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監督規定
A.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的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
國家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設中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應當由擬採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准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工程建設中採用國際標准或者國外標准,現行強制性標准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條 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 強制性標准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准;
二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項目採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中採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體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應當將強制性標准監督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解釋由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負責。
有關標准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可以委託該標準的編制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培訓,並可以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工程事故時,應當有工程建設標准方面的專家參加;工程事故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意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准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執行裁決監督案件立案多長時間
一、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
(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又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7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具體情形主要包括: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可中止的是由發生時間被限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若發生在6個月之前,則分兩種情形處理:
1、若在最後6個月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則不發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2、若中止是由持續到最後6個月之內的,則自最後6個月的第一天開始中,待將來中止是由消失後在接著計算6個月。
三、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總括起來有三大類:權利人起訴、權利人主張、義務人承認。
(一)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此外,下列事項之一,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二)權利主張包括以下情形: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第1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三)義務人承認。主要包括:義務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四)除上述情形之外,尚包括兩類特殊情形:
1、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但可能因為中止或中斷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導致實際經過的時間長於2年。
C.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員應該履行哪些監督義務
黨員應當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下列監督義務:
1、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
2、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
3、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於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於較真、敢於斗爭。
4、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斗爭。
(3)執行監督規定擴展閱讀: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第三十七條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
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涉及黨的領導幹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該幹部所在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雖不構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
第三十八條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
第三十九條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
D. 法院執行監督制度是什麼
民事執行檢察制度作為民事檢察監督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監督的本質屬性專,同時具有其自屬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對於執行過程中法院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裁判的監督,具有司法行政監督的特點。
同時,因其屬於對法院民事執行過程的監督,具有居中監督的特殊地位,其監督的理念應當為在維護司法公正秩序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監督。
對這些特點的研究,以及根據這些特點廓清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和對象,有利於保障民事案件執行工作的合法有序運行,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積極作用。
E. 我國法律實施的監督體系包括
法律監督體系包括以下幾種組成部分: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尤其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2)行政機關的監督;
(3)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審判機關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
(4)社會監督(包括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
(5)黨的監督。
(5)執行監督規定擴展閱讀:
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涉及各級各類監督主體、監督制度,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部署,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上來,堅持穩中求進、統籌推進,不斷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
(一)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必須推進黨的建設,壓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強化日常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全面凈化黨內政治生態。
各級黨委(黨組)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強化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監督作用,強化對下級黨組織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把管理和監督寓於實施領導全過程。黨委(黨組)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必須把責任記在心裡、扛在肩上,堅定斗爭意志,把握斗爭方向。
