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改革
1. 綜合執法改革的發展路徑是怎樣的
從最早的行業監察到綜合執法的演進,綜合執法改革的發展路徑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綜合執法實踐課最早追溯到城市管理領域的綜合監察,綜合執法改革則起源於城市管理領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並逐步演進到全面的綜合執法改革。《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在對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相關概念進行辨析的基礎上梳理了城管綜合執法監察制度的發展脈絡,回顧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執法、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再到綜合執法監察的演進歷程,是中國特色綜合執法改革的發展路徑。
相關資料可以參考:
城管簡史:城市綜合管理、城管監察與綜合執法發展演進
2. 城管以後的趨勢 城管參公與不參公有什麼區別
現在目前比抄較普遍的說法是已經入職的城管是參公的,就算改革仍然是參公編制。參公與不參公的區別在於工資待遇不同,比如參公的工資是與公務員的工資基本相同的,其他發放的都是由財政核撥;不參公的話,有些發放的就不是財政核撥,要單位自籌。
3. 事業單位改革,合同工和城管臨時工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改革,在編人員改為合同制,其待遇還是享受事業在編人員工資待遇,臨時工是屬於勞務派遣性質,其工資待遇與有編制的合同工差別很大。
4. 求《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全文
中共中央總來書記、國家主席、自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11月9日上午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八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會議指出,推進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要主動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以城市管理現代化為指向,堅持以人為本、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提高執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讓城市成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託。要加快推進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推進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實現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執法人員身份編制等問題。要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和執法制度,特別是要建設一支過硬的執法隊伍,真正做到依法、規范、文明執法。要堅持試點先行,分類分層推進。
《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尚未發布,住建部及相關部委正在按照會議研究精神對中央《指導意見》進行修改,並將於年內召開中央城市工作會同時下發該意見,請注意關注。
5. 最近,新聞上看到了綜合執法的體制改革問題,不是很懂,難道城管執法部門要取消嗎求解
恰恰相反,就是把一些比較糟糕和難處理的職能增加給綜合執法部門。
比如,
超限超載是交警專的,非機動車道違屬停是交警的,
人行道違停劃轉給綜合執法局,城管要管停車。
工業園區排放廢氣、廢水達標是環保局的,餐飲油煙排放達標劃轉綜合執法局,
也就是說城管要去管炒菜的。
如果環保局去查工廠,估計會獲得大力支持,
如果城管局去查餐飲店排放油煙問題,應對飯店周邊居民油煙投訴
要求飯店整改,然後其實投訴的人也去飯店吃飯,
有沒有感覺,城管要比以前更「壞」了,
以前買菜馬路菜場不安生,現在連吃飯都不安生了?
6. 事業單位改革,城管會怎麼改呢是不是改成公務員
逐步將其行政職來能劃歸行政機構或源轉為行政機構,將參公。
依據《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說明: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6)城管改革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要求規定:
1、為配合公共事業管理體制改革,促使公共事業社會化和市場化,從根本上減輕國家財政負擔,財政應區分不同公共事業的性質和特點,對現有的國有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2、改變現有事業單位的服務對象與經營范圍,促使其逐步轉向市場,開展自主經營,並打破各種行政性的市場壟斷,取消各種不合理和不必要的經營限制。
3、逐步形成統一規范的科學技術市場、教育市場、文化市場、體育市場、衛生市場以及其他各類相關市場,以實現公共事業服務方向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7. 城管執法怎麼改革
城管全稱是城市管理監察部門,是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組織,是在20世紀90年代國家法律確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背景下產生的。城管「無所不管」,多數情況下是「借法執法」,即履行職能主要是執行其他部門所制定的法律法規。
現實中城管的著裝、標識、公務用車、執法工具「五花八門」,而因其「無所不管」常常導致自身成為角色分裂的執法者。
城管執法問題突出,表現為:缺少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主體資格;職權不清,與相關部門缺乏配合;執法觀念滯後;在具體執法中,「治標不治本」。
城管隊伍魚龍混雜:既有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或者事業單位考試進入城管編制,並且通過了相關執法資格考試,屬於具有執法權的「正規軍」,又有協助正規城管工作的協管員和承擔城管外包工作的「僱傭軍」,還有業務多次外包後產生的或完全冒充的「偽軍」。
部分城管人員在現實中的不當行為對於城管形象的形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社會民眾對之已經形成刻板印象。一方面,大眾從心理上往往將受害的小販視為自己同一階層的人群;另一方面,城管的「恃強凌弱」、「公權私用」的行為確實大量存在。於是民眾往往從負面的角度去理解關於城管的信息。這就促成了社會對城管的刻板印象,而刻板印象一經形成就很難改變。
城管網路動詞高頻詞數據顯示,在全網和在微博,網友對城管的網路情感均以負面居多,自媒體對城管評價更差。不同地域網民對於城管的關注度存在差異,可以推斷出兩項結論: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東部地區城管受到網民的關注度大;大城市城管受到更大關注度。
改革建議:
一是制度變革與微調。政府出台全國統一的城管管理辦法勢在必行:首先,制定全國通行的專門法規,取代地方性的管理條例;其次,理順城管與其他政府部門的關系,確定統一的歸屬部門;第三,統一「硬體」,包括城管的制服、臂章、執法工具、執法車輛的規格等。
二是媒介形象修正與改善。主要分為四個方面:與傳統媒體積極溝通,保持良好合作關系,特別在面對負面新聞時不推脫,在第一時間擺出一個易於讓群眾接受的姿態;用詼諧幽默的方式應對網路媒體的惡搞,城管可以運用視頻、音樂等多種形式「反惡搞」;利用微博建立改善形象的新窗口,如專人負責、申請認證、發布信息平民化、針對相關熱點問題主動發起討論等。
三是理念的轉變與提升。包括:城管核心理念應為民服務,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務」色彩,在具體的工作中,從民眾角度出發,簡化各種手續的辦理,提供「一站式」服務;城管部門不能外包執法權力和責任,外包的只能是城管的服務職能,城管也應該對雇傭人員的負面事件承擔責任;城管需要重點化解與流動攤販的矛盾,可以協助解決小販就業問題、推行分區治理、定時定期舉辦集市等;城管還需要注重隊伍建設,同時利用新興科技幫助改善執法。
四是公共治理方向和探討。公共治理是指將包括普通公民、治理對象、第三方機構等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機構納入到城市管理主體當中,並通過相關的法案、法規對這一模式進行制度化,創造諸如政府與社區、流動商販三者之間達成的協商與合作、多方談判、合約信用和自治規則,從而規避城管執法目的和執法行為的變異。
8. 城管體制改革執法人員身份為什麼不能解決
城管體制改革執法人員身份的問題原因是:身份=收入,成本問題,和城管還是其他無關。
之前,國辦發〔2000〕63號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國發〔2002〕17號進一步明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採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9. 國家關於城管的政策在編人員國家收編嗎
不是收編,是改革公務員,因為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城管必須是行政編制,必須是公務員。
1、017年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成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
2、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事業編制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全額編制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基本待遇與公務員一致,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城管、學校等。
3、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自籌自支事業編制,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賓館、培訓中心、設計室等。
(9)城管改革擴展閱讀:
現在講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最大的區別:行政編制也就是國家公務員是有級別的,如第一年是科員,可能是最低一級的,幾年以後當了科長,就是股級。再幾年以後當了局長,就是局級。
也就是說,如果是行政編制,那就是「走」級別的。而事業編制,「走「的是職稱,比如在醫院,幾年以後是住院醫師,幾年以後是主治醫師,幾年以後是副主任醫師。學校老師是最典型的事業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