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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8 18:52:16

1. 淺談如何加強分公司財務監管

一、集權控制
(一)總部制定分公司的財會制度
財務制度一直是公司進行內部調控的重要手段。在分公司的管理上,財務控制是重中之重。有很多公司就是因為在分公司的管理中進行過度的財務放權而漸漸對其失去了控制。財務控制是防止公司資產外流的主要手段。在財務制度上,分公司的財務制度一定要延續總部的財務制度,保證財務結構的完整性;作為總公司要充分了解分公司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及現金流動情況,以及監控分公司各項內控制度是否及時正確的執行,總部應制定分公司的財會制度,適時反映和監督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這些制度主要有:「分公司財會核算、管理辦法」、「費用報銷標准及管理制度」、「應收賬款管理辦法」、「合同管理制度」、「產品定價管理制度」等。如在實際工作發生制度中未明確的會計業務,分公司需及時與總部溝通,不得擅自處理。
(二)總部委派或聘任分公司會計人員
分公司財務人員由總公司直接委派和聘任,直接對總部財務負責人負責,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由總部統一管理,並統一由總公司財務部對其進行考核。總部要對分公司的會計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保證分公司財務人員勝任工作,並適時進行輪換。作為分公司會計人員既要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與監督職能,又要發揮會計的管理職能。總部委派會計的出發點是強化監督,是要保證會計活動的合法合規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但作為一種管理手段和方式,其核心就是服務,要寓監督於服務中。委派的會計人員是代表總部加強對分公司的財務管理,要以搞好分公司的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軸心,按國家財經法紀辦事,主動為單位服務,當好分公司經理的參謀,為其出謀劃策,提高分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三)加強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資金是每一個駐外分公司經濟活動的動力資源和生存、發展的血液,分公司的銷售收款須存入專設的銀行賬戶中,此賬戶只收不付。所收貨款需及時轉入總部銀行賬戶。應實行收款銷售一體化的原則,堅持款貨兩清,杜絕先發貨後收款,確實有特殊情況須報經總公司批准同意。同時,應加強費用管理,對於占費用比重比較大的差旅費、辦公費等費用,更應嚴格把關。有關原始單據必須戳記清晰、事實清楚,經領導簽字後方能予以核銷。
分公司只負責支付小額、零星的經營費用。大額費用由總部支付,分公司支付的費用主要有:辦公費、運雜費、差旅費、交際應酬費等。總部支付的費用主要有:物資采購費、工資、廣告費、促銷費、租賃費、固定資產購置等。總部根據分公司的年度預算及分公司的月份用款計劃,按月向分公司撥付經營費用。分公司用於經營費用支出的存款賬戶,只能用於接受總公司撥款和經營費用支付,不得用於存入銷售貨款。
(四)在總公司之內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財務信息
系統以計算機為支撐,分公司要向總公司提供財務周報、月報、年報,以便總部全面了解和控制經營情況。每周要向總公司報送:「銷售明細表(賒銷應單獨註明,單獨匯總)」、「貨款回收明細表」等。每月要向總部報送「月度會計報表」、「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經營費用明細表」、「存貨盤點表」、「應收賬款賬期分析表(含可能壞賬百分比及可能之壞賬)」、「銷售收入、經營費用最新預測表(滾動預算)」等。同時對主要問題和重要事項予以文字說明。根據各分公司每月傳遞的信息,總部財務應做出靈敏反映,不斷做出最新的財務預計,使預算成為滾動的,真正達到控制實際的作用。
(五)加強存貨管理
財務人員應該根據各類物資的實際庫存和正常儲備,結合當時的市場供求情況,制定出合理的庫存量,並定期對存貨進行清查,邊清查邊處理。對積壓的物資,要採取措施利用各種銷售手段盡快實現銷售。對殘缺的物資,要積極修復或回收,以便盤活資金、降低采購資金和儲備成本。
(六)加強價格管理
擴大產品銷售量、提高產品售價、爭取更大的利潤,是每一個駐外分公司的經營目標。但是,在價格管理上,財務人員不能一成不變。應根據存貨的周轉快慢、市場行情的變動情況等因素,協助領導做好價格的制定工作,對不同提貨類型的客戶實行不同的價格水平,從而使分公司形成合理的利潤空間。
(七)定期審計
對分公司是否正確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是否真實,要定期對分公司進行嚴格仔細的審計。在公司不斷擴張,分公司各項工作未完全步入正軌前,總部每季度要對各分公司的存貨管理、會計憑證,賬表、費用支出的控制、價格執行情況、貨款回收情況以及各項銷售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審計,提出審計報告,待分公司各項工作完全步入正軌後,可半年審計一次。
