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舉報
一、受理范圍
凡屬本區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發生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均屬舉報投訴受理范圍。(註:不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指導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咨詢或申訴)。
二、受理條件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發生在兩年以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4、投訴時投訴人應遞交投訴文書。
三、所需材料
1、舉報投訴者應出示身份證、工作證等;
2、舉報者舉報本人所在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出示與所在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如《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工資卡等。
四、舉報投訴形式及內容要求
1、舉報投訴一般採用書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也可以用電話舉報。
2、舉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舉報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家庭地址、聯系方式;
(2)被舉報單位名稱、被舉報人姓名、詳細地址(住址)、工商注冊登記機關、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3)被舉報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經過、涉及的人數、金額等;
(4)被舉報的事件必須真實;
(5)舉報投訴人請求的事項;
(6)舉報人簽名,並註明舉報時間。
五、案件的受理和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舉報,將視案件的輕、重、急、緩,做好分門別類,並依法查處。
1、屬於職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辦理;
2、隸屬區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生的案件,由當事人向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
3、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不屬於受理范圍的投訴案件,應告之當事人到相關部門處理。
六、受理時限
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調查,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調查完成後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在90日內對行政處罰、行政處理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辦理依據
《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規定》等。
2. 勞動監察大隊對於收到的舉報和投訴如何處理
勞動監察大隊收到舉報、投訴後有權利進行調查和現場檢查,並在60個工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四、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八、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3. 勞動監察局怎麼投訴
你好,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勞動部25號令)規定:
第十三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所以,你需攜帶有關投訴證據材料及個人身份證,到所在地勞動監察支隊填寫投訴書,由其受理後給予查處。
4. 勞動監察處理舉報案件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 勞動行政部門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設置舉報信箱和設立舉報接待室。
二、 接受舉報人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或錄音);接到信函舉報,應當及時登記;接待舉報人當面舉報,應由舉報人填寫舉報單並由舉報人簽名或蓋章。對舉報人拒簽的,應當註明拒簽情況。
三、 接受舉報人電話舉報、口述舉報時,應當告知舉報人據實舉報,並向舉報人詢問了解被舉報人(或單位)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和被舉報人(或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情況。
四、 凡符合規定的舉報,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對舉報人當面舉報和電話舉報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對舉報人信函舉報的,應當將信函轉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
五、 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可以委託下級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下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查處理並報告案件處理結果。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下級勞動行政部門受理舉報。
六、 對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應當從立案之日三十日內結案;情節特別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六十日。
七、 舉報人要求告知舉報的受理和查處結果的,勞動行政應當通知該舉報人。
5. 如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先填寫《投訴舉報登記表》或《咨詢登記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代表1至5名,並填寫《委託書》,所有人員均在委託書中簽名。
接待人員對於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訴人補正;對於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機構提出。
(5)勞動監察舉報擴展閱讀:
勞動監察部門收到舉報的處理方法
勞動監察大隊收到舉報、投訴後有權利進行調查和現場檢查,並在60個工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四、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八、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