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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8 01:15:05

A. 如何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有效監管

近年來,隨著審計機關逐步加大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力度。審計中發現,財政專項資金在管理使用中會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資金結余過大,利用效率有待提高。一些單位的轉移支付資金由於上級撥付不及時、部分工程進度緩慢和資金性質所限等原因,形成資金長期結余掛賬。

二是資金未單獨進行核算,存在被擠占挪用現象。一些單位將財政專項資金同單位基本經費混合在一起使用,將專項資金用以彌補行政經費不足。近年來開展的涉農資金如水利、農開、扶貧、農村公路等審計中,均不同程度地發現存在擠占挪用的問題。

三是資金使用審批不嚴謹。一些用款單位將專項資金放在經費賬戶支出,報批手續簡單,具體資金使用不細化。甚至有少數單位存在年末虛列支出將尚未安排支出的專項資金轉入單位經費結余處理的問題。

四是缺乏資金跟蹤問效機制。各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均有跟蹤問效的要求,但往往實際多關注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法性,普遍缺乏對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的關注。

針對上述問題,結合近幾年來筆者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幾點審計建議:

一是要盤活存量資金。要對存量資金的構成、性質和結存期限長短,區別預算執行部門的不同情況,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分類予以處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是要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預算編制制度,加強事前論證和調研,防止不具備條件的項目安排大量財政資金。對於需要跨年度實施的項目,科學編制滾動預算,按進度合理安排年度支出預算。凡應細化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支出,要細化編制到使用單位和項目,提高資金的到位率和預算的可執行性。

三是嚴控財政專項資金核算關口。各部門專項資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真實反映專項資金總量。不允許在往來中核算專項資金,更不能以撥代支,防止擠占挪用。

四是加強財政專項資金日常監督管理。各部門要針對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規定等,切實加強資金監管,保證專項資金真正用在「專項」上,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審計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及其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五是建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跟蹤問效機制。各部門對所管理、使用的專項資金要跟蹤問效,對於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好的部門,多給予投入傾斜政策,並納入目標責任考核指標。(宿城區審計局
黃佑誠)

B. 有效監管核心標準是哪個機構提出來的

《有效銀行監來管的核心原自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核心原則》,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9月1日發布的成員國國際銀行監管領域里一份重要文獻,1997年9月1日正式生效。

