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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7 19:40:47

『壹』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發布《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的通知的說明

關於《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目的
(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業管理工作。1995年,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發布實施了《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的暫行規定》(會協字[1995]10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在規范注冊會計師轉所、完善行業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全行業脫鉤改制的完成,注冊會計師行業得到長足的發展,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勢下,該規定已經難以適應和滿足行業管理的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十一條明確:注冊會計師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之前,應當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還應當辦理完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該辦法還對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作出了規定。《暫行規定》則未包括上述相關內容,需加以補充完善。
(二)適應新的發展階段行業管理的特點。事務所脫鉤改制,將注冊會計師徹底推向市場,注冊會計師面臨著更多的機會和挑戰,轉所的人數急劇增加,也隨之產生了一些矛盾。同時,一些擬新設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後,至新所批准期間,其資格如何進行管理等,均需要進行規范。
(三)簡化注冊會計師提交的材料。《暫行規定》對注冊會計師轉所的要求較為嚴格,需由轉出事務所對注冊會計師在該所任職期間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方面的表現,作出書面鑒定;轉入事務所向所在地注協辦理轉所手續時,應附送轉入事務所的申請報告、與該注冊會計師簽定的聘任合同書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轉出事務所對該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鑒定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等材料。《注冊會計師年檢辦法》(現修訂為《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發布後,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年對注冊會計師實施任職資格檢查,因此,轉所時再提供大量的證明材料已無必要。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注冊會計師重復提交證明材料,應當簡化注冊會計師轉所需提交的材料。
(四)推動注協提高辦事效率,更好地為注冊會計師服務。《暫行規定》中未規定辦理轉所手續的時間,不僅無法處理那些辦理轉出手續後,長期不辦理轉入手續的注冊會計師;而且由於各地注協對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一周辦理一次,有的一月辦理一次,給注冊會計師帶來極大的不方便。為規范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需要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地方注協辦理轉所手續的期限。對於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在轉所時所形成的矛盾,需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予以調解。
二、制定的過程
《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自2004年起草並修改至今,中注協多次召開專題會議,曾先後3次徵求全行業意見,2次徵求財政部相關司局意見,2008年5月,在中注協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2008年8月,在充分吸收地方注協和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以及財政部相關司局意見的基礎上,對《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徵求意見稿)》進行認真修改後,再次在一定范圍內徵求意見,形成了《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送審稿)》,提請中注協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的主要內容
《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共19條,從制訂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轉所程序、審核要求、相關責任、轉所信息的錄入和檔案保管等七個方面,對注冊會計師轉所作了規定。與《暫行規定》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
(一)嚴格管理。根據近年來注冊會計師行業呈現的新特點,為加強管理,在第四條規定了注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夥人)代表。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夥人)時,尚未辦理完成股權轉讓(退夥)手續的。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地方注協規定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明確,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轉所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於弄虛作假的,地方注協應予通報批評;符合撤銷、注銷注冊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構建和諧。為了構建和諧的執業環境,針對轉所中出現的注冊會計師與事務所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在第六條進一步明確,事務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並規定「地方注協接到注冊會計師的申訴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為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調解無效的,地方注協可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但應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相關事由,在行業網站上予以公布。
(三) 提高效率。為促進地方注協提高辦事效率,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優質服務,第九條對地方注協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的時間進行了規范。地方注協收到注冊會計師提交的材料和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
同時,第十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對出現合並、分立、遷移情形的會計師事務所,需批量轉注冊會計師的,還簡化了轉所手續。可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批量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
(四)創新機制。根據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特點,結合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條明確了注冊會計師關系可由注協代管的三種情形:擬成為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夥人)的;已辦理完轉出手續,尚無其他事務所同意轉入的;地方注協認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新增加的注協代管的形式,不僅填補了管理中的漏洞,對於那些暫不能歸屬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明確由注協來管理;而且明確了管理許可權,即由轉出地注協代管,避免在對這些注冊會計師的管理與服務中,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
(五)加強監督。第十三條強調了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注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向地方注協書面報告,地方注協應當按相關規定注銷注冊,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六)信息管理。為促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工作,增加了信息錄入及公告的要求。第十六條要求,注冊會計師的轉所情況,應當同時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和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第十七條明確,注冊會計師的轉所信息應在行業網站上進行公告。
除此之外,《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還對《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的保管期限進行了規定。

