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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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保障金融體系安全、健康、高效運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監管當局依法監管是確保金融體系穩定的前提。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防範金融風險發生,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障金融體系的運行安全,保護資產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與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
1.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英國的盧埃林教授在1997 年對73 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 發現有13 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 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 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後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 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 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 個)三種形式。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呈現出減少趨勢。
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趨勢
由於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歷史上,英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採取行業自律形式,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 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藉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二是美國模式,以規范化聞名於世,監管法規眾多, 為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自20 世紀70 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英國不斷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在不斷放鬆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不斷加深的金融國際化,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准
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3.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於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並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近年來,由於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都與內控機制的缺陷有直接關系,國際金融集團和金融機構開始重新檢討和審視自己的內控狀況,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製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家的銀行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各
國都比較重視金融業工會組織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4.金融監管向國際化方向發展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不斷增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轉移、擴散不可避免。金融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因此,西方各國致力於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准。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並進
行合作與交流。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於統一和規范。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不足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專業化優勢較為突出,便於分散風險,而這一點亦導致了監管協調中深層次的問題。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局面,確立了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的分業監管格局,金融監管更具專業化,並且在改善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
1.分業監管與多頭監管並存,監管真空與監管重復並存,監管績效不夠高
首先,我國實行「一行三會」模式下的分業監管體制,在該體制下,以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為主,與其他一些監管部門如主要管理國債市場的財政部、管理企業債券市場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管理外匯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等一起.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共同實現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管。在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同配合仍需加強的情況下,行業監管區隔和多頭監管的並存,往往導致金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的難以避免,在金融混業經營環境中尤其如此。同時,機械的「分業監管」、「多頭監管」對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嚴及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運作有著一定程度的制約作用,不僅易於積聚同質風險,而且也不利於鼓勵金融創新、激發金融創新的動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機構產權監護人功能缺失的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作用相對薄弱,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內控機制難以形成,金融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要求未能轉化為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需求,從而使金融監管部門承擔了過多的責任,提高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效率。再次,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本身也存在監管經驗不足、監管內容和手段不夠規范等共性問題,金融監管信息未能實現共享,監管的准確性、有效性難以保障。而隨著我國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合作與跨行業並購的發展,金融業務的綜合化已是不爭的事實,以分業監管應對混業經營,必將大大降低以金融行業劃分為基礎的
分業監管體制的績效。
2.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不健全,法律監管機制不完善
