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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監管場所

發布時間: 2020-11-30 09:18:50

A. 鹽田港物流園區中的嘉里倉屬於哪種保稅監管場所

是出口監管倉,出口監管倉主要對出口貨物而言,保稅倉是對進口貨物而言,他們是相對的,保稅物流中心就復合了以上兩種功能

B. 保稅監管場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有什麼區別出口加工區和珠澳跨境工業區有什麼區別

1、保稅監管場所
主要有4種形式: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保稅物流中心(A型)、保稅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

2、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主要有6種形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
1、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
保稅倉庫是保稅制度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形式,是指經海關核準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專用倉庫(油庫、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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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監管倉庫(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8 a6 B( N P- y. W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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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稅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 J+ a7 q5 O- }' |

4、保稅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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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稅區(Bonded Area)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6、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國家劃定或開辟的*造、加工、裝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業區。經濟特區的形式之一,常享受減免各種地方征稅的優惠。出口加工區一般選在經濟相對發達、交通運輸和對外貿易方便、勞動力資源充足、城市發展基礎較好的地區,多設於沿海港口或國家邊境附近。
7、保稅物流園區(bonded logistic zone)
保稅物流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m: L7 P5 c) Z8 ~

8、跨境工業區
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珠海園區實行保稅區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在稅收方面實行出口加工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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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稅港區(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
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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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綜合保稅區(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
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參照有關規定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管理,執行保稅港區的稅收和外匯政策。它和保稅港區一樣,是我國目前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手續最簡化的特殊開放區域。與保稅區一字之差的保稅港區功能更為齊全,它整合原來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多種外向型功能區後,成為更為開放的一種形態,也更符合國際慣例。

