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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

發布時間: 2020-11-27 22:00:19

① 我朋友是環境監管人員,嚴重失職致使多人中毒,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嗎會被判刑嗎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問:我朋友是環境監管人員,嚴重失職致使多人中毒,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嗎?會被判刑嗎?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不會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後判決才知道。不過,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也不會太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② 失職罪怎麼定

所謂失職罪這個罪名並不單獨存在,相關罪名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等。
但是有可能構成瀆職罪:瀆職罪構成特徵有: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

③ 失職瀆職罪量刑標准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

1、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3、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環境監管失職罪擴展閱讀:

瀆職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瀆職罪是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類犯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

二、此類犯罪在實踐中都是具體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的違反自己職責的行為。

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基於我國現有刑法體系、立法價值的要求以及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要,過失不能成為

濫用職權罪的罪過,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應包括「故意加實含的復合罪過形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學界對於該問題的觀點亦未達成共識。

刑法總則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故意、過失兩種主觀罪過,學理上對故意與過失做了進一步劃分: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直接故意;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間接故意。

將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界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界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污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界限

區分環境污染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兩罪同屬結果犯的范疇,都是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1、客體不同。污染環境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而環境監管失職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2、客觀方面不同。污染環境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3、主體不同。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⑤ 什麼叫環境監管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處罰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和國家對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執法人員的勤政性及權力行為的正當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森林火災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上是過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存在。如明知有關單位排放污水、廢氣或固體廢料的行為違反環境保護法,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財產或人身安全,但嚴重不負責任,不採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採取放任的態度,以致產生嚴重後果。行為人主觀上顯然屬於放任的間接故意,而非過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四、處罰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律依據

以上解答來自於《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⑥ 環境污染罪怎麼認定,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犯罪

熱門推薦: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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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中,取消了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那麼,環境污染罪怎麼認定?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污染環境罪如何認定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污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同屬結果犯的范疇,都是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二、污染環境罪是怎樣認定的
污染環境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均有過失的因素,客觀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嚴重後果。區別主要在於:
1、客體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革。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體條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則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僅限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關於污染環境罪的認定內容,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實踐中,污染環境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較多的相似之處,因此一定要注意區分這兩種犯罪。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延伸閱讀:
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最新污染環境罪量刑標准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⑦ 瀆職罪和失職罪有什麼區別

瀆職和失職復在字面意制思是相近的,都是不盡職。

在刑法中的區別僅僅用法不一樣,瀆職罪做為分則章節的總稱,而失職罪和具體罪名相聯系。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

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
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⑧ 失職罪要判多少年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瀆職和失職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盡職。在刑法中的區別僅僅用法不一樣,瀆職罪做為分則章節的總稱,而失職罪和具體罪名相聯系。

失職罪的量刑標准:

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具體如下所述:

(一)失職罪的量刑標准: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環境監管失職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一修正案第2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瀆職罪構成特徵有:

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

其次,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定的數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

1、只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占瀆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

2、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3、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第三,瀆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第四,瀆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

⑨ 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司法案例

檢察機關嚴查雲南陽宗海污染背後瀆職犯罪
雲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陽宗海出現重大砷污染,沿湖近10萬名群眾飲水困難。檢察機關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對該省澄江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李樹崗立案偵查。造成污染的3名企業負責人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另有1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08年10月8日,高檢院將陽宗海污染案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陽宗海污染案發生後,檢察機關高度重視。9月22日,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趕赴污染發生地澄江縣調查了解污染事故,指導當地檢察機關嚴查污染事故背後可能涉及的環境監管失職瀆職犯罪案件。經查,雲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錦業公司)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建設渣場,對工業廢水收集池、原料堆場未作防滲處理,使該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砷通過地下水污染、堆場外溢水和地表水徑流,進入該公司所在湖灣水域後向陽宗海全湖擴散,造成陽宗海水體砷污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錦業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李大宏在領導和決策中有重大過失,應負主要責任;公司生產部部長金大東負有直接責任。2008年9月28日,澄江縣檢察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依法批准逮捕李大宏、金大東等3人,另有1名責任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008年9月23日,玉溪市檢察院對陽宗海污染案以事立案,重點偵查對陽宗海環境負有保護監管職責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是否涉嫌失職瀆職。2008年10月4日,澄江縣檢察院對澄江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李樹崗以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偵查。

⑩ 什麼叫環境監管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408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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