首先,現有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不完備、系統性不強。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主要是由《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征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等法律形式構成的。一方面,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中,缺少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設計,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當前已在金融市場實際運行的私募基金、產業基金,它們還沒有取得相應的法律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范。很顯然,長期的法外運行,不僅不利於私募基金、產業基金的發展,而且也不利於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另一方面,在構成現有金融監管法制體系的眾多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門規章的比重過大,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同時,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銜接性不強,有的彼此之間甚至存在重復或沖突現象。這些都
勢必影響到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監管行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監管機制不完善,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不強。在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中,對市場准入、市場稽查、市場退出、謹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經有所涵蓋,但大多是原則性的簡單規定,缺少相關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強。以市場退出的法律機制建設為例,盡管200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礎,但由於金融機構的特殊性,該法的相關規定顯得過於原則化而使其在現實中操作性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銀行採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決,弱化了法律在市場退出過程中的規製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而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徵信機構的法律規制機制、金融市場同業組織及其自律機制的法律設計的缺失更加凸顯了我國金融法律監管機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領域越位的同時,也存在著在另一些領域缺位的現象。
二、造成金融監管不足的原因
(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宏觀目標,藉助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幣值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較為具體,突出強調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
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二)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
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促進有效銀行監管,必須具備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高效率解決銀行問題的程序以及提供適當的系統性保護機制等基本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監管的各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並應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很難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約,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
(三)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於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導致監管
過程脫節、多頭、分散,使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
(四) 金融監管措施不力
從金融監管手段看,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基本金融法律與實際工作的要求相差甚遠,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由於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也極為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非常少。從金融監管內容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的風險監管幾乎是空白,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於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從金融監管標准來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檢查和評級以及風險管理沒有一套統一的具體量化標准,監管行為隨意性強。
(五) 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創新
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
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
(六) 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業的規模集中
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不利於銀行業向「全能銀行」發展,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於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使證券、保險行業競爭力下降。
三、解決我國金融監管不足的完善對策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基本上是參照美國體制建立的,採取了分業經營和多頭監管模式」,其對於保障我國金融市場安全、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而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及其對世界經濟的危害,促使我們在反思美國金融監管缺陷、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現狀的同時,不得不認真研判我國金融監管今後的走向。我們要抓住機遇,直面挑戰,勇於開拓,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實際,迅速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一)在分業監管的現實基礎上,逐步趨於目標導向的統一監管模式
無論是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都有其存在的現實基礎。當前我國金融全球化和混業經營的廣度與深度都還不夠,分業監管體制總體上符合當前我國金融發展的狀況,對統一監管的緊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國金融業開放的時間還很短,開放的比例和規模也非常小,國際合作多限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與合資;另一方面,我國當前還是以分業經營為主,混業經營尚處於探索和試點過程中,金融「混業」的規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僅僅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金融混業經營提供暢通的途徑。而針對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分業監管的弊端,短期內則可通過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有效整合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減少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等現象,逐步進行完善。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銀行業與非銀行金融業、金融業與非金融業(如房地產業)、貨幣資產與金融資產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金融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越來越成為金融業發展的趨勢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將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這種新趨勢。從長遠來看,我國必將建立以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和有效為目標導向的統一(混業)監管模式,這樣有利於整合監管力量,提高監管效率,減少監管套利與監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監管跨領域的金融產品,規範金融機構影響市場穩定的行為,更好地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合理確定監管內容,改進監管方式,鼓勵金融創新。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將金融創新業務和准金融業務納入監管范圍,加強央行對全社會金融風險的防範能力,防範金融創新和准金融業務可能導致的金融風險。
