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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6 13:17:38

Ⅰ 司法對於仲裁的監督與支持的具體表現

司法對仲裁的監督:
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司法對仲裁的支持,我認為是生效的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監察機關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是怎樣的

唐時隨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加強,監察機關也進一步完備。

中央設置獨立的監察機關——一御史台,以御史大夫為長官,御史中丞二人為輔佐。其主要職責是監察中央及地方的各級官吏的行為是否合法,同時參與大獄的審訊和監督庫府出納。所以監察機關被稱為「耳目之司」,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是封建國家監督法律執行的機構。

唐時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改變了魏晉以來的因事設職、許可權不清的狀況,中國古代的監察機關組織得到進一步擴充。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組成部分,設侍御史若幹人,執掌糾彈中央百官,並參與大理寺的審判活動和審理皇帝交付的案件。由於侍御史的職權重要,因此在諸御史中地位最高。殿院,設殿中侍御史若幹人,掌糾彈百官在宮殿中違法失禮之事,並巡視糾察京城及朝會、郊祀等,以維護皇帝的威儀和尊嚴為主要職責。

察院,設監御史若幹人,主要負責監察地方官吏,品級最低,但權力很大,任務極重,是皇帝派在地方上的全權代表。監察御史仍按漢代「六條問事」進行糾彈,唐玄宗時制定專門的法規——《六條法》。

Ⅲ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要依法規范什麼人員

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Ⅳ 如何完善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司法監督

一是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動建立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二是建立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監督制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在深入調研和試點的基礎上,明確檢察機關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開展法律監督的范圍和方式。
三是建立對履行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的監督糾正制度。
四是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由於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使其沒有也無法提起公益訴訟的,探索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保護公共利益。

Ⅳ 司法監督和執法監督有何區別

司法不同於行政執法。前者與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訴訟方式來解決紛爭的活動,而行政執法並不採用訴訟方式。「訴訟」的本義就是既有告,也有辯,並且是要使紛爭得以解決的活動,它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來保障當事人充分爭辯的權利,並且最終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斷。相比之下,行政執法活動就較為簡單,盡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斷,但往往不可能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爭辯的程序和機會。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終裁決力的活動,而行政執法則不具有這一功能。司法的最終裁決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擁有的一項國家權力。行政執法雖然具有裁決是非的功能,但如果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通過訴訟程序來獲得最終解決。盡管法院的最終裁決結果可能與行政裁決結果是一致的,但現代法治理論認為,只有經過法院依照嚴格訴訟程序作出的裁斷才被認為是公正的。這就有了「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的說法。現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確立和強調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並不等於說司法解決的結果最後一定就比行政解決的結果要公正,而是在於司法是依照包括公開審判、辯護、迴避、上訴等一系列程序來最後實現的裁斷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聽則明的特點,因此,較之行政解決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紛爭當事人的權利,最大限度地給予其申辯和權利救濟的機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本身內含著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體現出來的公平正義。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並不等於這一價值的必然體現。司法作為解決紛爭,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對紛爭的解決所體現出來的對公平正義原則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需要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活動來體現。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動的結果和過程都要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具體地講,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第二,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內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則。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紛爭的功能,主要取決於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二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沒有強制執行力,紛爭當事人可以不去執行其裁判結果,紛爭就可能難以平息,裁判也就變得毫無意義;如果裁判不公正,則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紛爭,或者說即使強制當事人執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結果,也還可能導致新的紛爭。由於司法裁判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執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否公正,當事人都會被強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實際上就等於對紛爭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的侵害和掠奪,是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嚴重損害。因此,司法活動正當性的關鍵在於司法公正。具體來說,司法公正對於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當今時代,和諧社會應當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之上。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僅僅是經濟增長與效率,而且應當包括民主法治在內的社會的全面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的治國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是這一基本要求的題中應有之義。在這個意義上,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則必須維護司法公正。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要在整個社會確立法律具有高於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權威,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和觀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辦事,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法律也是公平正義的象徵。司法公正對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和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執法可以向人們明確昭示:什麼行為是合法的,什麼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人們可以從中獲得一種穩定的行為預期,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從而使法律的評判功能和導向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人們對法律的尊崇和擁護,必然進一步維護法律至上的權威。反之,如果司法過程和結果是不公正的,人們不僅會懷疑司法機關的權威性,而且也必然動搖對法律尊崇的理念,進而影響對法律權威和法治社會秩序的維護。
第二,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正是由於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具有維護公平正義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會上存在著不公正的現象,亦可通過司法來矯正和補救.

