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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9 01:58:03

Ⅰ 基金監管的原則有哪些

  1. 依法監管原則

  2. 公開、公正、公平監管原則

  3. 高效監管原則

  4. 適度監管原則

  5. 審慎監管原則

  6. 保護投資人利益原則

Ⅱ 基金市場在監管部門已經批準的基金類型有哪些

一、按運行方式分類
按照運作方式的不同,將基金分為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
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申購或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二、按法律形式分類
根據法律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
目前我國的基金全部是契約型基金,而美國的基金絕大多數是公司型基金。組織形式上的不同賦予了基金不同的法律地位,基金投資者所收到的法律保護也會因此有所不同。
三、按投資對象分類
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混合基金等。
股票型基金是指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類別的分類標准,基金資產60%以上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債券基金主要以債券為投資對象。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類別的分類標准,基金資產80%以上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以貨幣市場工具為投資對象。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類別的分類標准,金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混合基金同時以股票、債券等為投資對象,以期通過在不同資產類別上的投資實現收益與風險之間的平衡。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類別的分類標准,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但是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四、按投資目標分類
根據投資目標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增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增長型基金是指以追求資本增值為基本目標較少考慮當期收入的基金,主要以具有良好增長潛力的股票為投資對象。
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追求穩定的經常性收入為基本目標的基金,主要以大盤藍籌股、公司債、政府債券等穩定收益證券為投資對象。
平衡型基金則是指既注重資本增值又注重當期收入的一種基金。
一般而言,增長型基金的風險大、收益高;收入型基金的風險小、收益較低;平衡型基金的風險、收益則介於增長型與收入型基金之間。
五、按投資理念分類
根據投資理念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主動型基金與被動(指數)型基金。
主動型基金是一種力圖取得超越基準組合表現的基金。被動型基金一般選取特定的指數作為跟蹤對象,又被稱為指數型基金。
六、按募集方式分類
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劃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大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一類基金。
公募基金的主要特徵是:可以面向社會大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法規的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私募基金的特點則與公募基金相反: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與宣傳推廣,投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私募基金在運作上較為靈活,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較少;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七、按基金的資金來源與用途分類
根據基金的資金來源與用途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在岸基金和離岸基金。
再按基金是指在本國募集資金並投資於本國證券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離岸基金是指一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在他國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並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本國或者第三國證券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
八、特殊類型基金
1. 系列基金
系列基金又被稱為傘形基金,是指多個基金共用一個基金合同,子基金獨立運作,自基金之間可以進行轉換的一種基金結構形式。
2. 基金中的基金(FOF基金)
基金中的基金,又稱FOF,FOF基金,是指以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為投資對象的基金,其投資組合由其他基金組成。目前我國尚無此類基金。
3. 保本基金
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
4.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與etf聯接基金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通常又被稱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簡稱「ETF」),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可變的一種開放式基金。它結合了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運作特點,其份額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也可以申購、贖回。但是,由於它的申購是用一籃子成份券換取基金份額,贖回也是換回一籃子成份券而非現金。為方便未參與二級市場交易的投資者,就誕生了「etf聯接基金」,這種基金將90%以上的資產投資於目標ETF,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並在場外申購或贖回。
5. 上市開放式基金(LOF)
上市開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簡稱「LOF」)是一種既可以在場外市場進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場內市場)進行基金份額交易、申購或贖回的開放式基金,它是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一種本土化創新。
LOF基金份額可以通過跨系統轉託管實現在場外市場與場內市場的轉換。LOF所具有的轉託管機制與可以在交易所進行申購、贖回的制度安排,使其不會出現封閉式基金的大幅折價交易現象。
6. QDII基金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首字母縮寫。它是指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的基金。它為國內投資者參與國際市場投資提供了便利。2007年我國退出了首批QDII基金。
7. 分級基金
分級基金是指通過事先約定基金的風險收益分配,將基礎份額分為預期風險收益不同的子份額,並可將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額上市交易的結構化證券投資基金。

Ⅲ 公募基金要有什麼監管

基金管來理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自,不受銀監會的監管。
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機構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
除了基金管理公司,證監會負責還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
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證券業協會,基金公司是證券業協會的會員。
另外,基金公司內部一般會設監察稽核部等部門,基金公司實行督察長制度

Ⅳ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Ⅳ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Ⅵ 並購基金監管包括哪些方面

您好,一個良好的監管的體系對並購基金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可以幫助大家進行監督交易的行為的。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
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
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3、不得承諾保底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應託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5、應進行風險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6、資金來源應合法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Ⅶ 私募基金誰監管,具體有哪些監管措施

私募基金的監管單位有很多,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及國務院(政策的制定者)、證回監會、中基協、央行、發答改委、銀監會、保監會、中證登、交易所、股轉系統、中證協等,當然,現在銀監會和保監會合為一家了。對應不同的私募基金涉及的監管主體也有一定的差異性,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組織體系主要是證監會監管下的地方證監局、中基協、交易所及證券登記機構等。具體的監管措施要主要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公告等等。詳細內容請查看有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基金募集監督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等,或者基金從業資格證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

Ⅷ 私募基金監管機構,有什麼監管措施

對於私募基金備案的企業,會定期查詢,企業續在協會進行相關信息披露,不然會被拉入異常。

Ⅸ 私募基金資金監管的規定有哪些

銀行託管,只是資金託管在銀行,保證了資金的安全。銀行監管,是指銀行監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協議等各種協議,限制其不正規的運作。這個更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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