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
①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歷程:
戰國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監察職能。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 西漢,中央仍設 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 監御史,由 丞相 隨時委派「 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 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 御史台,改長官 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 檢校御史為 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 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 憲台,大夫稱大司憲。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 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 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
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 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 陝西特設 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 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 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 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 都察院設 左右都御史、 副都御史和 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
清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 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 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 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 都察院以 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 都察院下設15 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 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 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 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②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變化
1秦
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
2漢
中央設御史府,長官為御史大夫
地方設十三州刺史
3隋唐
門下省,負責諫議封駁
4宋
中央出現諫院
諫官專門機構
地方設通判
5元
中央設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設都察院、六科給事中
地方設有負責司法監察的的按察使司
③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有哪些
1、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2、漢朝: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
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
3、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4、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
5、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
6、宋: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
7、元: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8、明: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
9、清: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
(3)中國古代監察擴展閱讀:
當代啟示
不可否認,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性質繼承了許多傳統的東西,但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檢察機關是引入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結果。古今中外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盡管不同國家、不同政體,在目的與手段上可能存在著差異,但在保持官員廉潔性、對官員實行監督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
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和現今檢察制度職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在檢察改革中借鑒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某些合理內核,無疑是必要的。
中國古代御史監察都是依附於皇權,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充分的身份保障。君主專制下,監察制度的基本出發點是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封建統治,監察官不過是皇帝的耳目,只對皇帝負責。因此監察制度作用的大小又以皇帝的開明與昏聵為轉移。
一般說來,在皇帝賢明、重視法治的情況下,監察作用往往能得到較好的發揮,對抑制官吏的貪贓枉法、澄清吏治、行使調節職能、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④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主要有四個特徵:
