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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01 03:00:02

『壹』 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1、應當立案偵查而不復立制案偵查的;

2、立案後又作行政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等降格處理的;
3、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
不屬於刑事立案監督范圍
1、被害人或被害單位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
2、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發現犯罪事實的案件;
3、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而不查、久拖不決、遺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等情況,屬偵查監督范圍,不屬立案監督范圍。

『貳』 刑事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法院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的,但是 二審維持原判後判決已經生效,可以通版過以下途權徑救濟
1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對法院進行抗訴
2申請重新再審,則又恢復一 二審的程序,確有錯誤的,重新一審的會改判
3當事人向審判委員會申請法律監督程序,要求重新判決,而非院長提交

『叄』 什麼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這種監督貫穿於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
在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最後一關。
在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在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同時,監督法庭審理活動。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卜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在執行階段,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有權以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有權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另外,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肆』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等行為實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對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4)刑事監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

(三)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四)可以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條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伍』 刑事立案監督是指什麼

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偵查監督(原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偵查監督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經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的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 (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二)、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陸』 檢察院如何對刑事拘留進行監督

刑事拘留是我國刑事訴訟中常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程度版僅次於逮捕。實踐中權,拘留措施由公安機關自由決定、自行實施,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程序,導致出現濫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等問題,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當事人缺乏必要的救濟途徑。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有效地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檢察機關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刑事拘留監督機制,加強對公安機關適用刑事拘留的法律監督。

『柒』 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管轄權是否有,案件性質是否准確,是否有該立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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