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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發布時間: 2020-11-28 14:01:23

『壹』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有最新版本嗎

目前執行的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2年10月23日發布的 TSG G0001-2012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鍋規》)是將原勞動人事部頒布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年頒布)、《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1年頒布,1997年修訂)、《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3年頒布),以及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頒布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等進行整合制定的。《鍋規》在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貳』 tsgg0001201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我有TSG G0001-201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發到哪?
或者在這里下 :
http://wenku..com/view/2fb9b17d7fd5360cba1adb21.html

『叄』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儀表有何要求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
第一節 安全閥
幾個安全閥如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鍋殼)直接
相連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積不小於所有安全閥
流道面積之和。
第98 條 額定熱功率大於1.4MW 的鍋爐,至少應裝
設兩個安全閥。額定熱功率小於或等於1.4MW 的鍋爐至
少應裝設一個安全閥。
鍋爐上設有水封安全裝置時,可不裝安全閥。水封
存裝置的水封管內徑不應小於25mm,且不得裝設閥門,
同時應有防凍措施。
第99 條 安全閥的泄放能力應滿足所有安全閥開
啟後鍋爐內壓力不超過設計壓力的1.1 倍。對於額定出
口熱水溫度低於100℃的額定熱功率小於或等於1.4MW
時,安全閥流道直徑不應小於20mm;當額定熱功率大於
1.4MW 時,安全閥流道直徑不應小於32mm。對於額定出
口熱溫度高於或等於100℃的鍋爐,裝在鍋爐上的安全
閥的數量及流道直徑可參照下式計算:
式中:n--安全閥流道直徑;
d--安全閥流道直徑,cm;
h--安全閥開啟高度,mm;
Q--鍋爐額定熱功率,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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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排量系數,採用安全閥製造廠提供的可靠數據,
或按下列數值選用:
PS--安全閥的始啟壓力(絕對壓力),Mpa;
I--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下的飽和蒸汽焓kJ/kg;
ij--進入鍋爐的水焓,Kj/kg。
第100 條 安全閥須鉛直地安裝,並盡可能裝在鍋
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閥和鍋筒之間或安全閥和
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熱水的出水管和閥門。
第101 條 若幾個安全閥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直
接相連接的短管上,則短管的通路截面積不應小於所有
安全閥排放面積的1.25 倍。
第102 條 安全閥上必須有下列裝置:
(1) 杠桿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
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
(2) 彈簧式安全閥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隨便擰動
調整螺釘的裝置。
第103 條 安全閥應裝設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
許裝設閥門。泄放管應直通安全地點,並有足夠的截面
積和防凍措施,保證排污暢通。
第104 條 鍋爐在運行中,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手動
排放試驗。鍋爐停用後又啟用時,安全閥也應進行手動
排放試驗。
第105 條 鍋爐上的安全閥應按製造廠的要求或按
表8-1 規定的壓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安全
閥經檢修或更換後,也應按上述要求和規定進行整定。
安全閥經過校驗後,應加鎖或鉛封。嚴禁用加重物、
移動重錘、將閥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始啟壓力
或使安全閥失效。
安全閥樣驗後,始啟壓力、回座壓力等校驗結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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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並歸入檔案。
第106 條 安全閥出廠時,應有金屬多銘牌,載明
下列各項:
(1) 安全閥型號;
(2) 製造編號;
(3) 製造廠名和製造年月;
(4) 開啟高度(mm);
(5) 公稱通徑和流道直徑(mm);
(6) 公稱壓力(Mpa);
(7) 排量系數。
安全閥的排量系數,應由安全閥製造單位通過實驗
確定。
第二節 壓力表
第107 條 每台鍋爐的進水閥出口和出水閥入口都
應裝一個壓力表。
循環水泵的進水管和出水管上,也應裝壓力表。
第108 條 選用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於2.5 級;
(2) 壓力表應根據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表盤刻
度極限值應為工作壓力的1.5~3 倍,最好選用2 倍。
(3) 壓力表表盤大小應保證司爐工人能清楚地看
到壓力指示值,表盤公稱直徑不應小於100mm。
第109 條 壓力表的裝設、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
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並非刻度
盤上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壓力表裝用後每年至少校驗
一次。壓力表校驗後應封印。
第110 條 壓力表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裝設在便於觀察和沖洗的位置,並應防止
受到高溫、冰凍和震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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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有緩沖彎管。彎管用鋼管時,其內徑不應