『貳』 自己開辦會計師事務所需要什麼條件

一、開辦會計事務所需要的條件

(一)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名以上的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名以上的股東;

2、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有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3、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二、設立會計事務所所需材料

1、設立會計事務所需要提交會計事務所設立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2、設立會計事務所需要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情況匯總表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設立會計事務所需要提交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設立會計事務所若合夥人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還應當辦理退夥手續,異地合夥人需提交商事登記部門出具的合夥人、股東變更通知書復印件2份,並驗原件;

5、設立會計事務所需要提交合夥人執業經歷等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各2份,並驗原件;

6、設立會計事務所需要提交加入該所的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復印件各2份,並驗原件,需要注意注師證身份證號、注冊時間和有蓋章的年檢、轉所記錄頁需復印;

7、設立會計事務所需要提交書面的合夥協議的復印件2份,並驗原件;

8、設立會計事務若合夥人是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許可條件的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及承諾函的復印件各2份,並驗原件,而承諾函需要提交原件;

9、設立會計事務所若因合並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並或者分立協議的復印件2份,並驗原件;

10、設立會計事務所需要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辦結果領取方式確認書,並且需要由申請人簽字蓋章;

11、設立會計事務所需要全體合夥人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即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中注冊會計師轉所情況為「注協代管」狀態。

(2)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會計師事務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獨立承擔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中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叄』 成立會計事務所所需的條件

1、申請設立普通合夥會計事務所,其合夥人需要具有2名及以上;

2、申請設立特殊普通合夥會計事務所,其合夥人需要具有15名及以上,並且其注冊的會計師需要具有60名以上,另外其合夥人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並且需要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而且其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沒有因欺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會計事務所執業許可而被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事務所執業許可決定,5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申請設立會計事務所需要有書面合夥協議;

4、申請設立會計事務所必須設有會計事務所的名稱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另外擬設立的會計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注冊的會計事務所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違反公共利益或有誤導性或其他不良影響的名稱;

5、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並在其中設立首席合夥人、主任會計師的,必須由執行會計事務所的1名合夥人擔任;

6、申請設立會計事務所其合夥人必須在境內有穩定的住所,並且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於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5年。

7、以現場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辦理程序如下:

(1)申請人取得商事登記機關的營業執照。註:申請人在申請商事登記機關的營業執照前,請先登錄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網址鏈接:acc.mof.gov.cn)進行字型大小查重(設立分所無需查重)。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不得使用與已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稱。

(2)網上申報與收發文窗口受理申報同步進行。

(3)審批人員進行形式審查(核對原件),發放受理回執。

(4)受理後公示,公示期為14個工作日。

(5)內部審查。

(6)核發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註:外地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深圳分所和外地會計師事務所遷移辦公場所的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3)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會計事務所的經營范圍

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基本建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代理記賬、會計咨詢、稅務咨詢、管理咨詢、會計培訓、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肆』 會計規范性文件四制三準兩辦兩規

會計規范性文件不能概括:四制三準兩辦兩規,因為概括不全面。會計規范性文件如下(部分):
《小企業會計制度》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准則》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表彰辦法》

