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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7 20:42:14

① 銀行卡VIP綠色通道開通了,是不是可以繞開銀監會賬戶監管

通過銀行,都會被監管,繞不開的,也沒有銀行會留下漏洞讓客戶能繞開銀監會,銀行首先就要監管,你頻繁交易的對象啦等等。在某行資產達到一定數額,銀行會主動找你做它的VIP,各行條件不一

② 海關怎麼監管聯航的行李

一、旅客通關時應選擇正確通道

在海關監管場所,海關設置 「申報通道」和「無申報通道」。
進出境旅客沒有攜帶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無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下稱《申報單》,式樣見附圖),可選擇「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通關。
除海關免於監管的人員以及隨同成人旅行的16周歲以下旅客以外,進出境旅客攜帶有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須填寫《申報單》,向海關書面申報,並選擇「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通關。有不明規定的旅客應主動選擇「申報通道」通關並到海關申報櫃台進行書面申報,其它任何形式或在其它任何時間、地點所做出的申報形式海關均不視為有效申報。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外交、禮遇簽證的進出境旅客,通關時應主動向海關出示本人有效證件,海關予以免驗禮遇。


二、旅客需向海關申報的物品范圍

♦ 基本原則:個人攜帶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此范圍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 進境需向海關申報物品:
進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製品、人體組織、血液製品;
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 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2000元的物品;
酒精飲料超過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煙超過400支,或雪茄超過100支,或煙絲超過500克;
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摺合超過5000美元;
分離運輸行李,貨物、貨樣、廣告品;
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 出境需向海關申報物品:
出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文物、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生物物種資源、金銀等貴重金屬;
居民旅客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
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摺合超過5000美元;
貨物、貨樣、廣告品;
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

若旅客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進出境,予以沒收或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 禁止進境物品:
行李限帶
各種武器、模擬武器、彈葯及爆炸物品;
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各種烈性毒葯;
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葯物;
新鮮水果、茄科蔬菜、活動物(犬、貓除外)、動物產品、動植物病原體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動物屍體、土壤、轉基因生物材料、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它應檢物;
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葯品或其它物品。

♦ 禁止出境物品:
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
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四、旅客接受海關查驗注意事項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配合接受海關查驗。
查驗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時間和場所,由海關指定。海關查驗行李物品時,物品所有人應當到場並負責物品的搬移、開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裝。
查驗時,請旅客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以便海關確定旅客身份和物品驗放標准。
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海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③ 海關對旅客行李物品的進出境如何監管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條 短期旅客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應以旅行需用物品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國籍人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照規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稅或免稅放行。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經常進出境的邊境居民,邊境郵政、運輸機構工作人員和邊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以及其他經常進出境的人員,攜帶進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旅途必須應用的物品為限。未經海關批准,不準帶進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

持特殊通行證件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短期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依據本辦法另行制訂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長期旅客

第十八條 長期旅客中的非居民進境後,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其居留期間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長期居留證件(或常駐戶口登記證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證件,辦理審批驗放手續。

上述人員在辦妥上述手續前進出境或在境內居留期間臨時出、進境攜帶的物品,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長期旅客中的居民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根據本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條 獲准進境定居的旅客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向海關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准文件辦理審批手續。經核准,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數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稅進境;自用小汽車准予每戶征稅進境一輛。旅客持主管海關的書面通知,到物品進境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進境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向海關補稅。

第二十一條 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過境旅客

第二十二條 過境旅客未經海關批准,不得將物品留在境內。

第二十三條 進境後不離開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關監管區直接出境的旅客,海關一般不對其行李物品進行查驗,但必要時,海關可以查驗。

第二十四條 過境旅客獲准離開海關監管區,轉換交通工具出境的,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

(1989年11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9號公布 自1989年12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

第三條 進出境旅客必須將所帶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關查驗。在交驗前,應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它申報單證向海關申報;或按海關規定的申報方式如實向海關申報。

