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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監察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7 02:49:00

1. 中國監察制度建立和發展的積極作用

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是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是封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糾舉不法官員,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等。中國歷代統治者為了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維護綱紀,保持官員廉潔性,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備而又嚴密的監察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一定意義上改善了吏治。我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在職能上類似於現今的檢察制度,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中的某些制度和規定,作為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蘊含著豐富的經驗與智慧,很值得我們研究與借鑒。

一、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發展沿革

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 第二階段是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中國自秦始皇統一七國,建立起大一統的封建專制的帝國之後,就在中央政權內部設置了與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並列的監察機構。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第三階段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第四階段是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第五階段是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第六階段是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監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特點

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作為一種以權制權、糾舉不法的政治調節和制衡機制,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逐步完備並不遺餘力地推行,在維護君主專制的大前提下發揮了整飭吏治、肅政懲貪的積極作用。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之所以能發揮如此巨大的作用,是因為它具備了能有效地發揮權力制衡功能與作用的若干特點:

第一監察權地位崇高,監察體制健全。在專制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歸於皇帝,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核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皇帝裁決。監察體制比較完備,監察系統呈縱向放射狀,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形成了嚴密的監督網路。

第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漢武帝時期,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相對獨立的監督機構-蘭台寺的建立,標志著我國的監察開始從紛繁復雜的行政事務中分離出來,成為國家機關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之一。自魏晉御史台脫離少府後,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第三強化中央對地方行政監察。為防止地方的離心傾向以及整肅吏治,歷代統治者無一例外地重視對地方各級政府的監督。其操作方式以常駐為其主要形式,並輔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如漢初設置的「十三州部」即為地方常駐監察機關,每州部設刺史一人,刺史奉皇帝之命,形式上受制於中央御史中丞,對二千石以上的地方官員行使監督權,手中握「便宜從事」大權,特殊情況下,對地方官的處置可以先斬後奏,待事畢再報知皇帝。而唐朝時的監察御史以及明代的「代天巡狩」,由於「銜命出使」,因而具有極大的權威,正所謂「御史出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撼州縣,為不任職」。

第四重視御使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御使監察官的遴選。在選任方式上,針對歷代「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的弊端,自宋朝以後,中央一級監察官多為「帝王親擢」;而地方監察官則實行「台官自選制」,從而使包括宰相在內的各級行政長官置身於御史監察之下。

第五御使監察官任職資格限制很嚴。不僅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和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察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宋代就曾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充任御史,明代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御史必得科舉出身,否則不選。這樣做的積極意義在於有利於保證監察官員的既有較高文化素質,又有較豐富的治民從政經驗。

第六強調迴避制。早在漢代就已實行地域迴避制度,規定刺史均不應為本籍人,後又實行「三互法」,規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對方之籍以及兩州人士的對方之籍相互換籍為官,不得相互異地從監。宋代的宰相不僅沒有舉薦御史的權利,而且凡是宰相的親戚故友,以及被宰相舉薦為官者均不得出任監察御史一職。明代的迴避有兩種:一是故地迴避,凡巡迴監察之處如系原籍,或曾為任官、寓居處所,並須迴避。二是仇嫌迴避,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處理公事,中間如有仇嫌之人,准許提出迴避。若挾私審訊,敢有枉違者,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於反坐上加二等判罪。所問雖有事實,被審訊之人亦以不應判罪。明代還進一步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事實證明,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了避免監察官籍權行私、袒護包庇,從而鞏固了皇權的統治。

第七憑實績黜陟,嚴格考核監察官。中國封建統治者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核,並採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

第八注重監察系統內部監督。監察御使及按察司官在行使監察職權之時,也受到上級、相互之間和其他機構的監督,形成了多重的監督制度。在明朝,凡監察御史所辦文卷,由都察院復查;按察分司所辦文卷,聽總司復查。如有遲錯,即便舉正。如中間確有錯誤、枉法之事,應向皇帝請示如實匯報。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察之處,所問公事處理措施不當的,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經辦吏典依法處理。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處理措施不當的事由,請示皇帝處理。都察院、按察司主管官員及事務官員,各道監察御史、吏典,如有不公不法及失職,貪淫暴橫者,許互相糾舉。不得徇私容蔽。其所糾舉,並要明其實跡,向皇帝請示審訊,審訊後再請示處理。御史彈劾按察司官失職,按察司官亦得糾巡按失職。按察司文卷從監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二年三年一次審察。都察院主管官員及各道文卷俱照例審察。御史巡察歸來,都察院負責官員依例考察,稱職者,向皇帝請示照舊管事。若有不稱,向皇帝請示罷黜。御使回道之日,詳細開列已完未完數目,造冊呈院,以憑考察。