(二)順應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目前,發達國家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風險目標監管,其核心是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專業知識和信息,判斷最新發展趨勢和主要風險領域,及早發出預警信號。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並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和現代化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控制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對金融違法的事後管制,向事前防範、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的方向發展。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非現場檢測和現場檢查都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由於宏觀經濟環境、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自身行為的影響,非現場檢測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須盡快建立規范化的非現場檢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建立規范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利用計算機等先進工具,發揮網路監控作用;盡快實現對風險的事前預警,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檢測的基本依據。
改進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加強人民銀行與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協調工作,合理劃分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和職責;同時,在保持分業的基礎上加強各監管機關的溝通,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針對金融業必將實行混業經營的趨勢,未雨綢繆,為金融監管實現混業監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組織上和人才上的准備。
現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權力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是通過金融監管法制的調整和規范作用實現的。金融監管的績效與金融監管立法的完善與否以及質量好壞有著直接的關系。面臨金融開放、金融創新、金融混業經營等金融市場發展的趨勢性要求,汲取美國金融危機的經驗和教訓,我國應該順應金融發展變化,及時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具體而言,在今後一個時期,我國應在加強基礎性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的基礎上,順應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趨勢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1.要及時完善金融監管的主體性法律制度,制定與其相配套的法律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並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清理,對不適應的條款進行廢除或修訂。國家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應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盡快制定已經出台金融法規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問題,以法律形式明確接管的具體程序及具體措施, 明確金融機構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機構合並、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及法律後果,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要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監管需求及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趨勢,適時建立相關法律法規,彌補我國金融監管立法空白。如適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對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進行法律規范、加快徵信法制建設和標准化建設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規范化建設等。再次,順應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立足我國金融市場安全和市場發展的需要,制定兼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實現對本國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在本國的金融業務的有效監管;促進國際間的金融交流與發展。
3.要轉變監管理念,將謹慎的風險監管確定為央行監管目標,對金融機構法人以風險監管為主,實行並表監管,對其分支機構以合規監管為主。
4.要實現監管方式由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為主向非現場監管為主的轉變,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現場監管網路,加強對金融機構法人的風險監管,及時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另一方面,減少金融管制,正確區分金融創新和金融違規,保持金融機構的競爭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為適應後WTO 時期的監管需要,應加強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一是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具有獨立性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二是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三是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應補充監管主體,建立金融同業工會,藉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以同業公會充實法定監管主體和完善監管,制約和防範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在強化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重視安全性監管,逐步強化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約束。