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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30 00:43:42

㈠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有哪些

食品添加劑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有如下幾種:
在安全性評價和標准方面,有《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GB2760)。

在生產環節,有《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在流通環節,有《關於進一步加強整頓流通環節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對流通環節食品用香精經營者進行市場檢查的緊急通知》。

在餐飲服務環節,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規范》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制度》,嚴格規范餐飲服務環節食品添加劑使用行為。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有: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

㈡ 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如何監督執行

1、確保制度作用有效發揮領導者要起帶頭作用。中國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發代首」樹立遵守制度的榜樣。領導嚴格遵守了,自然會對員工產生影響。一個合格的領導就是要嚴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嚴格要求自己,從自身做起,才能領導他人,員工才會心服口服,才會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員工都是這樣的心裡,他們覺得領導做不到的,憑什麼來指揮自己呢?有這樣的心裡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領導一定要嚴格遵守制度,這樣才能使員工遵守。同時要將制度的完善和執行作為公司的一項基礎工作,長期關注。
2、提高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通過對實際工作的了解,認真徵求廣大員工的意見,並開展制度討論。同時各部門之間要加強聯系,做到所訂制度具有統一性、互補性。制度出台後要相對穩定。對確實不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陳規,該及時修訂、完善或廢除的,要堅決取締舊制度,確保制度不脫離實際。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實施,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學合理,要讓員工能接受,連員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執行下去嗎?這樣就是無效制定呢,所以呢,企業在做每項決定的時候,一定要讓員工可以接受,這樣很利於企業管理。
3、營造自覺遵守制度的氛圍執行制度時,應加強指導和幫助,及時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應把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學習內容,同時還應將員工對制度的掌握程度作為對員工考核的重要內容,激勵員工自覺學習制度。在加強制度學習時還應運用發生的諸多違規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認識不執行制度對集體和個人所造成的危害,從而自覺遵守制度,營造良好氛圍。企業的制度一定要讓員工明白,這樣的制度對他們自身有什麼好處,可以作為他們的績效,直接影響他們自身的利益,這樣他們就會嚴重遵守和執行了呢。
4、加強制度執行情況跟蹤在執行制度過程中,還應建立部門之間、員工之間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發現違規情況及時舉報,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知情不報者,也應給予相應處罰。同時,部門要對各部門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執行力。制度的執行也要定期的進行檢查的呢,不是每項制度都可以執行下去的呢,要先實際運用,然後看在企業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執行下去的呢,這也是個磨合期,要看執行的情況,要看在企業有沒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蹤,了解詳細情況。
END
注意事項
企業制度是每個企業不可缺少的,不是所有的制度的都是適合企業的呢,要考察要適應的呢,一項制度的出台,管理者一定要保證他順利進行,要提到制度的執行力,如果沒有執行力,那制度就是空談。

