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監督委員會職責
為切實推動村級事務民主監督管理工作,努力實現村務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我鄉制定了嚴格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
一、 嚴把「五關」,破解「有殼無核」、監管不力問題
在具體履職過程中,各村務監督委員會嚴把村級事務議事決策關、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減負關、低保評選等黨務政務事項公開關、村級財務收支關、村幹部履職關,對各類村級事務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著力破解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殼無核」、監管不力的問題。
二、 突出「五員」,破解職能不清、業務不精的問題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要充分發揮「監督員、宣傳員、督辦員、信息員、調解員」的角色,重點圍繞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事項監督、惠農政策宣傳、村兩委班子議事決策執行、民情信息的收集及村級矛盾糾紛調解等方面履行職責。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紀律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堅持「依靠村民、合法監督、職責明確、程序完備、民主集中」的原則履行監督職責;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代表村民行使監督權,不幹涉村「兩委」的正常工作;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堅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濟私,濫用監督權力;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帶頭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職責
(一)對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監督本村村務公開和黨務公開情況。凡是上級規定和農民群眾要求公開的村務、黨務事項,村「兩委」應當全面、真實、及時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要認真審查公開的內容、時間和程序,如公開情況不能滿足村民要求,應督促村「兩委」重新公布;
(二)對村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包括村級財務預決算、村集體債務處置、審核重大開支、督促執行村級財務制度、參與財務會簽等;
(三)監督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監督支部會議、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執行情況。收集整理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研究村務監督工作;
(四)引導村民代表支持村「兩委」的工作,協調村「兩委」和村民代表之間的關系;
(五)對村幹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完成村黨支部和村民代表會議交辦的其它監督工作;
(六)上級組織安排的其它事項和村民會議依法授權的其它事項。
2. 村務監督委員會簡介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執行情況,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情況,村級各項收支、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村務管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正確履行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三)主動收集並認真受理村民的意見建議,及時向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權利義務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依法依規對村務活動進行監督,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向村幹部和村民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了解掌握村務的決策和管理執行情況;
(二)質詢權。對村務事項和村幹部履職情況開展詢問質詢,要求村幹部作出解釋;
(三)審核權。對村務、財務公開情況和財務報賬前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四)建議權。圍繞村務事項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對村民委員會的決定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時,可建議提請村黨組織或鄉協助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二)認真完成村黨組織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監督的事項;
(三)積極參加村黨組織縣、鄉有關部門等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帶頭遵守村規民約。
監督內容和程序
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村務決策的監督。主要監督村務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及時糾正違反決策程序的行為。對應當依法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而村民委員會不組織召集或擅自作出決定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及時向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反映,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二)村務公開的監督。對村務公開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主要審查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公開內容上簽署意見或蓋章。對公開事項存有疑義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和處理。
(三)村級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支出事項,由村務監督委員會按月或按季進行審查。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的票據,鄉會計代理服務中心或「三資」服務中心不得入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級集體投資經營情況和集體土地房屋、山林、礦產等資產、資源處置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督。
(四)村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對工程從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到資金預決算及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監督。主要監督項目立項是否科學、民主;是否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有無隨意變更工程設計;工程建設質量是否合格;資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規范等。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及時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反映。若發現有村幹部違規違紀的,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及時向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反映,並協助進行調查。
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時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收集民意。根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事項,圍繞村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或根據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的要求,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議事日等形式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確定監督事項。
(二)調查分析。圍繞監督事項開展調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查閱、收集有關資料。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及時將工作建議向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反映。
(三)監督落實。根據調查的結果,提出監督意見,明確分工,認真細致、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通報反饋。通過公開欄、召開會議、個別反饋等形式及時公布監督結果,對村民的詢問質疑作出解釋說明。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
1.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建立學習培訓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定期開展集體學習,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加村黨組織、鄉和縣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3.實行工作報告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年應向村黨組織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鄉黨委、政府和紀委要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通過調查核實、工作片會、集體會審等形式,協調和幫助解決村務監督中的困難和問題。
4.建立考評制度。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其成員進行信任度測評。民主評議可與對村幹部述職評議和考核等一起進行,結果應當向全體村民公布。
5.建立工作台賬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次開展工作,都應認真、如實記錄,以備查閱。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台賬列為村務檔案。
6.建立申訴救助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受到無理阻撓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時,或其成員受到打擊報復的,可以向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反映情況,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應及時協調和處理。
