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Ⅰ 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中國政府在餐飲業衛生監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加大對餐飲衛生的監管力度,制定並落實《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加強餐飲環節監管。二是推進餐飲業、食堂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強食品污染物監測和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建設。三是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查處大案要案,並及時向社會通報。四是加強學校衛生工作,制定《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部署開展全國學校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專項檢查工作,預防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五是開展食品危險性評估,科學發布食品安全預警和評估信息。
Ⅱ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網上有有關餐飲服務食品方面的安全管理資料,我這是企業食堂的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借鑒參考。
食堂安全防火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食堂安全防火衛生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防火衛生等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防止各類事故及腸道傳染疾病和其他傳染疾病的發生,杜絕食物中毒。為把住病從口入關,根據《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兩法)規定;食堂應有相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儲存等場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衛生設施。要做到防塵、防蒼蠅、蚊子措施,並與污染源(污水溝、廁所、垃圾桶等)應保持相應的距離。食堂內外每天做到清潔,並保持合格。堅決杜絕無健康合格證者上崗操作。
1、 食品的采購運輸
1.1應向具有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檢驗合格證等合法手續的銷售商,采購食品。
1.2不得采購製作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有異味或兩個法規所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3采購食品使用的車輛、容器要清潔衛生,做到生熟分開,要防塵、防蒼蠅、防雨、防曬。
2、食品貯存、保管
2.1根據兩法的規定,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質和不潔物品;特別是亞硝酸鈉(工業用鹽)等有毒、有害物質。
2.2貯存食品要隔牆、離地,注意做到通風、防潮、防蟲、防鼠。
2.3有條件時設置合格的密封熟食間。
2.4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開存放。
2.5盛放醬油、食鹽等副食調料的容器,要做到物見本色,加蓋存放;清潔衛生。
2.6禁止用非食用性塑料製品盛放熟菜。
3、製作食品過程的衛生
3.1製作食品的原料要新鮮、衛生,做到不用腐敗、變質的食品,各種食品要燒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
3.2制售過程及刀、墩,案板、盆碗、盤及其他盛器、抹布等要嚴格做到生、熟分開,直接入口食品要用專用工具。
3.3不得提供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生吃涼拌菜,防止腸道傳染疾病。
3.4剩餘菜飯要回鍋徹底加熱再食用,一旦發現變質,不得食用。
3.5餐具應按要求進行消毒,防止發生交叉傳染疾病。
3.6盛放丟棄食物的容器,必須有蓋並及時清運走。
3.7食堂工作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要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換洗工作服」。操作時,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使用消毒手套。
3.8食堂操作間內禁止吸煙,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操作間。
4、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員應做到「三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滅火疏散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5.食堂工作人員,工作時一定精力集中;兩個人合作時要配合默契;掌握本崗位安全防範技能;防止發生各類事故。
6、對電蒸箱等用電設備、液化氣罐、輸氣膠管、閥門及爐灶等設備設施,要經常進行檢查;用氣灶煮粥做湯等液狀食物時,要有人負責;防止發生火災、爆炸和其他事故。
7、食堂內應保持干凈整潔(包括消防器材),不得隨地吐痰,不得亂扔垃圾等雜物。
8、每天下班前,必須對食堂進行水、電、氣,門、窗等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9、食堂後廚應有:「廚房重地,禁止入內」提示標識。
10、外來人員就餐,應聽從食堂管理人員安排。
Ⅲ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聽證的規定正確的是什麼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目錄
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展開 編輯本段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編輯本段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三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台賬。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准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於專用櫥櫃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並建立使用台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食品原料,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三)應當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內外環境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四)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五)操作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製品,應當在冷卻後及時冷藏;應當將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七)製作冷盤應當達到專人負責、專室製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的要求; (八)用於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並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凈,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設備應當在使用前進行消毒; (九)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十)應當保持運輸食品原料的工具與設備設施的清潔,必要時應當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且與提供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做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並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並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於本轄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移送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被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成因屬於其他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四)餐飲加工製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依法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經雙方核實並簽字。被監督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當註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可以使用經認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快速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計劃和抽樣程序進行,並填寫抽樣記錄。抽樣檢驗應當購買產品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三十二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檢驗目的和送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按時出具合法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異議人有權自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復檢工作應當選擇有關部門共同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完成。