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案件
『壹』 紀檢監察案件線索來源有幾種
『貳』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以及與其他機關相互配合制約機制第四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審查起訴、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退回補充調查等都作出相關規定。
(2)監察案件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監察法的該規定,一方面,賦予了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效力,減少了工作環節,提高了反腐敗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也規范了監察機關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的要求和標准,對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監察機關調查取得的證據,要經得起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如果證據不扎實、不合法,輕則被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影響懲治腐敗的效率,重則會被司法機關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
『叄』 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的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
(1991年8月31日第17次部務會議通過,1991年11月22日監察部令第1號發布)
『肆』 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監察機關一般怎麼處理
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4)監察案件擴展閱讀
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伍』 紀委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職責范圍:
(1)審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批准或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
(2)審理需呈報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委、政府審批的案件。
(3)審理雖然不屬於本級監察機關直接行政處分許可權之內,但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立案調查,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案件。
(4)審理申訴案件。
(5)審理徵求意見案件。包括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徵求意見的案件和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檢查部門和信訪部門徵求意見的案件。
(6)審理下級紀委呈報的備案案件。
(7)審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案件。
(8)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復議或復查的案件。
(9)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紀律的情況調查研究,進行業務指導。
(10)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和規定。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申訴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分析認定案件的性質,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紀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
『陸』 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的第三章 調 查
第十六條政紀案件立案後,應當制定調查方案。調查方案主要包括調查人員的組成;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書;
(四)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檢查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對於能夠證實被調查人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無違法違紀行為,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都應當收集。
嚴格禁止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明文件。調查取證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十條調查取證時,應當問明證人的身份、證人與被調查人之間的關系,並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以及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必要時經證人同意可以錄音、錄像。
調查人員應當當場製作調查筆錄,也可由證人用鋼筆、毛筆書寫證言,沒有書寫能力的證人可由他人代為書寫,經核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證人要求對原證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時,可允許在註明更改原因的情況下另行作證,但不退還原證。
第二十二條收集證據應當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時,可以拍照、影響、復制,但應註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單位或者出處,並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單位或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現場勘驗、檢查情況,應製作筆錄或勘驗、檢查報告,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拍照、錄像。
第二十四條對具有專業技術性的證據,可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技術的人員參加調取;需要進行鑒定的,由鑒定人寫出書面的結論,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詢問被調查人,聽取其陳述和辯解。
第二十六條對有關機關提供、移送的證明材料,監察機關應當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在調查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採取調查措施。
第二十八條須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法違紀行為的文件、物品和非法所得的,應當出示監察通知書,並開列清單。
暫予扣留、封存的時間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第二十九條按照規定程序,查核被調查人以及與所查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出具查核通知書,並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和其他有關情況;暫停支付被調查人以及與所查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出具停止支付通知書,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經調查如果不需要繼續停止支付銀行存款的,應當出具解除停止支付通知書。
第三十條根據需要,責令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應當出具監察通知書,通知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持該書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詢問。
第三十一條責令被調查人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出具監察通知書,送達被調查人及其所在單位;必要時也可以同時通知其上級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建議主管機關暫停有嚴重違法違紀嫌疑人員的公務活動或者職務的,應製作監察建議書送達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對調查事項涉及管轄范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漢予以協助。
對應當予以協助、又能夠協助而拒不協助的,監察機關可以建議其主管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確需提請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時,按照《監察部、公安部關於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公安機關予以協助配合的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將認定的違法違紀事實形成書面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並允許其申辯。必要時應當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對查證屬實的應當採納。
被調查人應當在見面材料上簽署意見並簽字或者蓋章,也可以另附書面意見。拒絕簽署意見或者拒絕簽字、蓋章的,由調查人員在見面材料上註明,並由被調查人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三十六條調查終結後,應當製作案件調查報告。案件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立案依據;違法違紀事實、性質;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的態度和對見面材料的意見;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的意見;處理意見;調查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報告時間等。
『柒』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的程序
案件審理程序主要包括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申訴案件的審理程序、備案案件的審理程序和徵求意見案件的審理程序。
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束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呈報審批的案件,按照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手續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提請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和執行監督的程序。
案件審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廣義的集體審議包括違紀黨員所在支部的審議、案件審理部門的審議、審批機關的審議。狹義的集體審議是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匯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審理部門的負責同志確定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的時間;
2、審理會議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同志主持,並安排專人作好集體審議記錄;
3、案件承辦人根據匯報提綱如實、清楚地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
4、參加審議的同志開展討論,各自發表對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的看法和意見;
5、會議主持人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綜合集體審議的意見,提出案件審理部門結論性的意見。 違紀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審理結束以後,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工作程序。審理部門報送紀委常委會議或者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的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作為處分依據的錯誤事實已經審查清楚;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審理部門已提出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的討論,對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繼續調查補證的決定。審理部門按照會議的決定或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對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盡快按照會議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審理部門或檢查部門、報案單位調查取證,待問題查清後,再重新提交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崐議審查決定。 案件審理中的執行程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批准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
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後,案件審理部門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應分別辦理如下手續:
1、違犯黨紀案件
⑴對由本級紀檢機關批準的違紀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本級紀檢機關的領導簽發後,下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一並報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印發給下級黨委、紀委。
⑶上級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可以由該級紀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後,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⑷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將處分決定送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⑸對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經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審批。
⑹對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結案後,應將處分決定、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抄送有關組織部門。
⑺對由本級紀委批復或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的,由案件審理部門將有關材料報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
2、違反政紀案件
⑴對需經本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監察機關的領導簽發後,印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理決定書或監察建議書,印發給受處分人所在的(或歸屬的)有關部門宣布執行。
⑶對需報經本級政府、上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的請示,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
⑷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也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其他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⑸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收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次日起30日內應當將執行、採納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捌』 對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案件,監察機關應如何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
《監察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