小於10mm。
壓力表和彎管之間應裝有三通旋塞,以便沖洗管
路,卸換壓力表等。
第111 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轉動後
不能回到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
指釘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定允許誤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針跳動;
(5) 其它影響壓力表准確指示的缺陷。
第三節測量溫度的儀表
第112 條 在鍋爐的進、出水口均應裝高測量溫度
的儀表。儀表應正確反映介質溫度並應便於觀察。
對於額定熱功率大於或等於14MW 的鍋爐,安裝在
鍋爐出水口的測量溫度儀表應是記錄式的。
在燃油鍋爐中還應裝設用以測量燃油溫度和空氣
預熱器煙氣出口煙溫的測量溫度儀表。
第113 條 有表盤的測量溫度儀表的量程應為正常
溫度的1.5~2 倍。
第114 條 測量溫度儀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這
計量部門的規定。裝用後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
第四節排污及放水裝置
第115 條 鍋筒及每個迴路下集箱的最低處都應裝
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污閥或放水閥宜採用閘閥工直流式
截止閥。閥的公稱通徑為20~65mm。卧式鍋殼鍋爐鍋筒
上的排污閥公稱通徑不得小於40mm。
第116 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於或等於1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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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的排污管上應裝兩個串聯的排污閥。
鍋爐的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污管(或放水管)
不允許用螺紋連接。排污管口不應高出鍋筒或集箱的內
壁表面。
第117 條 每台鍋爐應裝獨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
污或放水管應盡量減少彎頭,保證排污及放水暢通並接
到安全的地點。
幾台鍋爐排污合用一根總排污管時,不應有兩台或
兩台以上的鍋爐同時排污。
第五節保護裝置
第118 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於或等於120℃的
鍋爐以及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120℃但額定熱功率大
於或等於4.2MW 的鍋爐,應裝設超溫報警裝置。
第119 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
有下列功能的聯鎖裝置:
(1) 引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
應;
(2) 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3) 燃油、燃氣壓力低於規定值時,自動切斷燃
油或燃氣的供應;
(4) 鍋爐壓力降低到會發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
了規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
(5) 循環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自動切斷燃料供
應。
第120 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
設熄火保護裝置,並盡量裝設點程序控制裝置。
第121 條 層燃鍋爐宜設有當鍋爐的壓力降低到會
發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定值以及循環水泵突然停
止運轉時,自動切斷鼓、引風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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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 條 對於正壓燃燒的鍋爐,爐牆、煙道和各
部位門孔,必須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須裝設防止火焰
噴出的裝置。
第123 條 幾台鍋爐共用一個總煙道時,在每台鍋
爐的支煙道內應裝設供檢修時隔斷用的嚴密的煙道擋
板。擋板應有可靠的固定裝置,以保證鍋爐運行時,擋
板處在全開啟位置,不能自動關閉。
第六節鍋爐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 條 閥門應裝設在便於操作的地點。
管道的截止閥門和調節閥門上應有明顯的標記,指
示水流動的方向和閥門的開關方向。
第125 條 每台鍋爐(包括與熱水總管相連的鍋爐)
出水管上應裝截止閥或閘閥。
鍋爐給水、補給水管上應裝設截止閥和止回閥。
第126 條 鍋爐的出水管一般應設在鍋爐最高處。
在出水閥前出水管的最高處應裝設集氣裝置。
每一個迴路的最高處以及鍋筒最高處或出水管上
都應裝設公稱通徑不小於20mm 的排氣閥。每台鍋爐各回
路最高外的排氣管宜採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強制循環鍋爐的鍋筒最高處或出水管上應裝設
內徑不小於25mm 的泄放管,管子上應狀泄放閥。裝設泄
放閥的鍋爐,鍋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裝設排氣閥。
第九章 熱水系統及附屬設施
第127 條 鋼制鍋爐的出水壓力不應低於額定出口
熱水溫度加20℃相應的飽和壓力。
鑄鐵鍋爐的出水壓力不應低於額定出口熱水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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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40℃相應的飽和壓力。
第128 條 熱水系統應根據GBJ41《鍋爐房設計規
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管道安裝應符合GBJ235《工業管
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金屬管道篇)》及GBJ242《采
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129 條 在熱水系統的最高處及容易集氣的位置
上應裝設集氣裝置。
第130 條 熱水循環系統必須有可靠的定壓措施和
循環水的膨脹裝置。
採用高位水箱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應高於熱水系統量高點
1m 以上,並滿足使系統不汽化的要求;
(2) 設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應有防壓措
施;
(3) 高位膨脹水箱的膨脹管上不應裝設閥門;
(4) 高位補給水箱與系統連接的管道上應裝設止
回閥,系統中應有泄壓裝置。
採用氣體加壓罐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氣體加壓罐上應裝設壓力表;
(2) 氣體加壓罐內的壓力應保證系統不汽化;
(3) 當採用不帶隔膜的氣體加壓罐時,加壓介質
