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八條
有這個可能,以前還推行先一部分富起來,再帶動所有人富強。
其實都要靠自己的努力,靠富人帶動窮人是不可能的。富人只會給有能力的人這個機會的。
❷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應該包括哪些基本制度
第一條 網吧實行實名上網刷卡及登記制度,網民在網吧上網必須出示有效證件。網吧網管人員不得私自卸載安全管理軟體。
第二條 網吧上網使用者不得利用網吧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反犯罪活動。
第三條 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 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 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 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 其他違反憲法和行政法規的。
第四條 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 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或者使用計算機網路資源的活動;
(二)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三)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五條 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利用網吧開辦經營或代理國家尚未開辦的或未獲准經營的電信業務。
第六條 網吧工作人員對上網使用者進行監督,發現違反上述規定,應予以制止,並停止其上網和查閱;對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應向公安部門舉報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條 保證線路暢通,設備正常運行,為網民提供良好的上網環境。
第八條 網吧設立安全管理員和技術維護人員,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上崗。
第九條 網吧配備滅火器、消防栓等設施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條 嚴格遵守《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通信行管等上級組織的監督。
❸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是法律法規嗎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不是法律法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是於200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發的行政法令、授權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或下發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法律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❹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對於網吧營業時間嚴格限定於幾小時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拓展: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是為了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制定的法規。2002年9月29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3號發布,自2002年9月29日起實施。
2、根據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❺ 制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目的是什麼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參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1條。
❻ 最新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未滿18周歲 不得進入網吧。這是規定 因為現在都是 實現 身份證打卡 上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18周歲一下都是未成年人)
❼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釋義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解讀 2006-1-19 為了滿足網民通過網吧上網的巨大需求,同時對管理混亂、經營無序、事故不斷的網吧進行監管,國務院於2002 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其內容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相比更為嚴厲。條例明確了審批、管理許可權,強化了經營者的責任和管理要求。具體如下: 首先,設立網吧的要求更為嚴格。條例規定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按照工商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而不包含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必須規范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等企業組織形式。這就意味著設立要求的提高。對於設立條件,條例除了規定設立網吧所必須具備的資金、場所、設備、人員及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外,還授權文化部制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准,並授權文化部及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制定網吧總量和布局要求。這些規定都反映了政府從嚴控制的意圖,通過實施上述規定,個體網吧和規模較小的網吧都將被淘汰,這為政府部門加強監管創造了條件。 其次,條例調整了審批機構,明確了審批程序。按照原辦法,設立網吧須先向公安、文化部門申請批准文件,再向電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然後辦理工商登記。條例改為先向文化部門申請籌建,完成籌建後,向公安部門申請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再向文化部門申請最終審核,由文化部門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最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也就是說網吧的設立審批權將由電信部門變更為文化部門。 再次,網吧須對未成年人說不。網吧雖然為青少年獲取新知識、開拓視野提供了便利,但是其對青少年的負面作用也不可小視,青少年沉迷於網吧、接觸不良信息等成了家長和校方的一大心病。以前的管理辦法都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設定了一些限制條件,但是效果不佳。條例因此讓網吧對未成年人關門。條例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並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而且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四,條例著重強調了網路安全。上網者在網吧接觸、傳播有害信息始終是管理部門監管的重點,為此條例規定: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不得進行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黑客等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經營單位還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述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上述規定雖能保障網路安全,而消費者的隱私權卻將因此受到嚴重侵犯,由於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讓其接觸消費者隱私甚至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消費者還能在網吧使用電子郵件、進行網上交易嗎?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其他有效辦法以維護網路安全。此外,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採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這樣就從技術層面減少消費者接觸有害信息的可能性。 第五,條例還規定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路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❽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對於網吧營業時間嚴格限定於幾小時之幾小時
《互聯網上抄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對於網吧營業時間有著明確的規定,即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8)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