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市場監督
Ⅰ 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的管理
第一條建立工程建設報建制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須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報建手續。其他建設項目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手續。報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工程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當年投資額、資金來源、工程規模、開竣工日期、發包條件、工程籌建情況等。
第二條凡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其他建設項目的承發包活動,須在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第三條發包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發包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公民;
(二)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三)實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本條第二、三款條件的,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咨詢單位等代理。
第四條發包工程勘察設計,除符合本章第十條規定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任務書已經批准;
(二)具有工程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第五條工程施工發包除符合本章第十條規定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准;
(二)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五)建設用地的徵用已經完成,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第六條工程的勘察、設計必須委託給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的施工必須發包給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建築構配件、非標准設備的加工生產,必須發包給具有生產許可證或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企業。 第一條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築構配件、非標准設備加工生產的單位(以下統稱承包方),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產品生產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等證件,方准開展承包業務。
第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提供勞務的施工企業,須依照《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持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證明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證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准手續,並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勘察、設計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包任務,依照《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范圍承包。
第四條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工程建設標准進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核驗和監督檢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第五條沒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不準在工程上使用。
第六條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出讓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圖簽、銀行帳號等。
第七條承擔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嚴禁無證、照或越級承擔建設監理業務。 第一條承發包雙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簽訂承發包合同,並嚴格履行。
第二條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價格政策、計價方法和取費標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擴大計價的各項標准,不得任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三條承發包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必須報雙方的主管部門、經辦銀行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合同進行登記管理。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合同鑒證。
第四條承發包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Ⅱ 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的職責
第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市場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草擬或制定建築市場管理法規;
(二)總結交流建築市場管理經驗,指導建築市場的管理工作;
(三)根據工程建設任務與設計、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審核工程發包條件與承包方的資質等級,監督檢查建築市場管理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規范、規程,下同)的執行情況;
(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草擬或制定建築市場管理法規,宣傳並監督執行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規;
(二)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核發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處理無效工程合同,負責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並根據當事人雙方申請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對工程合同進行鑒證;
(四)依法審查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經營資格,確認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Ⅲ 被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系統平台扣分有影響嗎
應該是建委和人保局,扣分實際是個說法,這個扣分沒有什麼好查詢的,就像搞建築的,我要賣材料給你,我就得找甲方,找監理,雙方都搞定了,我的材料才賣的出去一樣。
扣分沒有明確的說法。
Ⅳ 甘肅省建築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企業維護平台怎麼操作
蘭州奧林校園環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否進入建築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
Ⅳ 建築市場的資質管理是如何進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
2015年1月22日
第一章總則折疊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1]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折疊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1]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折疊
第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並、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1]
第四章監督管理折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准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准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布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1]
第五章法律責任折疊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折疊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1]
辦理程序折疊
(一)受理
申請人登錄北京建設網網上辦事大廳,填報相關信息,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內資建築業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新設立企業除外);
(4)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項最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5)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新設立企業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6)企業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復印件;
(7)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8)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
(9)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必須具有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反映專業類別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0)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具有設備、廠房的,企業應提交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項最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2.企業因重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組、改制、分立方案;
(2)股東會決議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復印件,企業股份中含有國有資產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材料復印件;
(3)分立後的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的同一項資質類別的,應當提交承繼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3.由建設部負責審批的外省市建築業企業遷入北京,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復材料復印件;
(2)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三年市場行為證明材料復印件;
(3)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檔案遷移證明材料復印件;企業名稱如發生變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復印件。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辦理上述事項的,除提交對應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
(2)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近期的銀行資信證明復印件;
(4)企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的委派函、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5)企業聘用外國服務者為本企業有職稱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的,還需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學歷證書復印件,以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6)直接申請二級及二級以上資質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需提供其外國投資人於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國企業資質證書》或《承包工程批准證書》復印件。
企業申請資質每增加一類專業的,需相應增加一套申請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標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准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即時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 :即時
(二)審查
標准:申請人條件符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3號)、《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07]241號)、《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建市[2003]73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的規定。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查標准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北京建設網上核查人員資格和工程業績,同時將申報資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電各市級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各市級專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市建委。其中:涉及消防、供電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同建築業企業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審查程序。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15個工作日
(三)決定
標准:同審查標准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告知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並在10日內將資質證書送達申請人。
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 :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
Ⅵ 怎麼登錄江蘇省建築業監管信息平台
登陸江蘇省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網址如下:http://58.213.147.230:7001/Jsjzyxyglpt/faces/public/default.jsp,進入網頁,點擊「建築業監管系統」就可以了
Ⅶ 史上最嚴建築市場監管要來了,建企怎麼熬過寒冬
1、合法經營,不搞出借資質、非法分包。
2、不搞惡性競爭,也不串通投標。
3、重視安全生產及施工質量。
4、不拖欠農民工工資。
這些都是建築公司應當做到的,如果最基本的誠信與合法都做不到,被市場淘汰也是正常的。
Ⅷ 建築市場有哪些行為管理
建築市場行為管理是市場日常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其作用在於為建築市場參加各方制定在交易過程中應當共同或各自遵守的行為規范,並監督檢查其執行,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保證建築市場健康有序地正常運行。
一、工程發包(招標)單位的行為規范
二、工程承包(投標)單位的行為規范
三、中介機構和人員的行為規范
四、建築市場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
五、建築市場違規行為的處罰
Ⅸ 我國當前建築業誠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市場不規范,影響了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
建築市場環境與安全生產的關系十分密切,不規范的市場行為是引發安全事故的潛在因素。當前建築市場中存在的墊資、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和非法掛靠、違法分包等行為,行業管理部門在查處力度上還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這些行為還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市場監管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不良的市場環境勢必然影響安全生產管理,主要表現在一些安全生產制度、管理措施難以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形同虛設,總承包企業與分承包企業(尤其是業主方指定的分包商)在現場管理上缺乏相互配合合作的機制,給安全生產留下隱患和難以預測的後果。
2 建築企業對安全重視程度不夠
安全管理人員少,安全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建築施工企業內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為企業利潤挖潛的一種變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企業安全檢查工作虛設,建築企業過份依賴監督機構和監理單位,安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沒有形成嚴格明確細化的過程安全控制,全過程安全控制運行體系無法得到有效運行。
3 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安全責任未落實到位
根據現狀,許多項目經理實質上是項目利潤的主要受益人,有時項目經理比公司還更加追逐利潤,更加忽視安全。造成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安全培訓教育流於形式,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安全防護不符合標准要求,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運轉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一些建設單位,包括有些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未能真正重視和履行法規規定的安全責任,未能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付給施工單位必要的管理費和規費,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忽視安全生產管理等。
4 作業人員穩定性差、流動性大、生產技能和自我防護意識薄弱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務工,建築施工現場是這些務工者主要選擇場所。由於體制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滯後,大量既沒有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又缺乏施工現場安全教育的務工者上崗後,對現場的不安全因素一無所知,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沒有足夠認識、缺乏規范作業的知識,這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