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費用的承擔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重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在7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情況;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 (三)查處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餐飲服務專項檢查工作情況; (五)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用非食品原料製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製作加工食品;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九)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貨值金額,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的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進價計算,半成品按原料計算,成品按銷售價格計算。 第四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時,「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在同一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四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國境口岸范圍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水上運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發地、經停地或者到達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鐵路運營中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2000年1月16日發布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Ⅳ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哪裡有啊,要全的
1.食品采購索證驗收管理制度
2.食品倉儲管理制度
3.食品添加劑使用管專理制度屬
4.粗加工管理制度
5.烹調加工管理制度
6.麵食糕點製作管理制度
7.專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從業人員健康及衛生管理制度
9.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0.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制度
11.餐廳衛生管理制度
12.食品安全綜合檢查管理制度
13.食品留樣制度
14.預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5.食品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Ⅳ 跪求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時需要的餐飲安全的衛生管理制度(是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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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單位就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1,負責人崗位職責 :對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2,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確保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建立並管理員工健康檔案,每年負責安排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負責監督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經營食品的質量;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3,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嚴禁采購法律法規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采購食品;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檢驗合格證》等;確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質期內,並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二,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1,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衛生知識方能上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個人清潔衛生,做到個人儀表整潔.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並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內.
三,銷售管理制度
1,經營場所距離非水沖式廁所,開放式糞池,垃圾堆(場)等場所的直線距離25米以上,並設置密閉的垃圾容器,及時清除垃圾,搞好防塵,防蠅,防鼠工作,確保環境整潔.
2,《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應懸掛於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設有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和組織結構,配有經專業培訓的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3,食品陳列設施布局合理,劃定食品經營區域,食品與非食品分開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無"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保證食品外觀清潔,如發現食品超過保質期,破損,鼠咬,受潮,生霉,生銹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4,散裝食品銷售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按銷售品種配備足量的容器,並符合衛生條件.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有防塵材料遮蓋.應在盛放食品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設置"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做到"一貨一牌,貨牌對應".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必須由專人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和包裝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操作時應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5,生鮮食品應納入"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管系統",銷售應配備貨架,保溫櫃,冷藏櫃和冷凍櫃等陳列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檢測設備.
6,熟食製品銷售間入口處應設預進間,設更衣及洗手,消毒設施,採用非手動式的水龍頭.配備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食品冷藏設施和專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塵材料遮蓋.
四,倉庫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應設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並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並按入庫時間的先後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庫.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專櫃,並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應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濕度,防止食品霉變,生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櫃)和冷凍庫(櫃).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周圍進行衛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台和層架,離牆30厘米以上,最底層隔離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並有明顯標識.
五,除蟲滅害制度
1,食品銷售場所內不得使用鼠葯,配備一定數量的滅蠅燈,並保證能正常工作.熟食製品銷售間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定期消毒.
2,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營業時間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後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六,衛生檢查及獎懲制度
1,衛生管理工作有領導分管和專人管理,制定衛生檢查及獎懲制度,並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衛生檢查;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知識和有關法規,並組織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與獎懲掛鉤.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做到每天在營業前後有檢查,檢查記錄完備.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檢查中發現問題仍未改進的,按有關獎懲制度嚴格處理.
食品經營管理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我單位食品經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進貨查驗制度
1,對采購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感官質量和標簽;查驗是否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品的,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銷售生鮮食品的,查驗上市憑證是否與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管系統信息相符.