宜採用氮氣或蒸汽,不應採用空氣。
採用補給水泵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中應有膨脹水箱或泄壓裝置;
(2) 間歇補水時,補給水泵停止運行期間,熱水
系統的壓力降不得導致系統汽化。
第131 條 熱水系統應裝自動補給水裝置,並在司
爐(司泵)操作地點裝有手動控制補給水裝置。
第132 條 強制循環熱水系統至少應有兩台循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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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在其中一台停止運行時,其餘水泵總流量應滿足最
大循環水量的需要。
在循環水泵前後的管路之間應安裝一根帶有止回
閥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發生水擊。
第133 條 熱水系統的回水干管上,應裝設除污器,
並應定期排污。除污器應安裝在便於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鍋爐房
一、 對於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築的半地下室或第一
層的鍋爐房,每台鍋爐的額定額定熱功率應小於或等於
7MW 且額定出水溫度小於或等於120℃,且應滿足《蒸汽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84 條相應條件。
二、 對於由於條件限制需要在高層或多層建築的
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設置鍋爐房時,每台鍋爐的額
定熱功率應小於或等於2.8MW 且額定出水溫度小於或等
於120℃,且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
185 條相應條件。
第134 條 鍋爐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2)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
共浴室、教室、觀眾廳、餐廳、候診室等)或在其上面、
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3) 鍋爐房若與住宅相連或設在多層建築的地下
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中,則須同時符合以下條
件:
(甲)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或等於95℃;
(乙)每台鍋爐須有超溫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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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須裝設可靠的點火
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丁)維護和定期試驗每台鍋爐的安全附件、報警
裝置、連鎖保護裝置,以保證它們靈敏、准確、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鍋爐房須有安全疏散
通道。
(4) 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建築內,但由於條件限
制需設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內時,除
應符合本條第3 款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並經
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准。
(甲)單台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於或等於7MW;
(乙)必須是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
(丙)每台鍋爐應有超溫報警及連鎖保護裝置;
(丁)鍋爐間的建築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 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
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但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
則其內只能安裝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120℃的鍋爐,
且鍋爐房與生產廠房用防火牆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
制。
第135 條 鍋爐房建築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
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
范》的有關規定。
鍋爐間的外牆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於鍋爐間佔地
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玻璃窗、天窗、薄弱牆等)。
此外不得直接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裝有易燃、易
爆或其它危險物品的房間相連。
第136 條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於操作、通行和檢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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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
必要的防凍措施;
(3) 鍋爐房應防止積水;
(4) 鍋爐房內地面應平整無台階;
(5) 鍋爐房承重樑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
離或採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溫損壞。
第137 條 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
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
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 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
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
不準鎖住或閂住。
第138 條 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壓力表、
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十一章 使用管理
第139 條 司爐工人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
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考試,取得司爐操
作證後才能操作鍋爐,且只能操作不高於考試合格類別
的鍋爐。
司爐工人應熟悉與運行鍋爐有頭的熱水循環系統,
搞好安全運行。