Ⅵ 人民檢察院對司法案件的主要監督方式

你好:立案監督:對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監督:有權決定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退回補充偵查、對自偵案件決定撤銷案件;審判監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執行監督:對各類案件的執行違法進行監督,對刑事案件減刑、假釋進行監督。

Ⅶ 我國司法監督的范疇是什麼

我國現行法律關於仲裁司法監督范圍的規定主要在《仲裁法》第58條至第64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並通過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兩種的監督方式得以具體的實現。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8月23日出台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又細化了撤銷仲裁裁決的適用的情形,[9]並規定了重新仲裁的范圍和條件。[10]

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大致包括:(1)沒有仲裁協議;(2)裁決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系偽造;(5)雙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7)仲裁程序違反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的。[11]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包括:(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重新仲裁的法定事由則為上述撤銷仲裁裁決法定事由中的第(3)至第(5)項。

由上述具體內容不難看出,在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中,第(1)、(2)、(3)、(6)項均屬於對程序問題的監督,但是第(4)、(5)項則明顯的屬於實體性的監督。此外,《仲裁法》第58條第3款是一個更加明顯的實體監督條款:「人民法院認為該裁決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相比之下,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中,第(4)、(5)兩項則屬明顯的實體性監督。與此同時,根據我國《仲裁法》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仲裁裁決確有應予撤銷情形的,應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法院的這一裁定不但具有終局的效力,而且從根本上否認了原仲裁裁決的效力。更為嚴重的是,當敗訴方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法院認為其理由不成立而駁回其申請時,敗訴方仍然可以向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申請,啟動二次司法救濟途徑,而同一法院可能要對同一仲裁裁決進行兩次的司法審查,或不同的法院要對同一仲裁裁決分別進行司法審查。顯而易見,其負面效應在於:一方面可能授予故意拖延裁決履行的當事人以合法的依據,另一方面則可能造成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就同一的仲裁裁決作出前後不同的裁定。而上述所列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並無實質的差別。開啟二次司法監督程序,既不利於維護仲裁的效益價值,也有損法院的司法權威。這樣一來,仲裁的高效、及時就會大打折扣。尤其是,法院對仲裁的實質性干預侵害了仲裁機制的獨立性和便捷性,使仲裁作為一種准司法的糾紛處理機制受到了嚴重的制約,進而導致了實踐中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混亂的局面。

