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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發布時間: 2020-11-28 01:52:32

㈠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內容及其演變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其主要內容有:
根據新資本協議的初衷,資本要求與風險管理緊密相聯。新資本協議作為一個完整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這三點也通常概括為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1.首要組成部分
三大支柱的首要組成部分是第一點,即最低資本要求,其他兩項是對第一支柱的輔助和支持。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角色。新協議進一步明確了資本金的重要地位,稱為第一支柱。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一目標的中心因素。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要求。
2.建立內部風險評估機制
要求大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但這一定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另外,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方案,即"標准化方案",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並為此准備多少的風險准備金。一些企業在貸款時,由於沒有經過擔保和抵押,在發生財務危機時會在還款方面發生困難。通過評級銀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事先預備相應的准備金。
3.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
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監管約束第一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4.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
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一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准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判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

演變過程: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㈡ 巴塞爾協議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在全球范圍內主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監管標准。

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在全球范圍內主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監管標准。巴塞爾委員會由來自13個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組成,是國際清算銀行的四個常務委員會之一。由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准則規定的資本要求被稱為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

1988年7月,頒布第一個准則文件,稱「1988資本一致方針」,又稱「巴塞爾協議」。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1996年,巴塞爾協議I作了修正,擴大了范圍,包括了基於市場風險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

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討論了操作風險作為潛在金融風險的重要性,並在2001年公布了許多准則和報告來解決操作風險。2004年6月,頒布新的資本要求准則,稱「巴塞爾協議」。

(2)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擴展閱讀:

巴塞爾協議集中體現了微觀審慎監管層面和宏觀審慎監管層面有機結合的監管新思維,按照資本數量和質量同步提高、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並重、資本充足率與杠桿率並行、短期效應與長期影響統籌兼顧的總體要求。

確立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標桿,其主要內容,一是強化了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標准,二是引入了杠桿率監管標准,三是建立了流動性風險量化監管標准,四是確定了新監管標准規定的實施過渡期。

我國在積極參考和借鑒國際上成功的監管經驗的同時,還特別重視結合我國國情,堅持循序漸進,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2011年4月,基於我國銀行業改革發展實際,中國銀監會借鑒巴塞爾協議,頒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旨在提高銀行業審慎監管標准,增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效性,以推動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工作。

㈢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介紹

巴塞抄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原稱銀行法規與監管事務委員會,是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10大工業國的中央銀行於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以各國中央銀行官員和銀行監管當局為代表,總部在瑞士的巴塞爾。每年定期集會4次,並擁有近30個技術機構,執行每年集會所訂目標或計劃。

㈣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商業銀行在資本方面的要求是如何變化的說明了什麼

原8%,現10.5%。
現在正是簽署實施的是巴塞爾協議II,巴塞爾協議III的指引已推出。
我國不會同步實施巴塞爾協議III,但是2010年8月30日銀監會黨委中心組學習會議上的一個講話通知表明銀監會引入巴塞爾協議III制定對資本要求更高的監管指標「巴塞爾協議III框架下,銀監會對一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2%,非系統重要性銀行8.5%;而總的資本充足率方面,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4%,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是10.5%」,且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需在2012年達標。新監管指標將導致銀行新一輪融資,並促進銀行進行業務轉型。
巴塞爾協定從國際的角度要求國際銀行在資本(監管資本)計量和資本標准所要達到的國際標准。從外部上對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控制,以保證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原則的實現。

以下是巴塞爾協定的主要幾次變革,也是核心內容:
巴塞爾資本協議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不得超過核心的100%
二是風險檔次劃分,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設定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本之比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2004年6月《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定:修訂框架》
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仍採用資本充足率作為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增加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二是引入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資本充足率CAR =(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產+12.5倍操作風險資產)
2.外部監管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3.市場約束:主要途徑是銀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2010年 Basel 協定III
堅持基於風險的資本監管的邏輯思路,對II做了完善和強化:
1.增加資本質量和數量要求,最低資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資本保護緩沖和0-2.5%的反周期資本緩沖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達9.5%(對全部資本要求高達13%)
2.擴大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和提高資本對風險的敏感度,降低監管資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資本為手段來應對監管資本的缺陷(順周期效應)和系統性風險的挑戰,例如資本保護緩沖和反周期資本緩沖,對系統性重要機構提出超額資本要求等。
4.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我國實施的巴塞爾協定相關內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啟動實施的工程,確立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分類實施:商業銀行從2011年起資源申請實施協議。

