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壹』 新修訂的《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有些啥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最新修訂)
7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修訂重點有哪些?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將會受到哪些處罰?昨天下午,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財經委、省法制辦、省安監局聯合舉行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施行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馮明出席發布會並作有關介紹。
安全生產工作由誰來負責?
《條例》對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作了規定。
《條例》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分管行業、領域領導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職責。
該條規定還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此外,《條例》第三條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哪些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根據我省實際,《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作了明確。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單位,應當結合從業人員數量,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一定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同時,《條例》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對於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物品應遠離哪些場所?
《條例》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之間的安全距離和有關規劃也做了規定。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場所與居民區(樓)、學校、醫院、車站、碼頭、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哪些是安全生產重點檢查的范圍?
《條例》還對安全生產重點檢查的范圍作了明確。其中包括礦山、危險物品、油氣管道、建築施工、交通運輸、船舶修造或者拆解、海上作業等危險性較大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密集的生產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的生產經營場所;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一年內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被舉報、投訴的生產經營單位。
怎麼建立安全生產信用體系
《條例》還強化了安全生產信用制度的功能。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並將有關情況記入該單位信用信息。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金融機構等單位推進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分類管理和信息資源共享,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協同監管、聯合懲戒。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設工程安全、油氣管道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未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准化運行體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的安全生產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保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問題,並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具體任務和職責分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予以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同級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對其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港口、建設、質量技術監督、漁業、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環境保護、水利、旅遊等部門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分管行業、領域領導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綜合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分管行業、領域工作職責的同時,具體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每年六月為安全生產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等從業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並創新輿論監督形式,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八條 有關協會組織應當根據行業特點,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咨詢等服務,強化行業自律,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有關協會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制定、修改安全生產地方標準的建議。鼓勵安全生產標准起草單位邀請有關協會組織參與標准制定、修改。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得使用國家和省公布的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技術。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二)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督辦本單位事故隱患治理;
(四)定期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每年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嚴於本條例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二)參與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的安全風險評估和設備的安全性能檢測;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危險作業、可燃爆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將履職情況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考核時間少於本條例規定的,從其規定。考核不得收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的,不得收費。鼓勵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遠程培訓活動。
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協調考核和培訓計劃,避免重復考核和培訓。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包括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由從業人員本人核對並簽名。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文字、圖像等方式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裝備物資的落實、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並落實下列措施:
(一)制定並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措施並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定期對有關場所進行風險辨識和安全評估;
(四)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測監控並建立預警預報機制,定期對安全設備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驗、檢測以及維護保養,確保正常運行;
(五)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載明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數量、危險危害特性、應急措施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以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重大危險源經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備案部門核銷。
第十七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由實施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部門在實施相關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時,查驗經驗收的安全設施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有限空間作業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以及臨近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線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並落實下列措施:
(一)作業前完成作業現場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分析、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以及相關內部審簽手續;
(二)確認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質或者技能,身體狀況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告知作業人員危險危害因素、安全作業要求和應急措施;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採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並撤出作業人員;
(五)執行國家和省其他有關危險作業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或者產生可燃爆的粉塵、氣體、液體等爆炸性危險物質的,應當保證作業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電氣設備以及通風除塵、防靜電、防爆等安全設施,符合國家相關防燃爆標准要求,並落實下列措施:
(一)執行爆炸性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定期對電氣設備和通風除塵、防靜電、防爆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
(三)按照規定控製作業場所爆炸性危險物質的存放數量;
(四)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
(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措施培訓。
第二十條 使用機械沖壓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標准要求,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並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從業人員發現所操作的機械沖壓設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權停止作業並報告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十一條 取得不帶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引導礦山、危險物品、建築施工、交通運輸、海上作業等危險性較大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計入生產經營單位的成本。
……………………………………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貳』 浙江省建築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數量要求是什麼
三類復人員指的是A類企業主要制負責人(需2人,正常情況下是企業法人和技術負責人),B類項目負責人(按照企業所有資質中項目經理數量要求最高的辦理,比如你是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三級那麼就需要10個項目經理辦B證),C類安全員(任意3人均可)。