首先,要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制定相應的規章,強化對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及資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對銀行風險評估體系的合理性、准確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進行監督, 推動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科學化;再次, 針對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偏低的問題,要制定相關政策,使其資本充足率盡快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最後,要強化監管當局對銀行安全性監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使其具有處罰的自主權。對於外資銀行的監管方面,要加強與在華外資銀行的母國中央銀行或監管當局的聯系,嚴格審查外資銀行的經營水平,經營業績和風險狀況;嚴格審查其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防止國外金融風險在我國的擴散。加強與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及時掌握國際上先進的監管准則、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訓、信息溝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國際合作,促進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大力提高監管水平。
(五) 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種社會中介力量進行監管,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商業銀行自律組織的有效監管體系。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是世界普遍採用的形式,如香港銀行公會、美國的基金聯合會、台灣證券投資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均屬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我國金融公會組織尚不健全,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銀行工會在行業內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減少國家在金融監督與矯正方面的成本。受現階段銀行信息披露質量、監管成本、監管資源等因素制約,法定監管部門的監管信息與實際情況總存在誤差。應該藉助社會審計等部門對銀行的財務報表和會計記錄進行檢查,並在條件成熟時強化信息披露,不斷完善社會檢查與監督機制。
最後,要強化監管當局對銀行安全性監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使其具有處罰的自主權。對於跨境銀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
㈡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論文
個弄那麼一篇,你還是換吧
㈢ 關於金融監管論文,
我剛寫了這方面的論文,也因為題目大,答辯還不知道怎麼辦呢。
全球金融危機以後回,各國出台了很多關答於金融監管改革的法案,一定要看下,其中明顯的趨勢就有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形成新的監管框架。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的比較資料有很多,很容易查。金融危機過後,金融監管問題被格外關注,寫這類論文勝在資料夠新。
如果主要寫宏觀審慎監管,范圍一下子就縮小很多,那就在現狀和解決對策里重點寫這個內容。但是題目中就一定要點明你寫的宏觀審慎監管問題,不然題目太大,就會顯得論文寫得不全面。我的老師說:「你們本科生也寫不出什麼好東西來,都是拿別人的來用,所以結構挑最簡單的寫,力求不出錯就行。」我國金融監管發展歷程,現狀,存在問題,解決對策。這是我能想到的最簡單的
㈣ 銀行監管方面的論文
NORTHERN ECON0MY
對雛國銀行監管治理硇評析與思考
口/姜宏鴻
一
、金融監管治理的理論基礎
(一)金融監管治理的含義
由於金融監管是政府的一項公共政策,是政府為社會提
供的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服務,因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
治理理解為金融監管部門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通過
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營造行使公共權力、制定和
執行政策所依賴的良好制度環境和運行機制,確保監管機構
不受各種外界干擾,最終達到恰到好處的為其初始委託
人—— 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最有效的保護。
r. 金融監管治理的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安全成為一國經濟正常運行的重
要因素。理論和實踐證明,監管機構的良好治理對金融安全
有重要影響。特別是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一再表明,監管當
局監管不力是引發危機的重要因素。如Lindgren等人對
1997—1998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研究表明,對監管過程的
政治干預延遲了對危機嚴重程度的承認,進而延遲了行動加
深了危機。
在實踐中,金融監管者的行為並不必然會與既定監管目
標一致,既存在著因監管者被「俘虜」導致監管寬容問題,也
存在著監管人員利用監管權力尋租、設租導致監管腐敗的問
題,還可能有監管措施過於嚴厲、監管范圍過寬的監管過度
問題。因此,金融監管機構本身內部治理的完善程度對金融
監管體制與機構能否真正發揮應有效能、提高監管績效具有
重要影響。
二、良好金融監管治理的衡量標准
1.Geraats的監管治理標准
Geraats(2o04)通過對OECD國家中央銀行的調查,提出
央行治理透明度的5個要素:(1)政治透明度;(2)經濟透明
度;(3)程度透明度;(4)操作透明度;(5)對實現政策目標程
度的評估頻率。
2.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的監管治理標准
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2002)提出了金融監管
治理的兩維標准:第一,獨立性標准,它細分為管制獨立性、
監管獨立性、機構獨立性、預算獨立性四項獨立性四維標准;
第二,有效負責和盡職安排的九條標准。
3.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監管治理標准
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2002)在Marc Quintyn和
Michael W.Taylor報告基礎上,提出了良好監管治理的4條
標准:監管機構的獨立性、負責和盡職性、透明度、監管人員
90 北方經濟·2008年第10期
的正直誠實品質,並就正常時期和危機時期的監管治理安排
進行了區分。
2004年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進一步論述了良
好的監管治理,他們了提出良好的監管治理的框架的兩個主
要方面:一是監管者的良好治理的要素(elements);二是國際
組織制定的金融系統標准和規則。
三、我國銀行監管治理現狀的初步分析
從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正式行使金融監督管理
職能,在近20年時間里,監管法律、機構設置等各方面都不
斷完善,銀行監管工作取得了重大進步。特別是2003年,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專司對
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開啟了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新篇章。
隨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也相繼出台,為保證銀行監
管獨立性、提高監管有效性奠定了基礎。經過多年努力,中國
銀行業的監管治理已基本具備了良好監管治理的形式,但仍
需完善。
(一)監管機構獨立性
獨立性是指監管機構能夠獨立自主地履行監管職責,不
受政治層面和被監管機構的影響和干擾。江春、許立成
(2005)在研究了世界80個國家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比較了
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研究表明中國人民銀行的獨立
性非常低,遠遠低於樣本的平均值,雖然銀監會成立後獨立
性有所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1.規制權獨立性。目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賦予
了中國銀監會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各種監管規則的權力 ,因此,
與那些主要立法和次要立法都非常細致、沒有為銀行監管機
構制定規則和條例留下任何空間的立法體系相比,我國銀行
監管機構享有一定的制定規章的權力空間。
2.監督獨立性。我們一般將監督功能分為4個領域:銀
行牌照的頒發、監督、制裁、危機管理。我國雖然在法律法規