旅客經由實施「紅綠通道」驗放制度的海關進出境,應按照海關公布的選擇「紅綠通道」的規定,選擇通道,辦理行李物品進境或出境手續。

第四條 查驗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時間和場所,由海關指定。海關查驗行李物品時,物品所有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物品,開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單獨進行查驗。海關對進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第五條 進出境旅客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接受委託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其委託人的各項規定辦理海關手續,承擔各項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旅客行李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不準進境或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經海關審核,按本辦法附件《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規定的范圍驗放。進出境物品的合理數量和准許各類旅客進出境物品的具體限值、限量及征免稅規定,另行制訂。

第七條 旅客攜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進出境,在海關檢查以前主動報明的,分別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並可酌情處以罰款。藏匿不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旅客攜運《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管制的物品進出境,海關按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行李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後,自旅客進境之日起六個月內(含六個月,下同)運進。海關辦理驗放手續時,連同已經放行的行李物品合並計算。以分離運輸方式運出的行李物品,應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證件在出境前辦妥海關手續。

第九條 經海關核准暫時進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由旅客復帶出境或進境。海關依照規定憑擔保准予暫時免稅放行的其它物品,應由旅客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進出境手續或將原物復帶出境或進境。

第十條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和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逾期三個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處理,下同)未辦理海關手續的物品,以及在海關監管區內逾期三個月無人認領的物品,均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旅客攜運屬下列情形的物品,海關不予放行,予以退運或由旅客存入海關指定的倉庫。物品所有人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退運、結案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不屬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數量范圍的;

(三)超出海關規定的物品品種、規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辦理海關手續的;

(五)未按章繳稅的;

(六)根據規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第十二條 旅客應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依照本辦法和根據本辦法制訂的其它管理規定,辦結物品進出境的海關手續。

第十三條 海關依照本辦法和根據本辦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規定免稅放行的物品,自物品進境之日起兩年內,出售、轉讓、出租或移作他用的,應向海關申請批准並按規定補稅。按規定免稅或征稅進境的汽車,不得出售、轉讓、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車運進使用兩年後,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必須報經海關批准;其中免稅運進的,應按規定補稅。

第十四條 進境旅客攜帶「境外售券、境內提貨」單據進境,應向海關申報,海關辦理物品驗放手續時,連同其隨身攜帶的實物合並計入有關征免稅限量。

第十五條 涉及特定地區、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授權有關海關依照本辦法的原則制訂,經海關總署批准後,予以公告實施。

第十六條 進出境旅客未按本辦法或根據本辦法制訂的其它管理規定辦理進出境物品的申請、報關、納稅以及其它有關手續的,有關物品不準進境或出境。對違反本辦法並構成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給予處罰。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條 短期旅客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應以旅行需用物品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國籍人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照規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稅或免稅放行(注)。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經常進出境的邊境居民,邊境郵政、運輸機構工作人員和邊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以及其他經常進出境的人員,攜帶進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旅途必須應用的物品為限。未經海關批准,不準帶進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

持特殊通行證件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短期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依據本辦法另行制訂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長期旅客

第十八條 長期旅客中的非居民進境後,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其居留期間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長期居留證件(或常駐戶口登記證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證件,辦理審批驗放手續。

上述人員在辦妥上述手續前進出境或在境內居留期間臨時出、進境攜帶的物品,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長期旅客中的居民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根據本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條 獲准進境定居的旅客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向海關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准文件辦理審批手續。經核准,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數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稅進境;自用小汽車准予每戶征稅進境一輛。旅客持主管海關的書面通知,到物品進境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進境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向海關補稅。

第二十一條 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過境旅客

第二十二條 過境旅客未經海關批准,不得將物品留在境內。

第二十三條 進境後不離開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關監管區直接出境的旅客,海關一般不對其行李物品進行查驗,但必要時,海關可以查驗。

第二十四條 過境旅客獲准離開海關監管區,轉換交通工具出境的,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附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根據具體情況修訂發布實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非居民」指進境居留後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居民」指出境居留後仍回到境內其通常定居地者。

「旅客」指進出境的居民或非居民。

「短期旅客」指獲准進境或出境暫時居留不超過一年的旅客。

「長期旅客」指獲准進境或出境連續居留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旅客。

「定居旅客」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境或出境定居證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內或境外的旅客。

「過境旅客」指持有效過境簽證,從境外某地,通過境內,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

「行李物品」指旅客為其進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攜運進出境的物品。

「自用」 指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規定的正常數量。

「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指非居民本次進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進境之日止的時間。

「分離運輸行李」指旅客在其進境後或出境前的規定期限內以托運方式運進或運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征免稅」指徵收或減免進出口關稅(即進口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稅)。

「擔保」指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原對外貿易部1958年9月29日(58)關行林字第985號命令發布的《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略)

(註:1、中國籍旅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2、本辦法所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已被修訂)

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
1、旅客進出境時應如何選擇通道?