㈤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主要宗旨

需要強調的是,委員會並不具備任何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其文件從不具備亦從未試圖具備任何法律效力。不過,它制定了許多監管標准和指導原則,提倡最佳監管做法,期望各國採取措施,根據本國的情況,通過具體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實施。委員會鼓勵採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標准,但並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
提到銀行監管,就不能不提到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一個由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當局為成員的委員會,主要任務是討論有關銀行監管的問題。成員國家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巴塞爾委員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國際清算銀行的總部所在地瑞士的巴塞爾。被廣泛視為銀行監管領域的首要國際組織。
該委員會的主要宗旨在於交換各國的監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國際銀行業務監管技術的有效性、建立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准及研究在其它領域確立標準的有效性。需要強調 的是。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每年舉辦三至四次會議,幾乎所有的委員會會議均在瑞士巴塞爾舉行。設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為委員會提供秘書處,除承擔巴塞爾委員會的秘書工作外,它還可以隨時為所有國家的監管當局提供咨詢,並受邀為地區性監管組織和其它官方機構自己組織的培訓班授課。

㈥ 急求:巴塞爾協議的背景,內容和作用(一個方面也可以)

《巴塞爾協議》的背景

《巴塞爾協議》產生的背景可以從70年代全球性通貨膨脹,各國紛紛採取浮動利率和利率劇烈波動時期溯源。國際大型商業銀行的業務呈現出全球化,金融操作與工具創新和投機活動等三個特點。結果在1974年,連續有三家大型國際商業銀行,德國赫斯德特銀行、紐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和英國-以色列銀行相繼倒閉,使許多國家客戶收到巨大損失。國際商業銀行的發展表現出:(1)越來越脫離國內的銀行管制,同時國際銀行監管又十分薄弱,使銀行監管出現很大的漏洞;(2)金融操作與金融工具的創新,使銀行經營的資產超過銀行資本幾十倍,使風險增大;(3)國際金融投資活動使一些銀行從中獲得暴利,也使一些銀行受到巨大損失,嚴重危害各國存款人的利益。
上述情況使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國集團"的中央銀行行長在國際清算銀行總部所在地巴塞爾,成立了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國際銀行進行監管。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一)1975年協議(庫克協議)。其准確的名稱是《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監管原則》。該協議對海外銀行監管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分工,規定監管的重點是現金流量與償付能力,這是國際銀行業監管機關第一次對國際商業銀行實施監管。此外,該協議提出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特定的國際銀行集團的結構問題對具體監管的影響以及強調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流的重要性。它試圖闡明當時一些重大倒閉事件發生後監管者面臨的主要問題,也就是說,誰應對銀行國際業務的監管負責,如何保證在監管網路中不出現缺口。
1978年,該委員會為了實現監管,又建議成員國銀行向委員會呈報綜合賬目報表。
(二)1983年協議。由於各國的監管標准存在較大差異,東道國與母國之間監管責任劃分的實際適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見,致使1975年協議的弱點充分暴露。為此,巴塞爾委員會於1983年5月對1975年協議進行修改。1983年協議的兩個基本思想:(1)任何海外銀行都不能逃避監管;(2)任何監管都應恰如其分。該協議對1975年協議的多數原則都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說明。因而即使在這個階段,如果沒有被定義,最低標準的概念也是可以看得清的。協議對外國分行和子行作了區分,考慮到赫斯德特銀行破產的主要後果而將外匯頭寸單獨出來進行特別處理。
(三)1988年協議。該協議全稱《巴塞爾委員會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
1988年7月,委員會就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衡量和標准問題達成協議,主要對信貸風險的評估和控制以及資本充足率確定統一的標准和計算方法。這個方法是該委員會1987年12月發表的資產風險監管標準的建議後,經過半年多的咨詢,在修改原來協議的基礎上制定的。該協議中關於衡量標准和資本水平的規定,是為了通過減少各國規定的資本數量差異,以消除銀行間不公平競爭;同時,委員會認為資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響各跨國銀行的償債能力。制定該協議的最重要目的:(1)通過制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規定出計算方法和計算標准,以保障國際銀行體系健康而穩定地運行;(2)通過統一標准消除國際金融市場上各國銀行之間的不平等競爭。
1988年協議比1975年協議和1983年協議又前進了一大步,因為通過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銀行業監管機關可以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也有了量的標准。
(四)1992年7月聲明。該聲明使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針對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給國際銀行業監管帶來的教訓而作的。聲明中明確了對國際銀行最低監管標准,使得各國銀行監管機關可以遵循這些標准對銀行業實施監管。
(五)1996年《關於市場風險補充規定》和1998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關於市場風險補充規定》強調了市場風險的管理,這主要是考慮到90年代以後,在世界范圍內創新浪潮不斷推動下,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到這些衍生交易之中,因而金融市場的波動對銀行的影響越來越顯著。於是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推出《關於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一些主要的國際大銀行據此著手建立自己的內部防線測量與資本配置模型。1998年出台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則進一步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全面風險管理的思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以後,銀行風險和金融危機開始促使人們更加重視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的綜合模型以及操作風險的量化問題,而巴塞爾委員會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則集中體現了全面風險管理的思想。
(六)《新巴塞爾協議》
近年來,隨著科技和商業活動的發展,金融創新一日千里,資本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綜合性銀行可以不斷調整資產組合,使其既不違反現行的資本標准,又能在金融市場進行套利。這些變化導致該協議在部分發達國家已名存實亡。巴林銀行倒閉事件表明,僅僅依靠資本充足率標准不足以保障銀行系統的穩定。針對國際金融領域的變化,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關於修改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的徵求意見稿,。2001年1月,該委員會發布了涵蓋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包括三大支柱(資本充足比率、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的新資本協議草案,試圖在全面徵求金融界意見的基礎上替代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2003年4月底,又公布了第三稿,預計新協議將於2003年底定稿,並於2006年底在十國集團開始實施。
http://202.113.23.180:9060/chapter/bank12/chapter/bjzl.htm

