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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監督員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8 16:53:44

『壹』 如何完善我國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幾點思考

人民監督員所實施的監督屬於重點監督而非全面監督,具體是指:對職務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而檢察機關擬維持逮捕決定和經立案偵查後擬撤銷案件、擬不起訴的案件(簡稱「三類案件」)實施監督。
此外,人民監督員發現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的(簡稱「五種情形」),也有權提出糾正意見。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監督員還可以應邀參加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其他執法檢查活動,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的,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人民監督員監督「三類案件」和「五種情形」范圍的確定,是重點解決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非常強的針對性。
一、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現實必要性
「陽光」執法,才能避免腐敗。檢察權的正確行使,不但要加強檢察權內部運作的規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實加強對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和制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計,正是把社會監督直接引入國家權力的運行機制之中,使檢察權的行使向公眾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直接的和具體的監督,從而促進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公正執法、文明辦案,有效保障檢察權的依法正確行使。
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據及先進性
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現為既有現行的法律依據,又有明確的政策根據,還有實踐經驗的支撐。
在政策環節,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政策依據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轉發的《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繼有2005年9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紀委關於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點》,接著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和同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在這些重要的決定和文件中,都明確具體地強調要不斷地健全和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范化、法制化。
在法律環節,我國憲法對公民監督權的規定是極其明確的和非常完善的,憲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都有相關內容的明確表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七條和檢察官法第八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對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必須接受人民群眾監督都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
在實踐環節,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踐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先進性。自2003年8月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啟動至今,9年來的實踐取得了突出成效,其主要表現為:強化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剛性的外部監督機制,有效防範了案件處理中可能發生的冤案、錯案和偏差;擴大了訴訟民主,加強了人權保障;促進了規范執法,保證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質量;促進了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有效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三、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幾點思考
首先,作為人民監督員制度中的監督主體,人民監督員的條件和素質如何,關乎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成效,所以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是一個重要課題。人民監督員選任的規則目前仍沒有統一的規定,實踐中所採用的主要方式有:由候選人所在單位確認後檢察機關確定;或由檢察機關與推薦單位協商確定;有的由當地黨委組織部門考察推薦,由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有的由檢察院與推薦單位商定後報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什麼模式合理的呢?
完善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和程序,其目的是為了保證監督的相對獨立性。相對獨立的主體是實現監督目的的基本前提,人民監督員本身不應受制於檢察機關。故在選任中:一是要完善人民監督員選任程序。選任過程中應向社會公開推薦條件,明確產生候選人的比例,確定正式人選後,應向社會公布。同時,對《規定》第六條應作予修改,即「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徵得本人同意,由檢察長頒發證書」的表述應改為「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徵得本人同意,經人大常委會備案認可後,委託檢察長向人民監督員頒發證書」。因為通過人大的認可,能充分體現出人民監督員的相對獨立性、合法性和履行職責的權威性。二是要明確人民監督員的任職資格。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第五條確定了人民監督員四項任職條件,筆者主張應增加一項即具備法律專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工作經歷的人員優先,因為人民監督員的任務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提出意見,其受教育程度和個人素質不宜過低,否則難以保證監督的有效性。同時該條款對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的情形未作出規定,筆者主張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正在受刑事追訴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律師工作人員。三是完善人民監督員的申請迴避。《規定》第十九條僅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具有迴避的情形,而未明確如何迴避,筆者主張應寫明檢察機關在案件監督小組成員確定之後,應於當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口頭或書面的的形式向檢察機關申請迴避。
其次,應對人民監督員所實施的監督的案件范圍問題進行研究,擴大現有的監督范圍。對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偵查部門提出撤銷案件意見的、公訴部門提出不起訴意見的,應無一例外地進入監督程序,及時向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提交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並做好接受監督的准備。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應及時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輕重和復雜程度,採用隨機確定的方式,組成3名以上、總人數為單數的人民監督員小組,啟動案件監督程序,進行評議,形成表決意見。
第三,應對人民監督員的組織形式問題進行研究。作為監督工作的實施主體,人民監督員們不應該是離散的個體,他們整體應有一個相對固定的組織體形式,以解決其日常工作開展問題,解決它如何規制每個成員,如何就其整體的監督績效向民意機關、公眾負責等問題。為此,檢察機關應當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視察檢察工作、組織人民監督員參加業務培訓等,同時為人民監督員提供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法律法規資料,承擔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的交通、住宿、誤工等費用,力求在檢察業務經費內建立長效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四,理順人民監督員工作的歸口協調,明確職責性。根據《規定》的有關精神,筆者主張對人民監督員的推選、選任、業務管理等事項進行合理確定:人民監督員人選可由當地人大常委會推薦,對其考核等事項可由檢察機關政治部門負責,人民監督員人選的選任還應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人民監督員業務管理由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歸口承擔,可設在檢察院辦公室,同時明確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的六項主要職責:1、統一受理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的監督事項;2、根據檢察長的決定,分交、轉辦、協調、督辦、統計檢察機關內設業務部門被監督案件的辦理工作;3、根據檢察長的決定,邀請人民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4、向人民監督員反饋被監督案件的處理情況;5、作好人民監督員辦結案件後材料的立卷、歸檔、保管工作;6、協助行政財務管理人員做好人民監督員監督經費保障工作。
第五,應建立人民監督員責任追究制度,《規定》中僅賦予了人民監督員權利,對人民監督員履行哪些義務,違反義務該承擔哪些責任缺乏明確規定,應當予以完善,因為在自偵案件監督過程中,案件材料可能會出現一些涉及其他案件的線索和個別領導幹部違法違紀問題,這就要求人民監督員審閱後必須履行保密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總之,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立法,既要明確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性質、組織模式、產生條件和職權范圍,又要規定人民監督員在監督過程中具體行使職權的途徑和方式。最好是先在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時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再在條件成熟時制定《人民監督員法》,最終從法制化的層面全面規范和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

