工具等實行監管檢查、徵收關稅、編制海關統計並查禁走私等任務。
海關監管通過一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相關人員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海關監管是一項國家職能,其目的和作用在於保證一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范,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
(3)國際監管擴展閱讀:
海關監管的四個環節:
(一)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 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前),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或關境,採用電子資料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
(二)配合查驗
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海關編碼、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
(三)繳納稅費
貨物經過申報、查驗環節後,海關核對電腦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或通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裝運貨物)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申報資料及相關單證,並且貨物通過上述申報、查驗、征稅環節後,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Ⅳ 全球知名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美國 :商品與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英國 :金融行為管理局(FCA,原金融服務管理局)
塞普勒斯 :塞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CySEC)
馬爾他 :馬爾他金融服務局(MFSA)
日本 :日本金融期貨協會(FFAJ) 、日本金融廳(FSA)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
瑞士: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
德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
香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Ⅳ 國際統一銀行監管標準是什麼吖
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的中央銀行在瑞士的巴塞爾達成的若乾重要協議的統稱。其實質是為了完善與補充單個國家對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不足,減輕銀行倒閉的風險與代價,是對國際商業銀行聯合監管的最主要形式,並且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歷次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974年9月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十國集團及中央銀行監督官員在巴塞爾開會,討論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督與管理問題,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①1975年協議(庫克協議) 該協議對海外銀行監管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分工、監管的重點是現金流量與償付能力,這是國際銀行業監管機關第一次聯合對國際商業銀行實施監管。此外,該協議提出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一是特定的國際銀行集團的結構問題對具體監管的影響;其二是強調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②1983年協議 由於各國的監管標准存在較大差異,東道國與母國之間監管責任劃分的實際適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見,致使1975年協議的弱點充分暴露。為此,巴塞爾委員會於1983年5月得到修訂。該協議的兩個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銀行都不能逃避監管; 其二是任何監管都應恰如其份。該協議對1975年協議的多數原則都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說明。 ③1988年協議 該協議全稱《巴塞爾委員會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該協議中的衡量標准和資本水平的規定,是為了通過減少各國規定的資本數量差異,以消除銀行間不公平競爭;同時,委員會認為資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響各跨國銀行的償債能力。 1988年協議比1975年協議和1983年協議中關於東道國和母國聯合監管國際銀行的協議又前進了一大步。因為,通過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銀行業監管機關可以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也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有了量的標准。 1988年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四個方面組成:資本的組成;風險加權制;目標標准比率;過渡期和實施安排。 ④1992年7月聲明 該聲明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針對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給國際銀行業監管帶來的教訓而作的。聲明中設立了對國際銀行最低監管標准,使得各國銀行監管機關可以遵循這些標准來完成市場准入、風險監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體內容: 第一,所有國際銀行集團和國際銀行應該屬於本國有能力行使統一監管的機構所監管。 第二,建立境外機構應事先得到東道國監管機構和銀行或銀行集團母國監管機構的同意。 第三,東道國監管當局擁有向銀行或銀行集團母國監管當局索取有關跨國分支機構信息的權力。 第四,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認為,要求設立機構的一方在滿足以上幾個最低標准方面不能使其滿意,從達到最低標準的謹慎性需要考慮,該監管當局可以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設立該機構。
