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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發布時間: 2020-11-27 14:28:38

㈠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最新的,不要2009年的

第1條 為了保證壓力容順的安人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范圍如下:
1.本規程適用於同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Pw)(注1)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內直徑(非賀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V)(注2)大於等於0.25m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准沸點液體..(注3)
2.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與移動壓縮機一本的非獨立的容積小於等於0.15m3的儲罐\鍋爐房內的分氣缸;
(2)容積小於0.25m3的高壓容器;
(3)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空分設備中的冷箱;
(4)螺旋板換熱器;
(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氣壓給水(泡汗沫)壓力罐;
(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過瀘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縱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
(8)橡膠待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橡膠模具。
3.本規程適用於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4.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應包括:
(1)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首環向焊縫的焊接坡口、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2)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3)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第3條 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超高壓容器。
2.各類氣瓶。
3.非金屬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4.核壓力容器、般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愛莫能助和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余熱鍋爐等)。
5.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等到於0.1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
6.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是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7.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
第4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均應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5條 本規程是壓力容器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基本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准、部門規章、企事業單位規定等,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本規程為准。
第6條 本規程第2條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品種、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見附件一):
1.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1)高壓容器;
(2)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10Mpa.m3);
(4)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各大於等於0。 5Mpa.m3);
(5)低壓容器(公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等於0.2Mpam3);
(6)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注4)
(7)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8)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准中搞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於等於540Mpa)的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9)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水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10)球形儲罐(容積大於等於50m3);
(11)低溫液體儲存容順(容積大於5m3。
2.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規定的除外)
(1)中壓容器;
(2)低壓容器(公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5)低壓搪玻璃壓力
(6)壓力容器。
3.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除外)。
第7條 設計、製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定時,應在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准,方可進行試制、試用。通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鑒定,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8條 壓力容器產品設計、製造(含組焊,下同)應符合相應國家標准、待業標准或企業標準的要求。直接採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准應先將其轉化為企業標准,並應符合本規程第7條的規定。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製造。
第9條 進口壓力容器的國外製造企業必須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進口壓力容順應按《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安全性能的監督檢驗,並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進口壓力容器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標准製造,在國內使用的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參照本規程第7條辦理。
注1:
① 承受內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
② 承受外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作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對夾套容器指夾套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
注2:P代表設計壓力,PW代表最高工作壓力,V代表容積。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製造公差)並賀整,且不扣除內件體積的容積。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余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容器等)按照類雖高的壓力腔作為該容器的類別並按該類別進行使用管理。但應按照每個壓力腔進行類別劃定時,設計壓力取本壓力,容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
注3:容器內主要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於標准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非瞬時)大於等於0.025m3,且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時,也屬於規程的適用范圍.。
注4:包括用途屬於壓力容器並主要按壓力容器標准、規范進行設計和製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

㈡ 為什麼要對壓力容器進行分類 按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分類有何意義

按TSG R0004-2009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7條,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即Ⅰ、Ⅱ、Ⅲ類),以利於進行分類監督管理。
所謂分類監督管理,即根據容器的危險性(容積、壓力和介質危害性),實施不同的監管,在保證公眾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資源。類別低的壓力容器,數量眾多,但危險性相對較小,監管就松一些,以便把監管的主要精力放在類別高(即危險性高的)壓力容器上。各個國家的壓力容器監管方法大體上相同,都實行基於設備危險性進行的分類監督管理。
實際上固定式壓力容器還有超高壓容器、非金屬壓力容器、簡單壓力容器等,需按相應的規程(如《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管理。

㈢ 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什麼時候實施

自 2016 年 10 月 01 日起施行。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6
10.1 解釋許可權
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
10.2 施行時間
本規程自 2016 年 10 月 01 日起施行。

㈣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取消了沒有

你好,現行的是:
TSG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於2009年8月31日批准、2009年12月1日實施。

