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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9 22:05:51

『壹』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附件6:

中央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降分降級處理細則
中央企業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納入中回央企業負責答人經營業績考核之中,主要根據企業經營規模、安全生產監管分類及事故的起數、性質、級別和責任情況,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降級或降分處理。
一、降級
(一)中央企業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對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低一級處理: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存在瞞報行為的中央企業。
2.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中央企業。
3.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承擔一定責任的第二類中央企業;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承擔一定責任的第三類中央企業。
4.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達到規定降級起數,且承擔主要責任的中央企業(詳見表1)。
5.發生重大環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中央企業。
(二)中央企業任期內連續發生瞞報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低一級處理。

『貳』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1、目的: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
2、范圍:公司所有部門。
3、組織機構與職責
3.1公司成產由廠長任組長,各部門主管為成員的安全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3.1.1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
3.1.2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
督檢查。
3.1.3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3.1.4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准,並監督執行。
3.15監督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3.1.6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上級研究處理。
3.1.7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3.1.8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3.1.9參加死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措施,並監促共按時實施。
3.1.10對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層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3.2公司各部門必須成立安全小姐,負責:
3.2.1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3.2.2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3.2.3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3.2.4貫徹執行安全辦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3.3安全小組組長由各部門的主管擔任,並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一般由主管擔任)。各樓層、生產車間要配備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保安組為當然安全監督小組)。
3.4安全生產責任人:廠長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主管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
3.5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覈、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准確性。
3.6各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3.7各生產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部門主管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部門安全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3.8各廠車間,生產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車間、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車間、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安全生產日報表的填寫工作。
3.9員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配、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或安全員,並迅速予以排除。
3.10對新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部門、車間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培訓才能上崗。
3.11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培訓教育。
4、工程、設備儀器:
4.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性能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4.3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4.4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4.5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4.6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就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品質評價報告,經有關部門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7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4.8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和安全標志。
4.9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4.10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客部門應加強管理,對違反作業規定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4.11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廠區、宿舍施工作業時,須到總務保安組登記;需明火作業者須到總務部務案登記。
4.12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
4.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雘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5、電梯安全:
5.1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照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5.2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5.3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5.4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的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修和年審等事宜。
5.5負責管理電梯的部門,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5.6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側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5.7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側、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全辦備案。
6、員工勞動安全與防護:
6.1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員工配備或發入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能上崗操作。
6.2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6.3對從事有毒有害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辦公室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6.4禁止年齡不滿18歲的員工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前害作業。
6.5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全辦公室組織全公司的安全檢查,每年不少於兩次;各生產部門每季安全檢查不少於1次;各車間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6.6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全辦統一安排整改。
6.7凡安全生產整改需費用,應經安全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7、事故處理及獎懲:
7.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辦組織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7.2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7.2.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安全小組人員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7.2.2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7.2.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進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7.2.5連續3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7.3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7.3.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7.3.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7.3.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3.4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7.4發生重大事故或傷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部門直屬主管的責任。
7.5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有關人員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7.6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7.7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愛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制度由人事部參照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7.8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事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具體辦法另有規定)。
7.9職工因發生事故所愛的傷害分為:
7.9.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際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7.9.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7.9.3死亡。
7.10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7.10.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低於1萬元的事故。
7.10.2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10萬元的事故。
7.10.3重在事故:經濟損失在10萬~100萬元的事故。
7.10.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事故。
7.11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7.11.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7.11.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全辦報告。
7.11.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7.11.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7.11.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7.11.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7.12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7.12.1機動車司機發生事故後,司機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部門應及時向安全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部門應在7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部門報告一並送交安全辦。
7.12.2司機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有關情節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具體方法可參照司機肇事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7.12.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門由肇事者自負。
7.12.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由負責任人員全額負擔。
7.12.5凡因私事經公司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按公事處理。
7.12.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3個月以內的獎金。
7.12.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總務部門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7.12.8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7.13各部門有關幹部、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守論處:
7.13.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自行其是的。
7.13.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3.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7.13.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7.13.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7.13.6延遲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13.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作業漫不經心的。
7.13.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7.13.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7.13.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叄』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實施日期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07]38號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電監會印發《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9

24
日,國家電監會以電監安全[
2007

38
號文,印發了《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辦法》

『肆』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並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於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於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准確有效。