『伍』 成立會計事務所的條件

財政部令第24號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金人慶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依法審批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遵循執業規范。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
第二章 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申請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夥人;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東;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三)有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主任會計師。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夥人擔任。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之前,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夥協議或者章程辦理完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字型大小的名稱。
第十三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或者全體股東提出申請,由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表(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五)全體合夥人或者全體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從事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審計業務情況的證明、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證明,若合夥人或者股東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還應提交退夥或者股權轉讓證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七)書面合夥協議或者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驗資證明。
因合並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並協議或者分立協議。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將申請材料中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以及合夥人或者股東執業資格及執業時間等情況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四)作出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姓名;
3、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的姓名;
4、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資本;
5、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6、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批准文件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決定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連同下列材料報送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一)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情況表(附表4);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財政部發現批准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 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轉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手續。
注冊會計師在未辦理完轉入手續以前,不得在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十九條 因合並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辦法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立分所。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人事、財務、執業標准、質量控制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所進行統一管理,並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應當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冊會計師數量(不包括擬到分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不低於50名;
(三)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末的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末的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50萬元;
(四)申請設立分所前3年內該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已設立的分所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因合並或者分立新設的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的,其成立時間可以合並或者分立前會計師事務所的成立時間為准。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所負責人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二)至少有5名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二十五條 分所的名稱應當採用「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行政區劃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向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申請表(附表5);
(二)會計師事務所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會作出的設立分所的決議;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會計師事務所擬設立的分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六)會計師事務所對分所的管理辦法;
(七)分所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合並後的會計師事務所於合並當年提出設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但應當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跨省級行政區劃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設立該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徵求該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的意見。該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分所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並將批准文件抄報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設立分所的,批准設立分所的省級財政部門還應當將批准文件抄送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及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應當依法辦理分所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 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一)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場所(在省級行政區劃內)、主任會計師;
(二)變更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三)變更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注冊資本、股東。
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分所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或者撤銷已設立的分所,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20日內同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6)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7);
(二)變更後的情況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設立的分所變更名稱的,應當同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交回原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原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換取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已設立的分所,應當向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分所情況表(附表8),並交回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分所情況表或者換發執業證書後,應當將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因合並或者分立存續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應當由遷入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法定設立條件;
(二)申請遷移時未正在接受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檢查,或者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調查。
第三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 應當向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申請表(附表9);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書面合夥協議或者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六)遷入地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七)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會作出的遷移辦公場所決議。
遷移同時需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的,還應當提交遷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的程序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遷入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該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徵求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的意見。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會計師事務所遷入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換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在30日內與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該會計師事務所檔案材料的移交手續。
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批准文件還應當抄報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抄送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七條 經批准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的會計師事務所設有分所的,應當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並交回原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為其換發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辦公場所將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和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的條件、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要求、批準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協議,建立成員所或者聯系所關系的,應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20日內,通過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合作關系情況表(附表10 )以及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協議復印件。
第四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合夥協議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自願解散;
(二)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並或者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被依法注銷、撤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六)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陸』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修訂了,看看都改了些啥

2017年8月20日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放寬了准入條件,優化簡化了審批程序和環節,體現了簡政放權、利民便民的精神,有利於持續激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辦法》降低了合夥人(股東)資格條件,優化了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分所執業許可的申請程序,刪減了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審計業務情況證明、驗資證明、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等申請材料,將跨審遷移調整為備案管理;同時,要求財政部門盡可能全部通過網上政務方式辦理許可批准和變更備案等事項。
二是充實和強化了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執業許可後的監督管理內容,體現了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精神,有利於督促會計師事務所提高執業質量,規范會計服務市場秩序。《辦法》規定了定期輪查制度和隨機抽查制度,並在總結近年來財政部門會計監管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系統梳理,細化和充實了具體處罰條款,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力度。
三是豐富了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同時對從事部分特定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范圍作出規定,體現了深化改革、科學管理的精神,有利於優化行業布局,促進會計服務市場公平競爭。合夥制應當是會計師事務所的主流和發展方向。《辦法》在現有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基礎上,新增了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同時,依據風險與責任匹配原則依法對「證券服務業務和經法律法規規定的關系公眾利益的其他特定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特別規定。這些措施對促進大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和公平競爭具有積極作用。
四是允許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境外人員擔任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同時針對現實中存在的擔任合夥人的本國公民移居境外情況,對擔任合夥人的境外人員及移居境外人員在境內居留時間作出同等要求。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和面向國際、擴大開放的精神,有利於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國際化發展,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多更好服務。