『貳』 為什麼要對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對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目的及意義

你可以找些資料自己結合實際整理下,既然沒有現成的。呵呵,很理解這種著急的感覺,同情你下,也同情下曾經的自己。
例子:
大家好!

古往今來,有多少清正廉潔、務實為民的清官廉吏受到百姓的崇敬與愛戴,他們的形象深入人心,他們的故事久久傳頌。君不見,一代清吏包公、於廉、海瑞的故事熱映熒屏,久演不衰;人民公僕孔繁森、牛玉儒、任長霞的事跡震撼人心,影響甚廣。是的,無論歷史如何變遷,無論時代怎樣發展,廉潔清正永遠是時代的呼喚,勤政廉政永遠是人民的期盼。

今天,我演講的題目就是:用心唱響廉潔之歌。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當我們盡享今天的幸福生活的時候,我們無法忘記,正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我們翻越了一道又一道坎,戰勝了一個又一個困難。現在的我們正朝著一個更加美好的目標不斷邁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美好的明天需要我們共同去描繪,光明的前景需要我們共同去開創。然而,在現實社會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音符:一個個反腐大案浮出水面,一個個貪官紛紛落馬,一次又一次地為我們敲響了反腐倡廉的警鍾。

相信大家對被人們稱為「貪官總司令」的原貴州省省委書記劉方仁一定還記憶猶新。他的案子現已塵埃落定,但留給人們的思考卻沉重而久遠。從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劉方仁在擔任中共貴州省委書記和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並夥同其兒媳易陽,先後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661萬元、美元1.99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677萬余元。相對於貴州孱弱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數以萬計生活在大山裡尚未解決溫飽的貴州農民而言,這是怎樣的一個天文數字啊!還有盧萬里、胡長清、成克傑、畢玉璽……這一個個貪官的名字,訴說著反貪工作的嚴峻形勢,反映了人們對廉潔從業的真情呼喚!

