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人用人監督
① 深入學習幹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有什麼重要意義
1、四項監督制度是對選人用人權力監督的重要舉措。
幹部選拔任用問題,歷來是社會的焦點,關系民心向背和黨的事業興衰成敗。近幾年,通過不斷加強整治力度雖然取得和大成績,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依然是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是深入整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是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新,顯示了我黨堅定不移地推行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的堅強決心。
2、四項監督制度是根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制度依據
有權必有責、失責受追究,是權責一致原則的根本要求。選人用人,既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責任,要求必須嚴格。現實中,用人上的違規行為和失察失誤現象時有發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幹部選拔任用責任主體不清、責權關系不明,致使出了問題往往難以追究到位;還使一些地方和部門該執行的制度沒有嚴格執行,該履行的職責沒有認真履行,該查處的問題沒有切實查處,損害了幹部工作的嚴肅性。四項監督制度以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為利器,在選人用人問題上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對違規失責者應該受到怎樣的查處都有明確規定,改變了以往在選人用人上實施責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從何下手的尷尬局面。依據這四個監督制度,就可以及時、有效地處理選人用人上各種違規違紀的行為。
3、四項監督制度是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組合拳」
四項監督制度,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過程監督和效果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相互補充,形成合力,為幹部選拔任用形成系統的「防控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堅持有規必嚴守、違規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的原則,列出了五大類責任主體和39種責任情形,並規定了責任追究措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著眼於事前把關和事前預防,規定了五種幹部選拔任用情況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部門,規定了七種幹部選拔情況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強化了「事後」監督,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掛起鉤來,詳細規定了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程序、參加民主評議的范圍,同時規定了檢查結果的運用。
② 加強對選人用人制度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迅速處理,嚴格問責
一、貫徹四項監督制度,必須深化思想認識
中央和中組部最近出台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等四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健全乾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是當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程中的一件大事要事。全省各級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深刻領會這一重大部署的深刻意義。頒布實施四項監督制度,是規范幹部選任工作、健全乾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的重大突破。幹部選任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嚴格、不規范的地方,幹部選任工作水平還不高。四項監督制度的實施,改進了監督視角,既突出了對「一把手」選人用人問題的監督,又強調選任幹部的評價結果與「一把手」的自身利益緊密相聯,既加強對選人用人過程的監督,又突出了幹部群眾對本地區、本單位選人用人滿意度這個重點,有力地解決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難點焦點問題,是規范幹部選任工作,提高幹部工作水平的一大突破。頒布實施四項監督制度,是匡正選人用人風氣、解決監督難點問題的創新之舉。現實中,用人上的違規行為和失察失誤現象時有發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責任主體不清楚、執行制度不到位、查處問題不及時。四項制度從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形成一個監督鏈條,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它不僅加強了對幹部提拔的監督,而且明確了相關人員責任,明確了責任追究的相關依據,是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有效方法。頒布實施四項監督制度,是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保證。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不公、權責不明、用人腐敗等突出問題,群眾反映強烈。四項監督制度就是對選人用人權力實行有力監督的「高壓線」,就是確保選人用人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防腐劑」。它的頒布實施,必將有利於各級黨組織進一步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進一步規范幹部選任工作,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二、貫徹四項監督制度,必須加強學習宣傳
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四項監督制度的學習宣傳,增強幹部對四項制度知曉的廣度和深度,真正使領導幹部熟知、組工幹部精通、幹部群眾了解制度內容。一要認真抓好學習培訓。按照中央要求,把四項監督制度的學習作為建設學習型黨組織和學習型領導幹部的重點,組織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學習,嚴格執行。組織部門要學前一步,在學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基礎上,學深、學透,為執行好四項監督制度打牢基礎。將四項監督制度列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主體培訓班次的學習內容,有計劃地組織培訓。要把學習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特別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情況,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一項重要內容。二要廣泛深入開展宣傳。加大宣傳力度,為各級領導幹部自覺執行四項監督制度,人民群眾有效監督四項制度營造良好氛圍。提高四項監督制度知曉率,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網路、內部刊物、基層黨建工作手機信息系統等多種渠道,大力宣傳出台四項監督制度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以及本地區本部門學習執行四項監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要發揮好模範帶頭作用,真正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學習的表率、落實的表率、接受監督的表率。
三、貫徹四項監督制度,必須提高執行效力
對四項監督制度,要認真貫徹、深入落實,真正做到有章必依、執行必嚴、違規必究。一是要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文件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把四項監督制度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真正形成事前報告、事後評議、離任檢查、違規失責追究的監督鏈。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層層落實責任,把四項制度的貫徹執行,作為今年幹部工作的一項重大任務來抓。用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失責受追究的根本要求,規范執行好四個法規性文件,用鐵的紀律來保證公平公正地選人用人。二是要加強督促檢查。四項監督制度貫徹實施情況,要列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集中檢查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綜合運用集中檢查、重點抽查、專項巡查、年度自查等多種方式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堅決予以糾正,通過深入督查推進四項監督制度的貫徹落實。三是要嚴格案件查處。貫徹落實好四項監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必須用好查處這個最直接、最有威懾力的武器,以鐵的紀律保證選人用人風清氣正。堅持有案必查、鼓勵自查、加強協查、重點督查、實行復查,做到對違規用人問題及時發現、迅速查處、嚴格問責,堅決查處違反四項監督制度的行為,增強制度的影響力和威懾力。抓住典型案件處理,推動四項監督制度的切實執行。檢查的案件,如果自己不主動查、查不動,上級部門就要督促查、直接查、查到底。四是要加大問責力度。問題經查屬實,該追究的要追究、該問責的要問責、該處理的要處理,不能虎頭蛇尾,搞下不為例。不僅要一查到底,還要追究到位、問責到人,以戰斗的實際行動和成效取信於民。各地各部門對用人上的違規違紀問題,要查實一起、剖析一起、通報一起,警示幹部,引以為戒。
四、貫徹四項監督制度,必須切實加強領導