C. 保稅物流園區的海關監管

一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1、海關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但園區自用的免稅進口貨物、國際中轉貨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貨物除外。境外貨物到港後,園區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憑艙單將貨物直接運至園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2、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園區貨物的進出境口岸不在園區主管海關管轄區域的,經園區主管海關批准,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3、園區內開展整箱進出、二次拼箱等國際中轉業務的,由開展此項業務的企業向海關發送電子艙單數據,園區企業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提箱、集運等,憑艙單等單證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
4、從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徵出口關稅。
5、下列貨物、物品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理免稅手續:
⑴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物資等;
⑵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機器、裝卸設備、倉儲設施、管理設備及其維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⑶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6、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理保稅手續:
⑴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料;
⑵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⑶轉口貿易貨物;
⑷外商暫存貨物;
⑸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配件;
⑹進口寄售貨物;
⑺進境檢測、維修貨物及其零配件;
⑻供看樣訂貨的展覽品、樣品;
⑼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⑽經海關批準的其他進境貨物。
7、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自用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8、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1、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園區企業在區外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且貨物不實際進出園區的,可以在收、發貨人所在地的主管海關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的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2、園區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照貨物出園區時的實際監管方式的有關規定辦理。
3、園區企業跨關區配送貨物或者異地企業跨關區到園區提取貨物的,可以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轉關手續。
4、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集中申報的貨物外,園區企業少批量、多批次進、出貨物的,經園區主管海關批准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並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集中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且不得跨年度辦理。
5、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當同時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在出境申報環節提交出口許可證件的除外。
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的簽發手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⑴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企業開展業務的國產貨物及其包裝物料,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貨物轉關出口的,啟運地海關在收到園區主管海關確認轉關貨物已進入園區的電子回執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⑵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使用的國產基建物資、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並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⑶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辦公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⑷從區外進入園區的原進口貨物、包裝物料、設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者物品的清單,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原已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予退還。
6、從園區到區外的貨物涉及免稅的,海關按照進口免稅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7、經園區主管海關批准,園區企業可以在園區綜合辦公區專用的展示場所舉辦商品展示活動。展示的貨物應當在園區主管海關備案,並接受海關監管。
園區企業在區外其他地方舉辦商品展示活動的,應當比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8、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辦公用品等,需要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的,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園區主管海關核准、登記後可以運往區外。
9、運往區外檢測、維修的機器、設備和辦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區外使用,並自運出之日起60日內運回園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應當於期滿前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10、檢測、維修完畢運回園區的機器、設備等應當為原物。有更換新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應當一並運回園區。
對在區外更換的國產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稅,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企業提出申請,園區主管海關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並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11、區外原進口貨物需要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需要復運進境的,不得經過園區進出境或者進入園區存儲。
根據無代價抵償貨物規定進行更換的區外原進口貨物,留在區外不退運出境的,也不得進入園區。
三對園區內貨物的監管
1、園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園區企業轉讓、轉移貨物時應當將貨物的具體品名、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進行電子數據備案,並在轉讓、轉移後向海關辦理報核手續。
2、未經園區主管海關許可,園區企業不得將所存貨物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3、園區企業可以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包括分級分類、分拆分揀、分裝、計量、組合包裝、打膜、加刷嘜碼、刷貼標志、改換包裝、拼裝等具有商業增值的輔助性作業。
4、申請在園區內開展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並在園區主管海關登記備案。園區企業所維修的產品及其零配件僅限於來自境外,檢測維修後的產品、更換的零配件以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物料等應當復運出境。
5、園區企業自開展業務之日起,應當每年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報核手續。園區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庫。企業有關賬冊、原始數據應當自核庫結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6、進入園區的國內出口貨物尚未辦理退稅手續的,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需要退還出口企業時,園區企業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入園區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並提供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未辦理出口退稅證明,經園區主管海關批准後,可以辦理退運手續,且無需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海關已徵收出口關稅的,應當予以退還。貨物以轉關方式進入園區的,園區企業出具啟運地海關退運聯系單後,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進境貨物未經流通性簡單加工,需原狀退運出境的,園區企業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已辦理出口退稅的貨物或者已經流通性簡單加工的貨物(包括進境貨物)如需退運,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7、除已經流通性簡單加工的貨物外,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因質量、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狀返還出口企業進行更換的,園區企業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入園區之日起1年內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換手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更換的貨物進入園區時,可以免領出口許可證件,免徵出口關稅,但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8、園區企業需要開展危險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儲業務的,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管理、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並報園區主管海關備案。有關儲罐、裝置、設備等設施應當符合海關的監管要求。
通過管道進出園區的貨物,應當配備計量檢測裝置和其他便於海關監管的設施、設備。
9、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聲明放棄的貨物外,園區企業可以申請放棄貨物。
放棄貨物由園區主管海關依法提取變賣,變賣收入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依法變賣後,企業憑放棄該批貨物的申請和園區主管海關提取變賣該貨物的有關單證辦理核銷手續;確因無使用價值無法變賣並經海關核準的,由企業自行處理,園區主管海關直接辦理核銷手續。放棄貨物在海關提取變賣前所需的倉儲等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對按照規定應當銷毀的放棄貨物,由企業負責銷毀,園區主管海關可以派員監督。園區主管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10、因不可抗力造成園區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園區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園區主管海關,說明理由並提供保險、災害鑒定部門的有關證明。經園區主管海關核實確認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⑴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海關予以辦理核銷和免稅手續;
⑵進境貨物損壞、損毀,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園區企業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如不退運出境並要求運往區外的,由園區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園區主管海關核准,根據受災貨物的使用價值進行估價、征稅後運出園區外;
⑶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損壞、損毀,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業進行退換的,可以退換為與損壞貨物同一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的貨物,並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
需退運到區外的,如屬於尚未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如屬已經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按照本條第二項進境貨物運往區外的有關規定辦理。
11、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⑴對於從境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園區企業應當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規定,以貨物進入園區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原價值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⑵對於從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園區企業應當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海關據此辦理核銷手續。
12、園區貨物不設存儲期限。
四對園區與其他監管區域往來貨物的監管
1、海關對於園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繼續實行保稅監管,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但貨物從未實行國內貨物入區(倉)環節出口退稅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轉入園區的,按照貨物實際離境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由轉出地海關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2、園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不徵收進出口環節和國內流通環節的有關稅收。
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4號,此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D. 1、保稅制度如何形成 2、報稅監管意義和特徵