聽到這里,在座的各位也許會有疑問,我們只是一家企業,與地方政府和各級機關相比,廉政、勤政怎麼能提到這么高的位置呢?其實,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廈,離不開我們每個行業、每個部門、每個公民的共同努力。我們雖然身處企業,但是企業的騰飛與發展,離不開我們勤奮工作,廉潔從業,恪盡職守,清正廉潔。因此,如何忠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做到勤政廉政,不僅是我們每一位黨員幹部需要真心面對的問題,而且也是我們每一名管理人員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眾所周知,就在剛剛過去的這個不平凡的春天裡,全黨全國轟轟烈烈地展開了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我們***廠也根據也上級黨委的安排與部署,緊鑼密鼓地開展了此項活動。可以說,先進性教育活動猶如一支催人奮進的號角,激勵我們在平凡的崗位上,忠實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黨和人民的事業奉獻自己無悔的青春!如今,市場經濟浪潮風起雲涌,各種利益和誘惑不斷交織,人們的思想意識更趨多元化,來自各種渠道的挑戰和考驗讓人目不暇接。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和現實背景下,***廠紀委開展了這次以「倡導廉潔文化,促進廉潔從業」為主題的演講比賽。應當說,演講比賽的舉行,猶如這個盛夏里的一場及時雨,讓我們在重溫那些清正廉潔的楷模的先進事跡、感受心靈的震撼的同時,認真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勤政廉政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踏實,更加穩健!

「以史為鏡,可以知興衰;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走進漫長的歷史長廊,縱觀我國封建文明歷史中十幾個王朝的興衰沉浮,其最後沒落直至滅亡的原因都與腐敗脫不了干係。腐敗之害由此可見。重新翻閱一代廉吏包公、於謙感人至深的滄桑畫卷,我的認識一次次得到升華,我的思想一次次得到洗禮;再次觀看鄭培民、牛玉儒先進事跡的教育片,我的熱淚一次次湧上,我的心裡一次次感慨……

『叄』 誰有人民監督員制度工作機制和特約檢查員工作機制的相關內容

你可以找些資料自己結合實際整理下,既然沒有現成的。呵呵,很理解這種著急的感覺,同情你下,也同情下曾經的自己。
例子:
大家好!

古往今來,有多少清正廉潔、務實為民的清官廉吏受到百姓的崇敬與愛戴,他們的形象深入人心,他們的故事久久傳頌。君不見,一代清吏包公、於廉、海瑞的故事熱映熒屏,久演不衰;人民公僕孔繁森、牛玉儒、任長霞的事跡震撼人心,影響甚廣。是的,無論歷史如何變遷,無論時代怎樣發展,廉潔清正永遠是時代的呼喚,勤政廉政永遠是人民的期盼。

今天,我演講的題目就是:用心唱響廉潔之歌。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當我們盡享今天的幸福生活的時候,我們無法忘記,正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我們翻越了一道又一道坎,戰勝了一個又一個困難。現在的我們正朝著一個更加美好的目標不斷邁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美好的明天需要我們共同去描繪,光明的前景需要我們共同去開創。然而,在現實社會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音符:一個個反腐大案浮出水面,一個個貪官紛紛落馬,一次又一次地為我們敲響了反腐倡廉的警鍾。

相信大家對被人們稱為「貪官總司令」的原貴州省省委書記劉方仁一定還記憶猶新。他的案子現已塵埃落定,但留給人們的思考卻沉重而久遠。從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劉方仁在擔任中共貴州省委書記和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並夥同其兒媳易陽,先後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661萬元、美元1.99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677萬余元。相對於貴州孱弱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數以萬計生活在大山裡尚未解決溫飽的貴州農民而言,這是怎樣的一個天文數字啊!還有盧萬里、胡長清、成克傑、畢玉璽……這一個個貪官的名字,訴說著反貪工作的嚴峻形勢,反映了人們對廉潔從業的真情呼喚!