二、分權管理
分權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會計中的責任會計制度,視每個分公司為一個獨立的責任中心,通過責任預算控制和考核達到財務管理目標。鑒於分公司的主要職責是:合理儲存貨物;擴大銷售收入;及時收回貨款;嚴格控制費用。其中銷售與費用是重點,可將此責任中心定義為「銷售及費用責任中心」。
(一)制定切實可達的銷售及費用責任預算
每個分公司(即銷售及費用責任中心)須編制責任預算,以這些預算為目標,衡量其績效。預算數額應依實際可達的水平予以設立,並需分公司經理認可,由總部平衡、批准。
(二)主要責任預算指標
主要責任預算指標有:分月、季的年度銷售預算存貨定額;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賒賬)限額;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分月、季的可控經營費用預算;銷售收入費用率。通過制定切實可達的上述指標,並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將有關預算指標換算成彈性的預算指標,與實際比較,基本可衡量出分公司的經營績效。
(三)責任預算指標考核
總部財務需按月對分公司的銷售及費用責任預算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實際與預算的差異進行分析、調查,進而發現問題,找出原因,提出建議,報告給公司管理當局。責任預算不應一成不變,應於經濟情況、競爭程度、產品成本等發生大變化時,予以檢討、修正,使責任預算更有效地執行。責任預算的執行情況應與分公司人員的報酬掛鉤,體現激勵原則。
三、預算管理
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管理其資產,對應的責任是通過經營資產實現利潤。因此總公司在財年預算前要向分公司協調確定利潤目標,以量化規范總公司對分公司權責利安排。分公司應據此編定銷售、生產、成本、費用、采購等業務年度和各月預算,並把各業務預算分級歸口落實到車間、班組直至個人,形成有效的分公司內部各級責權利體系。分公司再依據各業務預算編定資金預算和預計報表等財務預算,總公司可以據此掌握各分公司預計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資金的預算平衡和合理調度。
預算管理體系運做的核心是責權利體系,所以必須要保證每一個層次責權利安排的有效。在分公司層面,是總公司檢查並考核其年度經營目標,通過合理的人事和薪酬制度,激勵和約束分公司總體經營;在分公司車間層面,是分公司檢查並考核其成本控制、費用支出、材料耗用、設備管理等日常財務目標,同時也要對車間層面制定和預算權責相匹配的勞動人事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依次向下,對於必要的預算控制項目,要落實到相關的個人。
四、審計控制
不論是集權控制還是分權控制都應建立對分公司的財務審計制度,形成對分公司的審計控制。對分公司的審計控制應包括會計審計和和預算審計兩個方面。會計審計主要檢查會計核算和控制體系,主要是對分公司會計核算體系的合理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備性和有效性、會計報表的真實性等進行審計,是針對會計系統的審計。預算審計是對分公司預算編制匯總體系的合理性、核算統計系統的完備性、預算執行和考核體系的有效性進行的檢查和評估,是一種管理性審計。
五、提高財務人員綜合素質
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須由具備相應業務能力和較高職業道德的人去認真實施,否則,即便是設計最完美的控制制度亦無法發揮作用。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努力:
(一)具備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
不懂財務知識而想做好分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財務人員應該加強自身修養,在會計法律、稅收法律、經濟法律、計算機知識、外語等方面苦下功夫,不斷地充實自己、增加知識、增長才幹,這樣才能適應復雜經濟活動的要求,搞好分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平
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是對財務人員的基本要求。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秉公辦事,求實認真,不謀私利。在采購物資、銷售產品、納稅、內部報銷等方面,必須按程序、按原則辦理,不能越軌,也不給任何人以特殊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失。
(三)具備較高的公關能力
分公司的財務、稅收管理工作的好壞,與當地的財政、稅收、審計等有關部門有很大的關系。分公司的財務人員應多與他們進行溝通,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接受他們的指導和監督,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分公司的運作,減少財務風險,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