上明確了如許可證的發放和吊銷、強制性制裁和干預等權
力,但現實中存在政治干預和行業俘獲等現象,嚴重影響了
我國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性。
過去很長時間以來我國金融體系從屬於計劃體系,銀行
業中巨額的不良貸款很大一部分是由於非理性政府行為干
預所致。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獨立性也無從
談起。從1998年以來,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革
等諸多措施,中央政府逐漸減少對銀行的干預,逐步放鬆控
制性監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當局的獨立性。但
同時,股權改革並沒有改變政府在銀行股權結構中的壟斷地
位,政府仍然會保持著對銀行的一定影響力。
3.機構獨立性。機構獨立性是指監管機構從政府的行政和
立法部門分離出來的狀態。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
業單位,直接向國務院報告;採用集體決策機制,專家及國際專
家咨詢委員會提供建議,但不參與決策,決策過程的公開性和透
明度不高。
4.預算獨立性。在我國,銀監會從2004年起對被監管機
構收取監管費;並將其全部上繳國庫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
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銀監會實施監管工作所需經費參照其
他國家部委,按照部門預算的規范程序向財政部申請,由財
政部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實行監管收費與部門預算相結
合的模式能增大監管當局節約監管資源、改善監管服務、提
高監管效率的外部壓力,但同時,這也使我國監管機構易受
到政治干預,並且銀行監管機構不能通過靈活的薪酬制度吸
引人才。
(二)問責制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機構對一國監管治理水
平評判的標准,問責制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監管機構之間
的合作有規范的機制,二是監管機構的管理層和監管人員有
明確的問責制。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2000年9
月,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首建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3
年6月初,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相關人員組成專門工
作小組並起草了《合作的備忘錄》,旨在進一步加強三家金融
監管機構政策溝通與協調,提高監管效率;2003年9月,銀監
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但聯席會議
這種鬆散的溝通缺乏制度剛性。
從問責制的第二方面來看,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監管
人員問責制度,《銀監法》中對監管人員的職責及處罰辦法做
出了規定。但是,實施嚴格意義上的問責制需要一整套制度
和措施的支持,就我國現有法規而言,在其具體實施中還存
在不夠細化、實施難等問題,使監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彈性。
(三)透明度
金融監管的透明度指有關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
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公眾。
銀監會成立後,在加強監管透明度建設方面做了許多工
作,如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實施政務公開等。但是,外部條件的
不充分制約了透明度建設步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監管
信息的質量和可靠性存在不足,目前銀行業還沒有實行國際通
行會計標准,會計准則存在差異,影響了監管信息的准確性;二
是缺乏高速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以及有效地機制來保證銀行能
夠自覺根據監管當局公布的信息調整經營行為;三是廣大社會
公眾和金融消費者的監管信息、金融信息獲知意識不足。
(四)操守
操守是指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在監管活動中保持良好
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具有正直誠實品質。近年來隨著培
訓和引入力度加大,監管人員整體素質普遍有所提高,但對
照新的監管理念和良好標准要求,兼管團隊的整體素質還明
顯不足。同時,還存在操守不嚴現象,如人情監管、權力尋租
等。2003年謝平、陸磊曾在全國范圍對金融監管腐敗情況做
了一次問卷調查。從被調查主體看,1 1.6%的被調查對象認為
金融監管部門的腐敗程度高到不可容忍;25.9%的人認為監管
腐敗非常高,但是可以容忍;35.7%的人認為腐敗比較高,但是
在感覺上已經麻木了,這說明接近四分之三的公眾認為金融
腐敗存在而且比較嚴重。
四、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治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監管當局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組織架柯。—個合理的監管組織架構是有效
監管的基礎。從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體制結構來看,
一方面層次太多,在幾乎每縣設立機構導致管理深度加大,另一
方面,職能部門設置面臨力量分散、信息不溝通的弊端。因此,金
融監管機構可以建立國家首席監督官制度,在全國性監管機構
的分支機構設立上,應當按照大的經濟區域原則劃分監管區域,
設立區域監管官。 。
2.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由於監管機構的業績
難以像一般企業那樣進行量化分析和精確考核,因而,實踐
中要推行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考核辦法,對監管機構即要有
對責任書中列明的監管目標進行的量化打分,也要有從整體
形象、內部管理、日常工作及效率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還
要徵求被監管對象對執法情況的意見,對監管個人進行綜合
評價。並且,還要將考核與正面激勵的結合,改革目前監管機
構的組織人事與收入分配製度,通過多種手段實現對監管人
員的激勵相容。
(二)改善銀行監管治理的外部環境
1.建立高效的監管協調機制。應加強銀監會與人民銀
行、證監會、保監會的協調。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確立人
民銀行作為總體監管者的特殊地位,對金融監管進行總體協
調。同時,應擴大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促進我國金融監管與
國際標准接軌。此外,還可以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讓其承擔
部分管理的任務,還能夠降低監管成本。
2.樹立依法監管的概念,提高監管的政策法規水平。獨
立而明確的法權地位是健全並完善監管機構內部治理的前
提,也是約束和規范監管機構及監管人員正確行事的基本依
據,同時還是保護監管者的盡職行為、確保監管機構獨立實
施監管行為的法律保障。因此,監管機構治理績效的提高,必
須以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司法環境的改善為基礎。
3.加強外部監督力量。我們要通過各種媒體及時披露必
要的監管信息,並採取適當措施聽取公眾的意見與建議,鼓
勵公眾參與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有效發揮社會監督機制。同
時充分發揮外部審計的作用.,在監督監管機構的同時有助於
提高監管有效性。 (作者單位:山東財政學院)
北方經濟·2008年第1O期 91
㈤ 我想寫一篇關於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論文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
您問的是"為什麼相來分離",新聞以自及論文都有許多討論,但其實真心來講,沒有最合邏輯的答案。理由是:總是要有人、有組織去分別做好每一件事情。勉強引述論文說法: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責明確提出了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上述都是把"監管職責的剝離"作為前提,把某一件事情分離給另一個單位去做,剩下的事情當然有機會更專注了~~ 我的答案不中聽,如果您是課堂需要,建議在網路文庫搜尋。
㈥ 求近幾年金融監管方面的熱點問題,要作為畢業論文題目的,學校要求切題小微觀方面的,不要太宏觀
金融監管方面來的,無非自就是幾個方向:銀監會(管銀行、信託等)、證監會(證券、基金等)、保監會(保險),就看你研究點偏重於那個方向。新一點的問題不太好些,因為新監管政策剛下來時很多配套的東西否不完善,能供你參考查找的東西不多,不容易寫深入。
㈦ 從金融危機看金融監管 論文
你也知道復制的不要來了 那你幹嘛不自己寫呢?
有你自己的見解不好嗎?