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定期檢查鍋
爐運行狀況,切實解決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問題。任何
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司爐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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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 條 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
認真掛靠2 有關鍋爐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各項記錄。
鍋爐壓火以後,應保證鍋爐水溫不回升。
第141 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
立即停爐;
(1) 因水循環不良造成鍋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
水溫度上升到與出水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的差小於20
℃(鑄鐵鍋爐40℃)時;
(2) 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3) 循環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時;
(4) 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時;
(5) 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時;
(6) 補給水泵不沁給鍋爐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
續下降時;
(7) 燃燒設備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
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時;
(8) 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
圍。
第142 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於或等於120℃的
鍋爐,為了防止突然停電時產生汽化,應有可靠的定壓
裝置或可靠的電源(備用電源或雙路電源等)。
第143 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制訂突然停電時的操
作方法和程序,並使司爐掌握。
第144 條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
合以下要求:
(1) 在進入鍋筒內部工作前,必須將與其它運行
鍋爐連接的熱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將鍋筒
內的水放凈,並且還須使鍋筒內部有良好的通風。在鍋
筒內進行工作時,鍋筒外應有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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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煙道與燃燒室
內必須進行通風,並將與總煙道或其它運行鍋爐的煙道
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
氣的來源。
(4) 在鍋筒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
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在比較乾燥的煙道內,而
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採用不高於36V 的照明電壓。
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 條 鍋爐投入運行時,應先開動循環泵,待
供熱系統循環水循環後才能提高爐溫。停爐時,不得立
即停泵,只有鍋爐出口水溫降到50℃以下時才能停泵。
若鍋爐發生汽化後再啟動時,啟動前須先補水放
汽,然後再開動循環泵。
第146 條 對備用或停用鍋爐,必須先將鍋爐及除
污器內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後採取防腐措施,
並定期對鍋爐內部進行檢查,以保證防腐措施有效。采
用濕法保養的鍋爐,還應有防凍措施。
鍋爐停用後,應及時清理受熱面管子表面和煙道中
沉積的煙炱和污物。
對長期停用的鍋爐,還應將附屬設備清刷干凈。
第147 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
作,採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使鍋爐運行時的鍋水、補
給水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標准》的有關規定。
第148 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認真執行排污制度。
排污的時間間隔及排污量應根據運行情況及水質化驗報
告確定。排污時應監視鍋爐壓力以防止產生汽化。當鍋
水溫度低於100℃時,才能進行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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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檢驗
一、 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
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
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
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
行內部檢驗,然後再進行外部檢驗。
對於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
水壓試驗。
二、 鍋爐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的重點按《蒸汽鍋
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4 條和第205 條的相應條款
進行。
三、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四、 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20 分鍾,然後降到
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第149 條 在用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運行狀態下定
期外部檢驗、定期停爐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定期檢
驗和水壓試驗計劃應報送主管部門和市、地以上(含市、
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級勞動部
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檢驗計劃的執行情況和