明確斗爭任務,掌握斗爭規律,講求斗爭方法,增強斗爭本領,通過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把每條戰線、每個領域、每個環節的監督工作抓具體、抓深入。
要堅持權責統一,抓好問責條例貫徹落實,以精準規范有力問責,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牢記初心使命、增強政治擔當,主動開展和自覺接受監督,推動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健康發展。
(二)發揮黨內監督主導作用。黨的執政地位決定了黨內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黨內監督有力有效,其他監督才能發揮作用。要突出黨內監督政治屬性,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和常態化。
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加強政治建設、做到「兩個維護」,堅守職能定位、踐行職責使命,全面從嚴治黨、正風肅紀反腐,健全制度機制、提高治理能力,確保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加堅強有力。
要補齊日常監督短板,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貫穿始終,綜合運用平時觀察、談心談話、檢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會、受理信訪舉報、督促巡視巡察整改、提出紀檢監察建議等形式,把日常監督實實在在做起來,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要全面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完善巡視巡察上下聯動格局,建立健全整改常態化、長效化機制,充分彰顯巡視監督嚴肅性和公信力。要完善督察落實情況報告制度,提高發現和處置問題能力。
上級監督必須加強、同級監督不可偏廢、下級監督必須支持,這三點做好了,「關鍵少數」就能盯緊盯牢。要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精準施策,完善對高級幹部、各級主要領導幹部監督制度,完善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
加強紀委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推動主要領導幹部決策和用人情況等在適當范圍內公開,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三)強化紀委監委專責監督。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處於主幹位置、發揮保障作用,必須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統籌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紀檢監察機構改革。
在更深層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不斷提升履職盡責水平。加強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堅持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監委領導為主、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推進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
發揮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優勢,健全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工作機制,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推動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能力。完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加強對派駐機構的直接領導和統一管理,實行派駐機構履職考核以上級紀委為主。
深化垂直管理單位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動紀檢監察工作向基層延伸,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認真落實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強化紀法思維、程序意識,嚴格工作規程,健全內控機制。
對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把依規依紀依法體現在各方面各環節,推進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
(四)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向縱深推進,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已由前期的夯基壘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進、積厚成勢,進入到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新階段。
各領域各環節監督的關聯性互動性明顯增強,每一種監督都會對其他監督產生重要影響,也都需要其他監督協同配合,必須上下統籌、聯動推進。要緊緊圍繞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著力加強黨對監督體系建設的統一領導,牢牢掌握主導權。
著力消除對公權力行使的監督空白和盲區,把所有黨員幹部及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置於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監督之下;著力健全協作配合機制,形成配置科學、權責協同、運行高效的監督網。要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
加強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派駐紀檢監察組、巡視巡察機構之間的信息互通、監督互動,匯聚監督合力。要健全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制度,發揮審計監督、統計監督職能作用。
健全信息溝通、線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合力。
F. 法院執行監督制度
有了完善的法律依據。
一、執行監督的范圍
從廣義上看,執行監督應當是監督執行,也就是說,法院內外上下各個監督主體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施的監督。在監督主體上,被監督者是執行法院及其從事執行工作的工作人員,而監督者的主體比較廣泛,有人大監督、檢察監督、黨政機關監督、群眾監督、當事人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但是,在眾多的監督主體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執行監督,具有職權性和權威性,最直接,最有效,因此,《執行規定》只規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執行監督。而執行監督的內容,從廣義上看,應當說執行法院的所有執行工作都屬於監督范圍,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實行全面監督,包括宏觀和個案、合法和違法,但筆者認為,既然執行監督作為一種上級法院針對下級法院的糾錯制度,那麼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監督的重點應僅是對執行個案中發生的不當或錯誤的執行措施和具體執行行為,包括執行中作出的不當或錯誤的裁定、決定和通知等進行監督。
二、執行監督的原則
從執行監督的性質及其在實踐中的適用來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實施執行監督,應當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1、合法監督原則。《執行規定》第12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示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監督的目的主要是解決執行程序中發生的不當或錯誤的執行問題,而造成執行錯誤的主要一方面就是違法執行。在通常情況下,合法的執行措施和執行行為不會造成執行錯誤。因而,執行監督所糾正的錯誤實質上是糾正違法執行問題。執行監督既然為了糾正違法執行問題,就不能推翻下級法院合法的執行,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必須合法。所以,執行監督必須以法律為准繩進行,必須堅持合法原則,不得依上級的權威或職權違反法律規定強令下級改正合法正確的執行行為。
2、上級監督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12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雖然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平級法院之間也可以相互監督執行工作,但這些監督只能通過發問反映或建議等方式向有關法院反映意見,不可能同上級法院一樣依職權採取指令下級法院糾正、直接作出決定、限期執行等措施。
3、糾錯原則。糾正下級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錯誤,是上級法院執行監督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實施執行監督行為,也就是以糾正下級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為目的,因而糾正錯誤也就成為執行監督的原則。