各級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把學習貫徹四項監督制度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迅速安排時間,專題研究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的措施方案。要向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傳達好源潮部長、紀南副部長和樹賢副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刻認識新形勢下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職責,通盤考慮,統籌安排,認真抓好四項監督制度的貫徹落實;班子主要領導要自覺加強修養和黨性鍛煉,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帶頭抓好四項監督制度的落實;主動配合、自覺接受上級組織部門開展的選人用人情況檢查和評議,積極支持組織人事部門認真執行四項監督制度。組織人事部門要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的各項具體工作,積極為黨委當好參謀助手,以強大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動四項監督制度的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的指導,搞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努力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上下聯動、整體推進的工作局面。
選人防誤無盡頭,監督正未有窮期。我們一定要以對國家、對人民、對社會的高度責任感,認真貫徹落實好乾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回應幹部群眾的關切和期待,以更加嚴格的制度監督選人用人行為,約束選人用人權力,堅決同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行戰斗,為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製度保障,讓黨放心、讓人民滿意。
③ 怎樣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進一步完善對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環節的監督措施,嚴格把好選人用人關,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提供有力保障。
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加強對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的檢查,改進檢查辦法,提高檢查質量。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督促整改。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可調閱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約請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評價體系,為客觀、准確地評價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嚴肅查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堅決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認真貫徹《關於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切實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堅決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現象。實行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查制度,加大督辦和查處力度。
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界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明確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領導幹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提拔任職前已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必須對其選拔任用的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建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檔案,如實記錄擬任人選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堅持和完善幹部考察預告制度、任職前公示制度。加強和改進「12380」舉報電話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舉報機制。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要認真調查核實和處理。實名舉報的,採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和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積極營造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形成群眾對幹部監督的有序參與機制。
注意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向新聞媒體通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情況,接受輿論監督。對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加強對幹部監督工作的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④ 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第三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發揚民主、群眾參與;
(四)預防為主、違規必糾。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幹部任用條例》適用和參照范圍內的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
第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幹部任用條例》的情況;
(二)堅持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原則、基本條件,遵守任職資格規定的情況;
(三)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重點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的情況;
(四)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規定的情況;
(五)執行幹部交流、迴避和免職、辭職、降職等制度的情況;
(六)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
(七)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對群眾反映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問題調查處理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章 檢查的方式
第八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查,實行上級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實行幹部雙重管理的單位,以主管方為主進行檢查,協管方配合。
第九條 黨委(黨組)每年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於次年第一季度報上一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對下級黨委(黨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定期進行集中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查。
第十條 檢查的方法步驟:
(一)擬定方案,組織檢查組並進行培訓;
(二)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說明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發布檢查公告;
(三)聽取被檢查黨委(黨組)的匯報;
(四)在一定范圍對黨委(黨組)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五)採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部門、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六)查閱材料,包括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原始記錄,幹部民主推薦、考察、呈報任免等有關材料,以及調查處理群眾反映有關問題的材料;
(七)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反饋檢查情況,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檢查組向派出機關匯報檢查情況並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根據檢查情況,對下級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認真執行的,在適當范圍內通報表揚;對執行不認真的,提出批評,督促其改正;對存在突出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章 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監督,主要領導成員是第一責任人。同時,加強上級監督和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
用。
第十三條 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
(一)黨委(黨組)研究幹部任免事項,要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主要領導成員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及時提醒或者要求糾正,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二)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要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督。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一)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應當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研究決定。