㈢ 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如何監督執行

步驟/方法
1、確保制度作用有效發揮領導者要起帶頭作用。中國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發代首」樹立遵守制度的榜樣。領導嚴格遵守了,自然會對員工產生影響。一個合格的領導就是要嚴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嚴格要求自己,從自身做起,才能領導他人,員工才會心服口服,才會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員工都是這樣的心裡,他們覺得領導做不到的,憑什麼來指揮自己呢?有這樣的心裡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領導一定要嚴格遵守制度,這樣才能使員工遵守。同時要將制度的完善和執行作為公司的一項基礎工作,長期關注。
2、提高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 通過對實際工作的了解,認真徵求廣大員工的意見,並開展制度討論。同時各部門之間要加強聯系,做到所訂制度具有統一性、互補性。制度出台後要相對穩定。對確實不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陳規,該及時修訂、完善或廢除的,要堅決取締舊制度,確保制度不脫離實際。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實施,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學合理,要讓員工能接受,連員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執行下去嗎?這樣就是無效制定呢,所以呢,企業在做每項決定的時候,一定要讓員工可以接受,這樣很利於企業管理。
3、營造自覺遵守制度的氛圍 執行制度時,應加強指導和幫助,及時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應把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學習內容,同時還應將員工對制度的掌握程度作為對員工考核的重要內容,激勵員工自覺學習制度。在加強制度學習時還應運用發生的諸多違規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認識不執行制度對集體和個人所造成的危害,從而自覺遵守制度,營造良好氛圍。企業的制度一定要讓員工明白,這樣的制度對他們自身有什麼好處,可以作為他們的績效,直接影響他們自身的利益,這樣他們就會嚴重遵守和執行了呢。
4、加強制度執行情況跟蹤在執行制度過程中,還應建立部門之間、員工之間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發現違規情況及時舉報,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知情不報者,也應給予相應處罰。同時,部門要對各部門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執行力。制度的執行也要定期的進行檢查的呢,不是每項制度都可以執行下去的呢,要先實際運用,然後看在企業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執行下去的呢,這也是個磨合期,要看執行的情況,要看在企業有沒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蹤,了解詳細情況。
END
注意事項
企業制度是每個企業不可缺少的,不是所有的制度的都是適合企業的呢,要考察要適應的呢,一項制度的出台,管理者一定要保證他順利進行,要提到制度的執行力,如果沒有執行力,那制度就是空談。

㈣ 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制度簡介

機構與職責 
1、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2、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工作的實施細則。 
3、編制並實施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的規劃、計劃。 
4、實施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任務。 
5、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和環境保護設備運行管理制度,確保環境保護設施安全、穩定、連續運轉。並對污染排放及環保設施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6、負責污染源監測和環境保護統計。 
7、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 8、建立環境保護技術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並與經濟利益掛鉤。 9、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