在實施雙通道制的海關監管場所,一是按規定旅客攜運須向海關申報的物品時應選擇「申報」通道(亦稱「紅色通道」)通關;二是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申報」通道,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三是除規定明確應向海關申報的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選擇「無申報」通道進境或出境。

2、哪些旅客在進境需要填寫申報單證,辦理申報手續?

(一)攜帶需經海關征稅或限量免稅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二、三類物品(不含免稅限量內的研究)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攜帶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范圍者;

(三)攜帶人民幣現鈔20000元以上,或金銀及其製品50克以上者;

(四)攜帶外幣現鈔摺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攜帶貨物、貨樣以及攜帶物品超出旅客個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圍者;

(六)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它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3、哪些旅客在出境需要填寫申報單證,辦理申報手續?

(一)攜帶需復帶進境的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將應復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或攜帶進境的暫時免稅物品未辦結海關手續者;

(三)攜帶外幣、金銀及其製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明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

(四)攜帶人民幣現場20000元以上者;

(五)攜帶文物者;

(六)攜帶貨物、貨樣者;

(七)攜帶出境物品超出海關規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規定者;

(八)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它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4、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時須提供什麼單證?

旅客向海關申報僅限於書面形式。申報時,應在申報台前主動遞交按規定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其它申報單證、本人有效進出境證件,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准許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商業單證及其它單證。

經海關驗核簽章的申報單證應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時憑以辦理有關手續。

5、什麼是進境物品進口稅?

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合並總稱為進境物品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徵收。

6、海關徵收進境物品進口稅的依據是什麼?

海關征稅行郵稅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

7、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有哪些?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8、海關對免稅品的具體監管依據是什麼?

海關對免稅品的監管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2號,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9、什麼叫非居民長期旅客?

「非居民長期旅客」是指經公安部門批准進境並在境內連續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滿後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台地區人員、華僑。

10、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口的物品有何征稅規定?

非居民長期旅客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後方可申請運進自用物品,首次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但按規定準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明令應稅的20種商品(詳見列表1)除外,再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稅。

對於應當征稅的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境自用物品,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稅款。

根據政府間協定免稅進境的非居民長期旅客自用物品,海關依法免徵稅款。

海關對准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具體包括:

機動車輛是摩托車、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

20種商品是電視機、攝像機、放像機、錄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機、列印機及文字處理機、傢具、燈具和餐料。

11、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口的自用物品有何限制,其自用的機動車輛能否進口?

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應當以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其中,常駐人員可以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不得進境機動車輛。

12、常駐人員是指哪些人員?

常駐人員是指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員:

(1)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境內設立的並在海關備案的常駐機構內的工作人員;

(2)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內的人員;

(3)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

13、何為常駐機構?

常駐機構是指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在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

14、海關對於進出境的私人信件是否也要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海關對進出境的私人信件一般不得檢查,但為了追查或協助追查刑事犯罪案件的除外。

15、什麼旅客可以申請車輛進境?

只有常駐人員可以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其他非居民旅客不得進境機動車輛。常駐人員申請辦理車輛進境手續應向常駐地海關申請辦理。

16、旅客分離運輸行李應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進境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行李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後,應當在旅客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進。

出境旅客需在出境前向海關提出申請,提交以下資料:本人有效護照及簽證、《自用物品申請表》、物品清單,經海關審批後將關封帶至出境地海關,《自用物品申請表》第四聯由旅客自行保管。

17、進出境物品如何辦理退運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規定,對不屬自用、超出合理數量范圍及超出海關規定的品種、規格、限量、限值的物品,予以退運或由旅客存入海關指定的倉庫。旅客憑海關簽發的《退運物品保管收據》到拱北口岸「退運物品辦理處」辦理退運手續,其中領取退出境外物品的地點為關前免稅店東側;領取退回境內物品的地點為進境大廳1060房。

18、退運物品是否有保管期限?