聽到這里,在座的各位也許會有疑問,我們只是一家企業,與地方政府和各級機關相比,廉政、勤政怎麼能提到這么高的位置呢?其實,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廈,離不開我們每個行業、每個部門、每個公民的共同努力。我們雖然身處企業,但是企業的騰飛與發展,離不開我們勤奮工作,廉潔從業,恪盡職守,清正廉潔。因此,如何忠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做到勤政廉政,不僅是我們每一位黨員幹部需要真心面對的問題,而且也是我們每一名管理人員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眾所周知,就在剛剛過去的這個不平凡的春天裡,全黨全國轟轟烈烈地展開了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我們***廠也根據也上級黨委的安排與部署,緊鑼密鼓地開展了此項活動。可以說,先進性教育活動猶如一支催人奮進的號角,激勵我們在平凡的崗位上,忠實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黨和人民的事業奉獻自己無悔的青春!如今,市場經濟浪潮風起雲涌,各種利益和誘惑不斷交織,人們的思想意識更趨多元化,來自各種渠道的挑戰和考驗讓人目不暇接。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和現實背景下,***廠紀委開展了這次以「倡導廉潔文化,促進廉潔從業」為主題的演講比賽。應當說,演講比賽的舉行,猶如這個盛夏里的一場及時雨,讓我們在重溫那些清正廉潔的楷模的先進事跡、感受心靈的震撼的同時,認真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勤政廉政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踏實,更加穩健!

「以史為鏡,可以知興衰;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走進漫長的歷史長廊,縱觀我國封建文明歷史中十幾個王朝的興衰沉浮,其最後沒落直至滅亡的原因都與腐敗脫不了干係。腐敗之害由此可見。重新翻閱一代廉吏包公、於謙感人至深的滄桑畫卷,我的認識一次次得到升華,我的思想一次次得到洗禮;再次觀看鄭培民、牛玉儒先進事跡的教育片,我的熱淚一次次湧上,我的心裡一次次感慨……

『肆』 如何進一步健全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為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外部監督機制,而採取的一項重要舉措。但人民監督員制度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針對目前實踐,本文就如何進一步深化、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作一探討。
一、當前人民監督員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缺乏透明度和嚴肅性。人民監督員的群眾代表性不廣泛。人民監督員的權利脆弱。
二、進一步深化、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建議
1、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立法構想。應將人民監督員制度確立為憲法原則。人民監督員制度無論作為公民基本權利,還是作為國家司法制度的一項原則,都應當在《憲法》中加以規定。應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每一個公民都依法享有被選為擔任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的權利;人民監督員在監督工作中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將人民監督員制度上升為憲法原則,從而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法理基礎。
2、明確人民監督員的資格條件。為保證監督工作的到位,應規定一些限制條件作為人民監督員任職的前置要求。應為能夠勝任對偵查案件的監督職責,能夠充分地代表人民的意願;應具備相當法律知識和一定文化程度(可設定為大專以上),要為人正直、公道、正派,在群眾中有一定威望等。
3、完善人民監督員的產生方式和程序。要改變目前由檢察機關決定人民監督員人選和任期的模式,確立相對開放的人民監督員產生和更新機制。採用選舉和聘任兩種模式。選舉採取公布條件、自願報名、單位或人民群眾推薦、地方黨委根據法定資格條件提出等;聘任則由檢察機關根據案件的情況提名聘請高素質、具有某項專長的學者、專家為人民監督員,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4、明確人民監督員的權利和義務。筆者認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務時應享有參加檢察機關的執法檢查活動、接受人民群眾對檢察人員投訴、查閱檢察工作秘密以外的其他相關卷宗、資料、在檢察人員的配合下向案件當事人、證人了解情況等權利,其依法履職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的干涉。同時應當履行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集體及公民合法權益、清正廉明、忠於職守、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會見本案當事人、請託人及接受當事人、請託人宴請、財物等,因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比照職業檢察官進行處理。
5、擴展監督案件的適用范圍。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在「三類案件」「五種情形」案件基礎上,應將《規定》所提到的下列「有權提出糾正意見」類案件轉變為「監督類」案件:一是自偵案件的立案監督情況,發揮人民監督員作用,重點監督該立案而不立案情況;二是自偵案件的超期羈押現象,辦案中承辦人有義務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存在超期羈押現象有權向人民監督員申訴,以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三是辦案幹警廉潔自律情況,將是否違反紀律、接受吃請、泄漏案情、辦關系案、人情案等納入監督范圍。