三、執行監督的糾錯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中的具體規定,上級法院在執行監督中發現下級法院有不當或錯誤時,可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予以糾正:
1、指令糾正;2、直接作出裁定、決定;3、責令和直接裁定不予執行;4、限期執行;5、轉移強制執行權;6、通知暫緩執行。
G. 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要求,什麼要加強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的
黨的各級組織和紀律檢查機關要加強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從12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提出明確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1、堅定理想信念;
2、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3、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
4、嚴明黨的政治紀律;
5、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6、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7、發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
8、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
9、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
10、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11、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12、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7)執行監督規定擴展閱讀:
一九八○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深刻總結歷史經驗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制定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為撥亂反正、恢復和健全黨內政治生活、推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則和規定今天依然適用,要繼續堅持。
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狀況總體是好的。同時,一個時期以來,黨內政治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在一些黨員、幹部包括高級幹部中,理想信念不堅定、對黨不忠誠、紀律鬆弛、脫離群眾、獨斷專行、弄虛作假、庸懶無為,
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好人主義、宗派主義、山頭主義、拜金主義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問題突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現象屢禁不止,濫用權力、貪污受賄、腐化墮落、違法亂紀等現象滋生蔓延。
H. 檢察機關對刑事執行機關的監管活動是怎麼監督
我國現行法律對刑事執行規定得過於簡單,對刑事執行的監督規定就更為簡單, 執行監督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1、對刑事執行機關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規定不完善。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 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由抗訴變成提出糾正意見,直接影響了監督的力度和效果。因為抗訴可以引起再審程序,而提出糾正意見雖然可以使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但做出的卻是最終裁定。(2) 監督行為置後。法院的裁定做出後,檢察機關即使提出了糾正意見,但由於裁定已經生效執行,有的罪犯已經減去余刑或者假釋,有的罪犯已經出監,無法找回,客觀上給監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難度。有的情況下,檢察機關駐所檢察室接到「減刑、假釋」的裁定書後,著手審查、調查後再提出糾正意見往往超過了20 日,而人民法院又以超過法定糾正期限20 日為由而裁定駁回不予受理,使監督工作無法有效開展。此外,對於保外就醫的案件由監獄報主管部門批准即可,一經決定就可以釋放,而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往往只能是事後監督。
2、對監管活動的監督規定不完善。法律對監管活動的監督基本上沒有涉及,完全取決於檢察機關的內部規定,如通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細則來規范,無形中降低了監督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由於監管活動是刑罰執行的實際過程,其中的監管改造工作是刑罰變更執行的依據,因此,對監管活動的監督應當是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但目前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給檢察機關監督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況且,監督工作離不開被監督者的配合,即被監督者如果不配合監督,則監督意見難以落實。
I. 執行監督裁定書的格式是什麼,規定是什麼
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回的執行而答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J. 求有關法律、制度還有監督、執行等方面的俗語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沒有任何行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對一個社會更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敗,既使是局部腐敗,也是對正義的源頭活水的玷污。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個人都不可以成為自己事務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統治的地方沒有正義可言。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德】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個原則是:必須給予訴訟當事人各方充分的機會來陳述本方的理由。這意味著必須將訴論程序告知他們,並及時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於他們行使權利。 ——【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5. 法官乃會說話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愛德華?考文
6. 如果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種神靈,而不是殫精竭慮將神靈揉進憲法,總體上來說,法律就會更好。 ——【美】馬克.吐溫
7. 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 ——【英】達雷爾 L
8. 人們最初怎樣脫離動物界(就狹義而言),他們就怎樣進入歷史:他們還是半動物性的、野蠻的,在自然力量面前還無能為力,還意識不到他們自己的力量;所以他們象動物一樣貧乏,而且在生產上也未必比動物高明。那時普遍存在著生活狀況的某種平等,對於家長,也存在著社會地位的某種平等,至少沒有社會階級,這種平等在開化得比較晚的民族的原始農業公社中還繼續存在著。在每個這樣的公社中,一開始就存在著一定的共同利益,維護這種利益的工作,雖然是在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卻不能不由個別成員來擔當:如解決爭端;制止個別個人越權;監督用水,特別是在炎熱的地方;最後,在非常原始的狀態下執行宗教職能。這樣的職位,在任何時候的原始社會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馬爾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還可以看到。這些職位被賦予了某種全權,這是國家權力的萌芽。 ——恩格斯:《反杜林論》,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
9. 安全愈是神聖不可侵犯,主權者所保護的國民的自由愈多,刑罰也就愈公正。 ——貝卡利亞:《論犯罪和刑罰》
10. 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7頁。
11. 法不阿貴,繩不繞曲。 ——韓非子
12.誰握有國家的立法權或最高權力,誰就應該以既定的、向全國人民公布周知的、經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來實行統治;應該由公正無私的法官根據這些法律來裁判糾紛。 ——洛克:《政府論》(下篇),第80頁。
13. 無論是顯貴和富人都不應當有權用金錢贖買反對弱者和窮人的罪行。否則,財富---由於法律的保護,它對愛勞動的獎賞---就會成為暴政的支柱。 —— 貝卡利亞:《論犯罪和刑罰》,第45頁。
