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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解讀

發布時間: 2020-11-28 20:54:10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線索處置方式還有其它嗎

從處置分類上來講,既然明文規定了,就不應該有其他的處置方式。但是以前處置是分5類的,還有一個擬立案類,現在歸到初核之後了。但是從流程上講,如果不是線索處置權單位,可按照規定移交。具體參考以下條款: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下一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組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執紀監督部門、執紀審查‍部門、幹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經審批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程序轉交相關監督執紀部門。
第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

② 如何落實好《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進一步規范執紀審查工作

嚴格工作程序,規范審查過程。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和《中央紀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辦案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明確紀律審查操作規范。嚴格迴避制度、量紀步驟、量紀建議等紀律審查基本程序和具體規定,嚴格審查步驟、審查方式、審查時限等許可權批准,嚴格涉案款物處理、審查時限等程序審核,以嚴格程序確保紀律審查工作始終在依紀依規軌道上運行。
嚴格審查取證,規范事實認定。嚴格執行《中央紀委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強化證據意識和執紀審查人員責任意識,嚴格遵循借鑒相關政策法規,收集、鑒別和使用證據必須實事求是的原則,確保紀律審查依據充分、事實確鑿。充分遵循證據規則,通過對非法證據的排除適用、證據效力的判斷,強化對取證工作的審核監管。在實現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要求所有辦結案件達到「定性、定情節事實均有證據證明」、「定案證據均經查證屬實」和「綜合全案證據認定事實排除合理懷疑」三項標准,確保事實認定扎實可靠。
嚴格執紀裁量,規范量紀處分。對涉及違反黨紀、政紀問題,撰寫紀律審查調查報告、提出量紀建議嚴格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釋義》相關規定和要求,依違紀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進行量紀,避免出現「重定性、輕量紀」、「量紀畸輕畸重」等情況,確保執紀公正。量紀處分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量紀均衡,既客觀全面把握黨規黨紀,又遵循已有案件先例標准,對於同一時期違紀事實和違紀情節相近或類似的案件,做到量紀均衡,實現「同案同懲、類案類處」,確保紀律審查質量。
嚴格權利保障,規范審查措施。強化紀律審查人員權利保障意識,嚴格落實依紀依規安全紀律審查的基本要求,正確使用紀律審查措施,切實保障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合法權益,杜絕在審查措施使用、紀律審查過程中出現侵害被調查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案件承辦人員對案件調查階段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合法權益保障情況負責,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全縣依紀依規安全辦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促進紀律審查規范化,為紀律審查提供安全保障。

③ 新《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有哪些變化

新《規則》與原《條例》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新《規則》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上升為制度規定。如總則規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2、增加了採取談話函詢處置問題線索的內容。如新《規則》第四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對談話函詢的程序、方式,及其結果的處置作出了具體規定。

3、新《規則》對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可以採取的措施及要求有所調整。主要是,(1)新增了一些審查措施,新《規則》規定,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詢有關信息,暫扣、封存、凍結涉案款物,提請有關機關採取技術調查和限制出境等措施。」(2)新《規則》沒有明確提出採取「雙規」措施,但並不意味著不再實行,如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採取審查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從中可以看出,「雙規」措施只適用於接受組織審查的涉嫌犯罪人員。(3)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審查談話、重要的調查談話和暫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調查取證環節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談話或者重要的調查談話,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嚴重違紀涉嫌犯罪接受組織審查的,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

4、限定立案審查和審理的時間。新《規則》明確,「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也就是說,立案審查超過90日未辦結的,本級紀檢機關無權決定延長時間,即使報上級紀檢機關得到批准,總共也不能超過180日。原《案件檢查條例》規定,立案時間不超過一個月;調查時間不超過二個月,經批准可以延長,沒有限定延長時間。新舊比較,規定的時間應當差不多,新《規則》中曾出現工作日的提法,不標示工作日的「日」,應當不是工作日。新《規則》還明確,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30日內提出處置意見,審理工作時間為30日。

5、新《規則》對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提出具體要求。新《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查會議,研究確定審查方案,提出需要採取的審查措施。」第二十七條規定,「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審查方案。」以前這些都是執紀審查部門負責人的工作,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6、強調對紀檢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新《規則》力圖構建自我監督體系,做出了對執紀審查人員管理監督的具體規定。如,審查組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對審查組成員的教育和監督;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件原物,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制度;實行脫密期管理,對紀檢幹部辭職、退休後從業作出限制規定;開展「一案雙查」,對執紀違紀、失職失責人員嚴肅查處;執紀審查期間,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省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檢討,並予以通報、嚴肅問責。

7、案件審理增加退回重新調查和補證內容。新《規則》規定,「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

8、對紀檢機關管轄對象和監督執紀領導體制有新規定。新《規則》明確了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上級紀檢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紀問題進行執紀審查」,伸延了指定管轄權。

9、體現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新《規則》規定,「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紀檢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常委,以及所轄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向上級紀檢機關報告。」「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紀律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同上級紀委溝通,形成處理意見。」

10、提出新的工作機制。新《規則》規定,「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案件審查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11、對維護被審查人正當權利作出具體規定。新《條例》規定,「審查期間對被審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對照理想信念宗旨,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和反思材料。」「審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④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與《條例》是啥關系

中共中央1990年7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黨的中央、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各部門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制定黨內法規的活動。(無省級許可權)
第四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並發布的黨內法規,稱規定、辦法、細則。(無規則)
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是1994年1月28日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的(1994年5月1日生效施行),個人覺得,還不能算是黨內法規,因為《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沒有給予中央紀委「條例」的法規制定權,《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只能算是一個規范性文件。而同日下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才從理論上可以算是中央紀委下發的黨內法規。
2012年5月,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其中第三條規定,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有省級許可權)
第四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並對不同位階的黨內法規制定原則性要求作了規定。
同時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從這時開始,中央紀委才有了規則的制定權。
《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出台後,翻開之後所有新制定的黨內法規,只有2017年1月8日中央紀委十八屆七次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才是中央紀委制定的第一部以「規則」命名的黨內法規。
因此,《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與《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是黨內上位法規與下位文件的關系,是新法規與舊文件的關系。

⑤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2019

2019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紀委制定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主動強化自我約束,為規范監督執紀權力,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九大對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作出戰略部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對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高度重視,決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對規則進行完善,並上升為中央黨內法規。

通知指出,《規則》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和加強黨對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重大政治責任。

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強化內控機制,細化監督職責,著力建設一支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5)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解讀擴展閱讀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1、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以及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2、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3、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以及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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