網路上本來鋪天蓋地的復制 抄襲
其實都是因為有人有需求
請你自己完成這個任務 謝謝
㈧ 互聯網金融監管研究論文從哪幾個方面去寫
1、什麼是互聯網金融監管;2、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作用以及意義;3、當今互聯網金融監管形式內容及可能的變化;4、以後的發展走勢;5、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漏洞、意見及可能性補救(自己意見)
㈨ 金融危機背景下放鬆金融監管的利弊分析(論文)
金融的脆弱性和金融資本的趨利性本質,市場交易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的客觀存在,決定實施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安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與金融霸權相結合,加劇全球金融市場動盪不安,風險叢生,建立國際金融監管新制度,成為當前協調全球經濟金融新秩序的重要主題。
金融監管制度安排的出發和立足點,要服從和服務於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效率、維護金融安全。一個有效率的金融監管制度應該符合四條原則,才能正確處理金融監管中的七大關系。
在金融的監管問題上,長期以來存在兩大派別,一派是金融監管學派,主張進行金融監管;另一派是自由銀行學派。堅決反對金融監管。但無論如何爭論,世界各國都無一例外地對金融業進行嚴格的監管。自由化越是發展,金融監管就越嚴格,當前已經發展為國際監管的協調領域。金融監管需要遵循哪些最基本的理論原則,才能處理好監管中的各種關系?我國從1996年以來。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相應啟動了一系列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的措施,把中央銀行推到了一個「消防隊」的位置,四處救火,到處掏腰包,本來風險分散在社會各個點上,央行一救,全部風險都集中於中央銀行身上了。這又提出了一個問題,到底金融監管怎樣才能達到既保護債權債務人的合法利益,又能維護金融安全,避免中央銀行成為「消防隊」呢?中國在世紀之交金融監管面臨的環境,是更嚴峻還是更寬松?怎樣建立我國有效率的金融監管體系,實現金融安全?對上述理論和實踐問題作出進一步的分析,無疑具有現實意義。
一、金融業實行嚴格監管是主觀偏好還是客觀必然
從理性化層面來考慮,所以對金融業毫無例外地實行嚴格監管是來源於金融的內外矛盾,這是由客觀要求決定的現實策略選擇。實行嚴格監管,從金融的內在矛盾來看主要有以下原因:(1)金融自身的脆弱性。金融業自身資本只是帶有象徵性的,即便是按巴塞爾協議規定達到8%的標准也沒有意義。歷史上沒有哪一家金融機構是由於資本充足率不足而破產的,金融機構的破產是因為流動性不足出現支付危機而導致的。(2)金融的脆弱性還在於金融資本的趨利本性和虛擬性。現在全球每年的外匯交易總量超過外貿交易總量的60倍,全球平均每天有約1萬億美元的游資。金融資本的趨利性和虛擬性,構成了金融本身的脆弱。(3)市場失靈的內在缺陷。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是配置資源的一個手段,但不是一切手段。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將會導致市場失靈的出現。(4)由於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對稱,這樣就產生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由此可見,金融的內在脆弱性決定了對金融進行監管的客觀必然性。
金融監管的必然性還有著外在原因,那就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國際化和金融霸權相結合形成的金融風險全球化,導致當代金融風險的「核裂變」效應,金融風險一旦爆發,它的擴散和沖擊力呈幾何級數擴大。這可以從當代金融危機上看出來。當代金融危機最明顯的特徵在於:突發性、擴散性、恐慌性、政治滲透性。金融安全危及到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主權維護。正因為如此,現代金融對一國經濟來說也是一把雙刃劍,一國經濟的發展不能沒有金融,但隨著金融的發展,又成為威脅一國經濟安全的定時炸彈。人們對金融的態度,就只能採取趨利避弊,利弊權衡而取其利。
因此,金融監管就是在金融內外在矛盾發展不可調和時情況下採取的制度安排。正因為對這個問題的不同態度,早在三年前英國有一個經濟學家曾預言:「21世紀將是金融毀滅的世紀」。而一個積極樂觀的唯物主義者則是另一種金融觀:「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活全盤皆活」。如何防止毀滅論,堅持核心論,矛盾的焦點就落在對金融監管的制度安排上,即如何建立有利於金融安全的監管制度。在我國,至今採取的化解風險、整頓金融秩序的措施還遠未達到這個效果。
二、金融監管原則的探討