1、保稅制度是指經海關批準的境內企業所進口的貨物,在海關監督下在境內指定的場所儲存、加工、裝配,並暫緩繳納各種進口稅費的一種海關監管業務制度。
保稅制度是隨著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19世紀中後期,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為發展本國對外貿易,鼓勵出口,對生產出口產品的工廠和企業所進口的原材料實行了保稅制度。隨著殖民侵略的擴張,保稅制度被引入殖民地國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殖民地經濟的發展。
20世紀,世界各國為促進和鼓勵本國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的發展競相建立保稅制度,其范圍也從單純加工生產的保稅擴大到包括商業性質的保稅(如轉口貿易貨物的保稅)和進口寄售商品的保稅等。在中國,保稅制度是隨著19世紀資本主義國家對中國的殖民擴張和經濟侵略而發展起來的。1882年,為方便和擴大外國商人對華出口貿易,當時的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英國人R.赫德在上海籌建保稅制度。1888年,第一批保稅倉庫在上海建立,這是中國保稅制度的開始。當時主要是對進口貨物的加工、包裝等進行保稅,隨後逐步擴大到其他工業生產性保稅和商業性保稅。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當時的政治、經濟條件下,保稅制度基本停用。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方針以後,為適應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和改善投資環境的需要,保稅制度逐步恢復,並不斷擴大業務,實行了一些新的保稅形式,已成為中國發展對外經貿往來,擴大出口創匯,吸引外資的一項重要措施。
2、由於具有對進口貨物暫緩徵收應征關稅的特點,保稅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簡化貨物通關手續;減輕企業資金負擔,加快資金周轉;降低出口成本,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吸引外來資金;增加外匯收入等。
3、海關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對保稅貨物實施監管的過程,反映出保稅制度具有批準保稅(或保稅備案)、納稅暫緩、監管延伸、核銷結案的特點。
一、批準保稅
進境貨物可否保稅,要由海關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決定。貨物經海關批准才能保稅進境,這是保稅制度的一個十分明顯的特點。
海關應當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備案)。批準保稅的條件原則上有3條:
·1.不受管制。所謂不受管制,是指申請保稅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受國家貿易許可管制,無須提交相關進出口許可證件。
·2.復運出境。所謂復運出境,是指申請保稅的貨物流向明確,進境儲存、加工、裝配後的最終流向表明是復運出境;而且申請保稅的單證能夠證明進出基本是平衡的。
·3.可以監管。所謂可以監管,是指申請保稅的貨物無論在進出口環節,還是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環節,要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必要時海關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提供擔保,以防止因為某種不合理因素造成監管失控。
為了嚴格審批,海關總署規定了各種保稅貨物審批的程序和許可權。比如保稅倉庫的審批,規定公共型保稅倉庫由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備料型保稅倉庫由直屬海關審批,報海關總署備案;專用型保稅倉庫由隸屬海關受理,報直屬海關審批。
二、納稅暫緩
我們所說的辦理納稅手續,包括辦理征稅手續和減免稅手續。一般進口貨物和特定減免稅貨物都必須在進境地海關或主管地海關辦妥納稅手續(包括辦妥征稅或減免稅手續)後才能提取。保稅貨物在進境地海關憑有關單證冊不辦理納稅手續就可以提取。但是這不等於說保稅貨物最終均可以不辦理納稅手續。
當保稅貨物最終不復運出境或改變保稅貨物特性時,需按貨物實際進口申報情況辦理相應納稅手續。比如加工貿易保稅進口貨物,因故不能復出口,經批准內銷,海關對不能復出口的成品或節余料件等按有關規定對料件進行補稅。至於保稅貨物轉為一般貿易進口,"納稅暫緩"的特點更加明顯。
三、監管延伸
一般進出口貨物,海關監管的時間是自進口貨物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提取貨物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裝運出境止,海關監管的地點主要在貨物進出境口岸的海關監管場所。
保稅貨物的海關監管無論是時間,還是場所,都必須延伸。從時間上說,保稅貨物在進境地被提取,不是海關監管的結束,而是海關監管的開始,一直要監管到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辦結海關核銷手續或者正式進口海關手續為止。從地點上說,保稅貨物提離進境地口岸海關監管場所後,直至向海關辦結出口或內銷手續止,凡是該貨物儲存、加工、裝配的地方,都是海關監管該保稅貨物的場所。
所以,"監管延伸"也是保稅制度的一大特點。
四、核銷結關
一般進出口貨物是放行結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後,由海關審單、查驗、征稅、放行,然後提取貨物或裝運貨物。在這里,海關的放行,就是一般進出口貨物結關的標志。
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海關也加蓋"放行章",也執行放行程序。但是,保稅貨物的這種放行,只是單票貨物的形式結關,是整個監管過程的一個環節。保稅貨物只有核銷後才能算結關。核銷是保稅貨物監管最後一道程序。所以核銷是保稅 制度區別於海關一般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的一個重要的特點。