『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

第二十五條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分別根據職責許可權,對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和有關檢察業務部門的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聽取人民監督員和有關檢察業務部門的意見。審查後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有關檢察業務部門應當執行;檢察長不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應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委員會不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應當依法作出決定。
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不同意見。
第二十六條檢察委員會的決定與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由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說明。參加監督的多數人民監督員對檢察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復核工作由人民監督員辦公室轉交案件承辦部門辦理。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復核並反饋結果。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
第二十七條案件監督工作應當自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完畢。重大復雜案件,案件監督期限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不得因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而超過法定辦案期限。
監督期限自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所收案件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至人民監督員形成表決意見之日止。
第二十八條人民監督員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實施監督的,統一由人民監督員辦公室負責收轉材料,督促相關部門辦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第五章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的保障
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應當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可以根據監督工作需要邀請人民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參加有關活動、了解檢察工作情況。
第三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遵照本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不得擴大或者縮小案件監督范圍;不得誘導、控制、規避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的監督;不得干擾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的評議和表決;不得泄露人民監督員的評議、表決情況。
違反前款規定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打擊報復或者阻礙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的,應當交有關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人民監督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人民監督員因履行職責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訊等費用,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給予補助;無固定收入的人民監督員在參加監督活動期間,由人民檢察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按實際工作日給予相應補助。人民監督員在節假日參加監督工作的,由人民檢察院給予適當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監督員參加監督活動期間,人民檢察院應商所在單位同意,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人民監督員因參加監督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檢察院為實施人民監督員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檢察院業務經費,向同級財政申報,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章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協助做好人民監督員的選任、解除工作;負責落實安排人民監督員評議案件、參加執法檢查、了解檢察工作情況等監督活動;向人民監督員反饋監督處理結果;協調解決人民監督員監督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條協調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部門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對相關業務部門落實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向檢察長和相關業務部門反饋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對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應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的工作實施檢查指導。
第三十七條移送、督辦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八條承辦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陸』 什麼是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檢察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一項外部監督制度。符合條件的公民通過選任程序成為人民監督員,獨立地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察的案件進行監督,促進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10月15日《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第二章第六條規定:「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徵得本人同意,由檢察長頒發證書。」
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在辦案中發生的「五種情形」(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進行監督,提出監督意見。
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

『柒』 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是司法行政機關哪個部門組織實施的

人民監督員的設置及職責: 人民監督員由市司法局統一負責選任管理,各區縣(自治縣)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監督員選任的具體組織工作。
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實施監督:
(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
(三)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
(四)擬撤銷案件的;
(五)擬不起訴的;
(六)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七)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
(九)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
(十)阻礙律師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一)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
(一)人民監督員的條件 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廣泛的代表性和扎實的群眾基礎,
並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擁護憲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滿二十三周歲;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體健康;
7.有履職時間。
(二)下列人員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
1. 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負責人;
2.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3.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人員;
4.人民陪審員;
5. 其他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的工作人員。
(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
3. 被開除公職或者開除留用的。 人民監督員的任期及職務解除 (一)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監督員可以辭去職務:
1. 因職務調整,出現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情形的;
2. 不願繼續擔任人民監督員的。 人民監督員辭去職務的,由市司法局向社會公布。
(三)人民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職務並向社會公布:
1. 不再具備人民監督員任職條件的;
2. 具有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的情形的;
3. 違反人民監督員履職的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報名方式(一)組織推薦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及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可根據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經過民主協商,徵得被推薦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機關推薦。
(二)公民自薦 公民個人可根據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向司法行政機關自薦。

