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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30 12:24:34

『壹』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什麼,在線等

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內容包括:安全組織機構圖、安全責任制、教育培訓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貳』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具體內容

第一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一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二條 安全費用按照「財務提取、安委會監督、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條 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包括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條 在本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安全費用應優先用於滿足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支出。

第三條 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條 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五條 為駕駛員等一線生產人員辦理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支出。同時,為員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支出。

第三章 安委會及財務監督

第一條 公司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應當說明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二條 安委會和財政部門對公司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公司未按本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一條 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審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 公司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叄』 您好,我需要一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監督檢查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
二、范圍:適用於公司范圍。
三、組織機構與職責
1、公司成立由總經理任主任,各部門主管為成員的安全生產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1) 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
(2) 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切執行情況執行監督檢查。
(3)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4) 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准,並監督執行。
(5) 監督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生安全事故隱患。
(6) 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立即報告上級研究處理。
(7)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8) 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9) 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監督其按時實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0) 對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層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2、 司各部門必須成立安全小組成,負責:
(1) 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2) 制定安全生產實施則和操作規程。
(3) 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4)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辦公室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3、 全生產責任人:廠長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主管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詳見機構表)
4、 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部門、分廠的主管人員擔任,並配備安全生產兼職管理員,以及三名以上不脫產的安全員。
5、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和其它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准確性。
6、 各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7、 各部門安全管理員要協助本部門主管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部門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8、 各車間生產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車間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車間、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安全生產日報表的填寫工作。
9、 員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或安全員,並迅速予以排除。
10、 對新員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部門、車間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培訓才能上崗。
11、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含廠內機動車)的員工,需經有資質的培訓單位進行和考試並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該項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培訓教育。
四、 工程、設備儀器
1、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2、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性能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護措施。
3、 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易燃易爆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 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保護等級的技術要求。
4、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5、 凡新建、擴建、改建、遷建的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稱三同時)。
6、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品質評價報告,經有關部門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備。
8、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通,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9、 有高壓、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10、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的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嚴重損失者,需索賠並嚴加處理。
11、 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廠區、宿舍施工作業時,須在保安處登記,需明火作業者須備案登記。
12、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有防火、防爆設備,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13、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五、起重設備、電梯的安全
1、 簽訂起重設備、電梯訂貨、安裝、維護保養合同時,須遵照區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2、 新購的起重設備、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起重設備、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技術監督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3、 起重設備、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起重設備、電梯使用合格證。
4、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起重設備、電梯移交時,除應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部門有關起重設備、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5、 負責管理起重設備、電梯的部門,要切實加強起重設備、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帶病隱患運行。
6、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起重設備、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技術監督局安全認可的單位。
7、 起重設備、電梯管理部門須將起重設備、電梯和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件副本報公司安全辦備案。
8、 起重設備、電梯說明書中規定的安全注意事項要嚴格執行,更不能超負荷運轉。
六、員工勞動安全和保護
1、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員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部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2、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雜訊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測。對超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和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3、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上報上級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做出治療。
4、 禁止年齡未滿18周歲的員工,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有害有毒的作業。
5、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辦公室組織全公司的安全檢查,每年不少於四次。各生產部門每月安全檢查,每年不少於四次。各生產部門每月安全檢查不少於一次,各年間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每天不少於兩次。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6、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全辦統一安排整改。
七、事故的處理和獎懲
1、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辦組織評選安全生產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加以表彰。
2、 對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3、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4、 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5、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 立即向單位主管理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立即向公司安全辦報告。
(3) 開展事故調杳,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單位進行調查,於15-30天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 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 對事故有責任的人做出適當和處理。
(6) 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員工。
6、 對於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已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 不執行有關制度規章、條例、規程自行其是的。
(2) 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無力的。
(3) 不接受主管部門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 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 廷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 擅動用「危險禁運」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 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 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
以上制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怎樣的舉報制度

李某是某水泥廠的職工。在水泥製作的過程中,李某發現,有一批水泥裡面的填充物並不是水泥,而是塑料和泡沫。針對廠家的這些違法的生產事項,李某決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舉報水泥廠。但是李某並不清楚舉報的渠道。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怎樣的舉報制度呢?李某應該怎樣做才能將已知的水泥廠的違法事項舉報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呢?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讓單位和個人有舉報的渠道。完善相應的舉報渠道,讓舉報者敢於舉報,舉報有方。《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本案中,李某發現水泥廠的製作摻了假,存在著安全的隱患,所以想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舉報水泥廠,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依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公開的舉報電話進行電話舉報,可以寫信舉報,也可以發郵件舉報。這些舉報方式的多樣性也給了舉報者更多的選擇,使舉報更順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只有建立健全舉報方式,才能使舉報制度更完善,才能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時及時地舉報。舉報是每個人擁有的權利,在發現違法行為時公民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法律要盡可能多地規定舉報方式,形式不再單一的情況下舉報才有可能順利進行。

