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壹』 電梯監督檢驗規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項目,不得少於附錄所列項目,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附錄2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現場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當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測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應不少於本規程附錄2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填寫,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如門鎖嚙合深度、平層精度、平衡系數曲線圖、表等。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如「×樓層門鎖失效」;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無此項」、「待檢」、「見附頁」等。
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應當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並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
第十六條
完成檢驗工作後,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並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符合本規程附錄3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
第十七條
檢驗報告書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後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或特殊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結論」一欄中只填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時)等單項結論。
第十八條
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分別為:
1.驗收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附錄3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附錄3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重要項目全部合格, 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8項(含8項),經施工單位調整修復,檢驗機構對原不合格項目及相關項目給予補檢,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 也可以判定為合格。
2.定期檢驗判定條件: 重要項目全部合格, 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8項(含8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 可以判定為合格。
3.對上述兩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並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後,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採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同意監護使用的意見後,方可判定為合格。
凡不合格項超過規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對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後可申請復檢。
第十九條
電梯經驗收檢驗或定期檢驗後,檢驗報告中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等四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1.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電梯,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2.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電梯,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
3.復檢後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電梯,檢驗結論填寫「復檢合格」;
4.復檢後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電梯,檢驗結論填寫「復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電梯,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採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將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錄:1.電梯監督檢驗必備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表
2.電梯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
3.電梯驗收檢驗報告和電梯定期檢驗報告(格式)
『貳』 最新電梯監督檢驗規程是哪年發行的
09年。只是電梯的。今年七月扶梯的。
『叄』 請問400公斤以下的電梯國家免檢嗎
電梯新檢驗規則4月1日起開始實施:
備受業內關注的《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以下簡稱新檢驗規則),4月1日起開始實施。
近年來,隨著全國電梯使用量的激增,電梯安全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而電梯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是關乎其安全的重要環節之一。因此,新檢驗規則的出台實施,受到了電梯檢驗單位、使用單位及質監部門等的高度關注。與2002版《電梯監督檢驗規程》相比,新檢驗規則到底有哪些變化?哪些方面值得我們關注呢?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電梯處有關官員。
問:新檢驗規則最大變化是什麼?
答:這次實施的新檢驗規則不僅將為規范相應檢驗行為提供准則,其中傳達出的理念,將在轉變工作方式、促進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責任落實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經過幾輪的討論、修改、試用,新檢驗規則最終出台。我認為,它最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檢驗工作定位進一步清晰與明確。新檢驗規則對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進行了定義,並對法定檢驗機構開展的這兩類檢驗工作定位進行了具體明確,如果說2002版檢驗規則具有監督、查證相關單位工作質量和診斷電梯設備主要安全指標的雙重定位,而新檢驗規則突出了(或者說回歸到)監督、查證相關單位工作質量這一原來就應該強調的正確定位。這個定位盡管在制定2002版檢驗規則時就已確定,但新檢驗規則達成了更廣范圍的共識並形成突破性進展,使得企業自檢項目更加明確,更加強調生產企業、使用單位的相應責任。另一方面,近年來檢驗人員不足與電梯增速快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尤其在經濟發達城市),我們根據實際情況,在新檢驗規則中將原來的96項檢驗項目調整減少為了72項,再加上之前提到的企業自檢,相信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種矛盾,進一步提高檢驗質量。
問:新檢驗規則具體內容的調整,有哪些需要說明和關注的?
答:簡單來說,主要是5個方面。一是規則名稱的變化。為避免對廣義「電梯」的狹義理解,並考慮到對不同安全技術規范名稱的統一規定,最終將任務書下達時的《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規程》,變更為《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沒有選用原電梯檢規名稱,一方面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的檢驗稱為監督檢驗,而定期檢驗是單獨明確的;另一方面是目前將定期檢驗同樣視為監督檢驗,並未在其他種類特種設備領域形成一致的認識,所以確定了現在的名稱。
二是選擇項目的變化。考慮工作量和以往工作基礎,新檢驗規則在設定重要項目(A類和B類項目)時,主要是延用上版電梯檢驗規則的認識,但調整了一部分原來的項目。一是涉及檢修人員安全的項目不再列為重要項目;二是目的為查驗電梯配置情況設定的項目不再列入檢驗項目或者至少不再列為重要項目,除非有存在現場安裝調整時才能完成的相應配置;三是限速器的校驗不再列入。
『肆』 在《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實施後,使用單位應做些什麼工作
施工過程記錄,並做好原始記錄,以便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檢驗。資料審查中發現涉及施工過程中的問題,應當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驗予以驗證。
第十條實施現場檢驗時應當應當具備以下檢驗條件:
第十一條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持電梯檢驗員或以上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並應當佩戴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標識。
第十二條現場檢驗時,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檢測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並且不得從事受檢設備的修理、調整等工作。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電梯,以及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應當中止檢驗,並且必須向電梯施工或者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受檢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並且安排相關的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十四條檢驗檢測人員在進行檢驗過程中,對於已經經過企業自檢,並且存在技術要求相同的重復性檢測項目(例如層門和轎門間隙、門鎖等)時,檢驗人員可以通過觀察和判斷,並結合對施工單位自檢報告的審查確認,進行必要的、抽查性的測量,給予被檢項目合格與否的檢驗結論。
第十五條檢驗檢測過程中,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如實記錄,不允許有漏檢或者漏記情況。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並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
『伍』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一號修改單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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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人貨電梯的檢測時間有沒有強制的規定
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電梯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
本規程不適用於液壓電梯、防爆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這些設備的監督檢驗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條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檢驗。
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電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電梯,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6)電梯監督檢驗規程擴展閱讀: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1、機房空氣溫度應保持在5~40℃之間,濕度應保持在電梯及檢驗所允許的范圍內;
2、電網輸入電壓應正常,電壓波動應在額定電壓值±7%的范圍內;
3、環境空氣中不應含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及導電塵埃,特種電梯工作環境中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及導電塵埃不應超過該電梯額定指標;
4、檢驗現場(主要指機房、轎頂、底坑)應清潔,不應有與電梯工作無關的物品和設備,相關現場應放置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柒』 求TSG T7005-2012<<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標准,[email protected]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發布並專實施,過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屬下簡稱新版標准)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捌』 電梯監督檢驗規程作廢了嗎
TSG T7001-2009 是最新的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