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退運物品的保管期限為三個月(不宜長期保存物品將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辦理)。對逾期未辦理退運手續的物品,海關將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後,上繳國庫。

19、保管物品按何標准收取保管費?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行李物品保管費的收費標准為每日每件0.8—8元(人民幣),貴重物品如文物、精密儀器、金銀製品及其他價格極高(人民幣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護物品扣留第一個月每日每件按其價值(以海關估價為准)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個月以內為每日按估價0.32%收取。

20、需運入廣東境內安葬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的遺體(骸骨、骨灰)如何辦理進境通關手續?

申請人應先到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申領《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進境後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簽發《屍體/棺樞/骸骨入/出境許可證》,海關憑上述證件予以放行。

21、暫准進境物品主要有哪些類別?

暫准進境物品,是指一種海關業務制度,按照該項制度,某些物品在旅客攜帶進入關境時,可以有條件地免納進口稅及國內稅等,並免受經濟性質的進口禁止和限制;此項物品必須是為特定的目的而攜帶進境,並且必須在特定的期限內除因在使用中正常損耗者外按原狀復出境。暫准進出境物品的范圍主要包括三大類:

(1)到境內拍攝或與境內有關單位合作拍攝電影片、錄像片、照片、幻燈片所運進的攝影(像)器材、膠片、錄像帶、膠卷、車輛、服裝、道具等;

(2)來境內參加體育競賽、文藝演出所運進的器材、道具、車輛、服裝、動物等;

(3)旅客個人物品和體育用品(包括旅客個人自用的衣物、音像器材和體育運動器材等)。

22、暫時進境物品因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一)下列暫時進境物品的申請人應向海關遞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1)來大陸采訪的港、澳、台記者運進的有關器材、用品、應遞交中國記者協會或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批准文件;

(2)短期來華的外國記者運進的有關器材、用品,應遞交外交部新聞司的批准文件;

(3)來華拍攝電影、電視運進的有關器材、用品,應遞交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批准文件;

(4)來華進行文藝演出和其他文藝活動運進的服裝、道具等應遞交文化部的批准文件。

對上述暫時進口物品,海關驗憑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收取保證金或書面擔保後放心。

(二)對旅客攜帶的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物品,經海關核准,並繳納相當於該物品進口稅款金額的保證金後,可暫時進口有關物品;有關物品原樣復帶出境時,海關予以驗核後退還保證金。

(三)暫時進境物品中屬於國家實施動植物檢疫、葯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無線電器材管理的,還應向海關遞交有關檢驗、管理機構的進口證明。

(四)暫時進境物品自進境之日起至復運出境止,屬於海關監管物品,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出售、轉讓或移作它用。

(五)旅客個人攜帶進境的已繳納保證金的暫時進口物品,應自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復帶出境。期滿不復帶出境的,則該項保證金自動抵繳物品進口稅款。因故需在境內延長使用期限的,應在期滿前向海關申請延期。

23、何種進出境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將會受到海關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2)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3)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受海關處罰的行為。
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6年8月15日修訂) 類別 品種 限量
第一類物品 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稅,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1件
第二類物品 煙草製品酒精飲料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類物品 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注冊入學之日起算至華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其中1件免稅
(2)其他旅客每公歷年度內進境可任選其中1件征稅
註:1.本表所稱進境物品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3.根據規定可免稅帶進的第三類物品,同一品種物品公歷年度內不得重復; 4.對不滿16周歲者,海關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類物品; 5.本表不適用於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進出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 附件:2 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 1.電視機 7.電冰箱 電冰櫃 13.電話機 2.攝像機 8.洗衣機 14.傢具 3.錄像機 9.照相機 15.燈具 4.放像機 10.傳真機 16.餐料(含飲料、酒) 5.音響設備 11.列印機及文字處理機 17.小汽車 6.空調器 12.微型計算機及外設 18.摩托車

④ 小區消防歸誰監管,把消防通道的門訂死了怎麼辦

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小區內消防的維護,發現此類情況,找物業反映,並且留有影像資料,如果未整改,已經威脅居民的安全,像消費者協會投訴或消防隊舉報,必須是實名舉報才可以最快解決。