1999年6月25日發布執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已廢止。

㈤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取消了沒有

你好,現行的是:
TSG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於2009年8月31日批准內、2009年12月1日實施。

1999年6月25日發容布執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已廢止。

㈥ 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一般」不大於該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你好,雖然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9.1.4.2規定安全閥的整定壓力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一般不大於該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這句話沒有使用必須,但是綜合特檢所的監檢來看,都是直接這樣要求的,沒有意外情況。特別是容器一旦出現問題,這一條肯定屬於必須符合要求的。建議不要例外操作。
望採納,謝謝。

㈦ 下列壓力容器中,哪些屬於《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監察范圍

1、目前已頒布實施的有:
(1)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2)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2、即將頒布實施的有:
(1)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㈧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適用范圍有那些

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3個條件的壓力容器(第2條第2款中特指的除外):
1.最高工作壓力(pW)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V)大於等於0.025m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
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超高壓容器;
2.各類氣瓶;
3.非金屬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4.核壓力容器、船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用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余熱鍋爐等);
5.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出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
6.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電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7.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

㈨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常見問題答疑可以給我一份么

現在已經有了2018年版本的了,可以去搜一下較新版本的。2013年版本的就有點老了。

㈩ 新《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修訂內容有哪些

1、安全系數降低了,抗拉強度的安全系數由3.0降低到2.7。
2、奧氏體不銹鋼可以用RP1.0確定材料許用應力。
3、容器的分類僅與介質和PV值有關,設計壓力、容積、介質危害性三個因素,吸取了歐盟的分類思想,為了保持連貫性,仍然分為三個類別。
4、容積的計算方法也做了修改,原來劃分類別時候不扣除內件容積,現在需要扣除了。
5、三類容器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出具包括失效模式、失效可能性、風險控制等內容的風險評估報告。
6、移動式壓力容器的監察將另起爐灶。
7、罐體的安全泄放量計算交給技術標准去規定。
8、基本不再要求材料復驗,進口國外牌號材料抽查復驗。
9、明確快開門結構的定義,螺栓法蘭(或快裝螺栓)連接不屬於快開門式壓力容器。
10、焊接工藝評定試樣保持5年,不再永久保存。
11、焊接試板大大減少,僅要求低溫、熱處理、介質毒性極度或高度、標准和圖樣要求的容器製作焊接試板。