E. 海關稽查與保稅核查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核查辦法》規定,保稅核查是指海關依法對監管期限內的保稅加工貨物、保稅物流貨物進行驗核查證,檢查監督保稅加工企業、保稅物流企業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保稅業務經營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規定,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對被稽查人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被稽查人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單從定義上看,除了檢查的范圍不同,稽查的范圍、稽查的面更廣以外,就保稅而言,都是對業務經營行為和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檢查監督。正因為如此,如果不能從理論上對二者進行明確的界定,勢必會對海關整體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響,甚至會影響到和諧的關企關系的建立和發展。事實上,二者本質上是有一定區別的。
(一)主體不同。保稅核查由海關保稅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實施核查時,出示海關核查證,無論是對保稅加工業務核查、保稅物流業務核查,還是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核查,都是其實施保稅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稅管理的一種手段、一項措施。海關稽查則由海關稽查部門組織實施,進行稽查時,出示海關稽查證,對保稅業務或監管場所實施稽查,是海關保稅管理活動的延續,是對海關保稅管理活動的補充和完善。
(二)對象不同。保稅核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從事與保稅加工業務有關的企業,只要海關保稅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就隨時可以對保稅加工業務、保稅物流業務或者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經營、管理和納稅情況進行核查;而海關稽查的對象則應該重點是依據舉報或根據年度稽查工作計劃確定的稽查重點經科學遴選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保稅企業,或者是需要驗證稽查的企業。即便是常規稽查,也是重點突出、目標明確的。如果海關稽查在選案上不進行甄別,那麼與保稅核查發生重復,甚至是沖突就在所難免了。
(三)程序不同。保稅核查主要由以下3個環節組成:(1)核查准備:根據需要確定被核查人,編制海關核查工作方案。(2)核查實施:必要時,可以委託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3)核查處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可以採取責令補辦相關手續、責令限期改正和責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擔保等處理方式;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移交稽查、緝私部門依法處理。
海關稽查由以下4個環節組成:(1)稽查准備:選查是稽查准備與核查准備的不同所在。(2)稽查實施:必要時,可以暫時封存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還可以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3)稽查處理:可以補征、追征偷逃稅款,有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4)強制執行。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未按規定補繳稅款的,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違反海關相關規定的,可以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直至做出取消其報關資格的處罰。
由於在管理鏈條中所處的位置和作用不同,可以看出,海關稽查比保稅核查更具強制力。
(四)目的不同。保稅核查是由於保稅管理上的需要對保稅企業的某一稅種、某一納稅事項或某一時點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而海關稽查除驗證稽查外,一般是為打擊偷逃稅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保稅企業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促進保稅企業守法自律,維護海關征管秩序。保稅核查基本上屬於管理性檢查,而海關稽查則屬於後續管理和執法性檢查雙重范疇。事實上,常規稽查、專項稽查和驗證稽查也是一種日常性或專門性的海關監督管理活動,不同的是,它屬於後續管理的階段。
(五)職能不同。保稅核查主要有3項職能:(1)管理職能。保稅核查的作用就是為了更好地發揮保稅監管的效能,為實施保稅管理提供更真實、准確的依據。(2)規范職能。通過實地核查,可以規范企業的進出口管理行為,還可以為企業提供管理咨詢。(3)增收職能。通過核查,可以把漏征和少征的稅款補征回來。其中,管理職能是保稅核查的最主要職能。
海關稽查主要有5項職能:(1)防範職能。開展海關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範走私違法行為的發生,它是保稅管理的延續、補充和完善。(2)威懾職能。通過對關稅和其他違法行為的查發,可以對那些心存僥幸、有潛在違法動機的保稅企業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職能。通過稽查可以發現保稅監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管理的措施建議,促進保稅監管水平的提高。(4)增收職能。海關稽查可以作為堵塞稅收漏洞的一道有效防線,追補偷逃稅款,減少稅收流失。(5)規范職能。通過實地稽查或日常監控,驗證企業守法狀況或貿易安全情況,動態監控企業進出口活動,規范企業內部管理,促進企業守法自律。其中,防範和威懾職能應該是海關稽查的最主要職能和最基本職能。
(六)時間不同。保稅核查一般是在手冊核銷期或海關監管期內,核銷後或海關監管期結束後即視為工作結束;而海關稽查除在保稅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開展工作,並作為重點外,如發現偷漏稅等違法、違規嫌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手冊核銷後或者超過海關監管期限3年內,仍然可以依法檢查、追繳稅款及做出其他處理。海關稽查的建立,延伸了海關監管的時間和空間。