『柒』 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存在( )情形之一,

ABCD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3)第四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被投訴或者舉報的;
(二)未保持設立條件的;
(三)在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
(四)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捌』 財政部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暫行辦法還有效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下一步提高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編報與審核質量,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投資監督體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和《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國發[1996]

16號)等規定,現將《會計師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執行的《基本建設施工預決(結)算審計驗證規則(試行)》(會協字[1996]399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編報質量,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業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對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及其相關資料進行審查與復核,並發表審核意見。

本辦法所稱被審核單位,是指對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負責並接受審核的項目法人單位或其他單位。

本辦法所稱審核人員,是指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注冊會計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是指根據施工圖所確定的工程量,選套相應的預算定額、預算單價及有關的取費標准,預先估算工程項目價格的文件。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是指按工程進度、施工合同,施工監理情況辦理的工程價款結算,以及根據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圍的工程變更情況,調整施工圖預算價格,確定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價格的竣工結算文件。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是指在工程項目或單薦工程竣工後編制的,綜合反映工程項目實際造價、建設成果的文件。

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基本建設工程的其他審核業務或其他工程審核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一般原則

第四條、合理編制並充分披露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保證預算、結算、決算及相關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核單位的責任;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審核報告,並保證審核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會計師事務所及審核人員的責任。

審核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核報告應如實反映審核人員的審核范圍,審核依據、已實施的主要審核程序和應發表的審核意見。

審核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核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和審核人員承辦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業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並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六條、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具有固有的不確定性,審核人員不應對預算結果的可實現程度做出保證。

第七條、審核人員執行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決算審核應當在國家認可的工程監理等質量管理部門對工程項目質量驗證後進行。

第八條、審該人員應當將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過程及其結果記錄干審核工作底稿,並進行必要的復核。

第三章審核計劃

第九條、在接受委託前,審核人員應當了解被審核單位及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並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核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如接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託人就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目的與范圍,雙方的責任與義務等事項進行商議,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審核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審核人員應當了解所審核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以下情況:(一)、工程項目性質、類別、規模、承建方式等情況;(二)、審核所需的相關資料的可獲得性;(三)、工程材料的供應方式;(四)、工程價款結算情況;(五)、工程項目預算、結算、決算已審核情況及審核結果的處理;(六)、工程項目現場施工條件;(七)、建設期內工程預算定額、預算單價、取費標准等的變化情況;(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十一條、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范圍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及業務約定書的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審核人員執行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業務,應當在充分了解被審核單位有關情況和獲取審核資料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審核計劃,並根據審核過程中情況的變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補充。

第十三條、在編制審核計劃時,審核人員應當獲取被審核單位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及其編制所依據的以下資料:(一)、工程項目批准建設、監理、質量驗收等有關文件;(二)、概算資料及招投標文件;(三)、合同、協議;(四)、施工圖或竣工圖(五)、工程量計算書:(六)、材料費用資料;(七)、取費資料;

(八)、付款資料;(九)、有關證照;(十)、施工組織設計;(十一)、工程變更簽證資料;(十二)、隱蔽工程資料;(十三)、工程決算的財務資料;(十四)、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

第四章審核實施

第十四條、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一)、單項工程預算編制是否真實、准確,主要包括,1.工程量計算是否符合規定的計算規則、是否准確;2.分項工程預算定額選套是否合規,選用是否恰當;3.工程取費是否執行相應計算基數和費率標准;4.設備、材料用量是否與定額含量或設計含量一致;5.設備、材料是否按國家定價或市場價計價;

6.利潤和稅金的計算基數、利潤率、稅率是否符合規定。

(二)、預算項目是否與圖紙相符;

(三)、多個單項工程構成一個工程項目時,審查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各個單項工程,費用內容是否正確;

(四)、預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許范圍以內。

第十五條、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時,應當在審查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預算審查事項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對工程項目的價格產生影響的以下事項:(一)、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二)、工程材料和設備價格的變化情況;(三)、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建築經濟政策變化情況;(四)、補充合同的內容。