2. 如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您好,1、規范監管制度和監管程序,2、創新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3、實專施量化分屬級管理和「放心工程」,4、運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5、運用質量監督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6、運用規范引領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7、運用社會監督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8、運用執法辦案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希望幫到您,滿意請採納,謝謝。

3. 如何加強安全監管工作的問題

一、認真學習准確把握政策導向,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不僅是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眼睛,同時也是我們進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標尺,通過這隻眼睛我們可以看到工作的職責所在,看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通過這個標尺可以掌握工作的標准,找准工作的著重點。所以要想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認真學習、熟悉掌握安全生產行業法律法規,弄清楚本轄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任務,結合實際,對照目標任務,認真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年初工作計劃,按照工作計劃,扎實有序開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
任何工作都不是靠哪一個人的力量能搞好的,都說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就是重於屋山,也不是我們一個人兩個人的力量所能扛動的,有好多同志,事故出來以後,一臉的茫然,極力的推卸責任,可又缺乏依據,最後只有自己去承擔責任。用句俗話說:力也出了,勁也掏了,為什麼會出現令人失望的結果呢?就是因為自己平時沒弄明白應該怎麼做。那麼做好工作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根據本轄區、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狀況和要達到的目標,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制度決定行為,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特點,有了制度就有了明確、具體的標尺。有了這樣的標尺,既便於衡量,也便於檢查監督,對有關的職責、權利、義務、程序等,或是作質的界定,或是作量的界定,對於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怎樣去做,哪些是哪個單位或哪個崗位的人去做,規定得清清楚楚,使人一目瞭然。所以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的建立,是人、設備和環境等安全性的有力保證,可以更好地預防事故的發生,以達到安全生產目的。
三、搞好全程監督管理,把工作落在實處
每個行業都有各自的特點,但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外乎三種形式:事前監督管理、事中監督管理、事後監督管理。事前監督管理是指有關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的審批,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事後監督管理是指事故發生後的應急救援以及調查處理,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處理有關人員,提出防範措施。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已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事中監督管理是主要的日常檢查、安全生產大檢查、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等。因為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是一個永恆的課題,監管的重點在事中,這個過程,是我們發現問題的過程,是我們解決問題的過程,同時也是我們查處問題的過程。所以,我們必須下功夫把工作抓細抓實抓好,使監督檢查經常化、制度化。事中監督管理又包括兩個過程:行為監察和技術監察。在這個監督管理過程中,不論自查,還是復查,都要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在報告單上簽字蓋章,有效地強化單位負責人對本報告情況的責任力度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落實力度。無論在哪個環節發現安全隱患,都要依法處置,記錄備案,限期整改,跟蹤問效,督辦落實,並按照責任制要求,把問題進行上報、分解、轉辦,做到問題不積壓,不棚架、不推諉、不扯皮。對於難點問題,把握其規律和特點,分析研究解決辦法,提出建議,向領導作好匯報,以促進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四、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台帳規范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領導組織的成立、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應急組織的成立、安全人員的定期培訓、安全生產例會的召開、安全生產台賬的建立等都是建立長效機制的內容。在這里我重點談一下台帳的建立,台帳是一個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整體情況的資料記錄,是安全生產基礎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的內容。作用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一是再現工作開展情況。因為我們開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除了以錄像的方式保存外,我們所做的工作過往即逝,為此只有以台帳的方式才能將整個工作過程進行保存,從而再現我們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所做的各項工作情況。可以說我們安全生產工作的成效和結果,是由台帳來反映的。二是積累珍貴工作經驗。安全生產是一門邊緣科學,其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尤其是我們各個行業,涉及的面如此之廣,技術含量較高。如建設工程,涉及到地質、氣象、水文、機械、電器、起重、爆破等諸多方面的知識。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應用領域的不斷拓展,各種知識需要不斷掌握,許多經驗需要積累和完善,台帳資料的記錄、整理過程實際上就是知識和經驗的積累。三是有利於查找。安全生產既貫穿於各單位的專業工作和生產經營之中,但又有專門的要求,有其特殊的內容。我們做好了台帳,就能將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類資料進行分門別類地有序整理和歸納,在我們需要的時候就能很方便地尋找,為我們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借鑒和參考。四是有利於自我保護。用辯證科學的眼光對待安全生產,在人類改造自然的過程中,事故的發生是必然的,但是事故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我們誰也不能保證不出事故,但我們必須為預防事故和避免事故損失而努力工作。一旦發生事故,我們主管部門及相關企業都有可能由平時的管理者轉變成為事故調查對象。有關部門調查我們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否做到位,措施是否落實,查閱台帳是主要的手段之一。如:2004年,杭州長運「5.12」事故發生後,國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組在到達杭州時,就立即通知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交通投資公司、杭州長運公司在1個小時之內將所有安全生產工作台帳送到事故調查組所在地,從中可以看出安全台帳對一個事故處理的作用是多麼的重要。所以安全生產要兩手抓,一手抓現場監管,另一手抓基礎台帳。抓好現場監管是為了預防事故的發生;抓好基礎台帳是為了一旦發生事故,能保護我們的領導和工作人員不至於受到過多、過重的處理。那麼如何做好基本台帳呢?首先工作人員要有恆心和細心,靠一點一滴的記錄,綜合歸納各方面的資料,積少成多,聚沙成塔。要經常深入基層和生產現場,了解情況,對各類信息資料的反應要靈敏,對有用的資料要及時收集和分析,對發生和掌握的情況要隨時記錄,不能拖延。其次,要注重台帳的內容對應,合理分類和外表整潔,台帳還要按年度進行整理後裝訂成冊。第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台帳的收集整理,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能夠反映所開展工作的本來面目,千萬不能造假,否則就會失去意義,最終還會害了自己。第四要按規范整理台帳。建築施工企業怎麼管理,交通運輸企業怎麼管理,人員密集場所怎麼管理,各個重點行業重點領域,行業主管單位按行業不同的要求和特點對它們進行規范,不要怕繁瑣,平時多流汗,戰時少流血。各類圖片、照片和攝像等相關資料也應作為安全生產台帳的組成內容。