㈤ 管理監管制度有那些

良好的人事制度包括:是關於用人以治事的行動准則、辦事規程和管理體制的總和。廣義的人事制度包括工作人員的選拔、錄用、培訓、工資、福利、監督、退休與撫恤等各項具體制度。狹義的人事制度指國家公務人員的任用、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范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西方國家一般稱為文官制度,中國古代稱為官吏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稱為人事制度,又稱幹部制度。它是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政權建設、組織建設的理論同中國革命和建設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其基本原則是:黨管幹部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計劃指導統籌安排的原則,任人唯賢、合理使用、用其所長的原則。其發展分為3個階段: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都建立了人事管理機構,形成了吸收錄用、調配任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大中專畢業生分配派遣以及工資福利、退休退職等制度,制訂了一些成文的人事法規,奠定了中國人事制度初步的基礎。 ②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間的10年。各級人事管理機構被沖垮,人事管理十分混亂,人事制度遭到嚴重破壞。 ③1976年10月以後,特別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馬克思主義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組織路線的重新確立,人事管理機構得以恢復,人事管理工作逐漸正常,人事制度在經濟改革的帶動下開始改革,向科學化、法制化、現代化的方向發展。 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逐步建立健全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啟動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不斷摸索路子、積累經驗。2000年以後,隨著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開招聘的正式開展,以及崗位管理的逐步實施,改革逐漸加速。 目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並將日益規范。 改革已觸及深層次的矛盾 1995年的鄭州會議拉開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的序幕。2000年,黨中央下發的《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針對事業單位用人機制不靈活、效率不高、存在實際上的幹部身份終身制等弊端,提出了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同年,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了改革的具體要求,對改革進行了部署。2002年,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為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 近年來,人事部先後出台了關於試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解釋、公開招聘暫行規定、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聘用合同範本等政策文件,進一步規范了改革。在改革實施過程中,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了科研、衛生、高校、中小學、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事業單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積極配合行業體制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全國各地區各部門也都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改革的政策措施和辦法,穩步推進改革。 截止到2006年9月底,全國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單位占事業單位總數的51%,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占事業單位人員總數的59%。通過改革,逐步改變了按照管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辦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做法,淡化了身份,強化了崗位,轉換了機制,增強了活力,調動了事業單位各類人才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了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改革的深化,改革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也更加復雜,觸及到深層次的矛盾。 首先是事業單位轉換用人機制的任務還很艱巨。比如,進人方面尚存在進人不公開不透明、向事業單位亂塞人的問題;在管理上,聘用合同還沒有真正成為確定人事關系的依據;崗位管理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出口政策不完善,出口不暢;人事監管方面也缺乏對事業單位用人的監督管理手段。 其次,事業單位人事法制建設亟待加強。目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急需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加強規范,同時,人事管理的單項政策規定也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 再次,改革發展不平衡。從全國情況看,有的省、市聘用制度已經全面推開,一些地方已超過80%;有的還處在試點階段。即使在同一地區,也不平衡,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地處偏遠的事業單位和鄉鎮所屬的事業單位改革相對滯後。 最後,整體改革需要配套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也需要與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機構編制、社會保障和財政體制等領域的改革相配套。 制度建設有步驟分階段進行 事業單位層次不一、類型多樣、隊伍龐大,截至2005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萬個,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超過3035萬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1983.7萬人,占事業單位總人數的66.4%,佔全國國有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2%,佔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47.3%。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難度和復雜程度不難想像。因此,下一步改革將在繼續堅持試點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時,大力加強制度建設。目前,人事部正在積極研究制定包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十幾個配套文件在內的制度規定,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和完備的法規體系。 在人員進口上,實行公開招聘。人事部已經出台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規定》,對公開招聘的范圍、條件、程序、許可權、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改變目前事業單位進人不規范、不嚴格的狀況,擴大選人視野,提高人員素質。 在人員管理上,推行崗位管理,包括規范崗位設置,實施競聘上崗,完善考核獎懲,實行合同管理。 在人員出口上,完善退出機制。主要是建立與聘用制度相配套的、保證人員正常流動的解聘辭聘制度,在解決社會保障基礎上暢通人員出口,形成正常的人員退出機制。 