F. 保稅監管場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有什麼不同

二者本質上是抄有一定區別的。

(一)主體不同。保稅核查由海關保稅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實施核查時,出示海關核查證,無論是對保稅加工業務核查、保稅物流業務核查,還是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核查,都是其實施保稅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稅管理的一種手段、一項措施。

海關稽查則由海關稽查部門組織實施,進行稽查時,出示海關稽查證,對保稅業務或監管場所實施稽查,是海關保稅管理活動的延續,是對海關保稅管理活動的補充和完善。

(二)對象不同。保稅核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從事與保稅加工業務有關的企業,只要海關保稅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就隨時可以對保稅加工業務、保稅物流業務或者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經營、管理和納稅情況進行核查;而海關稽查的對象則應該重點是依據舉報或根據年度稽查工作計劃確定的稽查重點經科學遴選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保稅企業,或者是需要驗證稽查的企業。

即便是常規稽查,也是重點突出、目標明確的。如果海關稽查在選案上不進行甄別,那麼與保稅核查發生重復,甚至是沖突就在所難免了。

G. 海關監管區包括哪些地方

海關監管區域一般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專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屬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截至2012年11月,我國已批准在27個省區市設立110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有六種模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 包括珠海跨境工業園區 ,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進口保稅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分為A型和B型)這三種模式屬於保稅監管場所。
基本特徵:
一是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范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二是採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准有嚴格的標准,
三是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徵;
四是都具備保稅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稅政策。

H. 武漢有哪些保稅物流貨物監管區域

保稅物流相關簡介

保稅物流園區(Bonded Logistics Park, BLP)

定義:保稅物流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功能
(一)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二)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三)進出口貿易,包括轉口貿易;
(四)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
(五)國際中轉;
(六)檢測、維修;
(七)商品展示;
(八)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天津保稅物流園區除了在傳統意義的保稅區的保稅功能以外的最突出的政策特色為如下三點:

國內貨物進入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對出口到報稅區的國內企業可以實行退稅(不必等貨物真正裝船離港後才能返回關單退稅聯);
B. 園區內貨物內銷按貨物進口辦理報關手續、貨物按實際狀態征稅;貨物不可以更改初始入區的狀態(稅號不變)但可以更改包裝和標志;
C. 園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到保稅區海關稽查可辦理海關備案手續後,自由轉換貨物所有權或在園區內的不同貨物存放地。

保稅物流中心(Bonded Logistics Center)
定義:保稅物流中心是指封閉的海關監管區域,並且具備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兩種。A型保稅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B型保稅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功能
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全球采購和國際分撥、配送;
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業務;
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
定義:經海關批准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功能
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轉口貨物;
外商暫存貨物;
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出口監管倉庫(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定義: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

