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政府
『壹』 政府監督的含義
政府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主管事物負責相應事項的全過程依法監視、督促和管理。政府監督不是單指政府或政府部門出面進行檢查、管理的具體做法、具體的操作。當今,政府監督已成為一個固定的概念。在我國,政府監督往往與行業自律等多方面同時並舉。即政府監督的方式、方法,往往與其它管理方法、辦法共同提出,相互補充。
『貳』 為什麼對政府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1、我國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要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用回來為人民謀利答益,就必須對權力進行制約監督。
2、權力是把雙刃劍。政府權力運用得好,可以指揮得法、令行禁止、造福於民;權力一旦被少數人濫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滋生腐敗,貽害無窮。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需要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3、根本原因: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了須對政府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4.監督的意義、必要性,是堅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證;才能更好的合民意、集民智、聚民心,作出正確的決策;才能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才能防止濫用權力,防止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保證清正廉潔;才能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造福於人民,從而建立起一個具有威信的政府。
『叄』 對政府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的關鍵是什麼
建立健全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是政府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關鍵 目前我國專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制約形成屬了自己的體系,應該說是比較全面和嚴密的,在實際工作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實踐中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以及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這個體系存在一定的缺陷。這個缺陷就是沒有完善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因此,我國必須建立健全政府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這是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的關鍵。這個機制,一靠民主,鼓勵公民參與對政府權力的監督,發揮人民民主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這才是最好、最有效的監督;二靠法律,使政府的決策、執法和執法檢查都按法律行使,合理運行
『肆』 怎樣對政府的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以下簡稱《准則》)指出:「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必須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這是我們黨在深刻總結關於制約和監督權力運行實踐經驗基礎上,針對當前存在的濫用權力、貪污受賄、腐化墮落、違法亂紀等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准則》提出加強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幾個關鍵制度的建設: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這幾項制度對於把權力關進籠子,進一步強化權責對應,將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要加大制度執行力度,決不能讓制度成為擺設、「稻草人」,形成「破窗效應」。
二是增強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准則》指出:「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許可權、規則、程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做到這點,最重要的就是增強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始終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明確權力界限,做到可以行使的權力按規則正確行使,該由上級組織行使的權力下級組織不能行使,該由領導班子集體行使的權力班子成員個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決不能行使。
三是完善監督機制,形成監督合力。我們黨是執政黨,領導幹部手握權力,掌握大量社會資源,如果缺乏健全完善的用權法規制度,權力失去約束、不受監督,必然導致權力濫用、潛規則盛行,最終導致腐敗。加強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是對領導幹部的最大愛護。
首先要強化黨內監督。《准則》提出「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暢通黨內民主監督渠道。」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正確行使權力和廉潔自律情況,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決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
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要充分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公開是最有效的監督,通過實行政務公開,公開權力運行的過程和結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一種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監督手段無可替代的作用,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輿論監督。
『伍』 監督政府人員的部門有哪些
行政監督可根據抄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襲。通常由:
(1 )以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可以分為一般監督與特別監督。
(2 )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標准,可以分為公安、工商、海關、資源、環境保護、審計等行政監督。
(3 )以其實施的時期為標准,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4 )以其主體的任務為標准,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行政監督。