在人事監管上,在事業單位建立起人員總量、結構比例、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起宏觀管理、政策監管和個案爭議處理相結合的監管機制。 在此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有步驟、分階段進行,通過先行試點、全面推開、深化完善等改革過程,逐步實現改革的目標。要特別注意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並充分依靠群眾,單位的改革方案要廣泛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使整個改革平穩推進。 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為突破口 聘用制度是我國事業單位的一項基本用人制度,要求在人事管理方面做到按需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酬、合同管理,這些制度目標需要通過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來實現。這也是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明確規定。 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須不斷擴大實行聘用合同制度單位和人員的比例,把聘用合同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據,建立起以合同管理為基礎的用人機制。事業單位各種形式的用人都要簽訂聘用合同,做到同工同酬、一視同仁。 積極探索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度的辦法,實行長期聘用與短期聘用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用人辦法。有條件的單位可積極探索採用項目聘用、人才派遣等新型用人方式,搞活用人機制。對關鍵崗位、骨幹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實行長期聘用,以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分階段積極推進。 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新型用人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實行聘用制度的內在要求,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踐的迫切需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員)、工勤人員都要實行崗位管理。 崗位設置是崗位管理的重要環節,是順利實施崗位管理、實現事業單位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逐步打破職務終身制的前提和基礎。科學設崗既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的改革也對制定崗位設置規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確定,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將崗位作為確定工資的主要因素,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將為實施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供依據和基礎。 為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人事部下發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及《〈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還在與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崗位設置管理的行業指導意見。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的要求,規范崗位設置管理,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開展崗位設置工作,從本單位工作需要出發,科學合理地設置不同等級的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優化崗位梯次結構,使崗位管理成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借鑒經驗實現改革目標 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於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有利於建立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有利於調動人才的積極性。要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的部署,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重點,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堅持整體推進與分行業實施相結合,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並積極促進綜合配套改革。改革重在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壯大,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 回顧幾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有四條經驗值得借鑒堅持: 第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不是簡單地減少人員,減輕財政負擔,更重要的是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第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特點。事業單位專業化公共服務的特點,決定了其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應不同於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公共服務的特點又決定了其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應不同於企業。因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既要區別於黨政機關,也要區別於企業,必須遵循事業單位的規律和特點,建立有別於機關和企業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堅持分類指導。我國的事業單位數量大,類型多,涉及的領域廣。要根據不同事業單位的性質和職能,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層級事業單位的特點,分類推進改革。要緊密配合行業體制改革,及時跟進人事制度改革,把全面推行與分行業實施結合起來。 第四,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做到積極穩妥。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革、體制機制的重要轉變,利益關系的重大調整。我們既要積極推進改革,又不能急於求成、一蹴而就。要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積極穩妥,逐步深化,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正確把握改革力度、發展速度、群眾承受程度的關系,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參考資料: http://ke..com/view/1368099.html?wtp=tt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㈥ 行吊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准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後)
第八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許可權辦理注銷手續,並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後,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鬥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周應檢查下列檢查: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㈦ 衛生監督管理制度