『叄』 誰有浙江省安全生產知識考試用書(法律法規)的電子版呀 有的直接發送至我的郵箱[email protected] 謝謝
安全工程師考試教材 從2011年開始就沒有變化過 現在考試也不怎麼依靠教材了 你可以到我們網站看相應的資料和視頻課件 加油吧
『肆』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和各市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省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督促、檢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我省布置的安全生產工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工作政策;擬訂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制定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標准,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參與研究省級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省安全生產信息;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承擔全省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管理中央在浙、省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與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負責全省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工作。
(九)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相關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十)依法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工作(以下簡稱「三同時」)。
(十一)負責制定全省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技術示範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指導有關協會、學會的業務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伍』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8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定和制度;承擔局機關文電、政務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提案和建議以及行政後勤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組織起草局機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報告;負責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省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擬訂年度全省安全生產考核指標,組織考核並通報執行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承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重要活動,督促、檢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參與有關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的查處情況;承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策法規處。研究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研究安全生產監管政策;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和標准;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方面的行政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指導推行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規劃科技處。組織擬訂全省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工作。
(四)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處(掛統計處牌子)。組織擬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的規程、標准;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監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承擔安全生產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事故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和預警信息;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
(五)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依法監督管理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開采和輸送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實施「三同時」工作情況;負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關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安全標准化的實施工作。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葯、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實施「三同時」工作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的准入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關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安全標准化的實施工作。
(七)綜合安全監督管理處。依法監督檢查機械、冶金、有色、建材、輕工、電子、紡織、煙草、食品、電力、電信、貿易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實施「三同時」工作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安全標准化的實施工作。
(八)人事培訓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組織、指導、管理有關安全資格的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陸』 浙江省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信息管理系統怎麼進入
浙江省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信息管理系統怎麼進入
下面入口。
http://bzh.zjsafety.gov.cn/loginAction!initChange.action
『柒』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有哪些亮點
新修訂的《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呈現「細、實、新、長、嚴」五方面特色亮點
2016年8月1日,新修訂的《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正式施行了。10年來首次修訂的《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在我省貫徹落實安全發展觀念、推進依法治安新征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統覽新《條例》全文,「細、實、新、長、嚴」五方面特色亮點明顯。 細化量化增強操作性。安全生產「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耳熟能詳,但具體怎樣才算落實到位,沒有具體細化。《條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並對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三個必須」也提出了具體要求。此外,《條例》進一步理順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機制,釐清了綜合監管、直接監管、行業監管的關系,有利於消除安全生產監管盲區;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教育培訓考試、隱患排查治理量化標准,抓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更加具體化、數字化。 求實體現浙江特色。《條例》充分體現了「管用、實用」要求,上位法已有的規定不重復,專項法規已明確的要求不統括,力求解決實際問題、體現浙江特色。為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緩解基層安全生產執法面臨的任務重、人手少等現實難題,《條例》賦予基層監督檢查權,規定鄉鎮政府以及街道、開發區(園區)等要制定實施年度檢查計劃;針對我省船舶修造與拆解行業快速發展帶來的問題,《條例》對該類企業的安全管理要求,也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外,在將個體工商戶明確列為《條例》適用對象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創新彰顯改革成效。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是我省近年來尋求破解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難題的探索,有利於推動實現政府安全治理能力現代化,已取得初步成效,並被列入今年中央深化改革重點的工作內容之一,《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此外,《條例》首次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誠信體系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月宣傳教育活動等作了銜接和明確。 合力構建長效機制。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聚焦難點重點和薄弱環節,《條例》專門列條細化部門職責分工、明確監管措施、建立聯合檢查機制等,協作構建港口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為強化危險化學品從生產、經營、儲存到使用、廢棄處置的全生命周期監管,《條例》明確建立上下聯通、橫向共享的全省統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消除信息孤島,明確信息錄入、核實、維護主體,推進信息共用共享,實現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監督管理。 嚴格樹立法規權威。《條例》修訂堅持「重典治安」原則,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成本。《條例》對違法行為設置了相應的處罰條款,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增加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實行單位、個人「雙罰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可作出行政處罰。針對基層反映較多的部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的問題,《條例》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相關行政執法提供了完備的法律依據。
『捌』 浙江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
1、首先,如果已經與原單位正常解除勞動合同,原工作單位是不允許扣押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可以向願意單位索回,如果對方不同意強制扣押,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起訴對方。
2、如果特種作業操作證,被原單位遺失或損壞,可以到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審核後給予補發。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
(1)第三十六條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2)第二十條規定: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4、特種作業操作證,可通過國家安監局培訓中心_證書查詢進行查詢。
(8)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擴展閱讀: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
1、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2、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3、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2)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3)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4、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