4. 如何加強監管,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1. 建立制度,劃分職責和區域等,制定非安全生產的項目條例。

  2. 成立監管小組,成員必須有足夠的級別。

  3. 根據規定要求實施定時稽核。

  4. 不合格的現象全部用相機拍下來。

  5. 將不合格現象作成文檔全司通報。

  6. 責任人檢討,不用處罰,寫1000字感言。

  7. 責任人月重復發生三次不合格,扣績效或處罰。

5. 如何加強國有資產監管

國有資產是發展壯大國有經濟的重要物質基礎。根據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新的實踐,《決定》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這是適應經濟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入的新形勢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重大舉措,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進一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

《決定》提出的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是混合所有制經濟快速發展新形勢的客觀要求。隨著市場化改革的加快,產權流動和重組更加頻繁,企業的產權所有結構也會不斷變化。這種變化客觀要求對國有資產的監管要從管企業為主轉向管資本為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確保出資人到位履行職責。

《決定》提出的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也是適應新形勢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的必然選擇。

經過不斷探索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國有資產規模快速擴大。《決定》還提出,要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以投資融資和項目建設為主,通過投資實業擁有股權,通過資產經營和管理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履行出資人職責。

6. 社區如何加強對企業的監管

為進一步提升社會管理水平,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根據國務院、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一)充分認識應急預案的重要性

應急預案是突發事件快速、有序、高效處置的基礎,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應急保障以及各相關部門履職的依據。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應急預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建立和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注重學習和掌握應用,不斷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全市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發展。