『伍』 物流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貨運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為了認真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駕駛道路運輸管理
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
安全工作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
三、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
為主要成員,負責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能。
四、公司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安全責任。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採取防消結合的方法,消除隱患
,防止事故發生,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以預防上來。
六、不斷加強制度建設,針對客觀不變的形勢和條件,及時研究,修定製度
,使各項管理制度常處於完善,適應和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事故責任制,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等責任制,
逐步形成制度體系。
八、經常性,多樣性,廣泛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靈活的宣傳安全知識
,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分析典型案例,通報違章事故,提高大家對安全重要性的認
識。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會與安全活動日制度,開會必須講安全,布置檢查工作
有安全內容。
十、開展面對面的宣傳教育,公司領導利用協助處理事故,了解車輛手續,
業務人員利用車主,駕駛員來公司的機會,了解安全情況,宣傳安全生產的政策
法規,引導他們學習報紙雜志,灌輸安全思想。
十一、加強對駕駛員隊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術精良,本領過硬,健全意識
強,防範方法好,遵紀守規的駕駛隊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種類違章和事故,事故責任未查清
不放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未受安全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
十三、嚴格執行交通部《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辦法》對發生的重
大,特大責任行車事故要在四小時上報。
十四、因工作不負責任,瀆職,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給人
民生命財產帶來損失的,必須負擔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責任。

貨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總經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 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總責。

2.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3. 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 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 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 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7.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8. 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總經理親自帶隊。

9. 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貨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如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規范,按照經營資質條件和核定得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2、依法經營,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3、營運車輛出車前,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確保車輛正常運作;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
4、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必須持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上崗,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5、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6、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家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不疲勞駕駛,不酒後駕駛;
7、嚴禁超限超載,防止貨物脫落、揚撒;
8、按規定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或承運人責任險;
9、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因不遵守本制度而導致事故的,本人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附件:
1、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安全生產責任制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附件一: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定期組織駕駛員認真學習國家相關的運輸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國家相關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不疲勞駕駛,不酒後駕駛。
2、營運車輛出車前,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確保車輛正常運作。
3、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
4、車輛運輸易散落或飛揚的貨物時,應封蓋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嚴禁超限超載。
5、遵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關於機動車輛駕駛管理規則,證件齊全且有效。

附件二:
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並同駕駛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劃清各類責任。
2、加強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及應急措施。
3、加強司機的安全駕駛職業道德和政治思想的教育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及時、安全、有效的完成工作。
4、駕駛員對運營車輛安全方面負有直接責任,如出現交通責任事故,追究駕駛人員(車主)的相關責任。
5、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附件三: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貫徹有關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依法制定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措施。
3、對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進行組織領導,定期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4、加強組織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學習,不斷提高駕駛員的素質。
5、建立從業人員、車輛檔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檔、一車一檔」。

希望上述資料對您有所幫助!