所以:
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是由司法行政機關的各級檢察機關實施

『捌』 如何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難題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檢察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最高檢和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檢出台了《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按照這兩份文件的規定,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等案件的工作中,如果存在阻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等11種情形,人民監督員可以實施監督。這意味著,已經實施了13年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將迎來深化改革的又一次蝶變,以更加規范的選任管理、更加明晰的監督范圍、更具剛性的監督程序,發揮其監督監督者的法治功能。
誰來監督監督者
在好萊塢電影《國家公敵》中,主人公羅伯特·迪恩這樣發問:我們有必要對那些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可是誰來監督監督者?這一美國社會中拉不直的問號,實際上也一直困擾著我們。
在我國,為了防止執法和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憲法設置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對其他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職權。實踐中,這對於促進公務人員依法履職、有效追訴和懲治犯罪、監督訴訟活動依法開展、確保法律順利實施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內容,其在監督其他權力行為的同時,自身也蘊含有被濫用的極大可能,由此帶來的問題是:誰來監督監督者?
尤其是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倘若做出不立案、撤銷案件和不起訴決定時,法院很難介入監督,異體外部制約的缺失及內部自我監督的式微,很容易讓民眾對監督權力的檢察權產生公正性懷疑。
對權力的監督一般有兩個路徑,一是「以權力制衡權力」,二是「以權利監督權力」。前者強調權力間的制衡與監督,但容易陷入無休止的為權力「疊床架屋式」的制度設計。恰如黃宗羲先生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監督監督者的權力設防便難有終結之處。
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應重視彼此間的制衡,但為了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困境,還必須設計更有效的「以權利監督權力」的機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過探索創新而逐漸定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本質上體現的恰是以人民監督監督者的憲法邏輯。按照權力原理,法律監督權也是人民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最終的權力來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監督者的最後監督者。人民監督員制度,從人民中汲取監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設計將人民監督具體化、規范化、實效化,正契合了我國憲法上的權力原理,不失為監督監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
民主法治社會,任何權力都不應逃離人民監督的視線,只有導入人民的監督力量,才能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實踐證明,人民監督員來自人民,直接介入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活動,對社會最為關注的敏感地帶,對司法腐敗的易發、多發部位,對體現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關鍵環節,展開親歷性的參與式監督,極大增強了檢察機關執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執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廉潔等問題的發生。
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
一切權力都具有抵制監督的慣性,檢察機關的權力也不例外。引入人民的力量強化對自身的監督,提高檢察機關職權行使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防範檢察權的濫用,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對檢察機關而言無異於一次自我革命。
2003年9月,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最高檢經中央同意並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開始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先期試點在遼寧、內蒙古、天津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啟動,規定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全部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2004年10月之後,試點工作逐步擴大。截至2010年9月,全國共有3137個檢察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試點工作,占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水,打開了傳統封閉的法律監督職權運行格局,其民主性價值不斷凸顯。這一期間,人民監督員就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五種情形」不斷提出監督意見,形成良好的監督勢頭。但同時,人民監督員由檢察機關自己選任,帶來了「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社會質疑,嚴格限定監督范圍也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功能發揮,改革完善勢在必行。
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體會議,專門聽取了最高檢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有關情況的匯報。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下發,人民監督員制度從試點正式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同時,《規定》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改為由上級檢察院統一選任,將監督范圍擴大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終局性決定權的主要環節。截至2014年3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選任人民監督員48000餘人次,監督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2000餘件。