14. 服從法律:無論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擺脫法律的光榮的束縛。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51頁。
15. 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培根:《論司法》,《培根論說文集》,第193頁。
16. 刑罰可以防止一般邪惡的許多後果,但是刑罰不能鏟除邪惡本身。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314頁。
17. 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則有財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廳壁題名記》
18.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盧梭:《社會契約論》,第168頁。
19.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貝卡利亞
20.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邪惡。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
21.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22. 為了不使刑罰成為某人或某些人對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從本質上說,刑罰應該使公開的,及時的,必需的,在既定條件下盡量輕微的,同犯罪相對稱的並由法律規定的。 ——貝卡里亞
2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卡爾.馬克思
24. 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有佔有,是一種事實。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 ——馬克思
25.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林肯
26.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麥克萊
27. 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馬斯?福勒
28.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29. 一切違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運,就同一座直接橫斷河流的堤壩一樣,或者被立即沖垮和淹沒,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渦所侵蝕,並逐漸地潰滅。 ——[意]貝卡里亞
30. 好的法律應該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義。它應該既強有力又公平;應該有助於界定公眾利益並致力於達到實體正義。 ——[美]諾內特 塞爾茲尼克
31. 在我看來,失手殺人其罪尚小,混淆美醜、善惡、正義與不正義,欺世惑眾,其罪大矣。 ——[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
32. 法律的制訂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凶惡背謬,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垢。 ——[法]孟德斯鳩
33.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奧]路德維希?馮?米瑟斯
34. 槍炮作響法無聲。(指:當發生戰亂的時候,平常法律所維系的社會秩序便會盪然無存,沖突的解決完全憑借暴力。)
35. 民不舉官不究(指:司法職能的被動性)
36. 「今天正義受到了踐踏,人權受到了踐踏,但是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屬
37. 無證人即無訴訟
38. 法無明文不得為
39. 無保障的權利不是權利
40. 顯著之事實,無需證明。
41. 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42. 有規則就有例外
43. 有損害即有賠償
44. 超出管轄權所作的判決不必遵守
45. 特例不應成為立法之依據
46. 無信任即無委託
47. 「法無禁止不為罪」、「法無禁止不為錯」
48. 行政權力退縮的空間有多大,民事權利伸展的空間就有多大。
49. 良法得到普遍遵從乃法治
50. 有社會就有法
51.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52. 缺乏救濟的權利是虛假的權利
53. 有疑,為被告人利益。
54. 兩者權利相遇時,較古老者獲勝。
55. 無救濟,即無權利。
56. 困難群眾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57.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58. 在詐欺面前,一切將不復存在。
59. 證明責任乃訴訟的脊樑 ——(德)羅森貝克
60. 動產附骨
61. 合意創立法律
62. 有一百條法律,卻有一百零一個問題。
63. 在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
64. 買賣不破租賃
65. 欲學法者,當先學民法。
66. 私約不損公法
67.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
68. 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69. 類似事項應予類似判決
70. 隱私止於屋門之前
71. 住宅是個人的城堡
72. 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於10次犯罪。 ——弗蘭西斯?培根
73. 法律是一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一切社會思想和道德。 ——柏拉圖
7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75. 認真地對待權利。 ——德沃金
76. 你所說的話不一定正確,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伏爾泰
77.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邪惡。 ——亞里士多德
78.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培根《論司法》
7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卡爾?馬克思
80. 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邊沁
81. 無犯意則無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
82.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庫全書?政法類?法令之屬按語》
83.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84. 程序先於權利
85. 再堅強的堡壘也敵不過金錢的侵蝕。 ——西塞羅
86. 法是關於人世和神世的學問,關於正義與不正義的科學。——《法學階梯》
87.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麥克萊
88.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林 肯
89.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 ——休尼特
90. 法律的制訂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凶惡背謬,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垢。 ——孟德斯鳩
91.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92.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93. 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
94.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奧]路德維希?馮?米瑟斯
95. 警察是法庭的僕人
96. 在我看來,失手殺人其罪尚小,混淆美醜、善惡、正義與不正義,欺世惑眾,其罪大矣。 ——柏拉圖《理想國》
97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98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貝卡利亞
99 婚姻的結合要求夫妻雙方都要忠實,忠實是一切權利中最神聖的權利。 ——盧梭
100 法律是一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一切社會思想和道德。 ——柏拉圖
101 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 ——康德
102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孟德斯鳩
103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霍姆斯《普通法》
104 契約是當事人間的法律
105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為而獲益
106 法院不得對於未向其訴求的事項有所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