『陸』 公民監督政府的最有效手段
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責任政治下的政府自然應該是責任政府。責任政府建設最為核心的環節就是努力構建完善的政府問責制。由於我國政府問責制起步較晚,在實踐中還存在諸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府責任缺乏明確界定,政府權力缺乏剛性約束,對政府官員失責違規行為缺乏有效追懲,異體問責功能虛置等。針對這些問題,我國問責制的建設必須在制度設計上實現突破和強化,實現問責主體的多元化和協調化,這才是問責制的本質所在。一、加強政府責任立法,明確政府責任著名的公共管理學家法約爾指出:「責任是權力的孿生物,是權力的當然結果和必要補充,凡權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責任。」(H.法約爾:《工業管理和一般管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24頁)如果享有權力而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必然意味著公共權力的無限膨脹與擴張,最終必然威脅民眾權力的實現。因此,必須對政府的權力加以控制,使得政府的權力與責任相配套,享有多大的權力就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這首先就要求對政府所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細化,制定統一的《政府責任法》,將政府因其職能與義務而承擔的責任加以統一整合。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首先,《政府責任法》的內容必須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具體原則的規定,不僅包括對政府責任從總體上的明示與失責的追懲,更重要的是對各級政府、政府部門之間以及部門首長與非首長領導之間的責任都應該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其次,建立專門的機構負責監督《政府責任法》的實施。具體來說,可以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設立專門的政府責任監督機構,全權負責監督《政府問責法》的實施,黨要帶頭執行憲法和法律,支持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開展監督工作,從而確保責任監督和追懲的力度。二、首長負責制與責任追究的「紐倫堡」原則雙管齊下首長負責制與責任追究的「紐倫堡」原則雙管齊下是解決集體行動的困境的有效措施。理論界對於首長負責制的論述頗多,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抽象行政行為的責任追究問題,絕不能以「集體決議」的名義而推卸行政首長應負的責任,由於抽象行政行為在我國的不可訴性和效力的普遍持續性,因而對社會與公民產生的影響更為廣大,所以更應該加強對其監督,讓行政首長承擔更多的責任,一旦該行政行為造成侵權或違法,行政首長即要承擔主要責任,從而增強行政首長的責任感和抽象行政行為實施的謹慎度。所謂責任追究的「紐倫堡」原則,即是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長官之命而行動的事實,不能使其免除責任。(張國慶:《行政管理學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頁)這也就是說,雖然首長是決策的最終決定者,但決策的參與者和決策的執行者並不能擺脫決策失誤與錯誤執行的責任。這樣必然能增強行政首長以外人員對於決策實施的謹慎度和對於首長決策的制衡性,同時也有助於錯誤決策的及時糾正和對於行政首長獨斷專行的遏制。要使「紐倫堡」原則得以有效貫徹,還必須有配套制度的保證,這就是堅持道德提倡的揭發機制,即對於具有道德良心和正義感而違背組織政策去堅持倫理標準的組織成員的保護。三、完善政務公開,克服信息不對稱克服信息不對稱的根本措施就是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化水平。建設政務公開必須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作保障。首先就是制訂系統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務公開法》,對政府哪些信息必須公開作出明確的規定,並同時制定相應的違法懲戒措施。同時,注意政務公開的實效性,避免「公開的是群眾不需要的或眾所周知的,群眾需要的是不公開的」這樣的現象。從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也能使公民對政府的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實行政務公開,除了將相關的法律依據以及行為過程和處理結果公諸於眾以外,還必須對政府掌握的大量信息資源公開化,這樣才能使公眾對政府的行為作出有理有據的科學判斷。同時,也能使政府在公眾的監督下更加審慎行事,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如果政府行政不公開、不透明,就會嚴重阻礙政府的責任承擔和責任追究。只有真正實現政務公開,使得政府行政透明化,才能最終走出信息不對稱的困境,從而真正實現人民群眾對政府行為的有效監督與追懲。四、充分發揮人大的異體監督與問責功能要實現「同體問責」向「異體問責」的發展,首要任務就是充分發揮人大的監督問責功能。筆者認為要充分發揮人大的監督問責功能應做到以下三點:第一,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的關系。黨要帶頭執行憲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監督工作。第二,提高人大代表的專業化和專職化水平。人大機關要拓寬招才、引才渠道,配好配強機關幹部,特別是要注意引進審計、經濟、法律和科教等專門人才,充實力量,提高人大機關的專業化水平。同時,要進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在逐步實現常委會組成人員比較年輕化的同時,逐步實現常委會委員的專職化,使常委會委員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第三,提高人大監督的法制化水平。要加強監督立法和健全監督機構,使人大監督更加規范化和制度化,如可以設置監督委員會負責日常的監督工作,為人大監督機制的高效運行提供組織保證。要進一步完善人大的監督手段,使質詢、罷免、撤職、調查、審議和批准等監督方式更加規范化。五、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對政府的監督與問責功能新聞輿論是強化政府問責,增強政府回應力的重要措施。在現代社會,新聞媒體具有強大的信息傳播和影響力,能夠給政府官員施加非常的精神壓力,增強政府及其官員對社會的回應度。國外學者這樣評價媒體的監督力量,「非政府組織對公共部門的監督,其中一種確保政府及其人員公共責任的力量就是媒體」。媒體能夠以一種高度藝術性的形式來報道政府官員以及公務員的活動,對政府的規劃及實施進行調查,抓住那些不負責任的行為進行曝光,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已然成為一種不可替代的強大的監督力量。目前,當務之急就是給新聞媒體的監督以制度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保障新聞媒體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監督政府責任行政的功能。馬克思主義認為,只有人民群眾實現了權力的監督,才是真正有效的制約,離開了人民群眾的監督來談所謂制約的問題,是永遠都無法找到權力制約的有效途徑的。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人民群眾掌握監督權是實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之一。只有人民群眾真正了解政府決策和行動的全過程,才能真正實現對政府的強有力監督。我國的政府問責制建設必須通過多種渠道發揮人民群眾參政議政和監督政府的作用。
『柒』 如何監督政府的權力