⑤ 比特幣海外交易通道或遭全面封殺,其他國家怎麼監管比特幣

澳大利亞
2013年10月澳大利亞比特幣銀行遭黑客攻擊,損失價值超過一百萬美元。此事件引起了澳大利亞比特幣安全問題的關注。澳大利亞儲備銀行和澳大利亞稅務辦公室表示,他們希望像徵收商業轉賬稅一樣徵收虛擬貨幣稅。
孟加拉國
孟加拉國中央銀行在2014年9九月已禁止使用虛擬貨幣。使用比特幣將受法律懲處。
巴西
巴西是世界少有的幾個制定了電子貨幣各支付系統相關法律的國家。巴西並未禁止比特幣。
玻利維亞
考慮到監管問題,玻利維亞中央銀行(BCB)禁止使用比特幣。BCB認為加密貨幣會幫助商業實體逃稅。
加拿大
比特幣未被視為合法,即比特幣並不受加拿大法律承認。加拿大的稅務機構計劃對比特幣施行與易貨貿易和投機交易相同的稅務計劃。
中國
中國是世界少有的幾個全面禁止比特幣,並禁止金融機構和銀行處理比特幣交易的國家。2013年12月,中國央行發出通知,稱比特幣為"虛擬商品",並阻止其成為貨幣。
現已暫停交易
厄瓜多
厄瓜多已禁止比特幣,但選擇設立新的國有電子貨幣及貨幣系統,貨幣將以厄瓜多中央銀行資產為保障。
歐盟
歐盟目前就比特幣的分類仍有不同看法。2012年10月歐洲中央銀行針對虛擬貨幣的報告涉及歐盟法律框架下比特幣的合法性問題。歐洲銀監局發布比特幣風險警告,表示比特幣使用目前仍未受限制。
芬蘭
芬蘭有針對使用如比特幣等的虛擬貨幣的相關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由芬蘭稅務機關Vero Skatt發布。任何有涉及比特幣交易而產生的收益將繳納資本收益稅。
香港
香港並沒有針對比特幣或任何其他虛擬貨幣的法規。不過政府在密切監控比特幣的使用,以禁止洗錢,欺詐等違法行為。
印度
印度並未明確規定或禁止比特幣的使用。但是,印度儲備銀行(RBI)(相當於印度央行)發出通知表示比特幣使用可能引起洗錢和安全問題,印度的最大比特幣交易平台因此被迫關閉。
以色列
以色列稅務管理局正在考慮徵收比特幣交易所得稅。以色列銀行甚至有敲詐比特幣付款的情況。
吉爾吉斯斯坦
吉爾吉斯斯坦中央銀行以缺乏集中管理、貨幣風險大以及法律問題等原因為由禁止使用的數字貨幣和比特幣。
俄羅斯
俄羅斯央行認為比特幣可能會被用於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因此,俄政府禁止使用比特幣。
台灣
台灣金融監督委員會對比特幣的不確定性和投機性表示擔憂,因此台灣反對安裝比特幣ATM機。
英國
英國目前沒有出台針對比特幣的相關規定。比特幣交易產生的利潤或虧損都需繳納資本利得稅,而購買比特幣的交易中仍需繳納VAT(增值稅)。
美國
美國或許是最支持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國家了。目前沒有最終關於比特幣的規定。但是,也有許多新提出的針對建立比特幣管理框架的規則。

⑥ 商業樓房消防通道設備屬於什麼部門監管

當地派出所和消防大隊都負責管理的。根據
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⑦ 重慶繞城高速的海關監管專用通道是什麼意思

海關的貨櫃車專用通道。社會車輛進入是違章
很煩、佔用很長的路段。

⑧ 重慶繞城高速上有一條海關監管通道不準車進入,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回答,就是海關的專用通道!

⑨ 越南MIC認證中有哪些監管通道

海關會備案,並要求提供對應的DOC; 市場會抽查,被查結果不通過會有處罰。電池越南DOC ,目前只能找MCM來做。

⑩ 重慶繞城高速的海關監管專用通道是什麼意思

它是海關的專用通道!是海關的貨櫃車專用通道。社會車輛進入是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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