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察
我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與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的行政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實施的行政監督。
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團體(工、青、婦等)、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以及新聞媒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
內部監督可以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兩類。內部專門監督,主要是指政府專設的監督機構實施的行政監督以及各類專業性行政監督,包括: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物價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專業性行政監督。
內部非專門監督,包括:上下層級監督,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按行政隸屬關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進行直線監督;平行部門監督,即政府職能部門就其所轄事務,在自身許可權與責任范圍內對其它相關部門實施監督 。
(1)中國監察擴展閱讀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什麼是我國最高的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2)中國監察擴展閱讀: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此次憲法修改建議中,用一節對監察委員會作出規定,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充分彰顯了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也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保證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當前,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並鞏固發展,但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增強黨自我凈化能力,根本靠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群眾監督;自我監督是世界性難題,是國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中國共產黨下定決心,練就「絕世武功」,建設廉潔政治。
C. 中國監察委員會和公安部有什麼區別日本有類似機構嗎
中國設立抄監察委員會,是國家機構體系改革的一項最新舉措。
在全國人大產生的國家機構中,原來的體系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
現在多了監察委員會,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並列平行。都對全國人大負責。
而公安部,是中央行政機關,即國務院下屬的部級部門,是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D. 中國最高監察機關是什麼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E. 中國的司法部和法院,檢察院是什麼樣的關系還有監察部又是做什麼的謝謝
中國的司法部是國家行政機關,主要管監獄,司法考試,律師管理內等行政事務。
法院是審判機關容,主要負責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主要負責監督法律的實施,同時還負責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批准逮捕等。
三者各有職能分工,一般是沒有什麼關系,但是法院與檢察院之間是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另外,法院的地位應該是最高的,司法部是三者中最低的。
監察部是中國行政紀律監督機關,負責各級政府的行政官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監督工作。較前三者來說,其地位更低。
美國的司法部管的事和中國差不多,他也是行政機關,其部長由總統任命,和中國的總理任命一樣。但美國的法院有很高的地位,是與總統並列的三權分一之一極。美國的檢察院只有公訴功能,沒有中國的法律監督職能。其主要是獨立檢察官負責案子的公訴。
F.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體名稱表
1、春秋戰國:御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
3、漢: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
6、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9、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G. 中國各朝代的監察機構有什麼
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初創於秦漢,發展於魏晉,日臻成熟於唐宋,高度完備於明清。早在春秋戰同時代,即有了帶監察性質的「御史」之職。秦始皇一統天下,置御史大夫。漢設御史台,歸屬辦理宮中內務的少府,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京師長安附近七郡為司隸校尉部,司隸校尉除三公之外對朝廷百官都可彈劾。至魏晉以後,監察制度的變化有二:一是御史台從少府中獨立出來,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獨立監察機構;二是不再設置固定的地方監察機關,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職權,也不斷加強。隋唐兩代,特別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憲官!」,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各司其責:台院「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殿院「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使監察制度更趨完善。宋代監察制度的變化主要是在地方設立通判,兼掌對地方官的監察,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監察御史,御史台與出令的中書省互不統屬;御史大夫有權直接選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監察官員的地位。明清兩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雖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監察御史的活動則直接受皇帝節制,不受都御史統轄,同時擴大並加強了監察御史的活動范圍及權力。明朝以後又設六科給事中,對禮、戶、吏、兵、刑、工六部官員進行督察,並就六部活動向皇帝進行規諫,以牽制宰相的權力。由於無所統屬,往往侵奪御史機構的職責,對監察制度帶來不利影響,故至清朝雍正年間,便將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成為既可對皇帝進行規諫,可以評論朝廷大政,又可糾彈官吏的「科道」制,實現了監察權的統一。
H. 中化人民共和國()是我國的最高監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是:
1、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部署,統一檢機
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2、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
解釋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審查的要求。
3、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
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4、依照法律規定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5、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6、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
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7、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
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8、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
9、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10、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
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11、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
檢察工作。
12、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
定。
13、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
14、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15、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
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
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16、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
協同省級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17、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18、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19、組織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20、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8)中國監察擴展閱讀:
一、內設機構
辦公廳(新聞辦公室)、政治部、第一檢察廳、第二檢察廳、第三檢察廳、第四檢察廳、第五檢
察廳、第六檢察廳、第七檢察廳、第八檢察廳、第九檢察廳、第十檢察廳、法律政策研究室、案
件管理辦公室、國際合作局、檢務督察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
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二、 直屬事業單位
機關服務中心、國家檢察官學院、檢察日報社、中國檢察出版社、檢察理論研究所、檢察技術信
息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