『肆』 現在最新版《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是哪一版有2017版嗎

沒有最新版《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只是2017年有個《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一號修改單。
在網上都能下到 ,找不到給地址,我發給你。

『伍』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有最新版本嗎

現行版本是抄:TSG G0001-2012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含2017年第1號修改單)。適用於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范圍內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以及以余(廢)熱利用為主要目的的煙道式、煙道與管殼組合式余(廢)熱鍋爐。2017修改單請網路「質檢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並下載其後附件便知。

『陸』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有最新版本嗎

現行的是(取消了蒸汽二字):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
第十四章 附則
14.1 解釋許可權
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14.2 施行時間
本規程自2013 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9日原勞動部頒布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6]276 號)、1991年5月20日頒布的《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1]8號)及1997年2月14 日發布的「關於印發的<修正後的《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章節〉的通知」 (勞鍋字[1997]74號)、1993年11月28 日頒布的《有機熱載體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3]356 號)同時廢止。

『柒』 哪位大俠有TSG G0001-2012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G0001-2012 鍋爐安來全技術監察規程源(簡稱《鍋規》);
本規程適用於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范圍內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以及以余(廢)熱利用為主要目的的煙道式、煙道與管殼組合式余(廢)鍋爐。
參考資料:http://www.boilertube.cn/news/news352.html

『捌』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991年5月20日頒布的《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勞鍋字[1991]8號)及1997年2月14 日發布的「關於印發的<修正後的《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章節〉的通知」同時廢止。
按現行的《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

第十章 熱水鍋爐及系統
…………………………

『玖』 tsg g0001-201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tsg g0001-2009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區別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主要變化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主要變化:
修訂後的《鍋規》在表達方式方面,與以往規程相比有很大改變,採用標準的格式對條文進行編號並增加了標題,在結構框架方面,按照鍋爐的設計、製造、安裝(含調試)、改造、修理、使用、檢驗各環節制定相應階段的要求,對特殊的熱水鍋爐及系統、有機熱載體鍋爐及系統、鑄鐵鍋爐和D級鍋爐首先要滿足專項條件,其他鍋爐和專項條件沒有提出特別要求的要滿足其他章節要求,在內容方面,本規程主要有以下變化:
1、增加了鍋爐設備級別
2、增加了特殊情況處理渠道
3、增加了在型電站鍋爐用材料
4、簡化了材料驗收程序和內容
5、加強了立式鍋爐技術要求
6、大量減少產品焊接試板
7、增加了無損檢測方法,總體減少了無損檢測比例
8、增加了鍋爐大修理的定義及內涵
9、刪除了鍋爐房章節
10、新增電站鍋爐設計、安裝(含調試、驗收)和使用管理要求
11、增加和完善了對油、氣體和煤粉鍋爐燃燒器安全技術要求
12、增加了鍋爐水處理要求
13、明確規定了鍋爐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的內容、范圍及結論
14、修訂並大量增加了有機熱載體鍋爐及系統的技術要求
15、增加了鑄鐵鍋爐的適用范圍,完善了型式試驗內容,降低了鍋片最小壁厚
16、調整了D級鍋爐相關技術要求