Ⅷ 對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監督的原因

未成年人保護法,簡單地說,就是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調整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及公民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各項活動的專門法律。在我國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廣義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指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的調整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各項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制定的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在我國,不僅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包括其他法律中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條款;既包括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的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行政法規,也包括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規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規章。 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別法的性質。在處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事務時,一般首先適用本法;本法規定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則適用所指向的有關法律、法規;本法未作規定的,才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同時,本法還是制定其他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據。依照本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條例或實施辦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有關的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得與本法的規定相抵觸;現行的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與本法的規定相抵觸,應當作相應的修改,以保持與本法的規定相一致。 2.為什麼要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 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長遠要求,也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迫切需要。概括起來,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1)制定本法是由未成年人所擔負的歷史使命決定的。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生力軍和後備軍。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能否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關繫到國家、民族、事業的興衰成敗。因此,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我們不僅要運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思想、道德等力量,還必須運用法律手段,特別是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 (2)制定本法是由未成年人的特點決定的。我國約有3.41億未成年人,他們正處於生長發育時期,處於由不成熟向逐漸成熟、由未成年向成年轉變和發展的關鍵時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徵。這些特點可以使他們接受許多美好的事物,同時也容易使他們遭受不良因素的消極影響。因此,家庭、學校、社會以及全體公民必須對未成年人給予特別的關心和保護,必須運用法律手段來明確社會各方面的職責,引導未成年人朝著健康向上的方向發展。(3)制定本法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得到了充分發揮,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但是,我國目前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歷史、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國各地的社會發展還很不平衡,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還時有發生。例如,在一些貧困農村和沿海開放地區,中小學生失學和「三童」(童工、童農、童商)的現象還比較嚴重;一些地方格調低下和淫穢的視聽讀物屢禁不止;有的教師體罰、摧殘學生,有的家長恣意打罵、虐待子女,甚至使之致傷致殘;買賣婚姻、性犯罪、拐賣兒童、吸毒等現象也比較嚴重。這些問題嚴重妨礙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近幾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解決上述問題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綜合治理,其中,制定未成年人保護專門法律更顯得迫切和重要。 (4)制定本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陸續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於國家的穩定、民族的振興、社會的發展以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有的一些保護青少年權益的條款和規定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零碎而不成系統,原則而不具體;二是沒有形成保證實施法律的執行體系和監督體系,缺少一個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青少年工作的專門機構,共青團等青少年組織代表青少年合法權益的法律地位還有待明確;三是我國有關青少年的法律偏重於司法性規定,保護性、福利性、綜合性法律很少,有的重於懲戒、輕於預防保護,有的重於防範、輕於教育。因此,制定一部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逐步建立較為系統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迫切需要。(5)制定本法有利於我國在世界青少年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制定青少年專門法律,用法律手段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自189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規——《少年法庭法》以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青少年專門法律,有的還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青少年法律體系。近些年來,我國在加快青少年立法步伐的同時,積極支持或參與制定了聯合國有關組織通過的《北京規則》、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和世界兒童首腦會議通過的《關於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權利的世界宣言》等國際性法律文件。我國作為一個佔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國,應當在培養和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方面有更多的作為,在世界青少年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在青少年立法上我們應當繼續努力,進一步提高我國在國際青少年事務中的地位。 3.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憲法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居於根本法的地位。馬克思曾用「憲法——法律的准繩」來說明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憲法作為一國眾法之母,是制定法律、法規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必須嚴格依照憲法的規定,而不能同憲法相抵觸。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黨和國家總路線、總方針、總政策的法律化,也是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的基本行為准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同其他法律一樣,都以我國憲法為法律依據。本法以憲法為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本法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制定的。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總章程,其確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任何法律都必須遵循的。這就要求,一方面,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依據,不得違反憲法;另一方面,無論哪一部法律在內容和程序上違反憲法,都必須加以變更或者撤銷,違憲必究。本法規定的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則都嚴格遵循了憲法的精神。憲法明確涉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條文主要有兩條:一是憲法第49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二是憲法第46條,「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但是如何保護、如何培養則需要在其他法律中加以具體化。我國現行的一些基本法律雖然有不少涉及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但是面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需求,就顯得過於原則、分散。因此,必須制定一部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使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和規定具體化。 (2)本法是根據憲法規定的立法許可權和立法程序制定的。我國憲法規定了嚴格的立法程序和立法許可權,任何法律、法規、規章都不得違背現行的立法體制。這就要求,一方面,無立法權的機構不能越權立法;另一方面,必須由法律規定的行為規范不能由法規或規章來規定。本法是一部涉及我國約3.41億未成年人基本權益的綜合性法律,在效力和等級上應屬於法律的范疇。本法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填補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項空白。 4.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部什麼性質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根本法(類似於憲法)的法律地位,它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各個方面應當承擔的責任,並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理原則以及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處罰等內容的法律規范。它所調整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學校、家庭、成年公民與未成年人之間的關系。未成年人保護法既有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的內容,又有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內容,這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以專章作出規定。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其所規定的內容看,既涉及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福利問題,又涉及到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處理與矯治。同時,又對程序方面問題作出規定。由此可見,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部兼容刑事與非刑事、實體、程序以及組織等內容的法律。它既不是刑事法律,也不是未成年人訴訟方面的法律,更不是未成年人教育法,而是一部集實體法、程序法、刑事法律規范與非刑事法律規范於一體的綜合性法律

Ⅸ 我國司法監督的主體是什麼

司法監督,是法律監督的一種,它是指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主體的特定性是司法監督的顯著特徵。
所謂司法監督的主體就是國家司法機關,我國國家司法機關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因此我國司法監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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