C.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核心原則

5.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的最低標准,適用於世界各國4[4]。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制定為強化國際金融體系做出了貢獻。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會給一國和全球的金融穩定造成威脅。委員會認為,在世界各國實施核心原則將有助於大大提高國內外金融穩定,並為強化有效的監管體系奠定很好的基礎。
6. 巴塞爾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二十五條原則5[5]。
原則1 – 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每個監管機構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並就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接受問責。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內容包括對設立銀行的審批、要求銀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穩健合規經營的權力和監管人員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換和保密的安排。
原則2 – 許可的業務范圍: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並接受監管的各類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原則3 –發照標准: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准,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和銀行治理情況、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經營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金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原則4 –大筆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要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轉讓大筆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原則 5 –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制定的標准審查銀行大筆的收購或投資,其中包括跨境設立機構, 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阻礙有效監管。
原則 6 –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審慎且合適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而言,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不應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原則 7 –風險管理程序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綜合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以識別、評價、監測、控制或緩解各項重大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的大小評估總體的資本充足率。
原則 8 – 信用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 銀行具備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該程序要考慮到銀行的風險狀況,涵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與程序。
原則 9 – 有問題資產、准備和儲備: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建立了管理各項資產、評價准備和儲備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並認真遵守。
原則 10 –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的各項政策和程序要能協助管理層識別和管理風險集中;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審慎限額,限制銀行對單一交易對手或關聯交易對手集團的風險暴露。
原則 11 –對關聯方的風險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規定,銀行應在商業基礎上向關聯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對這部分貸款要進行有效的監測;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控制或緩解各項風險。沖銷關聯貸款要按標準的政策和程序進行。
原則 12 –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在國際信貸和投資中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有效政策和程序,並針對這兩類風險建立充足的准備和儲備。
原則 13 –市場風險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准確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各項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規定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要求。
原則 14 –流動性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反映銀行自身的風險狀況的管理流動性戰略,並且建立了識別、評價、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及日常管理流動性的審慎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處理流動性問題的應急預案。
原則15 –操作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評價、監測和緩解操作風險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則 16–利率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銀行帳戶利率風險的有效系統,其中包括經董事會批准由高級管理層予以實施的明確戰略。
原則 17 –內部控制和審計: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內部控制。各項內部控制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的明確規定、銀行做出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資產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審計、檢查上述控制職能和相關法律、法規合規情況的職能。
原則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務從事犯罪活動: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的規定,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準,防止有意、無意地利用銀行從事犯罪活動。
原則 19 – 監管方式: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監管當局對單個銀行、銀行集團、銀行體系的總體情況以及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點放在安全性和穩健性方面。
原則 20 – 監管手段: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經常接觸。
原則 21 –監管報告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個和並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慎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方法。監管當局必須有手段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專家對上述報表獨立核對。
原則22 –會計處理和披露: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要根據國際通用的會計政策和實踐保持完備的記錄,並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銀行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則23–監管當局的糾正和整改權力: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一整套及時採取糾改措施的工具。這些工具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吊銷銀行執照或建議吊銷銀行執照。
原則24–並表監管: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並表監管, 有效地監測並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
原則25母國和東道國的關系:跨境業務的並表監管需要母國銀行監管當局與其它有關監管當局、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作及交換信息。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國內銀行的同等標准從事本地業務。
7. 只要各項主要目標能得以實現,核心原則對不同的監管方式持中性的態度。核心原則無意覆蓋各類體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況。相反,各國的特殊情況應在評估時通過評估人員與本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對話適當考慮。
8. 各國應對轄區內所有銀行實施核心原則6[6]。各國可超越核心原則以求達到最佳監管實踐的要求,特別是市場和銀行發達的國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則的達標程度,有助於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然而,這並不一定能夠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也不會因此就避免單個銀行的倒閉。銀行監管不能也不應該確保所有的銀行都不倒閉。在市場經濟中,倒閉是承擔風險的內容之一。
10. 委員會鼓勵各國在會同其它監管部門及有關各方的配合下落實核心原則。委員會希望國際金融組織和其它有關方面利用核心原則幫助各國強化監管工作。在監測各項銀行審慎標準的實施方面,委員會將繼續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委員會還將繼續加強與非十國集團國家的合作。
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
11. 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取決於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條件。雖然這些前提條件不在銀行監管當局的管轄之內,但是實踐中它們對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響。如果前提條件不完善,銀行監管當局應提請政府注意這些問題,特別是它們對實現監管目標的現實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
有效的市場約束;和
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機制(或公共安全網)
12. 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實現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這方面工作不是由銀行監管當局負責。然而,如果注意到現行政策有損於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性,監管當局要做出反應。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礎設施不完善,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和發展將會受到影響。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包括以下內容,:
●有助於公平解決爭議的長期實施的商業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和私有財產法;
●國際普遍接受的綜合、明確的會計准則和規定;
●對規模較大的公司進行獨立審計的體系,以確保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包括銀行)相信各類帳目能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各類帳戶應是按照既定的准則制定的,並且審計師對其工作負責;
●有效獨立的司法部門和接受監管的會計、審計和律師行業;
●具備針對其它金融市場以及在適當情況下這些市場的參與者的明確規章制度和充分的監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統,確保金融交易的清算,並且控制交易對手風險。
14. 有效的市場約束取決於市場參與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銀行能否得到適度的財務獎勵,是否存在使投資者對其決策結果負責的各項安排。這里涉及的許多問題包括,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借款人向現有和潛在的投資者及債權人提供准確、有意義、及時、透明的信息。
15. 總體來說,確定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是涉及其它部門(包括中央銀行)的政策問題,特別是在需要動用公共資金時。由於對相關部門的情況十分了解,銀行監管當局一般也能發揮一定作用。在處理系統性問題時,一方面要解決影響金融體系的信心問題,避免問題擴散到其他健康的銀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將對市場信號和市場約束的扭曲降到最低點。在許多國家,存款保險體系就是系統性保護的一種形式。如果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合理,有助於降低道德風險,它可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範有問題銀行的風險擴散。
1[1]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是1975年由十國集團國家中央銀行行長建立的。委員會由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的銀行監管當局及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所組成。委員會的秘書處設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並經常在此舉行會議。
2[2] 除核心原則外,委員會還制定了評估各項原則達標情況的詳細指導文件,即核心原則評估方法。該文件也在這次審議中一並進行了修訂。
3[3] 阿拉伯銀行監管委員會、美洲國家銀行監管協會(ASBA)、加勒比銀行監管組織、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CEBS)、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組織銀行監管工作小組、中歐和東歐銀行監管組織、法語國家銀行監管組織、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銀行監管委員會、伊斯蘭金融服務理事會、離岸銀行監管組織、中亞和外高加索監管組織、南部非洲國家銀行監管組織(SADC)、東南亞、紐西蘭、澳大利亞中央銀行組織(SEANZA)銀行監管論壇、西非和中非銀行監管委員會、太平洋國家金融監管協會。
4[4]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最低標准,自願實施。各國將在自己的轄區內自由實施實現有效監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則有關內容的定義和解釋參見核心原則評估方法
6[6] 一些國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提供與銀行類似的存貸款服務。本文中的多項原則對這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同樣適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體系佔比較小, 因此對這類機構不一定以銀行監管的方式進行監管。
2011年,鑒於2008年金融危機後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以及對有效銀行監管的標準的變化,BIS修訂了核心原則,將原先的25條核心原則擴展到29條,並正在徵求各成員國監管當局以及業界的意見。新的核心原則有望在2012年正式出台。

