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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9 10:45:05

Ⅰ 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及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採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製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查,是指海關通過核實數據、審查單證、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檢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加工生產能力以及進口、運輸、存儲、加工、裝配、轉讓、轉移、銷售或者出口加工貿易貨物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於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製成品屬於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徵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徵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第八條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第二章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託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並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後,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並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於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並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並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營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外發加工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進行。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經營企業應當將外發加工的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一)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經營企業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准,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
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限於同一企業,並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海關核銷可以採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准,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對經核銷准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後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並、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徵收稅款出口後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Ⅱ 海關規范的貿易方式及監管方式

海關將93種貿易方式都公布了:
110
一般貿易
一般貿易

130
易貨貿易
易貨貿易

139
旅遊購物商品
用於旅遊者五萬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訂貨

200
料件放棄
主動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來料或進料加工料件

214
來料加工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貨物

245
來料料件內銷
來料加工料件轉內銷

255
來料深加工
來料深加工結轉貨物

258
來料余料結轉
來料加工余料結轉

265
來料料件復出
來料加工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

300
來料料件退換
來料加工料件退換

314
加工專用油
國營貿易企業代理來料加工企業進口柴油

320
不作價設備
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

345
來料成品減免
來料加工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減免稅

400
成品放棄
主動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來料及進料加工成品

420
加工貿易設備
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進口設備

444
保區進料成品
按成品征稅的保稅區進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445
保區來料成品
按成品征稅的保稅區來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446
加工設備內銷
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轉內銷

456
加工設備結轉
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結轉

466
加工設備退運
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退運出境

500
減免設備結轉
用於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設備的結轉

513
補償貿易
補償貿易

544
保區進料料件
按料件征稅的保稅區進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545
保區來料料件
按料件征稅的保稅區來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615
進料對口
進料加工(對口合同)

642
進料以產頂進
進料加工成品以產頂進

644
進料料件內銷
進料加工料件轉內銷

654
進料深加工
進料深加工結轉貨物

657
進料余料結轉
進料加工余料結轉

664
進料料件復出
進料加工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

700
進料料件退換
進料加工料件退換

715
進料非對口
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

744
進料成品減免
進料加工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減免稅

815
低值輔料
低值輔料

844
進料邊角料內銷
進料加工項下邊角料轉內銷

845
來料邊角料內銷
來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內銷

864
進料邊角料復出
進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復出口

865
來料邊角料復出
來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復出口

1139
國輪油物料
中國籍運輸工具境內添加的保稅油料、物料

1200
保稅間貨物
海關保稅場所及保稅區域之間往來的貨物

1215
保稅工廠
保稅工廠

1233
保稅倉庫貨物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

1234
保稅區倉儲轉口
保稅區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

1300
修理物品
進出境修理物品

1427
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1500
租賃不滿一年
租期不滿一年的租賃貿易貨物

1523
租賃貿易
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

1616
寄售代銷
寄售、代銷貿易

1741
免稅品
免稅品

1831
外匯商品
免稅外匯商品

2025
合資合作設備
合資合作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設備物品

2225
外資設備物品
外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

2439
常駐機構公用
外國常駐機構進口辦公用品

2600
暫時進出貨物
暫時進出口貨物

2700
展覽品
進出境展覽品

2939
陳列樣品
駐華商業機構不復運出口的進口陳列樣品

3010
貨樣廣告品A
有經營權單位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

3039
貨樣廣告品B
無經營權單位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

3100
無代價抵償
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

3339
其他進出口免費
其他進出口免費提供貨物

3410
承包工程進口
對外承包工程進口物資

3422
對外承包出口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資

3511
援助物資
國家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

3611
無償軍援
無償軍援

3612
捐贈物資
進出口捐贈物資

3910
軍事裝備
軍事裝備


4019
邊境小額
邊境小額貿易(邊民互市貿易除外)

4039
對台小額
對台小額貿易

4139
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
進入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專用市場的貨物

4200
駐外機構運回
我駐外機構運回舊公用物品

4239
駐外機構購進
我駐外機構境外購買運回國的公務用品

4400
來料成品退換
來料加工成品退換

4500
直接退運
直接退運

4539
進口溢誤卸
進口溢卸、誤卸貨物

4561
退運貨物
因質量不符、延誤交貨等原因退運進出境貨物

4600
進料成品退換
進料成品退換

5000
料件進出區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010
出口加工區研發貨物
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研發貨物

5015
區內加工貨物
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

5033
區內倉儲貨物
加工區內倉儲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貨物

5100
成品進出區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200
區內邊角調出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300
設備進出區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335
境外設備進區
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設備物資

5361
區內設備退運
加工區內設備退運境外

6033
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
保稅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倉儲貨物