2,對進入商場,超市,食雜店懸掛"總經銷","總代理"字樣牌匾的必須查驗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文書,並將文書復印件留存歸檔備查.
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購的食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二,索證索票制度
1,索證:進貨時按規定向生產廠家或上級供貨商索取"一照二證一報告".即索取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等證件和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對生產廠家或上級批發企業的上述證照及時更新,以保證在有效期內.經營進口食品的,索取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2,索票:進貨時索取載有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的進貨票據.即經營預包裝食品的應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統一樣式,運用電子台帳軟體開具的供貨憑證;經營生鮮食品的應索取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開具的上市憑證.
3,食品索證索票後,在指定場所顯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費者進行查詢及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三,進銷貨台賬制度
1,食品批發商建立食品進銷貨台帳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進貨台帳制度.
2,建立食品進銷貨台帳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
3,批發商銷貨時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統一的供貨憑證樣式,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運用電子台帳軟體開具供貨憑證,憑證格式為三聯,第一聯存根(批發商銷貨台賬),第二聯購貨單位(零售商記賬憑證),第三聯隨貨同行(零售商進貨台賬).
4,設立一個存放上一級批發商或廠家相關資質和台賬的資料櫃,按照供貨商,進貨時間,商品類別等不同,將供貨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定期裝訂成冊,落實台賬管理.批發商應將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及時掃描到電子台賬軟體中並上傳福建省工商局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備案資料庫.銷售生鮮食品的可通過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生成和記錄進貨台帳.
5,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Ⅵ 餐飲衛生許可證需要什麼證
一,做餐飲業需要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兩種證件即可。
二,原來實行的食品衛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全部作廢了。
Ⅶ 餐飲服務經營者怎樣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資料(新辦)資料名稱清單:
□1.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 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或其他合法主體資格證明;
□3. 設置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及人員的身份證明資料;
□4.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關於《食品安全法》等知識考題;
□5.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資質證明資料(餐飲服務另附);
□6.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7. 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復印件;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布局、操作流程等示意圖及說明;
□8. 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⑴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⑵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⑶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⑷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⑸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⑹進貨、查驗、記錄制度,⑺食品貯存管理制度,⑻廢棄物處置制度,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以上9項為食品銷售企業所需制度);⑽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台賬記錄制度,⑾投訴受理制度,⑿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以上12項為餐飲服務企業所需制度);
□9. 生活飲用水安全檢測報告(餐飲服務另附);
□10. 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需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及彩色復印件(餐飲服務另附);
□11. 不屬於被限定人員的說明資料;
□12.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3.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製品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4.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15.食品經營安全承諾書;
□16. 關鍵環節食品加工規程(餐飲服務另附)。
這是西安市雁塔區的申辦材料,你參考下,最好去你們當地轄區的食葯監所問問具體你們那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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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號碼一般是主要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三至第十七位而形成的。這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它們的性質不同,納稅人識別號主要用在納稅的時候,而餐飲服務許可證指的是該企業的標志。
2、應用部門不同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工商營業執照代碼,餐飲服務許可證是去稅務局辦業務時提供的證件。
3、編碼不同
食品經營許可證號碼用18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1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6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9位)和校驗碼(1位)5個部分組成,並對涉及到的組織機構、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作出了規定。
而餐飲服務許可證一律由15位、17位、18或者20位碼(字元型)組成,其中: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納稅人,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編制的9位碼(其中區分主碼位與校驗位之間的「-」符省略不列印)並在其前面加掛6位行政區劃碼共15位碼。
4、登記證件不同
食品經營許可證通常簡稱為「稅號」。餐飲服務許可證就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的識別號都是唯一的。
而餐飲服務許可證登記在工商營業執照上。
5、開發票時填寫的信息不同
購買單位需要在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而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稅務發票系統裡面查到了這家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就可以查詢到這家企業的進銷項發票情況,也就可以知道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餐飲服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