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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7 04:04:55

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完善環境監管法律法規,落實屬地責任,全面排查整改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向污染宣戰。(一)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准。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抓緊制(修)訂土壤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質等領域環境標准,提高重點行業環境准入門檻。鼓勵各地根據環境質量目標,制定和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准。通過落實環保法律法規,約束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三)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情況等,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組織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四)著力強化環境監管。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監管網格劃分方案要於2015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二、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堅持重典治亂,鐵拳鐵規治污,採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境保護、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三、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健全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裁量權,強化對監管執法行為的約束。(八)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准、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九)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省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自2015年起,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縣(市、區、旗),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四、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十一)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五、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為推進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撐。(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市、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十五)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准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⑵ 什麼叫環境監管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408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⑶ 如何更好的提升環境監管執法水平

為了更好地提升環境監管執法水平,智慧指間科技根據這一需求,自主研發了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系統來實現。
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系統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通過GIS技術將網格中的網格劃分、網格員、污染源企業、網格案件、空氣質量監測、水質量監測等內容在地圖上進行疊加並集中展示,進行環境監管資源整合,逐步構建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環境監管網路,方便及時發現和解決環境問題,實現環境監管執法反應快、全覆蓋、無盲區的工作特點,全面提升環境監管執法水平。

⑷ 什麼是生態環境監管

為維護生態平衡,和原有生態不遭到破壞而制定的各種規范條例

⑸ 我國政府為什麼要加強環境監管執法

這彰顯了我國政❤府強力治污的堅強決心,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向社會傳遞強力治污、重典治亂的國家意志和堅強決心,發揮政❤府、企業、社會作用,形成強大的社會氛圍和高壓態勢。

二是督促各級地方政❤府落實對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對環境監管執法負領導責任,完善環境監管機制、落實保障措施,逐步破解環境監管權責不清、體制不順、機制不全、能力不強、法制不健全等深層次問題。

三是督促環境監管部門必須堅決糾正監管缺位、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堅決糾正不作為和亂作為,嚴懲環境違法犯罪,遏制當前環境違法案件高發頻發態勢。

⑹ 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制度有哪些

為提高鄭州市環境監督管理效率,創新環保監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環境監管水平,進一步強化環境監察工作的條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時有效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現結合鄭州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為形成有利於環境監管執法的工作機制,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結合城市網格化管理和金水區實際情況,特製定我區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方案。

一、總體目標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堅持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做實機構、重心下移,信息共享、聯動處置,建立區、鎮(街道、工業區)、村(居)三級環境監管網格體系;強化鎮(街道、工業區)屬地管理優勢,構建聯勤聯動機制。近年全面實施網格化環保監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區,確保環境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並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確保轄區內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確保全區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及生態環境安全。

二、網格劃分

網格劃分堅持「屬地原則、地理布局、方便管理、無縫隙全覆蓋」的原則,特別注重區界、街界、居委與村委等交叉區域,界定清晰,責任分明。責任網格劃分結合金水區域實際,按疏密相間原則劃分責任網格,根據實際管理工作量分級分層設置工作網格。

1)、一級網格建設

成立金水區環境保護委員會,釐清各職能部門、鎮(街道、工業區)和村(居)委會的工作職責,明確各層級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職責界面。工作職責:

1.負責指導監督二、三級網格的建立、運行情況和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2.及時查處本級管轄的環境違法行為,按要求公開本級管轄污染源相關信息及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信息。

3.組織鎮(街道、工業區)環保委員會或環保工作領導小組發揮其環境監管職能,明確重點監管對象(適時動態調整)、監管任務、監管責任人。一級網格建設責任主體要負責對所監管的網格加強巡查、抽查、督查,發現問題、接到投訴舉報及時督促屬地查處或者直接查處,並督導屬地政府落實網格化監管措施等。

2)、二級網格建設

全區按行政區劃共劃分12個二級網格區域,9鎮1街道2工業區,責任主體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管委會。工作職責:

1.負責指導三級網格的建立和運行,認真調查處理上級網格交辦的環境污染案件,及時填報網格化環保監管相關信息。

2.承擔本轄區日常環保監管執法任務,依法查處轄區內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理環境信訪投訴、環境污染糾紛案件,排查工業企業、飲用水源地等環境安全隱患,按要求公開污染源相關信息及環境違反案件查處信息。

3.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的部門監管執法力量,成立鎮(街道、工業區)環保委員會或環保工作領導小組,由行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鎮有關部門及各村(居)負責人任組員,加強區域內對環保工作的組織實施。各鎮(街道、工業區)成立環境保護辦公室,配備4至5名專職環保工作人員,隸屬各鎮(街道、工業區)統一管理,接受區環保局業務指導。各環保委員會或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所監管的網格加強巡查、抽查、督查,發現問題、接到報告和投訴舉報以及上級督辦事項及時查處,督導村(居)落實網格化監管措施。