根據什麼原則來確定金融監管的制度安排呢?在這里我想提出四項原則進行研究:(1)金融監管要服從服務於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效率、維護金融安排這一目標,要擺正手段和目的的關系,而不能把它顛倒過來。監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們的目的是要達到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效率、維護金融安全,要避免為監管而監管,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監管就沒有意義了。如果拿這一條原則來檢驗近四年來所採取的監管措施,從處理的18個行政關閉、破產清算的案例來看,就和這項原則不相符了,在一定程序上則是遏制金融創新、降低效率、積累風險,把金融的活力也扼殺了。(2)金融監管機制必須建立在市場規律的基礎上,職能用主觀的行政意志來代替市場機制,這樣才能達到服從創新、效率和安全的目的,不然就會導致政府失靈。市場不是萬能的,而政府也不是萬能的。在這方面,海南發展銀行的案例就是最典型的。海南發展銀行的倒閉案處置就是主觀行政違反市場規律,混淆重組和市場退出界限的典型。在某種程度上,政府失靈比市場失靈帶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嚴重後果。(3)金融監管要依法監管,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防止金融監管者的行為扭曲,建立對監管者的權力制衡機制。現在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派出的工作組越來越多,但監管工作的效果卻不理想,這也說明依法監管還必須建立對監管者的監管制度,這樣才能真正按客觀規律辦事,而不是因人因事而異。(4)金融監管不是也不可能消滅金融風險。應該看到,建立金融監管制度,提高金融監管能力的終極作用在了創造一個公平競爭、實現市場潛在收益的環境和條件。監管的最終目的不是消滅風險,而是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為市場參與者實現收益創造條件。
因此,金融監管制度安排應從上述四條原則出發,才能處理好七個方面的關系:(1)處理好金融監管和金融制度變革的關系。不能用監管代替制度變革,也不能因為監管而妨礙制度變革,改革應該始終是統攬全局的,要用改革的觀點研究監管。(2)處理好監管和業務創新的關系。監管和創新永遠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矛盾,創新是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沒有創新就沒有監管的生命。(3)監管和安全的關系。監管不是要消滅風險,而現在有一些出台措施是經不起推敲的,比如信貸員實行貸款責任終身制。既然銀行要提取呆賬准備金,這就意味著必然有爛賬出現,那又怎麼能要求信貸員為此終身負責呢?就是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也不能避免呆賬的產生。(4)監管與效率的關系。提高效率是監管的生命之所在,監管制度安排一定要有利於提高效率。就目前而言,人民銀行九大區行的設立符不符合效率標准呢?提高效率有待檢驗,現在能看見的是摩擦上升、效率下降、成本幾倍增加、金融監管真空比比皆是。(5)監管與對監管者監管的關系。我國只有監管而無對監管者的監管,由此產生的風險是中國埋藏最深的金融風險,當前建立對監管者監管的制度是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中更為緊迫的任務。(6)監管中法律監管和行政監管的關系。在二者的關繫上,行政監管一定要服從法律監管,特別是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尤為如此。(7)監管的內部性和外部性的關系。金融監管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必須處理好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的關系。中央銀行的監管是外部監管,其基礎是被監管者的內控制度,外因必須通過內因來發揮作用。
以上是我們在研究金融監管時應注意的四個原則和應處理好的七個關系。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實現金融監管的目的。
三、世紀之交中國金融監管面臨環境的判析
當前我國正處在一個制度轉軌、經濟轉型、加入世貿組織、面對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在這樣一個環境中,我國的金融風險確實存在不斷擴大的趨勢,原來被掩蓋的風險將會逐步暴露出來。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面臨著嚴峻的環境。
從內部環境來看,金融監管的嚴峻環境表現在:(1)銀行不良資產積累的風險。我國銀行業在剝離出1.4萬億不良資產存量後,新增不良資產又在增加,不良資產比例並未降低;資本充足率在補充了2700億元,達到8%之後,第二年就又跌落下來,目前金融資產以每年20%的速度擴張,而資本金卻無補充來源,一不能擴股增資,二不能提高資產折舊率,三不能調整風險權重,四還限製表外業務的發展,這又如何能提高資本充足率呢?這樣,呆賬壞賬率降不下來,資本充足率升不上去,金融盈利能力下降,優質客戶群的大量流失將是商業銀行發展的致命威脅。(2)金融泡沫風險。最近幾年我國出現了三種泡沫:a.股市泡沫。有人說股市泡沫有那麼一點,不嚴重,市盈率只有40倍,不算高,不構成對宏觀金融的威脅。但是如果仔細看一看股票市場上的四大基礎結構要素,就會發現,一旦股市出現問題,風險是無法估量的。b.房地產金融泡沫。c.儲蓄存款和外匯存款轉換形成的同增同減泡沫。在1998年前我國國內利率比港澳台利率高出一倍的情況下,港澳台的一批資金通過各種渠道流入內陸套利,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存入國內銀行,這就導致在賬戶上的外匯儲備和儲蓄存款的雙增長。在經過1998年的「七加一」的降息後,大陸利率比港澳台的利率低一倍,這時資金開始外逃,儲蓄存款增幅出現下降,外匯儲蓄也在減少。(3)我國內部還面臨著制度風險。a.產權不明晰的「大家拿」病;b.追求政績的「好消息」病;c.黑箱操作的「不透明」病。這是最嚴重的制度風險。