三、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對現今檢察制度的借鑒

不可否認,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性質繼承了許多傳統的東西,但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檢察機關是引入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結果。古今中外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盡管不同國家、不同政體,在目的與手段上可能存在著差異,但在保持官員廉潔性、對官員實行監督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和現今檢察制度職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在檢察改革中借鑒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某些合理內核,無疑是必要的。

(一)中國古代御使監察權都是依附於皇權,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充分的身份保障,而我國現今檢察體制下的檢察官的地位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一樣,沒有特殊的保障措施,這就使得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顧慮重重。因此有必要加強檢察職業保障。首先可探索實行檢察官終身制,檢察官一經任用,一般不得違反檢察官個人的意願將其罷免、轉職、停職、減薪或調換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條件,才能予以彈劾,撤職,調離或令其提前退休,解除檢察官的後顧之憂,使其免受外部干擾而依法行使職權。檢察官無須擔心因依法辦案,嚴格執法而得罪他人,而在職務上受到不利變動,從而能夠保持公正獨立的地位,並依法處理案件。其次是保障檢察官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賦予檢察官與其特殊責任相適應的某些特權,增強檢察官的社會威望,增強社會對檢察官執法的認同感。再次完善檢察官等級制度,逐步實現檢察官待遇與檢察官等級相配套,強化檢察官的身份保障。第四考慮到檢察官工作的特殊性,為了保障檢察官的正常生活,保證檢察官公正執法,檢察官的薪金和其他待遇必須得到充分的保障。建立檢察機關獨立的財政撥款系統,自上而下的在全國檢察系統進行分配,將財權收歸檢察院,免受行政部門通過財權來施加影響。

(二)古代御使監察機構都是垂直管理,有效排除了上級、同級行政長官的干擾。而現今檢察機關實行的是與司法規律格格不入的雙重領導體制,而且在實踐中更偏重受制於橫向的權力體系,地方化和行政化傾向嚴重。因此,應改革雙重領導體制為垂直管理體制。應加強和改善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將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權交由中央統一行使,最高人民檢察院黨委成員由黨中央選配和管理;省級檢察院黨委成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委主管,基層人民檢察院黨委成員由省檢察院黨委主管。地方各級黨委對同級人民檢察院黨組實行監督。加強檢察機關的獨立性,建立自成一體,完全獨立的檢察機構。全部檢察官屬於國家系統中的官員,實行自上而下的負責制,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首席大檢察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長向上一級檢察院負責。改變目前檢察官以及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長的任免程序和方式。將地方檢察機關的檢察官由地方權力機關選舉和任免改為由國家元首或者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一定的程序任命。賦予檢察機關獨立錄用人員的權利,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錄用人員、任免檢察官和領導幹部的管理。這樣就使檢察機構完全擺脫了地方當局的控制和影響,改變現行的組織人事管理制度和檢察官的產生方式,使檢察官的任免、晉級、獎懲與地方脫鉤。

(三)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比較重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御使監察機構的設置也往往與行政機構的設置不一致。這就對加強中央集權,制約地方權力起到了有效作用。現行檢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按行政區劃,設立不同級別的檢察機關,為地方保護主義滋生製造了條件。造成了就國家而言,檢察官只知有地方,不知有中央;就地方而言,檢察官只知服從地方利益的大局,而不知服從憲法和法律這個大局。改革檢察機關按行政區域設置的現狀,重新劃分司法管轄區,不與行政轄區重合一致。打破檢察機關按行政區劃設置的體系,設立不與行政轄區重合的檢察機關,創制出一套適合國情的可使檢察機關免受利益誘惑和其他地方權力影響的設置體系。這樣不但有利於防止地方勢力的干擾,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避免司法腐敗行為;而且有利於整合現有司法資源。同時也有利於增強檢察官對國家整體的認同感和使命感,削弱檢察官的地方意識。

