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監管
㈠ 簡述各國中央銀行金融管理的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內容大致有以下10項:①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傷業務的監管;③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④對會計結算的監管;⑤對外匯外債的監管;⑥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⑦對證券業的監管;⑧對保險業的監管,⑨對信託業的監管;⑩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點,以美國為例,美國
對商業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有:
(1)《巴塞爾協議》與資本充足率監管。
把資本充足性與風險管理一起考慮是美國金融管理當局於80年代中
期開始的,目前已為世界主要國家所普遍採用。而且隨著跨國銀行業的大力發展,那些資本要求相對低的銀行在全球市場上具有比較優勢,要求實行統一資本充足的國際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一呼聲受到國際清算銀行的重視,組織了10國中央銀行進行廣泛的討論,於1988年達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記載這一標準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爾協議》。
風險資本的組成表
一級資本:
1、普通股(包括保留盈餘)
2、非累積的永久性優先股
二級資本:
1、附屬負債
2、有限期的優先股
3、可轉讓的債務性證券
4、貸款損失准備金
《巴塞爾協議》將資本分成兩級,從表中可看出:第一級資本是銀行的核心資本,由永久性股權資本、保留盈餘組成,必須不低於全部風險資產的4%;二級資本由幾個非永久性資金,如附屬負債、可轉換的債務性證券、有限期的優先股和貸款損失准備金等組成。根據《巴塞爾協議》,一、二級資本總和必須不能低於全部風險資產的8%,而在這8%中,二級資本不能超過一半。
(2)貸款損失准備金監管
貸款損失准備金就是從銀行收益中扣除一部分以補償可能的銀行貸款損失。它是銀行資本的一部分,但不可算作核心資本,只能列在二級資本中。提取損失准備金是銀行對其經營成果的一種正常的估價,是確保真實反映銀行經營成果和實力的一項重要指標。若提取損失准備金不適當,均有可能給股東和市場發出錯誤的信息,引起誤導。
中央銀行檢查人員在檢查銀行提取的損失准備金是否妥當時,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①提取的方法是否能真實反映實際情況;②提取的數量與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的估計是否相差太大。若非如此,檢查官可強令從銀行當期收入中扣提,甚至直接從銀行股權資本中提取。
(3)流動性監管
流動性就是銀行資金的周轉能力,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債務到期
日還本付息的能力;二是履行貸款承諾的能力。其中,第一方面的含義最重要,它是反映銀行資金流動性強弱的基本標志。對流動性有影響的因素大致有:一定時期內存款增減和貸款需求增減趨勢、貨幣市場可能出現的供求變化及國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波動等等。
由於世界各國家或地區的商業銀行規模、環境條件等差異極大,因此很難在流動性判斷上總結出一個統一的公式作為中央銀行的監管標准,一般情況下,只能採取當前流動狀況分析與未來流動性影響因素判斷相結合的方法。
㈡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基本內容是什麼;(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㈢ 四大行誰來監管,是由人民銀行《央行》監管嗎有沒有依據,
銀監會 負責 微觀監管 或者叫 行為監管
人民銀行主要體現宏觀監管
銀監會 和人民銀行 都有監管權
㈣ 從銀行的監管主體以及中央銀行的角色來分,金融監管體制分為( )。
【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從銀行的監管主體以及中央銀行的角色來分,金融監管體制分為以中央銀行為重心的監管體制和獨立於中央銀行的綜合監管體制。
㈤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什麼,謝謝!
1.保護金融秩序的安全。金融業的安全穩定對整個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而且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會引起連鎖反應,導致一系銀行和金融機構經營困難,所以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就是要維護國內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2.保護存款人和公眾利益。銀行是一種信用中介,它們一方面是借者的集中,另一方面是貸者的集合。集中了社會各階層、各部門暫時閑置的貨幣和資本,與社會各方面聯系十分廣泛和密切 。銀行在經營中如果出現問題 ,會直接涉及千千萬萬存款任何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中央銀行要把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損害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目標。
3.維護銀行業公平有效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條基本規律,也是保護先進、淘汰落後的一種有效機制。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無不追求一個適度的競爭環境,這種適度的競爭環境既可以經常保持銀行經營活力,從而使企業公眾獲取廉價貨幣和優質服務,同時又不至於致於引起銀行業經常失敗破產倒閉,導致經濟震動,為此中央銀行應創造一個公平、高校、有序競爭的環境。
4.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貨幣政策是當今各國調控的主要手段,而中央銀行是利用貨幣政策實施的主體。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以銀行金融業為中介。因此中央銀行金融監管要有利於保證貨幣政策的順利執行,有利於銀行業對中央銀行調節手段的及時准確傳導和執行。
㈥ 如何理解中央銀行的監管作用急急急急急
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是指中央銀行作為全國的金融行政管理
機關,為了維護全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金融混亂對社會經濟的發展
造成不良影響,而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全國金融市場的設置、業務活動和經濟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管理和控制。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目的是: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穩定,調整各類金融機構之間及其內部關系,保證公共利益和銀行存款戶的安全,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法規和政策,促進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防止金融危機及不適當金融活動對國民經濟的危害作用
㈦ 中央銀行如何監管商業銀行的風險