3)、三級網格建設

按二級網格內行政區劃,以所轄的村(居)為單元劃分為三級網格區域,責任主體為村(居)委會。工作職責:

1.配合二級網格全面排查工業企業、飲用水源地等環境安全隱患,認真調查、報告並協助處理上級網格交辦的環境污染案件,及時填報網格化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2.各村(居)成立由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掛帥的環保工作小組,並指定1名班子同志專門負責本村(居)區域的環保日常監管工作,村(居)委會的主要職責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著眼於發現機制的建立健全,第一時間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隱患,及時予以糾正或與區、鎮(街道、工業區)聯動實施執法方案,使區域內企業和家庭作坊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實現環保「三級監管」網路的無縫對接。

4)、將環境監管網格逐步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中

將環境監管中與群眾基本生活直接相關、可巡查發現的環境領域方面部件、事件問題逐步納入區鎮兩級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中去。凡涉及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部件、事件范圍內的「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各類渠道的市民舉報投訴,均由城市網格化管理中心實行統一受理派單、歸口分類處置。

三、環境監管網格對象

根據企業行業性質及規模、所處區域、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等,將全區四類風險源企業分別劃歸區、鎮(街道、工業區)、村(居)三級監管。區級監管范圍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所涉重點企業,共計254家;鎮(街道、工業區)級監管范圍為除區級特別重大風險企業外的各工業園區內的全部企業和園區外的非區管的重大風險源企業,共計5730家;村級監管范圍為村域范圍內非區、鎮(街道、工業區)監管的企業,共計4715家。區級監管企業由區職能部門主管,所屬鎮(街道、工業區)、村(居)委會負責協管;鎮(街道、工業區)級監管企業由所屬鎮(街道、工業區)主管,區職能部門配合支持;村級監管企業由所屬村(居)委會主管,區職能部門和所屬鎮(街道、工業區)政府配合支持。

四、運行機制

1)、巡查

網格責任人員和環境監督員要對轄區內生態環境、排污企業、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並向上級網格和區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2)、查處

區相關職能部門和屬地鎮(街道、管委會)接到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告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查處工作。需多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區環委辦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3)、反饋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要及時答復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公開,並告知下級網格責任主體。

4)、監督

人大、政協、紀檢監察、社會輿論等,對環境監管工作情況進行及時監督;上級網格對下級網格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不斷完善和優化環境監管網格體系。

五、網格監督

1)、上級網格監督

上級網格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巡查、抽查,督促下級網格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

2)、人大、政協監督

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定期對環保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3)、紀檢監察監督

發揮紀檢監察部門行政監督作用,保障網格體系正常運行,對失職瀆職、未履行或不正常履行環境監管責任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4)、社會輿論監督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曝光環境違法行為,追蹤查處結果,參與環境監管工作。

5)、公眾監督

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環境監督,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六、保障措施

1)、搭建領導班子,明確責任分工

成立金水區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由36家職能部門、12個鎮(街道、工業區)為成員單位,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主任,特邀化工區管委會、上海石化分管領導和金水區三位副區長擔任副主任,下設金水區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在區環保局,區環保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相關14個環保重點委辦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副主任,實施日常的指導、協調、監督、服務職責。

2)、健全工作制度

一是要建立網格化管理制度,明確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細化巡查報告、調查處理、溝通反饋的具體要求和完成時限,出台考核評價辦法及獎懲措施,保障各級網格的高效運轉。二是建立聯席會議和聯合執法制度,有效解決環保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環保監管效能。三是要建立信息報告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布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查處環境信訪問題和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3)、層層責任簽約,發揮「三級管理「體系作用

縱向上,區、鎮(街道、工業區)、村(居)三級監管主體之間簽訂環保目標責任書,橫向上,各級(區、鎮、村)監管主體和其對應管轄的風險源企業簽訂環保目標責任書。

1、區政府和區級職能部門簽訂承諾書

根據《金水區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區職能部門向區政府進行環保承諾簽約,進一步完善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責任體系,嚴格落實行業管理責任,依法履行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的環保監管責任,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嚴厲查處造成環境安全隱患的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等容易發生環境安全事故的單位加強管理。努力破解制約環境保護工作的難題和突出問題,確保所監管的行業環境保護工作有序推進。

2、區政府與鎮(街道、工業區)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

區政府與各鎮(街道工業區)簽訂目標責任書,有效落實鎮(街道、工業區)屬地環境管理的職責,明確鎮(街道、工業區)環保工作目標任務和法律責任,進一步夯實基層環境保護工作基礎,強化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實現環境保護工作全覆蓋,促進區域環境保護工作有效實施,確保城市運行安全。