(四)縱觀整個封建社會的御使監察制度,御使監察官的選任有一套極其嚴格和完備的制度,監察官員必須具備很高執法能力和綜合素質。而現今檢察機關人員整體素質偏低,不能很好地適應檢察工作的發展,很有必要參酌這一制度,建立一套檢察官職業准入和選任制度。進一步提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雖然 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對檢察官法進行修改,提高了檢察官任職條件中的學歷條件,規定從2002年開始,我國檢察官任職的學歷條件必須達到本科畢業以上。但這一規定還是極大忽視了檢察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再次修改檢察官法,將檢察官任職的學歷條件進一步提高到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規范檢察官選任程序,統一檢察官選任標准。改變檢察官的選任的行政化,按照檢察工作規律要求,從傳統行政模式向新型司法模式轉變。建立從律師或法學教師中選任檢察官的制度。逐步實行上級檢察院的檢察官主要從下級檢察院檢察官中擇優選任,形成檢察官自下而上有序流動的機制。

(五)古代御使監察官有著廣泛的監督權,甚至還有先斬後奏的權力。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但在實踐中,由於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有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現行檢察機關管理體制不科學,致使檢察監督職能不能很好發揮,與憲法定位要求極不相稱。檢察機關的監督基本局限在訴訟監督狹窄領域內,並且基本上事後的監督,不能有效發揮監督作用。筆者認為在強化檢察權,加強法律監督方面,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最值得借鑒的有兩項制度。一是明代的刷卷制,凡在京大小有印信的機關,直隸衛所、府、州、縣等機關,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有關軍機重事不刷外,其餘卷宗監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二年三年一次審察。都察院負責官員及各道文卷俱照例審察。其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所屬衛所府州縣等衙門文卷從本處按察分司審察。參酌該項制度,建立法院生效判決檢察院審查制度。就是指法院的生效判決都應交同級檢察院審查,通過審查決定是否提起抗訴。因為現有法律已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向人大常委會備案制度的規定,但法律法規對法院生效判決向社會公開未作硬性規定,一些當事人未提出疑義的錯誤案件只能將錯就錯。將法院的生效判決都交同級檢察院審查,可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同時也可充分發揮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權。二是古代御使監察擁有廣泛的審計權,對國家財政預算的執行和決策編制的審核,並稽查財政上的不法行為。唐時,監察御史巡按郡縣,即有檢查屯田、鑄錢等內容;宋代的轉運使司,既是掌管財賦的長官,又是監察官,其職權中有「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凡封建衙門機構的收支帳目和會計報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檢查。可參酌該項制度,完善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監督的措施,賦予預防職務犯罪機構的「審查權」 ,並對「審查權」程序化、規范化,使預防工作依法行之有效地開展。法律還應當 強化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賦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方面應有的強制力。如對檢察建議中預防措施落實不力,存在漏洞的單位檢察機關有權令其整改,否則一旦發生因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而導致職務犯罪,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法律責任。

(六)古代御使監察機構內部監督相對比較完善,而現今檢察體制,上下級之間的業務領導比較薄弱,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上命下從的縱向指揮有力、橫向協作緊密的一體化工作機制。因此有必要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健全工作機制。逐步建成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之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協調的工作機制。檢察院內部,可在索檢委會工作新機制強化檢委會的監督制約作用,設立案件督察部門,建立辦案質量督察機制,加強各相關內設機構之間的訴訟程序的監督等方面著手進行改革。

2. 簡述元代的監察制度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御史的「御」字,即代表了古代國家最高統治者皇帝(君主)個人擁有和佔有之意。「非國姓,不以授」。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

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設立行御史台,與行樞密院、行中書省並立。

(2)中國監察制度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歷時二千多年,在古代國家的政治運行中,對於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官僚權力的監察和約束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顯的歷史局限。

可以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始終與其歷史局限形成二元對立,單線垂直的歷史局限是監察制度的性質;位高權重的歷史局限是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結構;監察活動法律化的歷史局限是傳統的人治。

3. 想問,中國的監察制度從哪個朝代開始

御史大夫,從秦朝開始,負責監查百官。到漢朝御史大夫,丞相,太尉合稱三公,權力很大。到宋朝改名為御史中丞,行檢查職權。到明朝御史台改為督察院,御史大夫名稱廢除,改為督察院左都御史。