我國正在推行的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是對我國食品衛生監管理念的一次更新,和一項重大的制度改革。

㈧ 是否有管理制度的監督保障機制

長效管理機制是一種新的管理機制,理解長效機制,要從「長效」、「機制」兩個關鍵詞上來把握。機制是使制度能夠正常運行並發揮預期功能的配套制度。
它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要有比較規范、穩定、配套的制度體系;二是要有推動制度正常運行的「動力源」,即要有出於自身利益而積極推動和監督制度運行的組織和個體。機制與制度之間有聯系,也有區別,機制不等同於制度,制度只是機制的外在表現。
長效管理機制主要包含:強化組織領導機制、強化激勵監督機制、健全經費保障機制、明確建立制度的范圍,確定製度的類別,理順制度的結構,全面清理各級各項工作制度和規定,對一些過時的要廢止,以不斷完善和制訂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管理制度等。

㈨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什麼樣的監督管理制度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函〔2002〕282號)要求,為切實實施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各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貼(印)食品市場准入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一、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領導全國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制定並公布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2.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式樣及使用辦法,統一印製《食品生產許可證》;
3.負責受理並審查有特殊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4.審核批准並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5.負責統一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6.負責制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取得資格的程序及管理規定,並審定省級以上(含省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7.統一公告承擔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和撤銷《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等有關信息;
8.負責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對無證生產銷售違法行為的查處,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9.統一編制管理軟體,建立食品市場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負責本轄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1.組織開展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等的宣傳貫徹工作;
2.審定本轄區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市(地)級、縣級檢驗機構,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3.組織開展《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培訓工作;
4.組織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並組織審查企業生產必備條件;
5.負責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結論的審核、匯總,統一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6.組織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7.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8.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9.受理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三)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統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組織轄區內有條件的檢驗機構申請承擔食品委託檢驗工作;
2.指導、監督經批准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開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組織審查組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負責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5.負責實施對食品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6.組織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7.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四)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具體安排下,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專項調查;
2.在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組織下,參加申請取證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
3.本地經濟比較發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較多、食品質量檢驗能力較完備的縣級檢驗機構,可以提出承擔食品委託檢驗工作的申請,經市(地)局推薦、省局審批後,在批准范圍內承擔食品委託檢驗工作;
4.負責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
二、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的制定和公布
(一)國家質檢總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食品制定《目錄》,分期分批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1.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
2.對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構成的危害程度較高;
3.存在較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
4.有必要實行食品市場准入制度的。
(二)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定期公布實施市場准入制度的食品《目錄》。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結合各地實際,於每年年底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納入《目錄》食品的建議。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調查登記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進行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登記。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開展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調查登記工作。填寫統一的《食品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專項調查表》(附一),並按照統一的計算機管理軟體,匯總調查情況,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檔案。
四、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必備條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持有衛生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
(三)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四)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五)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無毒、無害,符合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有關規定。
(六)必須按照合法有效的產品標准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准以及企業明示採用的標准和各項質量要求。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必須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並持證上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沒有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傳染病和其他疾病。
(八)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必須委託符合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並簽訂委託檢驗協議。
(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從原材料進廠到產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管理,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實行質量否決權。
(十)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和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保持清潔,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十一)食品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用於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無毒、無害,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強制性標准要求。
2.食品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簽)標準的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使用的標簽,必須符合本項規定。
3.出廠的食品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志。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也可以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證申請。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凡具有營業執照的,必須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隸屬於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並有營業執照和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必須獨立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的生產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註明。
(三)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其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二),並提交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企業廠區布局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注有關鍵設備和參數)各1份,企業產品標准1份,企業質量管理文件1份。
(五)企業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並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分別填寫申請書一式兩份。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審查
(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部署,統一組織實施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審核審查結論等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確定省與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申請和審查企業的工作分工,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企業的申請及審查工作必須按照本規定及《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
(三)省、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審查組,並對審查組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組應當由具有相關專業能力、取得審查員資格的人員組成。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查組成員一般由3人組成。
審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與企業利益有關者應當迴避。
(四)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組完成書面材料審核工作並通知企業。書面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附三)。書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並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五)對於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審查組和產品檢驗機構,在7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和對企業生產食品的抽樣檢驗。
審查組對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進行現場審查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審查組完成審查工作後,應當盡快將審查情況報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六)以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其所有生產廠點都應當進行審查,並且每個生產廠點全部達到要求後,方可給予審查合格的結論。
(七)對於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注冊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評審的企業,審查組在進行現場審查時,應當按照補缺的原則,簡化或者免於工廠生產必備條件審查。
(八)經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材料,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
(九)審查組做出不符合必備條件結論,或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且企業沒有提出異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附四)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同時收回《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認真整改,2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十)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和生產場非同省份的,由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並致函企業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申證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並將審查結論反饋給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七、《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及管理
(一)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准批復。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復,在1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發給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和生產場所非同省份的,由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發給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五)有效期一般為3年至5年。不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相應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四)《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數字。QS為「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編號前4位為受理機關編號,中間4位為產品類別編號,後4位為獲證企業序號(附六)。