7.建立保障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做到牌子、印章齊全,制度張貼公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享有一定的誤工補貼和報酬,具體標准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有條件的鄉可根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考核情況,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
村務監督委員會義務
一、向群眾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村務管理和村務監督制度等,引導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二、支持村兩委工作,建立村兩委與村民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主動化解、消除村民與村兩委之間的誤解和矛盾。
三、向村黨組織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村務監督工作情況,接受評議。
四、聯系村民,廣泛聽取意見,及時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反映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村務監督委員會定期
向黨組織報告工作制度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必須在村黨組織領導下依法開展民主監督工作,一般每月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代表村務監督委員會向村黨組織匯報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況或重大問題,應及時主動向黨組織請示報告。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召開重要會議或研究重大事項之前,村務監督委員會要事先將會議議題向村黨組織匯報。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提交的村務監督工作報告、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監督情況等需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批準的,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事先提出意見,經村黨組織研究同意後,再由村務監督委員會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四、村黨組織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報告的工作要及時進行研究,並提出指導性意見,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開展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定期
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一般每季度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代表村務監督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每半年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就個人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做述職述廉報告,並接受評議。
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務監督委員會所提交的意見和建議,要及時進行研究討論,並作出決議。
民主評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每半年要接受黨員和村民代表的評議。評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召集,鄉黨委派人參加。
二、民主評議村務監督委員會採取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黨員會議的形式進行。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向大會報告工作。村務監督委員成員向全體黨員、村民代表匯報個人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
四、黨員、村民代表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格次,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評議打分。
五、評議結果向村民公開,並依據評議結果實施獎懲。
3. 村委會監督委員的產生和職責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監委會成員必須依法選舉產生。村監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根據村委會的總人數由3-7人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監委會根據各村實際情況可下設村務公開、財務、重點工程、治保安全、環境衛生等監督小組,組長一般由監委會成員擔任。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任職條件
(1)本村村民代表,為人正派,無違法亂紀行為;(2)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基層各項涉農政策,且有協調議事能力;(3)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4)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奉公,熱衷於公益事業。
村務監督委員會主要職責
(1)組織村民代表聽取村民委員會工作匯報;(2)組織村民代表對村民委員會執行工作情況進行監督;(3)組織村民代表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職評議;(4)受理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5)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工作;(6)引導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協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7)應當由村民委員會依法召集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而村民委員會不組織召集,或擅自作出決定並拒絕更正的,可由監委會召集並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表決。
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的權源(法律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4.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什麼人員組成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4)村監督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村民委員職責: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5. 村務監督委員會如何開展工作
今年是村「兩委」換屆選舉年,新形勢下新要求,村委監督委員會在各行政村全面成立。該機構設主任和委員,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其任期與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村務監督工作進入制度化階段,在以後的農村工作中,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三駕馬車並駕齊驅,共同推動農村各項事業穩步向前。 大家知道,在支部書記與村主任交叉任職比例越來越高的當今,在權利過於集中、一言堂局面隨處可見的時下,已習慣「兩委」「執掌」農村格局,大家對監委會的「橫刀插入」似乎有些措手不及。而作為獨立於「兩委」之外的監督機構,監委會在以後的工作中能否與「兩委」合得來,還需要三駕馬車的協調、配合。有人說,監委會權利大得很,它對村務公開、黨務公開及村級財務都有獨立的監管權;對「兩委」工作情況、履職情況都要進行適時的「提醒」。因此監委會在工作起初註定會遭遇困難、阻礙。那麼,監委會,你該怎麼做? 勿怕不明白。監委會新成員大都不懂村務、黨務和財務。只要多在村裡轉轉,多在村委看看,多向「兩委」幹部問問,多從群眾那裡聽聽,自家的事情總會理順,多學習、多關心,為日後工作開好頭、打好基礎。 勿怕太麻煩。農村工作又雜又亂,大到重大工程建設 ,小到村情民意收集,都需監委會認真做好。村民稍有有不滿意之處,說明你的工作失職了。如果怕麻煩,則會更麻煩。 勿怕得罪人。村幹部決策不民主、村務黨務不公開、財務不規范,民眾定會有怨氣,農村定會不和諧。這時監委會勿裝老好人,勿怕得罪人,大膽站出來行使你的監督權,消怨氣,促和諧。 農村需要正義的人、愛管閑事的人,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就是要村裡多一個維護群眾利益的管事人、多一個促進農村和諧的管事人。
6. 監委會的職責是什麼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是對村務、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關意見建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
列席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兩委」聯席會議等,了解掌握情況。
2、質詢權
對村民反映強烈的村務、財務問題進行質詢,並請有關方面向村民作出說明。
3、審核權
對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審核。
4、建議權
向村「兩委」提出村務管理建議,必要時可向鄉鎮黨委和政府提出建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進行監督,不直接參與具體村務決策和管理,不幹預村「兩委」日常工作。
5、主持民主評議權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
7. 村委會委員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文 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8-11-4
執行日期:1998-11-4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8. 如何做好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
1、統一思想來認識,了源解為什麼要建立監委會。
2、要正確履行監委會的工作職責。
3、監委會與村(居)「兩委」的關系。 最主要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委會的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對村(居)「兩委」進行監督。監委會在監督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要大膽糾正。如果監委會提出的意見與村(居)「兩委」不一致,可以通過村(居)民代表會議解決。
4、保障監委會開展好工作。監委會是村(居)民自治發展的新生產物,是強化村(居)務監督管理、改革村(居)級管理體制的重大舉措,要大力抓好監委會的有效運行,發揮監委會的監督作用,使農村各項管理真正形成黨總支、村(居)委會、監委會「三委」並立的工作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