㈦ 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中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
2、辦理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
3、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4、從事同業拆借;
5、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6、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
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7)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經營模式:
1、從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英國模式,商業銀行主要融通短期商業資金,具有放貸期限短,流動性高的特點。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此種經營模式對銀行來說比較安全可靠。
2、另一種是德國式,其業務是綜合式。商業銀行不僅融通短期商業資金,而且還融通長期固定資本,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3、中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模式。為了適應中國分業經營的現時特點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新《商業銀行法》對原來商業銀行法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商業銀行

㈧ 巴塞爾協議是什麼意思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㈨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組織發展

巴塞爾委員會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國監管的權力,所作結論或監管標准與指導原則在法律上也沒有強制效力,僅供參考。但因該委員會成員來自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影響大,一般仍預期各國將會採取立法規定或其它措施,並結合各國實際情況,逐步實施其所訂監管標准與指導原則,或實務處理相關建議事項。在「國外銀行業務無法避免監管」與「適當監管」原則下,消弭世界各國監管范圍差異是巴塞爾委員會運作追求的目標。
巴塞爾委員會制訂了一些協議、監管標准與指導原則,如《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等。這些協議、監管標准與指導原則統稱為巴塞爾協議。這些協議的實質是為了完善與補充單個國家對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不足,減輕銀行倒閉的風險與代價,是對國際商業銀行聯合監管的最主要形式。這些文件的制定與推廣,對穩定國際金融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除核心原則外,委員會還制定了評估各項原則達標情況的詳細指導文件,即核心原則評估方法。該文件1999年第一次發布,也在這本次審議中一並進行了修訂。
2004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框架。據調查,有88個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非洲、亞洲、加勒比海地區、拉丁美洲、中東和非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歐洲國家(或地區)准備實施新資本協議,而且大部分國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規劃。加上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計劃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國家已超過100個。
從1979年開始,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牽頭舉辦國際銀行監督官大會,它是多邊銀行監管論壇,每兩年舉行一次,旨在促進各國(地區)銀行監管當局的交流和合作。
各國的代表機構為中央銀行,如果中央銀行不負責銀行業的審慎監管,則該國的銀行監管當局也可是代表機構。

㈩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任務

委員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堵塞國際監管中的漏洞,它遵循著兩項基本原則:沒有任何境外銀行機構可以逃避監管;監管應當是充分的。另外,委員會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資本充足性的研究之上。
為了強化國際銀行系統的穩定性,消除因各國對資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產生的不平等競爭,經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批准,委員會於1988年7月公布了著名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其中提出了統一的風險加權式資本衡量標准,並規定最遲於1992年年底開始實施。
此後,委員會又多次發布資本協議的補充及修正協議,不斷對該體系加以完善,逐步將結算風險和市場風險等納入資本衡量系統。
自1998年以來,這一協議不僅為各成員國所採用,而且實際上已為幾乎所有擁有國際性銀行的其它國家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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