QS************
|||
||-----獲證企業序號
||
|----------產品類別編號

---------------受理機關編號
(五)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六)擁有分公司、生產廠點的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如果集團公司、分公司、生產廠點都取得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在其產品的包裝上標注集團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還是標注分公可、生產廠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集團公司自行決定;統一標注集團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集團公司應當向其所在地和分公司、生產廠點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八)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公布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
八、食品強制檢驗的實施
(一)食品強制檢驗包括食品發證檢驗、出廠檢驗、監督檢驗等檢驗方式,並實行檢驗項目強制管理。具體檢驗項目由《實施細則》規定。
(二)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必須經過全項目檢驗合格,方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企業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由企業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每隔6個月應當接受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夢見進行產品定期檢驗。
企業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應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託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出廠檢驗,並與檢驗機構簽訂委託檢驗合同(附七)。委託出廠檢驗中強制管理的檢驗項目及檢驗頻率和次數由《實施細則》規定。
九、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管理
(一)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出廠必須加印或者加貼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沒有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二)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經自行出廠檢驗或者委託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未經出廠檢驗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加印或者加貼市場准入標志。
(三)食品市場准入標志表明食品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屬於質量標志,由「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組成。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式樣(附八)。
(四)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應當加印或者加貼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使用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資格條件及批准程序
(一)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順利實施,各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具有能夠承擔發證檢驗和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檢驗機構,可以優先考慮承擔相關的檢驗工作。
(二)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必須滿足《實施細則》中對各類產品檢驗能力的具體要求。
(三)市(地)級、部分縣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式樣見附九),經省局審核批准後,可以承擔相關的食品檢驗工作。省局應當將承擔食品檢驗的檢驗機構名單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四)國家級和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申請表式樣見附九),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准後,可以承擔相關的食品檢驗工作。
(五)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告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名單及其檢驗能力范圍。
十一、《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的資格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對承擔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基本條件審查的審查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對食品檢驗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一)從事審查工作和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審查人員必須掌握與食品生產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相關技術法規;檢驗人員必須掌握與食品生產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食品檢驗的基本知識與操作技能。
(二)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考核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組織開展師資培訓。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部署和要求,負責組織本地區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培訓。
(三)需取得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的人員,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附十)。
(四)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考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組織。考核以筆試為主,檢驗人員須經過適當形式的實際操作考試。
(五)經考核合格,發給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製作。
(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省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注冊有效期為3年。在注冊有效期內,審查人員、檢驗人員應當接受相關的繼續教育。
十二、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是否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使用情況等。
(一)已出售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存在危害食品的收回行動。
(二)已經獲得國家免檢和獲得中國名牌的食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總局令第9號)和《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三)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年度審查和換證審查。對同一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除質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過2次。
1.日常監督。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在接到質量投訴或舉報時,應當視具體情況,對企業進行相應的檢查。
2.定期監督檢查。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書面通知生產企業限期整改,並在一定時期內由指定的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加嚴檢驗的具體要求由《實施細則》規定。
3、年度審查。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的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年審申請(附十一)。年度審查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有重大質量投訴、是否在一年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以及食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等,並可對企業產品實施監督檢驗。年審合格的,由受理年審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年審申請表加蓋印章,確認年審合格;年審不合格的,企業應當在2個月內進行整改。
4.期滿換證審查。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查換證。
(四)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名稱後3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並提供更改證書的申請、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和原《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後,更換證書。
(五)企業因遷址、進行生產工藝或設備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使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或者開發生產新資源食品時,或者企業生產與生產許可證核準的產品不同並且生產必備條件差異較大時,應當在變化後3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附十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針對發生變化的項目,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必要的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准發生變化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有關專家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
(六)對於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和其產品標識標注,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2001〕41號)的規定執行。
(七)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計劃組織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和自行從事食品出廠檢驗的企業的檢驗能力進行比對試驗。對達不到能力要求和不能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數據的檢驗機構,取消其檢驗資格;不能保證自行檢驗要求的,責令企業進行出廠委託檢驗。
(八)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負責對無證食品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無證查處的范圍和起始時間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
(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時,要及時建立食品企業質量檔案。質量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編號、衛生許可證編號、企業代碼、產品種類、企業經濟類型、企業人數、企業規模、生產能力、實際產量、執行標准、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原材料把關、出廠檢驗、抽查檢查情況、投訴情況等信息。
(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編制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軟體,利用計算機管理企業質量信息,逐步實現利用計算機(網路)接收、存儲和傳遞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的管理數據。
(十一)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採集更新企業有關信息,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並向國家質檢總局上報有關情況及數據。
十三、收費問題
(一)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繳納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的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質量檢驗費和公告費。
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收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國家收費標准向檢驗單位交付。
《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和公告費應當上繳中央國庫,實行預算管理。
(二)食品檢驗收費:食品檢驗收費標准和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字496號)執行。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及本省情況,重新核定了檢驗收費標準的,可以按照省級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實行委託檢驗的,可以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執行。
附:一、食品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專項調查表(示意表)(略)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略)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略)
四、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略)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式樣(略)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略)
七、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協議(範本)(略)
八、食品市場准入標志式樣(略)
九、食品質量安全檢驗申請表(略)
十、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及食品檢驗人員資格申請表(略)
十一、食品生產許可證年審申請表(略)
十二、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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