最近兩會在召開,提案議案不少,也不乏有社會責任心的人士提出合理的建議。其中一個熱點就是「讓政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本人對此非常贊同,但我在考慮更深層次的問題,政府權力如何在陽光下運行,其實現過程是怎麼樣的。我想途徑無非有三:一是政府主動將權力置於陽光之下;二是上級領導的指示,讓權力受監督;三是通過老百姓的努力逼迫政府公開權力運作。 途徑一:政府主動將權力置於陽光之下。大家都清楚這一途徑是不可能出現的,自己主動公布權力運作,等於「自首」。試想,某個官員通過與房地產商勾結,貪污500萬土地出讓金,沒有外部壓力,他會主動公布土地出讓金的運作,而暴露貪污嗎?答案是不會。沒有人在無外部壓力下公開自己的污點,這是人的本性所決定的。途徑一根本不可能。 途徑二:上級領導的指示,讓權力受監督。我不否認會有少數英明的領導,將下級政府的權力運作置於陽光下,但大多數會考慮自己的臉面,而不去動作。現在部門、各級政府多數考慮自己的位子受不受影響,下級政府的腐敗現象暴露等同於給自己抹黑。況且如果只要求下級政府公布權力運作而自己不去執行,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我們知道現在政府大面積腐敗,公布權力運作定會暴露大批貪污腐敗現象,政府的公信力喪失,引起社會不滿,進而社會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也是政府在實施此途徑要考量的問題。途徑二實施的可能性極小。 途徑三:通過老百姓的努力逼迫政府公開權力運作,這是現階段唯一可以實現的途徑,政府不會自己主動,上級政府指示也沒有積極性,剩下的途徑只有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推動。社會的發展不是個別領導的意願,而是廣大人民群眾推動的結果,從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得知,2009年行政訴訟案件大幅上升,說明老百姓的法律意識增強,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意識提高,給政府權力尋租造成不少的阻力。但現階段老百姓的力量還沒有形成震懾的效應,政府權力運作還處在陰暗中,政府官員對公開權力運作諱莫如深,極力阻止此進程的發展,因為他們明白只要權力公開運作,權力就沒有尋租的空間,灰色收入必然減少,這是他們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老百姓的努力,不能光靠幾個人的力量,而是要靠大家齊心協力。當你的權益受侵害時,就去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就去打官司,就去找領導,可能現階段十個案件有一個得到公正的判決,那九件也是推動社會發展的事件,社會需要有志之仕,更需要廣大人民群眾的努力,雖然有些人通過自己的努力不能達到預期的結果,不能因為此喪失信念。民眾要有奉獻精神,因為你在維護自己權益時對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我常說一句話,「當你的權益受侵害時,除了你自己,沒有人會為人申冤,給你爭取權益,除了你自己別無他人」,你通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可能有10%的可能性,你不去爭取,沒有可能,為了這10%的可能,我們值得去努力。有些人認為,這種可能性極小,就不去爭取,是可悲的,他是在放棄自己的利益。 只要我們的利益受到侵害,就要通過法律途徑極力爭取,不要因為可能性小而失去信心,也不要因為事件太小覺得不值得努力。每個人都爭取自己合法的權益,當這些事成為社會輿論時,成為社會發展的方向時,政府也要考量民眾的聲音。從小的事件做起,讓政府權力不僅受到法律的監督,更要受到老百姓的監督,社會才會向前發展,才會達到人們預期的效果。
『捌』 政府監督具體有什麼
一、行政監督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報告工作;執法監督檢查;審查批准;備案;行政復議;懲戒。
(1)報告工作。聽取、審查報告,是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各級政府監督其工作部門執行情況的主要方式。
(2)執法監督檢查。執法檢查大致有三類:一是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二是單獨檢查和聯合檢查。三是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3)審查批准。審查批準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普遍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如對財政預算、決算、賬冊、報表等進行審閱核對並加以確定的行為。
(4)備案。備案是根據法律規定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監督對象將其他規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報上級行政機關供其了解情況的行為。
(5)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行政法制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
(6)懲戒。懲戒處分分為兩種:一是對行政機關適用的。另一種是對違法機關的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監督的常見分類有:
(一)、以監督主體作為標准進行分類:
1、 黨的監督——中國共產黨依法作為監督主體對政府及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監督。這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共產黨對國家生活進行領導的一種重要形式。
2、 國家監督——是指依法作為監督主體的各類國家機關,運用自己享有的國家權力,對政府及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如人大對政府的監督等。
3、 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各種社會力量對政府及工作人員的監督。如:政協對政府的監督、社會團體對政府的監督等。
(二)、按監督主體不同分為:
1、 內部行政監督——是指在國家行政機關即政府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相互實施的行政監督。這是行政監督體系中最直接、最經常採用的一種監督形式。
2、 外部監督——是指來自政府機構以外的行政監督。如中國共產黨、政協、社會團體對政府的監督。
(三)、以行政監督的層次作為標准分為:宏觀、中觀和微觀監督又叫高層、中層和基層監督。
(四)、以行政監督的方式分為:放任型、適中型和瑣細型監督。
(五)、以監督主體同監督對象的關系為標准分:直接監督,如上級對下級的監督;間接監督,如法院通過審理行政案件對政府的監督。
(六)、以實施行政監督的時間為標准分:
1、 事前監督——是指制定行政決策之前由監督主體對制定行政決策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監督。目的是保證決策的正確性。
2、 事中監督——是在監督對象執行行政決策的過程中,由監督主體對它實施的監督。目的是保證決策的順利實施。
3、 事後監督——是指在監督對象執行決策的過程基本結束以後由監督主體對它實施的監督。目的是在於全面檢查決策的預期目標是否達到,是否有違和不當之處,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
(七)、以監督的專業性作為標准分:
1、 一般監督——指的是監督主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全部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2、 專業監督——指的是對某一類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主管的某種專業工作的監督。如財務監督、人事監督、衛生監督、海關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