第十六條、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時,應當在審查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結算審查事項的基礎上,重點審查以下事項:(一)、工程項目概算執行情況;(二)、工程項目資金的來源、支出及結余等財務情況;(三)、工程項目合同工期執行情況和合同質量等級控制情況:(四)、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第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審核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時,除重點審查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被審核單位是否有計劃外建設項目,有無自行擴大投資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情況;

(二)、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法,有無混淆生產成本和建設成本的情況;

(三)、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有無虛報完成及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基建資金等情況;

(四)、歷年的各項基本建設撥款數額和結余資金是否真實、准確,應收回的設備材料以及拆除臨時建築和原有建築的殘值是否作價收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及銷售盈虧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五)、報廢工程是否經主管部門審批;

(六)、竣工投產時間是否符合國家計劃規定;

(七)、基本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情況;

(八)、有無隱匿、截留或拖延不交應交財政部門的包干結余、竣工結余及各項收入;

(九)、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及建設情況;

(十)、有必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決算過程中,必要時,應通過委託人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以下項目進行現場查勘核實:(一)、分部或分項工程;(二)、實際施工用料偏離結算的工程項目;(三)、變更設計的工程項目;(四)、必須丈量的工程項目;(五)、交付使用的資產;(六)、預留的尾工工程;(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審核人員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及決算遇到以下情況時,應當獲取適當的證據;(一)、變更工程設計;(二)、建設單位提供材料的設備;(三)、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設備的價格與規定不符;(四)、變更不同資質的施工企業;(五)、改變工程項目的性質;(六)、提高或降低標准;(七)、計劃外工程項目;(八)、其他應當獲取證據的情況。

第二十條、審核人員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及決算遇到以下情況時,應當獲取必要的簽證:(一)、施工情況與圖紙不符;(二)、實物工程量與圖紙不符;

(三)、施工用料發生變化;(四)、施工情況與施工合同不符。

第二十一條、審核人員應當特別關注以下事項,以判斷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是否運用了不合理定額和取費標准:(一)、對預算、結算有重大影響的;

(二)、特別容易受關鍵因素變動影響的;(三)、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分項工程;

(四)、預算定額沒有列入或需要換算的。

第二十二條、審核人員在審核過程中沒有責任專門就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定額標准、取費標准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審核人員通常應當就審核後的意見與委託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會審,根據會審情況形成審核結論。經會審後,如果委託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審核結論無異義,審核人員應提請其在「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定案表」、「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上簽章確認。

第五章審核報告

第二十四條、審核人員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後,以經過核工業實的證據為依據,分析、評價審核結論,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

第二十五條、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報告」、「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或「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不審核業務的委託人,審核報告應當載明收件的全稱;

(三)、范圍段。范圍段應當說明審核范圍、被審核單位責任與審核責任、審核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核程序;

(四)、意見段。意見段應當明確說明審核意見;

(五)、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審核報告應當由審核人員簽名、蓋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六)、報告日期。審核報告日期是指審核人員完成外勤審核工作的日期,審核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被審核單位確認和簽署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的日期;

(七)、附件。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報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定案表」,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

第二十六條、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范圍段中明確指明已審核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的名稱,建設期間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名稱,工程項目質量驗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審核人員應當在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或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中說明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或結算金額、審定金額、核增或核減金額。

第二十八條、審核人員應當在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中說明工程項目資金來源、支出及結余或超支等財務情況,概算執行情況,工程價款結算情況,尾工工程及未盡事宜處理情況,項目支出存在的問題,資產支付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審核人員與委託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審核意見方面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時,或審核人員認為必要時,應當在意見段之後增列說明段予以說明。

第三十條、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書》。

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書》。

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玖』 下列各項中,()屬於會計部門規章。 A《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B《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

B《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

『拾』 會計師事務所要成為負有限責任的法人,條件之一是注冊本需

第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東;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三)有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參考資料:
財政部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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