一、同級監察力度弱。古代監察,對權力的監督是一種單向度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即只能是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實行監督,同級別的權力主體之間的監督關系一般不很明顯,更不存在普通民眾對政府官員的監督。
二、是上級對下級的「全方位」監察。古代監督方式是一種整全的監督,即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完全取代下位權力的運作。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分工,只有權力行使范圍的大小。
三、制約功能較弱。在古代權力監督機制下,垂直縱向的權力層級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因為權力沒有分化,不能實現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權力又不能過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縱向上設立眾多不同級別的權力機構,使每一個級別的權力逐級縮小,達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級權力需要上級權力來監督,後者又需要更高級別的監督,如此上推級別不斷增加。中國古代的行政級別繁多復雜,與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直接的關聯。
四、人治影響力強。在皇權強大,且皇帝開明的日子裡,言官可以通過對地方的控制、對大臣的彈劾和對皇帝的直諫,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然而,在秦朝以後的兩千多年時間里,這樣的「治世」實在是太少了。無論是皇帝昏庸還是權臣當道,都足以讓整個監察體系無處使力。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萌芽產生於春秋戰國時代的法家,初創於秦朝。秦朝還設置了具有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根據《史記》的記載,秦朝在中央設置御史大夫,作為主管監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掌副丞相」。御史大夫的屬吏有兩丞,一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內協助大夫處理日常公務;中丞則在殿中掌圖書秘籍,並外領監御史以督郡縣,內領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在御史中丞之下,設有15名侍御史,為臨時性的派遣監官。在郡一級地方機構,則設置了監御史,負責監督郡守和其他官員,即「秦有監御史,監諸郡」。關於秦朝的監察機構設置,盡管尚未出土直接的文物證據,但後世的這些史料已足以證明,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秦朝時已經完成初創。
⑤ 中國古代是如何約束監察官的
監察官制度在中國源遠流長。考察我國歷史上對監察官員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等制度規定和運行模式,可以給人以深刻啟迪,有利於運用歷史智慧推進當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打造一支稱職的監察力量。
元代著名監察官張養浩,其代表作《風憲忠告》集中闡述了我國古代監察官如何知責、擔責、問責
我國《監察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建立監察官制度,是黨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確的一項政治任務,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的重要舉措。監察官制度在我國源遠流長,是我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監察官的選任標准與條件
在中國古代,作為獨立於行政管理系統之外的監察制度,實現監察機構獨立,監察組織系統化,監察職責明確化,經歷了一個緩慢的歷史發展過程。早在先秦時代的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因素和監察活動的萌芽。監察制度作為封建社會的產物正式形成於秦漢時期。其標志是中央監察機構——御史台(府)的建立和定型,長官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名稱的確立以及監察法規的制定與頒行。它們在後代的歷史演進中,不斷發展完善。
御史與諫官是中國古代監察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體,監察官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監察效能的發揮,所以,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監察官員的選拔,強化任用標准。
耿直敢言,公正無私。中國古代監察官的主要職責是監督百官、舉發姦邪、彈劾不法,故而把耿直敢言、公正無私作為選任監察官必備的品格和首要條件。御史彈劾的對象是權貴大臣,諫官諫諍的對象是皇帝,這就決定了監察官必須「特稟剛毅之性,內懷骨鯁之操」,同時必須具有嫉惡如仇,公正無私的思想品格。只有嫉惡如仇、才能大膽行使彈劾權;只有公正無私,才能保證監督客觀、執法公平。
器識遠大,博學多才。監察官必須器識遠大,博學多才,熟悉並忠於法律。《冊府元龜·憲官部》載:「夫憲官之職,大則佐三公統理之業以宣導風化,小則正百官紀綱之事以糾察是非,故漢魏以還,事任尤重,至於選用,必舉賢才。」只有「賢才」,才能掌握國家的大政方針,熟悉國家的政策法令,精通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工作程序,嚴格履職盡責。
出身基層,明辨是非。中國古代重視從地方縣級的丞、尉、主簿等基層官吏中選拔監察官,他們不僅熟悉地方的風土人情,了解民間疾苦,積累了豐富的為政經驗,而且地方基層給他們提供了展示才乾的平台,能使他們為長官熟知乃至欣賞,進而得以推薦。唐玄宗時曾規定:「凡官,不歷州縣不擬台省。」宋孝宗規定擔任監察御史的必須曾兩任縣令。監察官從地方基層選拔,反映了務實的用人原則。
監察官的主要職權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任用主要有三種方式:皇帝直接任命;宰相等大臣舉薦,皇帝敕授;御史台長官自辟,皇帝敕授。御史監察的對象上至中央三公、宰相、將軍,下至地方州縣有品級的官吏。監察內容和范圍覆蓋了國家政權的所有部門和領域。其核心職權有三項。
彈劾權。彈劾權是封建法律賦予監察官的一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權力,類似於現代社會的提起公訴。御史對違法犯罪的官吏提起彈劾,罪名主要有:謀反、謀大逆;違反封建禮教禮制;巫蠱左道;銓選不實;疏於朝政和不稱職;侵害國家和百姓財產利益;索賄受賄;朋黨與交通內臣;用兵失誤;貪占軍餉等。皇帝根據彈劾的事實和案由輕重,作出最後裁決。