完整的金融監管是一個連續、循環的過程,它由市場准入監管、日常運營監管、風險評價、風險處置以及市場退出等相關要素和環節組成。 (1)機構功能定位 所謂功能定位,是指各類金融機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運作、發展的空間,具體體現在該機構的服務對象、業務范圍和服務方式。 (2)市場准入廣義上的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包括三個方面機構准入、業務准入和高級管理人員准入。機構准入,是指依據法定標准,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業務准入,是指按照審慎性標准,批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高級管理人員的准入,是指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和認可。 (3)業務運營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監管,主要是通過監管當局(如中央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以及藉助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外部審計,及時發現、識別、評價和糾正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風險。這是監管當局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4)風險評價 風險的綜合評價是金融監管人員在綜合分析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結果及來自中介機構提供信息的基礎上,對被監管機構所存在風險的性質、特徵、嚴重程度及發展趨勢做出的及時、客觀、全面的判斷和評價。 (5)風險處置 金融監管當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加以處置,處置方式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
㈧ 中央銀行的作用中央銀行具體的監管是怎樣的
中央銀行的監管主要有:
一、預防性管理,旨在防止或縮小由銀行內控不嚴回而引起的各種風險。這答些措施主要有:1、市場准入,該項控制是保證金融業安全穩定發展的有效的預防性措施,通常對於銀行營業都要有最低認繳資本的限制。2、資本充足性,除最低資本要求外,一般還要求銀行自有資本與資產總額、存款總額、負債總額及風險投資之間保持適當的比例。3、流動性管制,既包括本市流動性,也包括外幣流動性,流動性監督總的改進趨勢是以考核銀行資產負債期限和利率結構搭配是否合理為基礎對流動性進行系統的評價。4、業務范圍的管制。5、貸款風險的控制,大多數中央銀行通常限制一家銀行對單個借款者提供過多的貸款,以分散風險。6、外匯風險管理。7、准備金管理,監管當局的主要任務是確保銀行的准備金是在充分考慮謹慎經營和真實評價業務質量的基礎上提取的,如果認為准備金的提留不符合要求,監營當局將採取相應措施監督有關銀行達到要求。
㈨ 中央銀行需要銀行監管職能嗎
中央銀行需要銀行監管職能。 近年來,局部金融風險的暴露令金融監管引人關注。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完善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別是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缺乏相應的必要監管職能,對維護金融穩定帶來不利影響。對此,來自金融系統的全國人大代表楊子強、殷興山、周振海建議,應加強我國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楊子強:
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機構信貸政策執行情況
等方面的金融監管權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行長楊子強表示,目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手段不健全的問題日益突出,對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等職能的履行產生不利影響。為健全完善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框架,有必要進一步加強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彌補我國金融管理的漏洞和真空。
楊子強建議,一是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機構的金融監管權。建議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交叉性金融業務的金融監管職能。
二是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的金融監管權。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執行信貸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能,增加人民銀行相應的檢查權與行政處罰權。
三是完善人民銀行監督管理措施。建議擴大人民銀行檢查權的適用范圍,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履職需要,直接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四是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明確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包括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統一監管標准,協調金融監管沖突。
殷興山:
讓人民銀行更好地履行金融
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行長殷興山建議,一是按照宏觀審慎管理的要求,建立全部金融機構(包括影子銀行)直接向人民銀行報送信息的制度。
二是賦予人民銀行制定宏觀審慎管理規則、標準的職權,各金融行業監管部門制定的微觀審慎性監管標准,對不滿足宏觀審慎管理標準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應有責任和手段對其行為進行糾偏。
三是賦予人民銀行識別和評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市場和工具的職能,對組織結構復雜、業務多元化、資產規模龐大的實質性金融控股公司,應明確人民銀行為監管主體,承擔市場准入職責,並對其公司治理、業務運營和風險管理等進行檢查評估。
四是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業務檢查的職權。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是貨幣政策傳導的重要渠道,沒有檢查權,人民銀行就難以及時掌握金融機構資產負債信息,不能有效引導金融機構按照貨幣政策意圖調整資產負債業務。
五是加強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和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特別是應賦予人民銀行要求其他行業性金融監管部門對其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採取監管行動的權力。
周振海:
明確人民銀行承擔
宏觀審慎管理職能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長周振海表示,考慮到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明顯缺陷,在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的基礎上,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相應金融監管職責。
周振海建議,一是明確由人民銀行承擔宏觀審慎管理職能,負責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推動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協調配合等。
二是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協作,通過修訂法律法規、完善制度設計和加強政策協調,推動建立高效順暢的監管協作制度框架。此外,制定出台人民銀行牽頭主導的金融監管協調條例,設立實體化和制度化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同時,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實現有效的金融監管合作,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三是增加人民銀行必要的金融監管職能。為適應人民銀行履行職責的需要,切實提高人民銀行防範、化解和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能力,建議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人民銀行監測、評估和預警系統性金融風險所必需的檢查監督和信息獲取的權力。此外,賦予人民銀行對具有系統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權,並對金融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的行為進行監管,具備相應的檢查權和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