12、可以採用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TOFD)代替射線檢測。
13、增加氣液組合壓力試驗,氨檢漏試驗,鹵素檢漏試驗,氦檢漏試驗。
14、主要受壓元件少了補強圈;增加了M36螺栓為主要受壓元件。
15、還增加了一個監督管理中的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16、磷硫含量的限制更具體;
17、鑄鐵給定牌號,設計溫度范圍稍有調整;
18、鋁和鋁合金設計壓力有所調整;
19、有色金屬的描述更加簡單,詳細的規定可能都考慮相應標准;
20、增加了復合板的要求;
21、新容規不要求總圖是藍圖了;
22、增加了設備製造高效節能方面的要求;
23、液化氣體的壓力,原容規是設計壓力,新容規改成工作壓力;
24、焊接返修熱處理處敘述簡單,由設計者自行確定解決方法;
25、對不開檢查孔的解決方法不如原容規詳細;
26、熱處理取消了原容規72,73條規定;
27、對100%探傷的III類容器范圍降低;
28、耐壓試驗合格條件取消了對高強度鋼的說明;
29、對大型成套裝置中的在用壓力容器,可以應用基於風險的檢驗技術,並根據評價的結果制定檢驗策略,確定檢驗周期;
30、取消1999版容規中關於定期檢驗時進行耐壓試驗的規定;
31、取消對安全附件的年度檢查,只在定期檢驗中進行安全附件檢查、檢驗要求;
32、對銘牌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待續
第4點:換熱器的換熱管可以扣除
第5點:現只考慮兩部分:(1)危害識別(失效模式)、(2)風險控制。
第9點:快開門取消了報警要求。
補1:恢復了搪玻璃壓力容器的逐台水壓的要求。
補2:鑄鋼不能用於製造壓力容器了(硫磷含量不達標)。
另1:新容規執行後,比GB150、GB151松,但相關標准更新要有一段時間,故會發文通知:可以按新容規執行。
另2:在經銷商處購得的鋼板,鋼廠要逐張提供原質保書。
另3:GB713-2008《鍋爐和壓力容器用鋼板》過渡期結束後,許多製造廠還有老標準的鋼板,故會發文通知:硫磷含量滿足新標准要求的,允許繼續使用
新容規標准釋義里第29頁有解釋的:
壓力容器中直接承受壓力載荷作用的零部件為受壓元件,受壓元件以外的其它部件為非受壓元件。在主要受壓元件中,去掉了開孔補強圈,應力分析表明,開孔補強圈本身的應力很小,主要是局部區域的應力集
我覺得1樓第4條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新容規是說一般應當扣除永久連接在壓力容器內部的內件的體積,並沒有說內件的體積都要扣除。對這句話我個人的理解是對永久連接的內件,計算容積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設計者確定是否需要扣除內件容積。新容規增加了管子與管板焊接接頭應進行表面檢測的要求 見4.5.1.1
增加了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 及強滲透性中度危害介質壓力容器應採用高頸法蘭 纏繞墊和高強度螺栓的要求,在釋義中關於強滲透型中度危害介質的舉例說的是氨,最近幾年合成氨項目比較多,大家應該注意。見3.17條。宣貫深刻部分:
1.容器產品焊接試板減少,更簡單。
2.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增加需要監檢人員簽字才能後在執行。
3.設計用相關安全系數降低,能節省材料。
4.材料壓力容器專用鋼板需要材料製造單位出具的質量證明書原件。
5.壓力容器使用分類更細,更明白。
期望相關的引用標准能夠快速更新,跟上新版容規的變化。。。有幸參加了第一期新《容規》的宣貫(廈門),變化很大,現在還在學習中,以下是自己寫的一些東西,歡迎大家討論。
一、總則:1、對中小企業影響最大的就是容器分類,改變原來的條例式的說明,改為原則條款,分類更加明確。類別表示由原來的「一、二、三」改為「Ⅰ、Ⅱ、Ⅲ」,分類只考慮介質的危害程度及PV乘積,不再考慮工藝用途等因素,原來屬於二類的現在可能屬於Ⅲ類了(主要是大容積設備),原來高壓小容積的設備現在可能屬於Ⅱ類了。並考慮安全性原則,把部分危險性小的設備統一劃為Ⅰ類。
2、移除了主要受壓元件中的補強圈。
二、材料:1、鋼板質證書規定明確,規定壓力容器專用鋼板如果鋼板生產廠家供給非製造單位的話要求必須每張鋼板都出具質證書,製造單位如果從非材料生產廠家進壓力容器專用鋼板的話必須取得質證書原件!
2、規定了非壓力容器專業碳素鋼和低合金鋼板的硫、磷含量都不大於0.035%,按此條Q235-B、Q235-C不再允許使用。
3、規定了材料的斷後伸長率(講課的時候秦曉鍾教授很氣憤,說這條是領導逼他寫上去的),尤其是第2.4.2的第一條與適用與高合金鋼(差點破口大罵了,別人改的他的)
4、大大簡化了材料復驗的要求。
5、對使用境外牌號的材料控制更嚴格了(老秦又大罵某些設計單位總是以為國外的就是好的,這條就是要好好治治他們)
6、取消了材料以優代劣的簡化過程。
三、設計:1、明確設計委託方的責任,必須提高規定的設計參數。
2、設計總圖不再要求一定使用藍圖。
3、總圖上必須註明設計使用年限。
4、安全系數降低,常規設計抗拉強調取≥2.7,屈服極限取≥1.5;分析設計分別取≥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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