(二)加快編制和完善各類應急預案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和形勢變化,適時編制或修訂應急預案,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按照規定,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並送上級審核和備案。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牽頭負責編寫,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發;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有關牽頭部門(單位)負責編寫,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印發;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相關部門(單位)分別負責編寫,以部門(單位)文件印發。縣級以下應急預案對應參照市級各類應急預案進行修編和出台。

(三)明確應急預案責任主體

各類應急預案的牽頭部門(單位)是應急預案實施的責任主體。市總體預案的責任主體是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市專項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是各自的牽頭部門,市部門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是本部門。責任主體部門(單位)要定期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深入學習,溝通協調,明確職責,強化責任意識和配合意識;負責協調組織成員單位排查、治理和監控突發事件風險隱患,落實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措施;編制和執行相關配套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活動;開展業務培訓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導、監督基層組織和單位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對應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關突發事件預防應對工作。

(四)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應急演練工作,深入開展應急演練活動,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大型活動應急預案主辦部門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要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鄉鎮、居委會、社區等基層的應急預案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五)熟練掌握預案內容,快速啟動應急響應

熟練掌握應急預案啟動程序是有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的重要標志。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加緊學習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印發後30天,預案中確定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召開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學習熟悉並掌握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進行先期處置,同時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市主管部門(相關應急預案牽頭部門即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啟動應急響應。特別是當遇到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時,市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的程序啟動應急響應,以應急指揮部的名義及時組織預案相關部門(單位)實施緊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應急)值班室。預案相關部門(單位)接到預案牽頭部門(單位)的指令後,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所規定的職責立即啟動各自的行動方案,做好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7. 如何加強監管

監管職責仍不清。實施「先照後證」制度後,相應的配套措施尚未到位,涉及工商部門與其他審批部門的職責界限不明確,許可項目、經營范圍核定沒有規范,仍出現監管缺位、責任推諉等現象。

監管手段跟不上。改革後,監管手段以行政手段為主轉變為信用約束為主,企業在獲得更多自主權的同時,要靠自律提高企業信用水平。各部門通過抽查企業信用公示進行監管。而現有的信息技術手段無法支撐信用約束監管理念,企業年報、部門監管信息共享等無法全面實現,現有的執法人員、裝備、執法方式也無法滿足監管的需要。

法律、法規和規定不完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與法治建設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而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和規定已不適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目前後續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及時跟進,制度配套不清晰,給監管部門執法帶來一定難度。

8. 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方法介紹如下:
一、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嚴格開展日常巡查,共完轄區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量化分級巡查任務
二、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關
該局強化食品生產許可,同時組織開展證後審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餐飲環節許可事權下沉監管所。組織開展「清零行動」,清理過期經營許可證,指導企業換證或注銷。
三、抓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組織開展了打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虛假宣傳、食品清理清查百日行動、校園及周邊治理百日行動

9. 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在食品安全監管,至少應包括四個方面的監管,即行業組織的自我監管、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消費者的自我救濟。筆者從事法學實踐工作近十年,從基層法律工作者角度,結合《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議,希望能對我市各職能部門如何更好履行職能,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監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對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政府官員的行政和刑事責任追究力度。
近幾年各地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督失職問題一直備受社會苛責。某些職能部門的不作為讓食品安全監管形同虛設,一些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盡管涉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卻很少被追究刑事責任。確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單靠處罰相關企業顯然不夠,必須把失職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一並納入處罰范圍,對監管失職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在現實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出於各種目的,玩忽職守、怠於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凈化食品市場秩序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惟利是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恃無恐地製造食品安全問題,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甚至某些職能部門還為不具備法定食品生產經營資質的經營者開綠燈,違法行政許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機關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對被監管者而言是行政權、國家公權力,對廣大消費者與社會公眾而言則是沉甸甸的責任。為督促行政權執掌者各司其職,《食品安全法》從法律責任方面各職能部門拒絕或怠於行使監管職責、以及濫用職權監管職責的法律責任。此種法律責任既包括國家對政府官員給予的行政處分,也包括國家對受害消費者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同時《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根據本條規定,構成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的,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宜昌目前還沒有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應更加突出宣傳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