1、增加了鍋爐設備級別
從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發,突出本質安全思想,對鍋爐進行分級。鍋爐最危險的失效模式是爆炸,鍋爐爆炸有承壓部件爆炸和爐膛爆炸。鍋爐爆炸釋放的能量與鍋爐介質參數和容量緊密相關,鍋爐介質參數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損失和危害越大,鍋爐設備共分為A、B、C、D四個級別。
2、增加了特殊情況處理渠道
為促進鍋爐科學技術進步,對採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等情況,制定了安全的解決途徑,鼓勵創新,但創新是有風險的,新規程明確規定,對此類問題應當由專家組成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進行評審,既可突出專家的作用,又可迴避風險。
3、增加了在型電站鍋爐用材料
近些年由於電站鍋爐的迅猛發展,原規程所列材料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大型電站鍋爐用材料的需求。本次修訂結合我國鍋爐設計、製造、運行和檢驗等方面的實際經驗積累,經鍋爐製造單位、電力單位、檢驗機構和科研單位等方面充分協商,在參考國外材料標准及應用的基礎上,大量增加大型電站鍋爐用材料,並規定了這些材料的適用范圍。
4、簡化了材料驗收程序和內容
隨著我國鍋爐用材料,特別是常規用材料製造水平的提高,從材料的製造源頭提高了鍋爐用材料的質量。因此,本規程修訂時增加了對B級及以下鍋爐的碳素鋼材料,滿足一定的要求後,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入廠後的理化和無損檢測復驗。同時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單位人員在材料製造單位源地驗收後,不強制要求進行入廠後的理化和無損檢測復驗,這樣在質量得到保證前提下可以大大地減少製造成本。
5、加強了立式鍋爐技術要求
考慮到近些年立式鍋爐爆炸事故,本次修訂針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特別是立式鍋爐下腳圈與鍋殼的連接部位,做出採用氬弧焊打底的規定,以保證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質量。同時為檢修方便,下部必須開設3個及以上的手孔。
6、大量減少產品焊接試板
考慮到目前我國焊接水平特別是常規用材料的焊接質量已大幅提高,並根據多年來實際焊接試板檢驗發現問題的概率極小的情況,本次修訂大量減少碳素鋼材的產品焊接試板。
7、增加了無損檢測方法,總體減少了無損檢測比例
本次修訂增加了超聲檢測的使用范圍,同時新增了超聲衍射法(TOFD)無損檢測方法。對無損檢測比例按鍋爐設備級別作了較大調整,總體上減少了工業鍋爐產品無損檢測比例。
8、增加了鍋爐大修理的定義及內涵
由於原規程對鍋爐重大修理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生對其理解的差異,因此本次修訂按照鍋爐設備的類別對重大修理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便於實際操作。
9、刪除了鍋爐房章節
按照部門管理分工的要求,把鍋爐房建築、消防方面的標準直接引入,不再單獨設立鍋爐房一章對鍋爐主提出詳細要求。
10、新增電站鍋爐設計、安裝(含調試、驗收)和使用管理要求
考慮到近幾年對電站鍋爐監管的實際需要,本次修訂在廣泛徵得電站鍋爐製造單位、電力行業意見的基礎上,新增了對大型電站鍋爐設計、安裝(含調試、驗收)、輔助設備、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1、增加和完善了對油、氣體和煤粉鍋爐燃燒器安全技術要求
考慮到近些年油、氣體和煤粉鍋爐的使用增多,出現燃燒器方面的安全問題也隨之增多,針對此類問題,在參照國內外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本次修訂做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12、增加了鍋爐水處理要求
考慮到鍋爐水處理工作對鍋爐安全和節能至關重要,本次修訂從鍋爐設計、安裝、運行到使用,全面系統地增加了水處理相關技術要求。
13、明確規定了鍋爐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的內容、范圍及結論
本次修訂對鍋爐製造、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的監督檢驗以及定期內外部檢驗的內容及范圍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增加了首次內部檢驗的規定;增加了不能按期停爐檢驗的處理規定;調整了水(耐)壓試驗周期的規定;增加了對檢驗過程中發現缺陷處理的原則規定;增加了內部檢驗、外部檢驗、水(耐)壓試驗結論的規定。
14、修訂並大量增加了有機熱載體鍋爐及系統的技術要求
增加和修改關於有機熱載體、型式試驗要求及其使用條件的規定;增加了有機熱載體鍋爐的最高允許液膜溫度規定及計算;增加了有機熱載體系統設計型式的規定;增加了對有機熱載體循環泵結構型式和冷卻方式,以及對其供電保障條件的要求;增加了在系統運行條件下向系統內補充有機熱載體的有關技術要求。
15、增加了鑄鐵鍋爐的適用范圍,完善了型式試驗內容,降低了鍋片最小壁厚
本次修訂根據鑄鐵鍋爐實際使用情況同時參照國外規范,把鑄鐵鍋爐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額定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蒸汽鍋爐;鍋片的最小壁厚進行了重大調整,由原來的10mm改為5mm;型式試驗由原來只做單個鍋片的爆破試驗,增加了新設計的鑄鍋爐整體進行驗證性水壓試驗要求。
16、調整了D級鍋爐相關技術要求
修改了D級鍋爐用材料要求,D級汽水兩用鍋爐和熱水鍋爐可以採用鋁、銅合金以及不銹鋼材料,管子可以採用焊接管;明確了蒸汽鍋爐的設計圖樣上標明的水容積應當是鍋爐設計正常水位的水容積;在汽水兩用鍋爐基礎上進一步放寬T形接頭的使用;修改了D級蒸汽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的使用登記、安裝告知、安裝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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