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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8 13:32:25

① 什麼是行政訴訟監督

1.行政指派監督
一般而言,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監督客體的監督就構成了行政監督的主要內容。行政監督主體一般指上級行政機關和專門的監督機構,而客體則指下級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行政機關對下級的監督一般可以相對地分高、中、低三個層次。不同層次有不同的監督內容。
行政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是工作監督,其主要內容包括合法性監督、合理性監督和對行政人員的監督三個部分。其中合理性監督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實施監督的主要內容。這些監督行為在高、中、低三個層次上的內容有所不同。行政監督的內容可細分為對行政指派、行政指導和行政評價的監督。如果以中國整修行政系統為參照系,國務院的監督為高層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督為中層監督,縣級人民政府的監督為基層監督。
行政指派是指根據行政人員的品行、修改、知識結構、工作能力和工作經驗和各項條件來分配他們的工作任務。行政指派的合理性直接影響到行政人員的工作情況和行政工作的整體效率。
根據行政指派和內容和特點,對行政指派的監督的內容主要涉及到:(1)行政領導是否按照自己的職權和任務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分配任務。(2)行政領導是否定期調查和分析行政機構的內部情況。(3)行政領導是否定期考察行政人員的各項素質。(4)行政領導在行政指派時是否考慮到工作的輕重緩急。(5)行政領導在行政指派時是否給行政下級保留了適當的自主權。(6)行政領導在行政指派時是否做到了行政人員的最佳組合。
2.行政指導監督
行政指導就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進行的非強制性的、以影響下級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行為為目的的行政活動。它包括管理性行政指導、協調性行政指導和咨詢性行政指導。
任何行政指導都有一個合法性、合理性和責任性的問題。具體而言,對行政指導的有效性監督通常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內容:(1)對行政指導合法性監督;(2)對行政指導合理性的監督;
(3)對行政指導責任性的監督。
3.行政評價監督
行政評價是指對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所完成的工作進行考核、評估,通過評價確定獎罰的對象。行政評價涉及到如下關鍵變數:行政計劃和行政目標是否吻合;已經完成的工作的數量和質量是否合乎標准;工作效率是否合乎要求;行政人員的能力是否勝任各自擔負的工作。行政主人一般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
對行政評價的監督通常涉及到四個方面的內容:(1)行政評價是否具有客觀標准;(2)行政評價是否公開;(3)行政評價是否公正;行政評價是否堅持了實事求是的原則。

② 如何解決檢察訴訟監督工作難問題

您好 ,
(一) 完善訴訟監督工作機制。將訴訟監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細化,便於實踐操作。訴訟監督權力主要是一項程序性權力,因此對於訴訟監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須明確並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議立法機關在深入調研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通過法律對訴訟監督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重點圍繞容易發生執法不規范問題的關鍵崗位和關鍵環節,嚴格流程管理和過程式控制制,加強訴訟監督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健全權責明確、程序嚴密、監督有效的執法工作機制。
(二)強化訴訟監督意識。如果沒有一批高素質的檢察幹警,沒有一支訴訟監督意識強的檢察隊伍,就不能適應檢察事業發展的需要,更不能擔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歷史重任,因此,要切實提高檢察幹警素質,才能強化訴訟監督意識。要堅持把增強監督質量效果作為加強和改進訴訟監督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增強質量效果意識,嚴格監督標准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訴,既要依法、堅決,又要慎重、搞准;對把握不大或者監督以後效果不好的案件,不輕易啟動監督程序;對拿準的已經啟動的監督事項,加強偵捕訴銜接配合,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手段,跟蹤監督,一盯到底,務求實效。
(三)營造良好的訴訟監督環境。進一步增強工作主動性,自覺把訴訟監督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之下,及時報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項,緊緊依靠黨委、人大的支持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排除監督中的阻力和干擾。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執法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系,共同開展調研,統一執法尺度,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執法。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擴大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的影響力和滲透力。
(四)擴展案件線索來源渠道。針對民行案件案源少的問題,主動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執法單位檢查監督執法情況。同時加強宣傳,積極宣傳檢察職能,尤其是民行監督職能,擴寬民行申訴案件的來源渠道。在相關社區街道、鄉鎮聘請的檢察聯絡員,定期主動聯系,適時了解相關情況,最大范圍擴大民行案源。對民行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應注重收集和整理,適時進行宣傳和報道,讓更多的群眾了解民行工作,支持民行工作。
(五)對刑罰變更執行實現同步監督。加強檢察機關對有關機關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監督,包括對罪犯的計分考核和執行機關的內部討論(即事前)、執行機關的材料申報和裁決機關的裁決過程(即事中)以及裁決機關的裁決結果(即事後)等進行監督,這樣可以有效阻斷不應變更刑罰執行的案件進入後續程序,扭轉檢察機關不能及時審查刑罰變更執行裁決的被動局面。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③ 簡述民事訴訟的第二審與審判監督程序的根本區別