9600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9639
海關處理貨物
海關變賣處理的超期未報貨物
,走私違規貨物

9700
後續補稅
無原始報關單的後續補稅

9739
其他貿易
其他貿易

9800
租賃征稅
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的租金

9839
留贈轉賣物品
外交機構轉售境內或國際活動留贈放棄特批貨

9900
其他
其他

Ⅲ .出口重點監管企業不得辦理下列哪些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銀監會辦公廳
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函
銀辦函〔2012〕3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號,以下簡稱《通知》),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上報的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基礎上,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以下統稱六部委)審核確定了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企業共計9502家,現就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自本函印發之日起,中國境內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
二、六部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加強管理。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採取適當方式告知重點監管企業已納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
三、重點監管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得存放境外。重點監管企業違反規定將人民幣資金存放境外的,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提供給相關部委,與相關部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並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時,應按照《通知》要求和有關審慎監管規定,依託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審核,查詢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切實防範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的,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及《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號文印發)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五、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託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重點監管企業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的情況進行非現場檢查,每年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為重點監管企業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六、六部委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情況及六部委掌握的情況,及時對重點監管企業名單進行調整,人民銀行據此更新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七、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函正文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所以答案是 C

Ⅳ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模式分類

模式分類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有六種模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 包括珠海跨境工業園區 ,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進口保稅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分為A型和B型)這三種模式屬於保稅監管場所。

基本特徵

1、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范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2、採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准有嚴格的標准,

3、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徵;

4、都具備保稅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稅政策。

(4)貿易監管擴展閱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

企業注冊備案流程

(一)企業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二)經辦人員初審;

(三)科長復審;

(四)報關長審批;

(五)向企業核發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及自用物資手冊;

(六)企業申領企業編碼;

(七)正式業務開展。

企業注冊備案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一)中資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復印件(股東簽字);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驗資報告正本(附銀行進帳單)。

8、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

1、管委會批復、批准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合同(復印件)(獨資企業不要合同);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為外籍或港澳台籍的須有委託書及被委託的國內主管經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需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進口合同或來料加工合同一式兩份;

3、初次申請需遞交租房協議或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復印件並經過海關人員驗廠;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中期補稅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製成品內銷補稅申請;

2、製成品單耗表;

3、製成品折算原材料明細表;

4、進口原材料入區報關單;

5、內銷合同、發票、箱單;

6、內銷貨物所對應監管條件的相關憑證;

7、國產料件入區單據(製成品全部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除外);

8、製成品分攤製造費用明細表(製成品使用國產料件的除外);

9、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手冊核銷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企業核銷報表;

2、加工貿易手冊;

3、進口原材料保稅入區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4、製成品返銷出口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5、製成品中期補稅通知書、報關單、稅單;

6、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Ⅳ 監管方式就是貿易方式嗎

不是,監管方式和貿易方式有一定聯系。但監管方式是從海關角度來說的,貿易方式是從交易方角度來說的

Ⅵ 出口貿易中,市場采購貿易的監管方式是什麼征免性質是什麼呢

出口貿易中,市場采購貿易的監管方式就是市場采購,征免性質是一般徵收的。和一般貿易的退稅方式沒有區別,只是在申報金額上有一定要求,希望可以幫到你。

Ⅶ 世界貿易需要監管機構嗎

目前的世貿組織和其他與國際貿易相關的國際組織不能算作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屬於國家主權,而聯合國和一般的國際組織並不具備主權機構的屬性。因此世貿組織只能是協調機構,其對於各成員國並沒有強制力,也不能稱作監督機構。

Ⅷ 中美貿易戰,中國如何實現金融風險監管

1、加入SDR 2、開設亞投行 3、貿易戰一個月前,就已經各級基層領導下鄉指導今年的糧食生產 4、北方大豆補貼 5、人民幣和石油直接結算 6、整治國內的輿論風氣 emmm其他的我就不多說了,說太多要去喝茶

Ⅸ 海關監管對國際貿易有何作用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一國在沿海、邊境或內陸口岸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它根據國家法令,對進出國境的貨物、郵遞物品、旅客行李、貨幣、金銀、證券和運輸工具等實行監管檢查、徵收關稅、編制海關統計並查禁走私等任務。

海關監管通過一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相關人員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海關監管是一項國家職能,其目的和作用在於保證一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范,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

(9)貿易監管擴展閱讀

海關監管的四個環節:

(一)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 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前),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或關境,採用電子資料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

(二)配合查驗

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海關編碼、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

(三)繳納稅費

貨物經過申報、查驗環節後,海關核對電腦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或通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裝運貨物)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申報資料及相關單證,並且貨物通過上述申報、查驗、征稅環節後,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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