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察委
㈠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會開除嗎
嚴重違紀違法則可開除公職。
1、《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2、《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1)市監察委擴展閱讀:
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張國志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
據吉林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日前,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監委對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張國志嚴重職務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張國志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相關規定,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違規辦理招標投標;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職務廉潔的相關規定,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在下屬單位核銷個人醫療費,默許其妻子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相關費用;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社會公德的相關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張國志身為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違規辦理招投標,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喪失社會公德,侵佔國家財產,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監委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國志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建議由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開除張國志中國民主建國會會籍;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㈡ 市監察委員會對誰負責
市監察委員會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