4.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及意義

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包括御史糾彈制度和諫官言諫制度。不過作為監察官員主幹的是御史系統。御史最初為史官,至戰國時期始有監察職能。秦漢時以御史制度為主體的監察制度已經建立,秦時在中央設御史府,長官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但其本職責是「典正法度」,監察百官;在地方各郡設監郡御史。漢武帝時,為實現大一統,加強監察制度,一方面在中央御史府之外設丞相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又創置司隸校尉,「捕巫蠱,督大奸滑」三者互不統屬,但可互相監督,使中央和地方百官處於多重監察之下,另一方面在地方廢監郡御史,始創刺史制度,「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即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各設一刺史。
魏晉南北朝時,諫官系統初步規范化,並有了自己獨立的領導機構──門下省或集書省,改變了秦漢以來諫官不成系統和職權不明確的局面。隋唐時期監察官制十分完備,御史系統在中央仍設御史台,下設三院,「御史台有三院,一曰台院…二曰殿院…三曰察院。」地方則分十道監察區,形成嚴密的監察網。與此同時,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負責規諫皇帝。這樣形成了台諫並立的格局,促進了唐的繁榮。
宋元是諫官系統發展的頂峰時期,宋時諫官自成系統,設立諫院,但諫官「往往並行御史之職」,而台官也「監察兼言事」,這樣台諫官職權相混,開啟了台諫合一的先聲。至元時,取消諫院,諫官職能歸御史台,台諫合一。明改中央御史台為都察院,地方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它與六科給事中(明在六部各設行政業務監察官員──給事中)合稱「科道之官」監察百官。清雍正元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封建監察機構達到空前統一。
意義
縱觀秦以後歷代沿置的監察機構,盡管其名稱和內部組織機構不斷變化,但封建帝王都將監察奉為治國治吏的圭臬,努力使監察體系自成系統、獨立行使糾察彈劾職權,從而使監察官不受或少受其他部門的干擾,更加有效地行使職權。

5.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有哪些

1、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2、漢朝: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

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

3、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4、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

5、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

6、宋: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

7、元: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8、明: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

9、清: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

(5)中國監察制度擴展閱讀:

當代啟示

不可否認,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性質繼承了許多傳統的東西,但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檢察機關是引入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結果。古今中外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盡管不同國家、不同政體,在目的與手段上可能存在著差異,但在保持官員廉潔性、對官員實行監督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

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和現今檢察制度職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在檢察改革中借鑒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某些合理內核,無疑是必要的。

中國古代御史監察都是依附於皇權,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充分的身份保障。君主專制下,監察制度的基本出發點是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封建統治,監察官不過是皇帝的耳目,只對皇帝負責。因此監察制度作用的大小又以皇帝的開明與昏聵為轉移。

一般說來,在皇帝賢明、重視法治的情況下,監察作用往往能得到較好的發揮,對抑制官吏的貪贓枉法、澄清吏治、行使調節職能、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6.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有哪些

1、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2、秦代開始形成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3、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

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4、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

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

5、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

6、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7、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8、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

7. 中國是從哪一朝代開始設立監察制度的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初創於秦漢,發展於魏晉,日臻成熟於唐宋,高度完備於明清。早在春秋戰同時代,即有了帶監察性質的「御史」之職。秦始皇一統天下,置御史大夫。漢設御史台,歸屬辦理宮中內務的少府,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京師長安附近七郡為司隸校尉部,司隸校尉除三公之外對朝廷百官都可彈劾。至魏晉以後,監察制度的變化有二:一是御史台從少府中獨立出來,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獨立監察機構;二是不再設置固定的地方監察機關,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職權,也不斷加強。隋唐兩代,特別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憲官!」,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各司其責:台院「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殿院「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使監察制度更趨完善。宋代監察制度的變化主要是在地方設立通判,兼掌對地方官的監察,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監察御史,御史台與出令的中書省互不統屬;御史大夫有權直接選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監察官員的地位。明清兩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雖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監察御史的活動則直接受皇帝節制,不受都御史統轄,同時擴大並加強了監察御史的活動范圍及權力。明朝以後又設六科給事中,對禮、戶、吏、兵、刑、工六部官員進行督察,並就六部活動向皇帝進行規諫,以牽制宰相的權力。由於無所統屬,往往侵奪御史機構的職責,對監察制度帶來不利影響,故至清朝雍正年間,便將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成為既可對皇帝進行規諫,可以評論朝廷大政,又可糾彈官吏的「科道」制,實現了監察權的統一。