D. 證券交易中有哪些違規行為如何進行有效監管

證券交易中有哪些違規行為?如何進行有效監管?這個可以直接進行監管的

E. 如何實現對我國非政府組織的有效監管

非政府組織是近十多年來全球范圍出現的一項重大組織制度創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一場「全球性的社團革命」悄然興起,鑒於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人們認識到政府做不了、干不好的事和市場不願做、做不了的事,交由第三部門去做是一個可行的理性選擇。在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裡,都有由非贏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組成龐大的第三部門。第三部門對社會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國外一些學者認為,在20世紀末出現的世界范圍的非政府組織所具有的社會和政治意義,有可能同19世紀民主國家的崛起相媲美。非政府組織的興起與發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本文分五個部分。 非政府組織的內涵與興起 非政府組織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譯,而NGO則是這一英文詞的縮寫。它有五個本質特徵,即①組織性、②民間性、③非營利性、④自治性、⑤志願性。 WP=40 非政府組織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與社會發展、穩定、進步都有著必然的聯系。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各國非政府組織的蓬勃興起和跨國性民間組織的迅速發展,其社會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各類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也十分迅速,並且已經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發揮著廣泛的積極作用。 二、國外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狀況 發達國家非政府組織大致可以歸結為五種類型:基層自治組織、公共事業組織、民間公益組織、義的社團組織、中介組織。非政府組織在各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主要活躍在以下四個領域: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服務和文化娛樂。非政府組織運營支出的80%用在了這四個主要領域內。發達國家非政府組織的作用主要是從事研究、教育和知識的傳播、通過倡議和游說對各國政府的決策施加影響、直接從事有關發展的各類工程項目,提供特定的產品與服務。 三、我國非政府組織的歷史發展 從中國現代的歷史來看,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主要經過了五個大的階段,期間受政治因素影響有起有浮。 WP=41 改革開放以後,尤其是向市場經濟過渡中,伴隨著所有製成分多元化、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及政府監管職能與服務職能逐步分離等各項改革的逐步深入,非政府組織有了越來越大的發展空間。 四、我國非政府組織現狀 從組織體制上看,我國當前非政府組織有這樣幾類:一是高度行政化的社團,如工會、共青團和婦聯,它們實際上與行政機關沒有什麼實質性差別。二是相當行政化的社團組織,如工商聯、消費者協會等各種行業管理協會,它們有一定的編制並享有一定的級別,承擔部分行政管理職能。三是基本上民間化的學術性社團,如各種學會、研究會等。 我國非政府組織的歷史很長,但是真正步入正常發展軌道不過十幾年的時間,在自身發展方面明顯不成熟,存在著一些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一是獨立性差,帶有明顯的官辦色彩。二是能力不足、職能不到位。三是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四是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五是非政府組織發展優惠扶持政策缺乏,政府資助不夠。 針對我國非政府組織在發 WP=42 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從五個方面加以解決即: 合理確定非政府組織職能定位,維護其獨立性; 建立和完善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依法進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圍繞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非政府組織全面的發展目標;制定和完善非政府組織優惠政策,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抓好非政府組織管理機制、整合機制及自律機制創新和完善,推動非政府組織管理上台階。 五、我國非政府組織的作用發揮 隨著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改革的推進,我國非政府組織的力量不斷壯大、社會地位日益突出,作為的空間也日益寬廣。 非政府組織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F. 如何對金融市場進行有效監管