一項監督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監督主體是否足夠客觀中立。2010年雖然將人民監督員選任許可權上提一級,但仍局限於檢察機關內部。2014年9月,最高檢、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實現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檢察院自行選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徹底告別「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程序庇護。同時,最高檢還頒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監督監督者的制度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完善。
人民監督員選任程序的改革過程,折射出檢察機關在自我監督上的不斷進步。隨著司法改革進一步上升為黨和國家意志,人民監督員制度也從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邁向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在此基礎上,最高檢和司法部出台文件,使得這場檢察機關發動的自我革命,在國家意志中不斷走向規范成熟。
讓檢察權運行更規范
伴隨著13年的試點與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強化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機制、擴大訴訟民主、促進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難以替代的功能,使得這項契合憲法原理、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民主監督的特殊制度,不僅成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的重要保障,而且成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
一方面,監督檢察機關規范執法,提高司法正義的品質。人民監督員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獨立性、預防性、直接性、多樣性等特徵,對於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限制權力濫用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實踐中,人民監督員不僅重點對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能夠直接防止和減少辦案中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而且通過帶有約束性的異體監督,有效排除辦案中的干擾和阻力,倒逼檢察機關增強辦案責任心,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在實體上促進檢察權的規范化運行;還能增強執法辦案的透明度,促使檢察人員轉變執法觀念和執法作風,提高執法辦案的文明水平。
另一方面,增進司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進人權保障水平。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本身凸顯出司法程序的人民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廣泛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化了公民的批評權和建議權,不僅具有實體上促進公正的監督功能,更具有程序上彰顯司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作用。既滿足了人民行使憲法權利、參與司法過程的民主化訴求,讓民眾在參與司法、監督司法中直接感受到公平正義;又有利於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司法為民,更好地通過透明的司法程序維護好人民合法權益;還能發揮人民監督員聯系群眾密切的優勢,將其參與執法監督的體會向社會傳播,架構起司法與社會的溝通橋梁,有力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雖然在人類文明史上,人民參與司法具有悠久的法治傳統,但是這種參與和監督更多體現在法庭審判上。作為特殊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創設人民監督員制度,不僅在國際上沒有先例,在中國的歷史上也缺乏直接參照,它完全是紮根於現實中國的實踐土壤之上,提煉出的一項獨具特色的公民參與司法新途徑,豐富了國家的監督體制,體現了國家保障人權的觀念。
司法改革烙上「中國印」
從人民陪審員制度到人民監督員制度,公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不斷拓寬,司法治理的民主基因日益強盛,凸顯出中國司法制度發展的本土意識和創造精神。這些制度納入國家司法改革總體布局,深刻反映出中國司法改革在遵循一般司法規律的基礎上,著力形成自身的特色和優勢。在司法改革的中國化背景下,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得到社會認同之後,更應著眼實踐需求和法治目標進一步改革完善,以呈現出蓬勃發展的生機。
其一,是在制度內容上進一步優化。經過多次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內容上比較健全。尤其是此次改革,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能夠讓其相對超脫、中立、客觀地發揮監督作用;監督范圍進一步擴大,基本涵蓋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各個關鍵環節;擴大了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啟動監督程序不受排斥;增設復議程序,推動檢察機關在陽光下執法、在監督中辦案。但還要看到,要想讓這種個別化的監督形式真正融入人民監督的普遍性價值,還必須從整個司法制度的大局著眼,以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制度,掃清實踐中各種隱性和顯性的監督障礙,進一步拓寬人民參與司法監督的制度性渠道。
其二,是在制度形式上進一步升格。一開始,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主要由檢察機關自身推動,存在「合法性成色不足」的質疑。與人民陪審員制度類似,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計也關乎司法權的配置和運行,是國家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需要納入立法規范。對於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提供了充分的高位階法律依據;相比而言,人民監督員制度卻缺乏足夠的法律確認。近年來,社會上呼籲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的呼聲漸強,不少人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作出規定,或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的立法,都需要從人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司法制度出發,提升人民監督員的立法位階,規范人民監督員立法形式,通過高位階立法對改革成果予以確認,推動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從中凝聚、彰顯中國司法的特色和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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