(二)黨委(黨組)研究任用幹部,凡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屬於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的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提拔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聯合派出的巡視組,發現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問題,應及時向派出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加強組織(人事)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內部監督。組織(人事)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決策、執行、監督、咨詢系統,逐步形成科學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約、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加強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強舉報受理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先進典型和經驗,揭露和批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現象。
第二十條 加強幹部監督的信息工作。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幹部監督信息網路。
第五章 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調查核實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原則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一)對於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群眾舉報的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二)對於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責任人,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三)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在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有關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應當適時與組織(人事)部門溝通情況。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責成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調查處理的有關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掌握情況。
(一)有關地方和部門對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批轉調查核實並要求報告結果的查核件,要及時報告結果,三個月內不能報告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查核進展情況。
(二)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對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查核的重要問題進行督查。
第二十四條 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幹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員,按照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案件,要認真剖析,總結教訓。典型案例可進行通報。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檢查組,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深入細致,如實反映檢查情況。檢查組成員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凡本地區、本部門不認真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有關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分管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2003年6月19日印發)
⑤ 試論如何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進一步完善對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環節的監督措施,嚴格把好選人用人關,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提供有力保障。
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加強對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的檢查,改進檢查辦法,提高檢查質量。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督促整改。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可調閱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約請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評價體系,為客觀、准確地評價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嚴肅查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堅決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認真貫徹《關於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切實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嚴肅查處 「 跑官要官 」 、 「 買官賣官 」 、拉票賄選等問題,堅決防止幹部 「 帶病提拔 」 現象。實行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查制度,加大督辦和查處力度。
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界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明確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領導幹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提拔任職前已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必須對其選拔任用的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建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檔案,如實記錄擬任人選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堅持和完善幹部考察預告制度、任職前公示制度。加強和改進 「 12380 」 舉報電話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 「 便利、安全、高效 」 的舉報機制。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要認真調查核實和處理。實名舉報的,採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和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積極營造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形成群眾對幹部監督的有序參與機制。
注意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向新聞媒體通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情況,接受輿論監督。對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加強對幹部監督工作的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⑥ 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的名詞解釋
1、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這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事前監督把關的一項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級提拔幹部等5種情形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有破格提拔、提拔任用領導幹部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幹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形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受理的報告事項要嚴格審核把關。對違反《辦法》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一報告兩評議」。這是對選人用人結果進行民主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按照此《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簡稱「一報告兩評議」)。各級黨政機關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此《辦法》有關規定,採取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年度考核等方式,開展「一報告兩評議」。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結果明顯偏低、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後,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結果明顯偏低、幹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幹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進行說明,並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3、離任檢查。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選拔任用幹部總體情況、本地區用人風氣情況。離任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參照此《辦法》執行。
4、幹部考察組「一崗雙責」。是指幹部考察組既要負責做好考察工作,又要負責監督選人用人風氣。這是近年來在地方集中換屆中探索實行的一項有效做法。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⑦ 在選人用人方面如何實行效能監察
在用人選人方面要實行有效的監察時,必須要對其相應的管理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