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監督
❶ 什麼"法制監督"
法制監督的主體及其形式有:
1、立法監督。一般來說,西方國家的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彈劾權和條約權,這些權力構成對政府的直接的立法監督。
2、司法監督。司法機關所具有的監督權:行使違憲審查權;審理和判決行政訴訟案件。是一種外部的、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監督形式,是行政監督體系中強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種監督機制,也是國家運用監督手段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由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系統對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或行政措施進行審查,以判斷其是否違反憲法;由司法機關對於政府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進行審理和裁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我國,司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實施的監督。
3、檢察監督。在許多國家裡,檢察機關是代表政府追究責任和提起公訴的機關,是一種行使司法行政權的國家機關,其所進行的監督可稱為檢察監督。
4、黨的監督。黨對政府及其官員的監督主要指執政黨的監督。
❷ 名詞解釋: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國家機關、組織、人民群眾對內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容行的監察和督促。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廣義的法律監督根據監督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又稱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類。國家監督包括權力監督(或稱人大監督)、行政監督、檢察監督和司法監督四個方面[ii],其中行政監督主要指行政機關的內部監察,司法監督主要指司法審查。
❸ 法律對於監督的定義。
基本含義1.法律監督是對法律實施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法律監督不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而只是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並且是以監督嚴重違反法律的情況為主。
從法律的有關規定看,人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受到嚴格的限制,即對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國家公務員職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和公訴,對法律遵守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嚴重違反法律以至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追訴,對法律適用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三大訴訟活動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進行監督。
2.法律監督是一種專門性的監督。法律監督的專門性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專門職責。檢察機關如果放棄對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就是失職。因而它不同於其他一切社會活動主體都能進行的一般性監督。二是法律監督的手段是專門的。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別規定的。如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以及對訴訟過程中違反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等,都是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使用的監督手段。
3.法律監督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規定了一定的程序規則,這些程序規則可能因監督的對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有立案偵查的程序,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有提起公訴的程序,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有提起抗訴的程序,糾正違法有糾正違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層含義是法律監督的效果在於啟動追訴程序或者救濟程序。對於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法律監督的功能是啟動追訴程序,提請有權審判的法院進行審判;對於構成違法的,法律監督的功能是提請對行為人有管轄權的主體追究責任;對於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或決定,法律監督的功能是提請作出決定的機關啟動救濟程序以糾正已經出現的錯誤。
4.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後性的監督。只有當法律規定的屬於法律監督的情形出現以後,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實施監督行為。並且,司法活動、行政活動、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之後,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實施監督。
❹ 簡述我國法律監督體系
法律監督體系是由一個國家各種形式的法律監督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系統。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由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系統構成。
國家監督:
國家監督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為主體,以國家的名義,依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主要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主體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立法監督和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
在現代西方社會,責任制內閣也好、非責任制內閣也好,按照三權分立原則建立的政體也好,按照議會至上原則建立的政體也好,雖然監督權的范圍與規模不盡相同,但監督權都是代議制機關的一項重要權力。它對維護法治,捍衛民主,防止專橫,抑制腐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履行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方面。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全面保證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通過法定程序,對由它產生的國家機關實施法律的監督。這種監督的主體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整個法律監督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
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客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那些由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產生並向它們負責的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第二類,是有關國家權力機關及其組成人員。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監督客體;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以及其它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其上一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客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選舉他們的代表大會的監督客體。第三類,國家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個人。因為根據憲法,他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而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分別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重要職責。
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方式主要有: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②審查文件,指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呈送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議;③質詢;④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⑤受理申訴、控告和檢舉,並進行處理;⑥開展執法檢查,這是當前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開展法律監督所經常使用的一種監督方式,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可以及時發現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實施的對策;⑦視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組織地對法律、法規、有關決議和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或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視察;⑧督促辦理人民代表和委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⑨審議撤消職務案;⑩專題監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熱點問題,某一重大事件,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這樣可以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這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其監督的客體和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監督、對社會組織和公民行為的合法性的監督。
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行政監督,即基於行政管理許可權和行政隸屬關系由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的監督。另一種是專門行政監督,是行政系統內部的專門監督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行政監察監督、行政復議監督和審計監督等。
(3)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在我國,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
①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我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以及目前的檢察實踐,檢察機關的監督是一種專門監督,即對有關國家機關執法、司法活動的合法性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為所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與訴訟活動有著密切的聯系,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或者最終通過訴訟得以完成。因此,可以將檢察機關的監督分為三類: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刑事訴訟監督是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監督的主要工作。民事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所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所進行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②審判機關的監督稱為審判監督,一方面審判機關有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另一方面有依訴訟程序對本系統外的其他國家機關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比如,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通過依法審理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關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以判決、裁定的形式處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來實現的。人民法院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是司法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據此可以認為人民法院對於較低層次的抽象行政行為擁有間接審查的權力,即雖沒有直接作出司法判決的權力,但具有審查、判斷、適用權。
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以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公民為主體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主體范圍十分廣泛,民主性比較突出,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會組織的監督