1、審理的對象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審程序是一審程序判決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體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而二審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人和在一審程序中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起。

3、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除因發現新罪或將無罪改為有罪受追訴時效的制約以外,沒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決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正在執行的過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執行完畢以後;提起二審程序必須是在法定的上訴期和抗訴期內。

4、提起的條件不同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是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識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而二審程序如果由上訴人提出則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訴,如果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則要求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5、審判適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適用何種具體審判程序取決於以生效的判決,裁定原來適用的程序,原來是第一審案件,適用第一審程序審判,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是提審案件,應當使用第二審程序審判。

6、審判結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其最終審判結果可以是減輕原判刑罰,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罰;而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案件作出裁判時必須遵守上訴不加刑原則。

(3)訴訟監督擴展閱讀:

經過二審後的案件,當事人就不能繼續上訴了,《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的意思就是二審的審判結果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一作出即生效。

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若對二審判決有異議的,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檢察院抗訴,之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

④ 論民事訴訟中的檢查監督原則(論述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程序公開原則,接受廣泛監督。公開的內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

公開的對象,一是對群眾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合議成員的不同意見;而在大陸系國家和我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

但是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態度有所松動,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是允許公布不同意見的。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和不公開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並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訴訟。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

(4)訴訟監督擴展閱讀: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為了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對有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人,所採取的具有制裁性質的強制手段。

民事訴訟要求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各項訴訟行為。同時也要求案外人員遵守訴訟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礙訴訟活動的進行。否則,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以排除干擾,保障訴訟順利進行。

⑤ 淺談訴訟監督工作如何有效開展

一、訴訟監督工作的基本情況
檢察機關積極履行職責,加強訴訟監督,力求實現公平正義,其訴訟監督工作的基本情況如下:
(一)積極轉變監督理念,樹立和深化訴訟監督意識。通過訴訟監督法律法規的學習,樹立了訴訟監督意識,明確了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增強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責任感。
(二)全面加強訴訟監督,努力維護司法公正。檢察機關始終把監督重點放在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案件上,注重監督案件的成案率、結案率、重刑率、改判率等。
(三)完善和創新訴訟監督機制。檢察機關完善、創新監督機制,逐步實現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形成監督合力,為訴訟監督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提供了長效保障。
二、訴訟監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訴訟監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部分人員還存在著重辦案、輕監督的思想偏見,只注重提高審查逮捕、起訴等辦案水平,相對忽視訴訟監督能力的提高。同公安、法院的聯系還缺少溝通渠道,有的監督領域仍未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立案監督的案源主要還是從審查逮捕案件中發現為主,信息渠道和案源渠道相對較窄。
(二)訴訟監督的力度還不夠強。除法律對訴訟監督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剛性外,監督規模偏小,民事審判監督相對薄弱;對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需要進一步正確認識和准確把握,工作指導要顧及被監督單位的關系,但不能過於強調配合。
(三)訴訟監督工作的協調和配合機制有待構建。內部分工和協作機制還不夠完善,對訴訟監督的評價、激勵機制有待改進,內部監督力度不夠。欠缺完善的外部溝通和配合機制,監督力較弱。
三、加強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建議,力求加強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以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和願望。
(一)進一步明確訴訟監督職責,提高監督能力。要從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進一步明確訴訟監督職責的重大意義,防範和克服畏難情緒和重辦案輕監督的不良傾向,切實提高幹警的訴訟監督能力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能力。
(二)提高認識,增強做好訴訟監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從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法律監督意識,克服畏難情緒,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斷加強和改進法律監督工作,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規范監督。
(三)推進工作機制創新,不斷提高訴訟監督實效。要積極探索實施訴訟監督的手段和程序,不斷創新方式方法,正確處理好辦案的數量、質量與效果的關系,確保監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進一步加強公、檢、法三機關的相互溝通和聯系,以及業務對口間的溝通和聯系,加強理解和支持,准確把握執法尺度和標准,提高監督案件的質量和效果。
總之,訴訟監督工作應當總結分析不同時期司法工作的經驗,查找監督工作的薄弱環節以及不力、不到位等問題,確定監督重點。對於人民反映強烈的問題應當加大監督力度,而對於訴訟中重懲罰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行為的監督更應當有足夠的重視,這是實現公正司法,體現程序法治和理性的對待與控制犯罪的根本要求。訴訟監督制度也應當在這個過程中不斷發展完善,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擺脫法官的擅斷,真正走向法治。

⑥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受理是否有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專效期屬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⑦ 什麼是訴訟監督

(一)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回原則
(三)人民檢察院答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則
(四)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
(一)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⑧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等行為實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對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8)訴訟監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

(三)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四)可以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條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⑨ 民事訴訟監督中一案三查

民事 訴訟 (漢語注音:mínshìsùsòng 英文釋義a civil action; common pleas)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 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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