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察事項
『壹』 監察人員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迴避
行政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辦理監察事項的迴避,是指監察人員不得參與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監察事項。根據本條的規定,監察人員實行迴避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另一種是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利害關系」是指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各種關系。
迴避的提出有以下幾種情況:(1)監察機關發現其工作人員具備迴避條件,應不安排有關人員辦理監察事項,已做出安排的,要做調整。(2)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認為自己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主動提出迴避。(3)被監察的部門、人員認為承辦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具備迴避條件,有權提出申請,要求更換承辦人。(4)檢舉人、控告人、申訴人以及與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監察人員是否迴避,最終應由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監察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人審查後決定。監察人員在辦理監察事項過程中,凡涉及到與本人或者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自行申請迴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決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應迴避的監察人員必須服從決定
『貳』 機關可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嗎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叄』 監察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監察制度如何你指的是行政監督的話,那包括行政體制內部監督和外部回監督兩大類
答1.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與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的行政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實施的行政監督。
2.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團體(工、青、婦等)、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以及新聞媒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
3.內部監督可以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兩類。
內部專門監督,主要是指政府專設的監督機構實施的行政監督以及各類專業性行政監督。包括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物價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專業性行政監督。
內部非專門監督,包括上下層級監督,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按行政隸屬關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進行直線監督;平行部門監督,即政府職能部門就其所轄事務,在自身許可權與責任范圍內對其它相關部門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