社會組織的監督在我國包括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督等。
①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在國家生活中處於領導地位,在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保證政令暢通,監督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防止濫用權力等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的監督的重要作用可以從兩方面實現。首先,中國共產黨作為全國各族人民的領導核心,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領導人民共同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黨運用對人民群眾的領導機制,領導與動員人民群眾和各種社會組織去依法對所有監督客體,特別是執政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進行廣泛的監督。中共中央於1987年提出,要建立「一套制度制約和監督黨和國家的高級領導人、特別是職權最高的領導人都能嚴格遵守憲法、遵守黨紀,不至於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動,使我們黨和國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個人。」其次,按照「黨要管黨」的原則,運用黨內民主監督與制約機制,加強對從政的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嚴格監督。一方面,通過擴大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以充分發揮全體黨員與黨組織在黨的監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有關黨內監督的規章制度,充分發揮黨內監督機制的功能。中共中央1997年3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是有關黨員廉潔從政的一個基本黨規,其中規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諸多行為規范及監督處分辦法。此外還有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收入申報、收受禮品登記制度、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等等黨規。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是實現黨的監督的重要職能機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自己的黨員和黨組織的活動實行全面的監督,有權對違法亂紀者實施黨紀處分。當然,黨紀不能代替國法。對違反法律者,還應由有關國家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指出:「人民政協要對國家大政方針、地方重要事務、政策法令的貫徹、群眾生活和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加強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長期以來,人民政協在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全國政協會議與全國人大會議同時召開,共商國是,已經成為習慣。政協委員以視察、調查研究等方式進行的法律監督,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③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人民內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社會集團的人們,由於經濟利益、生活方式、文化素養和覺悟程度的不同,政治要求也不盡相同,他們必然要通過一定的政治組織或社會團體反映自己的觀點和願望。我國的各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的勞動者和一部分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他們作為參政黨,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多種途徑積極地開展法律監督的工作,是法律監督的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
④社會團體的法律監督,主要是指由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協會等社會組織所進行的法律監督。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聯系廣大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發揮著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重要作用。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消費者協會等社團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起來的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監督、進行自我保護的利益集團。這類監督作為一種集體監督,可以在某些特定的領域發揮重要的監督作用。
(2)社會輿論的監督
社會輿論的監督主要指藉助傳媒手段進行的新聞輿論的監督,是最能體現社會監督的廣泛性、公開性和民主性的監督,能夠十分有效地影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起到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替代的作用。
新聞輿論的法律監督,是由新聞媒介進行的法律監督。它既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在法律監督領域的具體應用,也是人民群眾的監督在新聞、出版領域中的體現。在現代社會,新聞工作者是以自己對社會事件的報道和評價,參與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的;新聞工作者以自己的職業敏感,運用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對社會生活進行廣泛的、甚至是無孔不入的報道,因此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些國家甚至稱新聞輿論為「第四政府」。新聞輿論監督因其反應速度快、傳播范圍廣泛,而具有相當大的道義影響和震撼力。同時,新聞輿論監督,可以在法律監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的作用。所有嚴重、惡劣的腐敗事件和腐敗分子,都有一個從小到大、由輕至重的發展過程。如果存在一個有效的輿論監督機制,將尚不嚴重的、見不得人的權錢交易等腐敗丑聞及時公諸於眾,使其成為眾矢之的,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止腐敗的滋長和蔓延。中國古人講:「民之有口,尤土之有山川也,財用於是乎出;尤其原隰之與衍沃也,衣食於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敗於是乎興,行善而備敗,其所以阜財用、衣食者也。」(《國語·周語上》)這里講的是人民群眾言論的益處,其中也包括輿論監督的作用。
(3)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
人民群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是當代中國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監督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的行為。
人民群眾的監督,是指由人民群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這種監督的主體是公民個人;客體是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大眾傳媒。監督內容包括:國家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和其他職權的行為,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的行為,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為,各政黨依法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行為,各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行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根據我國憲法,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權利是我國人民所擁有的國家權力的必不可少的表現形式和組成部分。人民群眾的監督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它或者直接促使監督客體糾正錯誤、改進工作,或者可以啟動訴訟程序或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任何破壞或阻止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
❺ 人大監督法監督的特點
一、監督法的主要特點
1、監督法將調整范圍定位於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都有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權,但是人民代表大會每年通常只開一次會,不可能對「一府兩院」工作實施經常性的監督,對「一府兩院」工作實施經常性監督的職權是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且這些年各地方為加強人大監督工作所進行的各種探索也需要加以規范的,因此,監督法將調整范圍定位於規范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
2、監督法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規定。對於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加以深化、細化,作出具體規定;實踐經驗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規定的,作出原則規定,為進一步改革留下空間;缺乏實踐經驗,各方面的意見又不一致的,暫不作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再作補充完善。
3、監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工作實施監督的形式和程序。憲法和有關法律已經賦予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權,監督法不需要賦予其新的監督權。目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是監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夠完善。為了進一步增強監督實效,監督法著重將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進一步予以規范化、程序化。
4、監督法注重處理好與憲法和有關法律的關系。對憲法和有關法律已有的規定原則上只作銜接性的規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5、監督法強調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民主化、公開化。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權利的體現。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應體現人民的意志,並向人民群眾公開,接受人民的監督。
❻ 什麼是人大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
監督權是我國憲法、組織法和監督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充分說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最高層次、最具權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人民行使國家管理的權力、實現國家機構之間相互制約、保證國家機關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人大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監督的實質,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從制度上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
人大監督其特點是具有法律性、事後性、間接性、權威性,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系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人大依法搞好監督,有利於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一府兩院依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等方面。
法律監督。人大法律監督是指對一府兩院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內容可分為:一是立法監督,即對上述機關制定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二是執法監督,即對被監督對象遵守執行憲法法律情況、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
人大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1.聽取和審議執法工作匯報;2.提出詢問、質詢和罷免案;3.執法檢查;4.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5.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6.受理人民群眾的申訴和意見。
工作監督。人大工作監督是指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正確執行憲法法律、是否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兩院的組成人員是否盡職盡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一是全面的工作監督。就是對一府兩院貫徹執行憲法和法律以及黨和國家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全面工作進行的監督;二是計劃和預算監督。就是審查和批准國家或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查或批准國家或地方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三是人事監督。就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