8. 中國從秦到元的監察制度是怎樣的

自秦代(前221~前206)確立監察制度以來,單線垂直的監察體系就初具規模,秦在中央設立了最高監察機構御史府,其長官是御史大夫。在御史大夫之下設御史中丞、侍御史、監察史等各級監察官員,而以監察史負責地方各郡的監察事務。漢承秦制,以御史大夫為全國最高長官,全國最高監察機構亦稱御史府,又稱御史大夫寺,別號「憲台」。漢代在御史大夫之下設有御史中丞和中丞,其具體的職務是內掌圖書秘籍,外督十三部刺史,舉劾案章,居殿中察舉非法。御史中丞之下設御史、侍御史,其具體職責是監察違法、舉劾違失、受理中央諸公卿奏事,典法度、掌律令、督察部刺史等。漢代在完善中央御史府機構的基礎上,還先後設立了丞相司直和司隸校慰。司直系丞相,司隸則直屬皇帝。漢代在地方設立監察區,漢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個監察區,稱為州部,各州部均設刺史一名,直接聽命於皇帝及皇帝屬下的中央御史府。這樣,漢代監察單線垂直的獨立體系遂告成形。
到了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經歷了一個較低落的發展時期之後,進入隋唐,隨著皇權的再次強化,發展到了一個鼎盛時期。隋代中央監察機構沿用東漢以來的名稱御史台,首長仍為御史大夫。唐代的監察制度在單線垂直獨立體系的建設上最具規模。唐代在中央設御史台,為最高監察機構,至唐高宗時改名為憲台,武後臨朝,又改為肅政台。唐中宗時,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唐代中央監察機構不同於前代的是,在御史台之下設立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牽制,相互配合,形成一個完善嚴密的中央監察機制。這是唐代中央監察系統高度完備的重要標志。其中,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構成部分,有侍御史四人,行權對象主要是中央各級官員,並可以參加審判機構的案件審理。察院與台院相輔,主要權力是負責巡按和監察地方各級行政官員、唐太宗貞觀十八年,派遣官員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縣。唐玄宗時,增改全國為十五道監察區,監察和糾彈地方官吏。
宋元明清時期的監察制度,在單線垂直的獨立體系方面雖大致沿襲前代,但在某些方面還是有重大創設和發展。例如,實行台諫之制,即中央監察機構將御史台與諫院合一,下設台院、殿院和監院。宋代在地方設置的監察機構較前代更趨復雜,總稱為「監司」,主要由中央派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通判、走馬承受等對地方執行多元交叉的監察。就是由中央御史台察路級政府,以路線政府察州縣長官,同時將路對州縣的監察權一分為四,由轉運使等分掌。此外,在州一級設通判一職,專掌州縣監察。元代中央的監察機構,廢除了唐宋以來的御史台三院制,設察院和殿中司,而以察院為主。元代在地方設置了行御史台的監察機構,下轄內台、江南行御史台、陝西行御史台,使中央和地方單線垂直的監察體系更為強化。明太祖時廢除御史台,在中央新設都察院,完成了自宋元以來監察獨立體系的一個轉變,都察院長官稱台長。明代廢除宰相制度之後,六部直屬皇帝,在六部各設一都給事中,稱「六科給事中」,加強了對六部官員的監督。明代在地方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到了清代,其單線垂直的獨立監察體系基本沿用明制。
註:節選自網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9.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和美國監察制度的不同本質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封建君主專制的工具和手段。而美國的監察制度則是近代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體現。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從中央到地方,從監察官員到監督措施,從監察理念到懲治法度,不斷完善,歷史悠久並且體系完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規范官員執政,提高效率,是中國古代政治文明的體現,但由於中國古代政治的實質是服務皇帝,維護皇權,所以君主對監察體制的控制和操縱,使這一體制的作用是有限的,依附於封建皇權的。
近代美國是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資本主義國家,監察制度一方面體現了民主法制理念,吸取西方監察文明的成果,另一方面吸收近代科學文化技術,配合輿論媒體,採用多渠道監督監察,以保證本國政治穩定和統治集團的利益。

10.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變化

1秦
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

2漢
中央設御史府,長官為御史大夫
地方設十三州刺史

3隋唐
門下省,負責諫議封駁

4宋
中央出現諫院
諫官專門機構
地方設通判

5元
中央設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設都察院、六科給事中
地方設有負責司法監察的的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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