3、鎮(街道、工業區)與村(居)簽訂環境保護責任書

各鎮(街道、工業區)與所屬各行政村和居委會簽訂環境保護責任書,明確各村(居)的職責、權力、義務和責任追究,確保村(居)切實履行環保監管責任。強調村(居)環保發現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將環境保護發現問題的觸角延伸至村居,把環境監管的觸角延伸到區域或行業的末端。

4、區環保局與區管重點企業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

區環保局與區管254家重點風險源企業進行責任簽約,根據國家、市、區各級政府制定的各項環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職責,區環保局要承擔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企業要承擔起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共同規范企業生產活動,強調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政府與企業各有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及違法後果和法律責任的可追溯性。

5、鎮(街道、工業區)環保辦與鎮管企業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

鎮(街道、工業區)與涉及除區管重點企業以外的工業園區和園區外重點風險企業進行簽約,通過簽訂目標責任書,界定鎮(街道、工業區)監管責任,明確企業環保主體責任,強化自身管理,落實具體措施,強調違法後果和法律責任的可追溯性,有效防範環境風險。

6、村居與村管企業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

村(居)委會與所屬區域內環境風險源企業進行責任簽約,明確企業需落實環境保護各項措施並主動接受村(居)委會及上級部門的監督管理,村(居)委會發現環境安全隱患要及時制止並上報鎮環保辦和區環保局,明確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著眼於把村域環境隱患和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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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環境監督管理是什麼意思

環境監督管理,又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是環境監督和環境管理的合稱。
它是指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關國家機關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規劃、協調、督促檢查和指導等活動的總稱。其基本內容包括組織制訂環境保護規劃,對各行各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及其政策和立法進行協調,對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的活動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⑻ 什麼叫環境監管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處罰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和國家對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執法人員的勤政性及權力行為的正當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森林火災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上是過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存在。如明知有關單位排放污水、廢氣或固體廢料的行為違反環境保護法,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財產或人身安全,但嚴重不負責任,不採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採取放任的態度,以致產生嚴重後果。行為人主觀上顯然屬於放任的間接故意,而非過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四、處罰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律依據

以上解答來自於《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⑼ 大氣法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與部門按職責監管什麼意思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⑽ 什麼部門不可以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因家門口原本山清水秀的一條河道,如今污染嚴重,一位叫金曾敏的杭州企業負責人出20萬元請浙江瑞安的環保局長在河裡「游泳」20分鍾。對此,瑞安市環保局局長包振明表示「職責不在我們這里」,副局長黃金良接受采訪時表示,環保局主要是負責工業垃圾,由於這條河流主要污染物是生活垃圾,因此,在法律上來講,環保局並不存在這樣的職能,責任並不在環保局。
為何「責任並不在環保局」?環保局的池副主任作了進一步解釋:按照職能分工,生活垃圾以及污水處理管網建設歸市政園林部門管,河道上的違章建築歸水利部門管。「而我們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污染源的整治和監管。」然而,這樣就能證明「責任並不在環保局」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兩位局長及相關人員缺乏職責意識,退一步來說也是工作業務不熟。
環保機構承擔著區域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的基本職責,全國各地環保局都概莫能外。而按照瑞安市環保局在網上公布的《機構職責及基本情況》,其主要職責第一條便是「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也就是說,只要是涉及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相關的事項,都屬於環保局職責范圍。而其主要職責第四條明確規定「監督管理本市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雜訊、振動、光、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如此明確的職責,怎能說河道的污染主因是生活垃圾就「責任不在環保局」?
瑞安市環保局認為,「公眾對環保、環衛的概念有混淆」,但事實上恰恰是環保局混淆了這一對概念,這一對概念不是涇渭分明互不相乾的——環衛是負責生活垃圾的處理,但當垃圾造成了環境污染時,環保就有義不容辭的職責,不能以生活垃圾非環保部門處理而缺位。瑞安環保局工作職責中所提到的「有毒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並不是環保部門的工作職責,但當這些物品造成了環境污染、或者有污染環境的危險時,環保部門就將及時跟進處置,減除危害,並進行環保執法,而不能以「這些物品不歸我們管理使用」為借口推脫責任。
相對於污染的發生,環保部門的職責意識是更為嚴重的問題。污染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常見病,但如何讓這種常見病不會發展成大病、絕症,則有賴於環保部門的日常監管。而在這一點上,環保部門的職責意識至關重要。環保事業本就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絕無截然分開、毫無交叉的「環保體系」,用「不歸我們管」作為推脫責任的理由,只會令公眾失望。如果這樣,環保局長還真不如去掙了這20萬賞金,至少還能讓大家樂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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