筆者同時認為,若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監管部門的負責人應主動引咎辭職,地方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被撤職。這種問責機制對於牢固樹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新理念,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產生了積極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為將此種問責機制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條分別規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和監管部門主要領導的行政處分措施。雖然只有一個法條,但從該法條中可以明確,政府的「一把手」和職能部門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於本地、本部門違反法定食品監管職責而被摘掉「烏紗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違反該法規定、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此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副職領導(如副縣長、副區長),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職領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第2款之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該法規定、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強化食品安全全程監管。
由於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產、加工、儲藏、運輸、流通和消費等諸多環節,任何一家監管部門都難以單獨承擔安全監管的重責大任。在「一個部門管不了」的情況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被迫選擇了多家部門分段監管的思路。其中,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查處重大事故。
分段監管體制雖然有助於督促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避免「一個部門管不了」的現象,但也出現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弊端:監管部門之間既存在著監管重復,也存在著監管盲區。在「田頭」到「餐桌」的各個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似乎都有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場上泛濫成災。在消費者投訴產品質量問題後,相關部門之間要麼缺乏信息互通,要麼相互推諉。再如,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屬於任何一個環節的事項,由哪個部門負責並不明確,客觀上又產生了部門職能交叉、問責不清的嚴重問題。由於職責分工不清,有些部門在小集團利益的驅使下,採取了「有利就搶著管,無利就讓著管」的實用主義思維,必然削弱監管部門的監管效率,甚至貽誤最佳監管時機。

為徹底打破「一個部門管不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惡性循環,應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特別是我市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應建立溝通平台,保障信息暢通。就地方層面的監管職責分工而言,該法第5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為消除監管空隙,提高監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條還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為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對當地食品企業的監管資源優勢,要求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負總責。《食品安全法》第5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全程管理過程中應由地方政府統一協調。
筆者認為,建立信息共享,加強溝通平台建設,應該一手抓監管的分工,一手抓監管的合作。換言之,既強調每家監管部門依法勤勉、權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職責;又強調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監管聯動、無縫對接,最終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時全天候地覆蓋各種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的合作監管體制。與監管分工相比,監管合作更具挑戰性與艱巨性。

三、在民事賠償訴訟中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條就產品缺陷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我國《食品安全法》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據此,食品既包括未經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經過加工製作的食品成品。《侵權責任法》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中的產品,則為《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而依《產品質量法》第2條的規定,「產品」指的是「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若食品符合「經過加工、製作」和「用於銷售」要件,亦構成產品,食品類產品就既屬於《侵權責任法》「產品責任」所轄范圍,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調整的食品范疇之內。因此,因食品類產品的缺陷而遭受損害的消費者,既可根據《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亦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7條請求懲罰性賠償。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針對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而《侵權責任法》第47條針對的是缺陷產品,就食品領域而言,針對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類產品。但《侵權責任法》本身沒有明確規定產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參照特別法。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僅從文義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當然屬於缺陷產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標准,則不屬於缺陷產品。《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和《侵權責任法》第47條在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產品類型上並不會產生不一致。但有學說認為,應當以不合理危險為標准認定產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產品的各項性能指標都符合該產品的強制性標准,該產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實踐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類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消費者雖不能請求《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險,依然構成缺陷產品,被侵權人仍可以請求《侵權責任法》第47條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
筆者要強調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消費者就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而《侵權責任法》第47條其適用范圍較之前者明顯縮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嚴重受損的人身損害情形,被侵權人才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說,生產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類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類產品,構成《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但若沒有發生嚴重的人身損害,則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第47條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要加強《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但是,從維權成本角度講,沒有人會為十倍懲罰性賠償而維權。但《食品安全法》盡管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但數額僅有十倍的賠償。這個賠償太低了,既然是懲罰性賠償就不應該封頂,設立這個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讓制假企業知道,一萬個人買了產品,哪怕只有一個消費者提出來要賠償,整個企業可能就倒掉了。對於那種故意的、惡意的行為,應當在經濟上給予致命的懲罰。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更廣泛地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其規定的不足,當然筆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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