『陸』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發布單位】遼寧省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
【發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2007-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7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07年10月9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產業政策引導,增加支持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活動。
第六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照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工會依法履行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二)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不得違章指揮和強迫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不得強令從業人員超規定工作時間、超規定勞動強度作業;不得安排從業人員從事禁止工種作業。對拒絕實施上述行為的從業人員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範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解決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投入等問題,落實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
第十二條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資格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
(二)檢查本單位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
(三)監督本單位職業衛生以及勞動防護措施、保健措施的執行;
(四)檢查本單位全員培訓、持證上崗的落實;
(五)檢查本單位應急預案的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四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並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由安全培訓機構發給相應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全員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的崗前、在崗、轉(返)崗等全程培訓,並確保培訓計劃、機構(基地)、費用、教材、人員、考核、檔案、制度的落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時間,應當計入勞動時間,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監督各工礦商貿、建築類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學校、機構(基地)的安全生產教學、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取得項目立項(審批)、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使用)等階段相應的安全許可。
其他實行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凡未按國家、行業規定標准實施「三同時」的,一律不得建設、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工會有權對涉及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設計審查、設施施工、竣工投入生產(使用)前驗收等活動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的建設項目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規定,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規定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在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輸油(氣)管道、尾礦庫及礦山塌陷區等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建築物、構築物。
已建成的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搬遷、關停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重大危險源等進行安全評價,其評價結果應依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採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登記建檔,對運行安全情況進行全程動態監控;
(二)定期檢測、評價重大危險源有關設施、設備、場地的安全狀態;
(三)在重大危險源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建立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對運行安全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二)按照特種設備使用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立即停止使用;
(三)制定應急預案,並確保有效實施。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並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報告,實現有效治理。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合並、分立、解散、破產、轉讓等情形時,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首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重大危險源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控治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拆卸等危險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作業,應當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範措施,指定現場作業統一指揮人員和有現場作業經驗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管理,確保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對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從事社會公用事業和公共場所服務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和場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有關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安全防護效果,確保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
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存儲、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前兩款規定提取,存儲資金,負有管理職責的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實現資金的提取和存儲。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其繳納保險費;建築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其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監管執法體系、應急救援體系、責任體系和考核督查體系,支持、督促各轄區、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鼓勵社會公眾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相關措施,按其職責分工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對檢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並進行整改監督;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應依法立即採取強制措施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檢查或者抽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和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情況;
(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治理情況;
(三)設施、設備、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情況;
(四)應急救援預案的落實情況;
(五)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經營情況;
(七)安全費用、風險抵押金的提取、存儲和使用情況;
(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和使用情況;
(九)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職業危害的防治情況;
(十一)其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情況。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應當主動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和事故隱患立即採取整改措施,並上報監督檢查部門。
第三十三條頒發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的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查處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市場。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和咨詢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依法承擔與服務相關的責任、義務。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依規定立即上報並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逐級上報,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履行相關職權。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監督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將傷亡賠償金按時、足額支付給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或者其家屬。
第四章煤礦安全生產
第三十六條煤礦的安全生產除了應當遵守本條例其他章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三十七條縣以上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所規定的職責分工,與國家設在省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密切配合,實施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產煤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嚴格規范煤礦企業的生產行為,取締非法煤礦。
產煤地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國家相關的政策規定,加強對違法、違規開采小煤礦關停整頓的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煤礦的通風、通訊、防瓦斯、防突出、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防沖擊地壓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煤礦必須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嚴格執行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瓦斯等級鑒定、瓦斯檢查等管理制度,落實瓦斯抽放規定;建立監測系統和防突出措施,確保治理資金,控制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措施,遵守水害防治工作的相關規定。
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構必須及時查處煤礦企業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認真監督管理、監察煤礦企業有關安全防範工作的落實。
第四十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帶班制度,帶班人員應與當班職工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並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帶班下井負有下列職責:
(一)掌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進行檢查;
(二)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行為;
(三)發現危及職工安全的情況時,立即採取停產、撤人等緊急處理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煤礦存在法律、法規、規章中責令停產整頓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立即責令停止生產,排除隱患,並暫扣相關證照。
煤礦接到責令停產整頓通知後必須立即停止生產,並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和安全措施。整改方案應當包括整改項目、目標、時限、作業范圍、作業人數以及整改期間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停產整頓煤礦的監督檢查部門和責任人,建立停產整頓報告制度,嚴禁煤礦在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以任何理由進行生產。
第四十二條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生產的;
(二)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三)被責令停產整頓擅自進行生產或者停產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四)超層越界開采拒不退回的;
(五)採用魚刺式巷道開采,存在重大通風、瓦斯隱患的;
(六)存在較大的瓦斯、火災、水災等隱患,又沒有建立相應的防治系統的;
(七)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八)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應當關閉的其他煤礦企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或者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限期改正,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並處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告之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拆卸等危險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作業未指定現場作業統一指揮人員和有現場作業經驗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管理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八條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中介機構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對依法應當責令停產整頓、取締或者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責令停產整頓、取締或者關閉的;
(三)對依法應當制止和處理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予以制止和處理的;
(四)未履行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未依法律、法規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立即組織救援、及時如實報告、嚴肅調查處理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條對煤礦企業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實施關閉的行政處罰,依法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對煤礦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柒』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47號令包含的13項制度應如何編制呢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總則
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3、本制度規定從公司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公司發生職業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4、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二、職責:
總經理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路,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董事大會報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礦、廠長職責:
1、把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礦(廠)各隊(車間)及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礦(廠)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格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礦(廠)范圍的職業衛生大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5、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及時組織搶救,並迅速上報。
6、對本礦(廠)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職責:
在總經理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2、根據企業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3、制訂企業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直接組織本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台帳和檔案。
5、組織對管理人員、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經常檢查公司和各礦(廠)、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經常聽取各礦(廠)、部門、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採取措施。
8、對企業內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對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技術部門的職責 :
1、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專(兼)職職業衛生人員職責:
1、在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的領導下,推動企業、礦(廠)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准。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5、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7、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台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捌』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並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准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並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 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二十二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准;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准,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後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准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報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玖』 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有那些要求