這個的話有很多方面的 .我 隨便說兩個吧!
從上市到退市.借殼上市.內地比較少內 .如何做好審查很重要.退市容:不能只進不出.那樣垃圾股票會有一大堆.會造成市場混亂.
內幕交易.利益輸送.對於這兩項,我認為要用嚴刑峻法來遏制.大金額的罰款.大范圍的職位限制.
這個的話說很空.當然中國的市場還沒有那樣好的 制度去監管這是一定的 .
從整個市場上來講的話.牽一發動全身.不是隨便就可以動的 ,
如果你是炒股的話.資金不是很多的話 .建議炒炒黃金或白銀.因為波動比較大.會很好控制.股票市場的話.最好是跟著大市走.大市低迷的時候趕緊跑.大市雄起的時候趕緊買.因為現在中國市場沒有好的 制度.很容易.陰跌大半年,.不好控制!

G. 如何進行煤礦安全有效監管

就QHSE來說,總體可以分為:
策劃與建立、風險評估、審核和認證。你說的安全監管,實際上也包含有上述三方面。
監管,首先得將風險評估出來,建立可以監管的方向、內容;
第二、是監管人才的組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安全是不出成果,但是容易得罪人的事情。那選人就要因地適宜。最好是找那種快退休但又一事無成而且是刺頭的那種。
第三,就是監管的全流程或者是節點控制。
這兩種方式各有特點。全流程那就投入大,施工風險小,但是責任大政治風險也大。節點是權利下方,但是得找到各方面的施工專家,發現節點問題。權責明晰,政治風險小。

H. 如何實現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管

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是建立在科技的基礎之上,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離不開對金融科技的監管。
「由於互聯網金融的輕資產、跨區域、高隱蔽性特徵,大量不法分子混雜其中,逃避監管,很多情況讓人防不勝防。」周宏仁表示,針對上述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在加快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同時,必須要著手解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面臨的比較緊迫的監管技術問題。
構建金融科技監管體系,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促進金融科技監管規則和工具的發展,建立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監管基礎設施、基本原則、微觀指標和監管工具等;加強監管機構與市場間的知識共享和溝通,特別是強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術及其與金融體系的融合以及對金融監管體系的影響;在現有分業監管格局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特別是金融監管機構與非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
應該改革金融科技監管組織架構。他說,互聯網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發展凸顯了我國金融領域跨界經營和綜合經營的重大發展優勢,這也呼喚相對更加統一的金融監管架構,最為理想的方式是國務院發起成立金融監管機構,其下可以設立金融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完善金融科技的創新與監管,並協調「一行三會」等相關部委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此次會議就提出了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

I.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簡介

《核心原則》共六節和2個附錄,25條原則。主要內容包括:前言;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一覽表;第一節,簡介;第二節,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第三節,發照程序和對機構變動的審批;第四節,持續性銀行監管的安排;第五節,監管者的正規權力;第六節,跨國銀行業;附錄一,有關政府所有銀行的特殊問題;附錄二,存款保護。《核心原則》從有效銀行監管的前提條件、發照和結構、審慎法規和要求、持續監管手段、信息要求、正式監管權力、跨境銀行監管等方面,分別對監管主體和監管行為做出規定。並提出了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三大原則,這些原則是世界各國近百年銀行監管經驗教訓的系統總結,反映了國際銀行業發展的新變化和銀行監管的新趨勢。
《核心原則》和《1988年資本協議》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核心原則》是繼《巴塞爾資本協議》後國際上有關銀行業監管的又一綱領性和指導性文獻。《核心原則》作為國際上有效銀行監管的通行標准,不僅為評價銀行監管體系的有效性提供了評判准繩,也為各國銀行監管方面存在的差距和問題提供了評估方法;不僅為十國集團所遵循,也陸續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同,並作為建立和完善本國銀行監管體系的指導准則

J. 如何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中做到有效監管

你的這個問題范圍太大。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包括很多方面的問題。總的來說:源頭抓起,銷售渠道管緊,使用規范。還有多部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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