功能
出口監管倉庫分為出口配送型倉庫和國內結轉型倉庫。
出口配送型倉庫是指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國內結轉型倉庫是指存儲用於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通常結合著保稅倉庫來用,一般把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合二為一,統稱叫做「兩倉」,即一出一進。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屬於同一范疇,主要應用於加工貿易企業當中,加工貿易企業在應用保稅這一概念的過程中是非常豐富的,主要有五種加工保稅模式,一是通常所說的「兩頭在外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國外,加工在國內;二是「兩頭在內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國內,當然加工也在國內,只是來源都是加工貿易公司;三是保稅內銷,四是非保外銷,五是委託加工。關於出口監管倉庫,局限的范圍非常小,一是主要用於出口,二是倉庫內不允許流通加工,三是倉庫容量有限,四是涉及面也比較窄,五是退稅一般要求為實際離境。
保稅區(Duty—free Zone)
定義:經主權國家海關批准,在其海港、機場或其他地點設立的允許外國貨物不辦理進出口手續即可連續長期儲存的區域。
保稅區(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亦稱保稅倉庫區。這是一國海關設置的或經海關批准注冊、受海關監督和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
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封閉管理,是目前我國開放層次最高、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國家開放金融、貿易、投資、服務、運輸等領域的試驗區和先行區。其功能和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復》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國外貨物入區保稅,貨物出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國內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保稅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該區以國際中轉、國際采購、國際配送、國際轉口貿易和保稅加工等功能為主,以商品服務交易、投資融資保險等功能為輔,以法律政務、進出口展示等服務功能為配套,具備生產要素聚散、重要物資中轉等功能。

保稅港區 (Bonded Port)
定義: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保稅港區的功能具體包括倉儲物流,對外貿易,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國際中轉,檢測和售後服務維修,商品展示,研發、加工、製造、港口作業等九項功能。
保稅港區享受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相關的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主要為:國外貨物入港區保稅;貨物出港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國內貨物入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保稅港區疊加了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稅收和外匯政策,在區位、功能和政策上優勢更明顯。

稅收政策

保稅港區享受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相關的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主要稅收政策為:
1,國外貨物入港區保稅
2,貨物出港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
3,國內貨物入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
4,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
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利用外資、發展出口導向工業、擴大對外貿易而設立的以製造、加工或裝配出口商品為主的特殊區域。

I.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模式分類

模式分類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有六種模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 包括珠海跨境工業園區 ,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進口保稅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分為A型和B型)這三種模式屬於保稅監管場所。

基本特徵

1、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范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2、採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准有嚴格的標准,

3、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徵;

4、都具備保稅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稅政策。

(9)保稅監管場所擴展閱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

企業注冊備案流程

(一)企業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二)經辦人員初審;

(三)科長復審;

(四)報關長審批;

(五)向企業核發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及自用物資手冊;

(六)企業申領企業編碼;

(七)正式業務開展。

企業注冊備案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一)中資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復印件(股東簽字);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驗資報告正本(附銀行進帳單)。

8、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

1、管委會批復、批准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合同(復印件)(獨資企業不要合同);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為外籍或港澳台籍的須有委託書及被委託的國內主管經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需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進口合同或來料加工合同一式兩份;

3、初次申請需遞交租房協議或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復印件並經過海關人員驗廠;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中期補稅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製成品內銷補稅申請;

2、製成品單耗表;

3、製成品折算原材料明細表;

4、進口原材料入區報關單;

5、內銷合同、發票、箱單;

6、內銷貨物所對應監管條件的相關憑證;

7、國產料件入區單據(製成品全部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除外);

8、製成品分攤製造費用明細表(製成品使用國產料件的除外);

9、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手冊核銷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企業核銷報表;

2、加工貿易手冊;

3、進口原材料保稅入區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4、製成品返銷出口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5、製成品中期補稅通知書、報關單、稅單;

6、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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