一、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意義

1、安全生產標准化: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於良好的生產狀態,並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2、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創造人的安全環境,規范人的安全行為,使人——機——環 達到最佳統一,從而實現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目的。其核心是人——即企業的每個員工。

(一)建立和保持

1、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採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標准化系統;

2、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評定和監督

1、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2、企業應當根據本標准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後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3、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二、標准化建設重點內容

(一)目標

企業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1、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員。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2、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三)安全生產投入

1、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建立安全費用台賬。

2、投入資金充分、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對後果負責

(四)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識別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2、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跟蹤、掌握有關法律 法規、標准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3、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五)教育培訓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六)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1、企業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企業應按規定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范管理。

3、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4、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5、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備設施,建立台賬,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設備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劃。

6、設備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行為分析和控制措施。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隱患控制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7、安全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採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後立即復原。

8、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

9、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設施。

10、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並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七)作業安全

1、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式控制制

1.1、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

1.2、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1.3、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措施的落實。

2、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採取控制措施。

3、安全警示標志

3.1、企業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按照《GB28 94-2008安全標志使用導則》及企業內部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後果及應急措施等。

3.2、企業應在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4、相關方管理

4.1、企業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准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4.2、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4.3、企業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行統一安全管理。

4.4、不得將項目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企業和相關方的項目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5、變更管理

5.1、企業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

5..2、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並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八)隱患排查和治理

企業應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排查前提及依據

1.1、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 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1.2、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

1.3、排查方案應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設計規范、管理標准、技術標准;——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2、排查范圍與方法

2.1、企業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2.2、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3、隱患治理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3.1、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3.2、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治理完成後,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4、預測預警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

1、辨識與評估 企業應依據有關標准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

2、登記建檔與備案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並按規定備案。

3、監控與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十)職業健康

1、職業健康管理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1.1、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1.2、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3、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於取用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1.4、企業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2.1、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2.2、企業應採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後果。

2.3、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3、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並依法接受其監督。

(十一)應急救援

1、應急機構和隊伍

1.1、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1.2、企業應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2、應急預案 企業應按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並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4、應急演練

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並對演練 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事故救援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十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1、事故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2、事故調查和處理

2.1、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許可權,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2.2、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十三)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1、績效評定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1.1、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

1.2、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並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1.3、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後應重新進行評定。

2、持續改進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准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管理目標如下:

1.安全生產: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事故負傷率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目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

2.生產目標:減少和控制危害,減少和控制事故,盡量避免生產過程中由於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環境污染以及其他損失。

3.生產管理:包括安全生產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監督檢查、工藝技術管理、設備設施管理、作業環境和條件管理等。

4.基本對象:是企業的員工,涉及企業中的所有人員、設備設施、物料、環境、財務、信息等各個方面。

(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擴展閱讀參考:網路-安全生產管理

『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的原則是什麼

安全生產方針和原則
1.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消除或控制危險及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設備完好無損及生產順利進行,公司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 公司員工在工廠范圍內的一切生產、作業必須遵守公司安全生產制度;公司員工在工廠范圍外的一切生產、作業必須遵守公司安全生產制度並遵守相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制度;外單位來本公司開展作業活動,必須遵守公司安全生產制度,相關安全責任可另行約定。
4. 公司安全生產制度制定時,已審核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如出現相抵觸情況,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並對本公司安全生產制度進行修訂。
5. 公司安全生產實行「首長負責制」,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廠長負責,各部門第一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責。
6. 公司實行《安全檢查制度》,通過自檢、巡查和專項檢查、安全生產大檢查等檢查活動,及早發現安全隱患,採取整改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安全員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7.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發現和存在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並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8. 公司實行《安全教育制度》,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和經常性安全教育活動,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掌握安全生產技能。
9. 公司實行《勞動保護與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為職工提供合適的勞保用品,教育和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勞保用品。
10.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獎罰制度》,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方法,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積極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11. 公司堅持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四不放」過原則,實行《事故追究制度》。即發生事故後,要做到原因沒查清不放過、當事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12. 公司堅持「安全生產人人管理、自我管理」原則,充分調動職工安全生產積極性,依靠全體職工的自我管理、自覺執行安全規程、安全制度和勞動紀律。
13. 公司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同時管理安全,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14. 公司堅持「三同時」的原則,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保證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5. 公司堅持「安全否決權」原則,在對公司及各部門各項指標考核、評選先進時、安全生產指標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16. 公司重視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在資源和制度上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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