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並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對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並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並、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伍』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應包含哪些內容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廣大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防止和杜絕事故的發生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司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由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總體負責,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來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因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四條
公司應該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來總體組織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安委會應該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檢查和監督生產安全,調查處理發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處(以下簡稱安生處)負責處理。/>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分公司或部門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分公司或部門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分公司或部門的領導任命,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公司行政第一把手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第七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1.經常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生產情況時,有權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進行研究處理。/>2.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3.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4.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6.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的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並督促其進行實施。/>8.做好信息反饋工作,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要馬上進行上傳下達。/>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10.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標准,並監督執行。/>第八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使其符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要求。/>第九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第十一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時,要及時報告領導,並迅速予以排除。/>第十二條
各分公司或部門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督促本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經常檢查設備、工具的安全。及時向上級報告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正確進行使用並且經常進行維護和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第十四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生產要求。/>第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第十六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第十七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線要充足;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險的處所,必需要有安全保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第十八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第十九條
臨時和外包工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生產現場施工作業時,須到安監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辦理動火工作票及其它相關手續。/>第三章
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職業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力資源處,由人力資源處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條
禁止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的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業。/>第四章
教育與培訓/>第二十四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第二十五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後,才能准其獨立進行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第五章
大小修/>第二十六條
所有檢修工作人員應根據工作性質配備合理的工器具,工作人員應檢查工器具絕緣和防護等是否合格,防止使用工器具不當,造成設備損壞和人身傷害。/>第二十七條
所有檢修人員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應根據作業內容配備適當的儀器儀表,並能正確使用儀器儀表,防止儀器儀表使用不當引發其它事故。避免發生萬用表電阻檔測量DCS的DI通道迴路,造成信號誤發、保護誤動現象;避免在未解線情況下用萬用表電阻檔測量熱電阻溫度信號造成信號誤發、溫度保護誤動。/>第二十八條
所有檢修作業人員應攜帶相關的圖紙資料、作業指導書,應認真按規程進行作業,防止因違章作業引發其它事故。/>第二十九條
二次人員在DCS、NCS及其它控制系統工作中,如需使用專用軟體,要配備正確的專用軟體和操作說明書。/>第三十條
所有工作人員應辦理完工作票後方可進行作業,並隨身攜帶工作票。/>第三十一條
事故搶修和故障緊急處理工作時,可以先進行搶修作業,但須盡快補齊不完善的裝備。/>第三十二條
各專業及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常檢查工作過程中安全措施是否完善。/>第三十三條
各專業應指定圖紙資料的存放地點,檢修維護人員應掌握儀器儀表的使用方法,能夠正確使用工器具。/>第六章
備品備件
/>第三十四條
設備備品、備件管理的任務是以最經濟的辦法和科學的手段認真地組織備品配件以本廠自製及采購供應。儲蓄必須的、合格的備品配件,以滿足設備檢修的需要,備品儲備應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合理的儲備定額,做到既能滿足生產的滿足,又不造成資金積壓。第三十五條
年度備品配件計劃的編制,由各車間、班組根據年度檢修項目及需求量,於每年十月底前報檢修部統一編制,經生產副總審批後,轉供應科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月度備品配件計劃的編制,由各車間、班組根據月檢修計劃或臨時檢修計劃,每月25日前報檢修部統一編制,經生產副總審批後,轉供應科辦理。
/>第三十七條
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充分發揮我廠加工、修造能力,凡本廠能加工、自製的備品配件原則上均不外購,切實做好修舊利廢工作,各種電機、舊閥門、電氣、熱工換下來的舊設備儀表,凡有條件修復的均應盡力修復。
/>第三十八條
設備的備品備件應達到標准化,本廠加工的備品配件應做到以下幾項:/>1、嚴格按圖紙要求選用材料。/>2、嚴格按圖紙要求精心加工。/>3、加工成品需經使用單位或檢修部專業人員的驗收才能交付使用或入倉保存,修舊利廢必須保證質量,經檢修班長或檢修主任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4、外協加工由供應科負責,圖紙及有關技術問題由檢修部負責,購進備品配件時,規格型號必須與計劃相符。貨到後,由供應科、檢修部和有關人員共同驗收,資料室應有人參加,對技術文件、圖紙認真清點。安裝調試其工作所需資料由資料室提供復制副本。
/>5、對已入庫的備品備件,認真登記、標卡、妥善保管。做到帳、卡、物三對照,每台物品都要懸掛標簽,標簽上面要填寫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入庫的時間。
/>6、備品備件的領用,車間根據計劃領用。要辦理領用手續,經檢修部和生產副總批准後,方可出庫。
/>7、對多餘、淘汰、報廢備品的處理。須經車間、檢修部鑒定確認報廢後報廠部批准後進行。
/>8、所有庫內的各類的備品備件必須按同規格、同類型定製管理擺放,不得亂堆亂放。
/>9、庫內的備品備件要潔凈衛生,物品不能有腐爛、變質、損壞、丟失的情況出現。/>10、庫內的物品要有防鼠、防火、防盜、防雨、防潮等各類安全措施。11、庫內的各類專用工具、各類儀器因檢修需要經檢修部批准方可出庫;用後,完好歸庫。如有損壞、丟失者,要納入考核。
/>12、庫內每晚必須留有人值班,便於夜間生產方便。夜間值班空崗者要納入。/>第七章
安全檢查和整改/>第三十九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全生產處對全公司的檢查,每年應不少於三次;各生產單位每季度檢查應不少於二次;各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每天進行檢查。/>第四十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2、設立了健全的安全生產機構,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第四十四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第四十五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第四十七對事故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並可進行行政處分。/>第四十八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2、在緊急情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3、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第四十九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但低於國際標準的105日,並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超過國際標准105日的失能傷害。/>3、死亡。/>第五十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第五十一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5、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6、利用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來教育職工。/>第五十二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2、因公駕車肇事者,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的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況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並進行行政處分。/>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第五十三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人力資源處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第五十五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1、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4、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7、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10、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第五十六條

『陸』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新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14日由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以財企〔2012〕1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安全費用的使用、監督管理、附則5章4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6)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柒』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

第十抄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襲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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