Ⅵ 哪個國際的外匯監管最好
不要管是哪個監管的國家,只要知道是內盤還是外盤就可以了。其它的都是一個性質
Ⅶ 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呈現五大趨勢是什麼
金融危機以來,國際金融監管改革主要任務是修復引發危機的「斷層線」,增強全球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性,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金融需求。金融穩定體系包括: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穩健經營的金融機構、有深度廣度的金融市場、有效的金融安全網及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加強金融監管有三個層面:一是微觀審慎層面,主要是增強單個銀行機構的穩健性,具體包括資本充足性、流動性、杠桿率、大額風險集中度、公司治理、風險文化等方面。二是宏觀審慎層面,主要是防止系統性風險傳導、緩解順周期問題,包括解決「大而不倒」、化解影子銀行風險和加強逆周期資本補充。三是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主要是完善會計、審計、外部評級、危機處置、OTC、中央交易對手、基準利率等。
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呈現五個趨勢。第一,以巴塞爾協議Ⅲ資本監管為核心,覆蓋各類風險,對模型計量的態度更加謹慎,引入簡單的杠桿率作為兜底。第二,識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提高監管強度,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第三,從關注銀行到關注非銀行,包括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G-SII)、全球系統重要性非銀行非保險金融公司(G-NBNI)和影子銀行。影子銀行包括5種經濟功能:基金、信託等集合類投資,財務公司、租賃、保理等批發融資發放貸款,券商、貨幣經紀等融資融券,融資性擔保、信用保證等信用擔保,SIV、ABCP等資產證券化實體功能。第四,強調標准實施的國際一致性,標准要有統一的適用范圍、統一的時間表,評估要同步實施、規則一致、實施一致。第五,尋求多元目標,平衡簡單性,提高可比性和風險敏感性。
建議我國金融監管要時刻把握風險的動態變化,指導機構建立良好的風險文化、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構工具和適當的激勵。要提高宏觀視野,注重監管措施的先後順序和內在邏輯一致性。關注政策的疊加效應,境外加強監管協調,境內加強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其他宏觀政策的配合,整體提高宏觀經濟穩定性。在加強監管規則建設的同時,提高有效監管能力,避免因規則過於復雜而誘發監管套利行為、加重監管負擔。重視傳統監管手段的作用,通過有效監管施壓於銀行董事會和高管層。應進一步發揮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作用。
Ⅷ 國際監管處罰統計數據哪裡找
警察局,政府,公安局
Ⅸ 國際證監會公布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都是什麼
證券監管三項目標分別為:
保護投資者;
確保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
減少系統風險。
為實現上述監管目標,應在相關法律框架下執行30條原則。這些原則分為八大類:
一、與監管機構有關的原則
1.應明確、客觀闡明監管機構的職責。
2.監管機構在行使職權時應該獨立、負責。
3.監管機構應掌握足夠的權力、適當的資源和能力來履行職能,行使職權。
4.監管機構應採取明確、一致的監管步驟。
5.監管人員應遵守包括適當保密准則在內的最高職業准則。
二、自律原則
6.監管體制應根據市場規模和復雜程度,適當發揮自律組織對各自領域進行直接監管的職責。
7.自律組織應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督,在行使和代行使職責時應遵循公平和保密准則。
三、證券監管的執法原則
8.監管機構應具備全面的巡視、調查和監督的權力。
9.監管機構應具備全面執法的權力。
10.監管體制應確保有效率、有誠信地使用巡視、調查、監督和執法權力以及實施(被監管機構)有效合規的舉措。
四、監管合作的原則
11.監管機構應有權與國內外同行分享公開或非公開的信息。
12.監管機構應建立信息分享機制,闡明何時、如何與國內外同行分享公開或者非公開的信息。
13.當外國監管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咨詢時,監管體制應允許向其提供協助。
五、發行人原則
14.應對投資者披露全部、及時和正確的財務狀況及其它信息,以供其做投資決定。
15.公正、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證券持有人。
16、會計和審計准則必須高質量,為國際認可。
六、集合投資計劃(CIS)原則
17.監管體制應對希望推廣或者運營集合投資計劃方設立資格和監管標准。
18.監管體制應就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律形式和結構、客戶資產的分離與保護等提供有關規定。
19.正如對發行人原則所要求的,監管應該要求披露,這對於評估某一特定投資者集合投資計劃的穩定性和投資者對該項目的興趣非常必要。
20.監管應確保集合投資計劃的資產評估、定價和贖回在恰當、披露的基礎上進行。
七、市場中介原則
21.監管應為市場中介設定最低准入標准。
22.應根據市場中介所承擔的風險,提出相應的初始資本、持續資本及其它審慎要求。
23.市場中介應遵循內部組織標准和運營操守,以保護客戶的利益,確保合理控制風險以及管理層承擔與此相應的主要責任。
24.應確立處理市場中介倒閉的有關程序,以減少投資者損失和控制系統風險。
八、二級市場原則
25.交易系統的建立(包括證券交易所)應該經過批准,接受監管。
26.公平、公正的法則能適合平衡不同市場參與者的需求。對交易所和交易系統進行持續監管,以保證交易的健全。
27.監管應促進交易的透明度。
28.監管應發現並阻止操縱和其它不公平交易行為的發生。
29.監管應確保對大額風險、倒閉風險和市場混亂等進行適當管理。
30.證券交易的清算和結算系統應受到監管,並保證其公平、有成效、高效率和減少系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