就外部環境而言,從世界金融發展形勢和我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來看,我們面臨的外部環境也十分嚴峻,存在著許多威脅金融安全的問題:(1)資本的非法流入流出。目前我國每年至少有100億美元的資本外逃,在公布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錯誤與遺漏欄中相當大的部分就是由資本外逃造成的。(2)經濟全球化對我國金融安全的威脅。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如果我國金融落後的經營方式沒得到根本改善,很可能導致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後,負效應遠大於正效應,造成加入世貿組織後挑戰大於機遇。(3)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外資銀行的進入造成國有銀行優質客戶的流失、人才流失,利率市場化改革對匯率穩定的沖擊,再加上國際資本的流動,使得中國金融業面臨的沖擊是巨大的。(4)美國金融霸權對我國金融安全的威脅。現在美國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發言權是最大的,這樣,它就會利用這些組織對我國的經濟主權乃至國家主權提出要求,這一點從墨西哥和韓國的金融危機中部已經很清楚地看到了。(5)資本賬戶開放的風險。現在我國僅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資本項目仍沒有放開。但資本項目開放又僅是一個時間問題,利率市場化必然推動匯率的頻繁浮動,只要利率、匯率口子一開,資本項目不開放也等於開放了,這就增加了資本項目管理的難度。(6)國際游資對我們的沖擊。所謂國際游資就是短期資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統計,現在國際游資已超過10萬億美元,平均每天有1萬億美元的資本在全球尋找利潤。(7)網路金融發展對我國金融業的威脅。(8)金融科技裝備落後,國產化水平低,這是金融安全的最大隱患。(9)我國現在的金融監管與形勢變化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嚴重落後於金融發展的需要;(10)金融立法尚有一大片空白,信託法、基金法等法律都未出台。將外部十個問題集中起來看,最主要集中到兩點:資本項目自由化決策和中國金融科技裝備水平的提高。
四、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改進思路
1.要通過改革國有企業制度,建立金融穩定發展的微觀基礎,這是構建穩健金融監管體系最基礎的工作。要進行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健全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以此來提高企業效益。 2.要建立完善的金融運作體系。有效的金融運作體系包括:提高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和監管能力;改革國有商業銀行制度,建立起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國有商業銀行壟斷的金融格局;發展民營商業銀行,建立一批與傳統體制脫離關系的以民營企業為股東的銀行,專門為高新技術產業、民營成長型企業提供服務。 3.穩定推進金融自由化,放鬆管制,使金融運行轉移到市場機制的基礎上來。包括:(1)人民幣自由兌換。加入世貿組織後,人民幣的自由兌換問題已提上議事日程,根據我國的國力,只能採取先貿易後非貿易、先長期後短期、最後開放短期的逐漸過渡的方式,中國人民幣可完全自由兌換沒有也不應該有日程表。(2)由分業經營進入混業經營。從近兩年看,在這方面我國的步子邁得很快,現在證券業可進入同業拆措市場,保險業也可以通過購買基金進入股市,商業銀行開辦股票抵押貸款等。中國銀行目前已集銀行、證券、保險多種業務於一身,成為一個綜合性金融公司了。(3)利率市場化改革。我國從2000年的9月21日開始對外幣利率進行了市場化改革,外幣貸款利率放開,大額外幣存款利
率放開,由市場決定,小額外幣存款利率由銀行同業公會參照市場利率議定,由銀行統一執行。外幣利率的市場化改革使中央銀行由利率的決定者轉變為利率的監管者。目前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思路是穩步推進,先外幣後人民幣,先貸款後存款,先農村後城市,先批發後零售,這反映出了我們利率改革的謹慎原則。(4)匯率自由化。要發揮利率的貨幣政策工具作用,就需要匯率工具的配合。因為利率是本幣資金的價格,匯率是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二者作為貨幣資金價格的同質性決定了在資本市場開放的條件下,利率調整必須考慮到匯率的協調。
4.建立穩健的金融監管體系。在建立穩健的金融監管體系過程中,要著重考慮將監管的三駕馬車形成合力為一駕馬車,現在三駕馬車的聯席會議表明我國已經不聲不響地走出第一步。而且在監管體系的構建上,為了更好地由現在的分業監管盡快向合業監管的過渡,需要盡快考慮與國際接軌,建立國務院直屬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同時,積極發揮一線監管機構在監管體系中的作用,實行適當分級監管,由現在的一級監管轉變成三級監管。 5.提高金融科技裝備水平,加強銀行電子化、網路化建設,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措施。 6.培養現代金融業的監管人才隊伍。在做好培養工作的同時,穩定現代金融業的監管隊伍,完善對監管人才隊伍的收入分配製度,實行高薪養廉,消滅權力尋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