司法審判權。在唐代之前,御史的主要職權是糾察百官、彈劾非法。到了唐代,御史的職權由相對單一的監察權逐漸發展為監察權與司法審判權並重的格局。御史作為司法審判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獨立或參與審判多是皇帝交辦的案件。中央或地方遇有重大疑難案件或冤獄復審案件,由皇帝特詔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三大司法機關組成臨時法庭,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
檢查權。檢查權是監察機關的又一項重要權力。中國古代已建立較為完備的公文檔案制度,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在各項規章制度、法律條文、公文批示的框架內運作。御史有檢查清核朝廷各類文書檔案的職責,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糾錯,以保證中央政令的落實。除上述幾項主要權力外,監察官還有處置權、薦舉權、監軍權、監決權等。
監察官的考核與獎懲
加強對監察官員的考核是監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也是督促監察官忠於職守的有效手段。在中國古代,考核又稱考績、考課。早在西周時期就建立起來了三年一考、三考黜陟的官吏考核制度。後代大多採取一年一考,三年或者四年考滿,根據考核結果給以官吏升降遷轉的制度。
一般而言,中國古代對監察官的考核一是適用於所有官吏的普遍標准,主要表現為對官吏「德」的要求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二是對監察官「才」與「績」的標准,「訪察精審,彈舉必當」是對御史的要求;「獻可替否,拾遺補闕」是對諫官的要求,強調將監察官的個人品德與才能、績效結合起來。同時,對考核不合格不稱職的監察官,或降級或調換崗位。對不履行職責、貪贓枉法者,則給予法律懲罰。
對失職瀆職監察官的懲罰。監察官未能很好地履行監察職責,該彈劾時不彈劾,該諫諍時不諫諍,玩忽職守,則構成失職瀆職罪。《唐律疏議·斗訟律》規定:「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糾彈之官,減二等。」「糾彈之官」即主掌監察彈劾職能的御史。隋代殿內侍御史韓微之等犯失職瀆職罪被彈劾,御史監師在朝會上對衣冠佩劍不整的武官不予制止被斬首,是典型的案例。
對公報私仇監察官的懲罰。誣告即捏造事實向官府控告,意圖使被誣陷者承擔罪責,誣陷他人者構成誣告罪。自秦漢以後歷代對誣告罪均予法律懲處。《唐律疏議·斗訟律》規定:「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這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監察官利用公權力以報私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索賄受賄監察官的懲罰。監察官如貪贓枉法、索賄受賄,對其懲罰要比其他官員更加嚴厲。《唐律疏議·職制律》第141條規定:「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監臨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糾彈之官不減。」由於最高統治者重視對治官之官的法律監督,一旦監察官觸犯法律,從嚴懲處,不予減免刑罰。
對出使輒干他事監察官的懲罰。監察官奉命出使,要求嚴格按照監察法的規定進行監察,不準越權干預行政事務,否則,構成出使輒干他事罪,要受到懲處。《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輒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廢闕者,徒三年。」監察官出使不得干預行政事務,因擅自干預致公事受阻或不能正常開展工作,要判處三年徒刑。這一法律規定對限制和預防監察官濫用職權具有重大的意義。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對懲治腐敗和改善吏治發揮了重要作用,監察官以大無畏的精神,捍衛著對國家和法律的忠誠,其中的重要原因在於他們的角色意識即對儒家價值信念和人文理想的信奉和堅守。這值得我們今天深思。
⑥ 中國古代監察體制。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
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⑦ 中國古代地方監察制度發展線索及原因
古代監察制度是封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歷代統治者為了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繼往開來,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備而又嚴密的監察制度,在一定意義上改善了吏治,政治的相對清明促進了經濟文化發展,歷史上曾出現的漢武帝「大一統」、「光武中興」、貞觀之治等所謂「太平盛世」與監察制度的積極作用是分不開的。因此新版教材增加古代監察制度的內容,讓學生多了解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成敗得失,以古鑒今,無疑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然而囿於教材內容的限制,許多教師、學生無法較為全面地了解古代監察制度完整的線索,監察官的地位如何、他們擁有多少權力、監察官在封建社會的任何時期都起到什麼作用。為能更好地為課堂教學服務,搞好監察制度乃至中國古代政治史內容的教授。對古代監察官的設置沿革、權力和作用進行全面的了解是十分重要的。
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包括御史糾彈制度和諫官言諫制度。不過作為監察官員主幹的是御史系統。御史最初為史官,至戰國時期始有監察職能。秦漢時以御史制度為主體的監察制度已經建立,秦時在中央設御史府,長官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但其本職責是「典正法度」,監察百官;在地方各郡設監郡御史。漢武帝時,為實現大一統,加強監察制度,一方面在中央御史府之外設丞相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又創置司隸校尉,「捕巫蠱,督大奸滑」三者互不統屬,但可互相監督,使中央和地方百官處於多重監察之下,另一方面在地方廢監郡御史,始創刺史制度,「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即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各設一刺史。
魏晉南北朝時,諫官系統初步規范化,並有了自己獨立的領導機構──門下省或集書省,改變了秦漢以來諫官不成系統和職權不明確的局面。隋唐時期監察官制十分完備,御史系統在中央仍設御史台,下設三院,「御史台有三院,一曰台院…二曰殿院…三曰察院。」地方則分十道監察區,形成嚴密的監察網。與此同時,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負責規諫皇帝。這樣形成了台諫並立的格局,促進了唐的繁榮。
