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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6 14:34:00

『壹』 海關說要解除監管的機器設備,如果不退出國外,以外商名義放棄,留外資企使用,請問,這放棄是所屬權

應該是以免表進來的吧。

5年監管期限滿了後,可以自動解除監管的。
未滿5年的話, 可以
1。補稅留購,
2。退運出去,
3。結轉給另外一個可以享受免稅的企業繼續使用,
4。放棄交海關處理,是放棄物權。

『貳』 監管方式(一般貿易還是外資設備物品)

外資設備物品,是外商投資的設備物品,外商投資包括資金、設備以及技術,使用投資外的資金購置的設備不屬於投資總額范圍內的設備,因此為「一般貿易」進口。

『叄』 政府如何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監督與扶持

這要是一個論文了,大體說說:一般的思路可以分為:首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強調了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外資監管工作的主要任務和目標;對在新形勢下如何創新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監管的工作原則,就如何有效地實施對外資企業的屬地監管,提出了較為詳盡的內容、方法。最後還著重強調,要進一步做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尤其要做好對困難企業的行政指導和幫扶.希望對你有所幫忙.

『肆』 外資企業 在中國被哪些部門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相關內容
1、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3、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其它詳細內容,請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http://ke..com/view/277493.htm

『伍』 外資銀行監管的財務報表是什麼職位

可以具體點提問么?這個問題貌似是財務報表是什麼職位?

『陸』 加強對外資監督和管理的具體措施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
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者、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加強各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葯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
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並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吊銷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名單;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公眾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引導消費者選擇合法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有合法標識的產品。
第四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准。
違反前款規定,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建立產品進貨台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台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製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台賬的義務。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六條 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櫃台出租企業、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 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規定產品必須經過檢驗方可出口的,應當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檢驗合格。
出口產品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程序、方法進行檢驗,對其出具的檢驗證單等負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並予以公布。對有良好記錄的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簡化檢驗檢疫手續。
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進口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質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並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質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進貨人、報檢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進口產品的進貨人、銷售者弄虛作假的,由質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產品的報檢人、代理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報檢資格,並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第九條 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質檢、工商和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產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十一條 國務院質檢、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盡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關國家標准,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套、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產品標准體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遵守強制性標准、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作為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定期考核的內容。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採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並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後,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
(三)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准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
(五)銷售者沒有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建立產品進貨台賬的;
(六)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本規定的義務的;
(七)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的。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造成後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於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後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第十五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並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產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安全事件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發布信息,做好有關善後工作。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並妥善保存。舉報的事項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柒』 中國銀監會為什麼取消外資控股中國銀行的比例限制

「中國取消了外資控股中資銀行相關限制」是傳言:正在徵求意見中的《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未取消外資控股中資銀行相關限制。

銀監會《徵求意見稿》起草人明確指出,在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比例問題上,《徵求意見稿》與《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沒有沖突。銀監會2003年頒布的現行《管理辦法》沒有變化,其第八條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沒有被修訂,仍然適用。

銀監會《徵求意見稿》起草人強調,銀監會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現了個別外資金融機構雖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實際上已經取得境內銀行相對控股地位的個案。為了加強和規范對這類取得相對控制權行為的持續監管,《徵求意見稿》對此提出了補充監管規定,是對這類行為審慎監管的加強和完善。

『捌』 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外資怎麼進入中國市場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通常以合法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身份向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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