宋元是諫官系統發展的頂峰時期,宋時諫官自成系統,設立諫院,但諫官「往往並行御史之職」,而台官也「監察兼言事」,這樣台諫官職權相混,開啟了台諫合一的先聲。至元時,取消諫院,諫官職能歸御史台,台諫合一。明改中央御史台為都察院,地方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它與六科給事中(明在六部各設行政業務監察官員──給事中)合稱「科道之官」監察百官。清雍正元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封建監察機構達到空前統一。
縱觀秦以後歷代沿置的監察機構,盡管其名稱和內部組織機構不斷變化,但封建帝王都將監察奉為治國治吏的圭臬,努力使監察體系自成系統、獨立行使糾察彈劾職權,從而使監察官不受或少受其他部門的干擾,更加有效地行使職權。
歷代封建統治者為了充分發揮監察機關對百官的威懾制約作用,賦予了監察官廣泛而充分的權力:
1.彈劾權。它是指彈劾群僚結黨營私,貪污瀆職等非法行為。漢代御史中丞,「佐天子,專掌糾劾」;而晉南朝時為激發監察官糾劾精神,竟允許「風聞奏事」即可據傳言奏事,彈者不必署名,即使彈劾有誤,也不負任何責任。唐宋御史台「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明清也大致相同。監察官的彈劾對象可以說除皇帝之外的文武百官。監察官直接對皇帝負責,不必徵求上司如御史台長官的同意,最後裁決由皇帝決定。
2.諫凈權。這是古代諫官的主要職權,古代諫官主要有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等。如教材中提到的唐諫官魏徵是給事中。他們常常諫諍政事之得失,唐時唐太宗下令,凡討論軍國大事「必使諫官隨入,預聞奏事」就是說凡遇朝廷決策,諫官有權聞政事,並對政策得失發表意見。正是因為唐太宗從諫如流,才有「貞觀之治」的局面。
3.司法權。這里的司法權,包括司法監察權和司法審判權,前者自秦漢御史就有這種權力,而後者到南朝陳時始有之,陳時建立朝廷重官會審制度,御史中丞也參與司法審判。後為唐所繼承,唐時建立三司會審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審理案件,稱「三司推事」,到清時,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則實行九卿會審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吏、戶、禮、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員共同審理。可以說古代御史既是監察官又是司法官。
4.審計權。它是對國家財政預算的執行和決策編制的審核,井稽查財政上的不法行為。唐時,監察御史巡按郡縣,即有檢查屯田、鑄錢等內容;宋代的轉運使司,既是掌管財賦的長官,又是監察官,其職權中有「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凡封建衙門機構的收支帳目和會計報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檢查。
上述所舉,為古代監察官的主要職權,此外,監察官還有處置權,即允許御史在特殊情況下從事先行後奏,「隨事處置」,如明清御史糾劾文武百官,凡六品以下貧酷顯著者就便拿問;還有監試權、監軍權、調查權。其權力廣泛,為世界監察史所罕有。
可以說,封建帝王為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各級機構的監控,有效防範、制止官吏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都給予監察官很大的權力,從而有利於監察功效的發揮。
縱觀中國古代社會,監察官在打擊貪官污吏、澄清吏治,打擊地方割據勢力,維護中央集權;諫正皇帝過失,防止決策失誤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歷史上出現的封建盛世大都與帝王加強監察有關,如:漢武帝時創立刺史制度,增司隸校尉,助其實現「大一統」;唐太宗大力提高諫官地位,對諫官之言,「虛己納之」從而實現貞觀之治。唐玄宗前期亦重視監察官,開元十四年建立了「一台三院」,完善了唐的監察體制,因此當時吏治清明。而元世祖非常重視御史台的作用,他曾說:「中書朕左手,樞密朕右手的,御史台是朕醫兩手的」多次支持監察官對權臣不法行為的糾舉,實現了「大一統」。
然而,古代監察官的作用也有局限性,特別是當一個封建王朝出現不正常的情況或一個王朝進入中後期,出現統治危機,監察官就難以發揮正常作用,甚至會催化吏治的腐敗。如:東漢中後期以後,外戚、宦官輪流專權,操縱監察官的任免,監察機關逐漸成為不法官吏胡作非為的工具,漢靈帝時,監察官竟把與宦官沒有關系的26名勤政為公的地方官糾舉彈劾。唐玄宗後期,由於李林甫、楊國忠相繼專權,御史直言彈劾的事例就很少見了。而明代武宗時,宦官劉瑾專權,在監察機關內安插黨羽,當時的監察院實際上成為宦官專權的工具了。
總之,在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社會里,盡管監察制度嚴密,但由於它以皇權為依託,其在不同歷史階段的作用也不相同。這是封建專制政治的必然結果,也是古代監察制度無法克服的弊端。
⑧ 中國古代官職負責監察百官有哪些,如宋真宗
宋代真宗時期以御史為御史台長官,下設三院,其中通判監州事,路一級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也可作為臨時執行監督職責。
戰國
御史官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漢時期
御史大夫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一級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監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的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御史(中尉、中丞)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御史大夫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
御史,通判,轉運使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
御史大夫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
左右都御史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
御史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⑨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體名稱表
1、春秋戰國:御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
3、漢: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
6、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9、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