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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檢查

發布時間: 2020-11-26 06:29:33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檢查內容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備案。
(二)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布後,應對本機關的有關文件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廢止與之相抵觸的文件。
(三)將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情況書面報告政府備案。
(四)各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是:
1、是否建立和遵守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是否與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3、是否越權設置強制措施、許可制度或處罰、收費、集資等項目;
4、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實施辦法;
(五)對監督 檢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發現的問題應視情況通知改正、責令自行廢止或予以撤銷。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是: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2、是否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3、適用實體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4、是否依法進行行政復議;
5、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明顯不當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授權、委託不當的,責令停止行政執法或逐級上報有權機關處理;
2、對違反法規程序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予以撤銷或糾正;
4、對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督促執行或責令限期執行;
5、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督促履行或責令限期履行。
(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請有關機關處理的,使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建議書》;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的,使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處理決定通知書》。
被建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建議,並將處理情況告知建議機關。被通知機關必須在限期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告通知機關。

㈡ 行政監督與行政監督檢查是一樣的概念嗎,如果不是,那他們的區別在於什麼

不一樣,行政監督代表的是一種職能,而行政監督檢查是一項活動。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開展行政監督檢查。

㈢ 簡述行政監督檢查的方法

行政監督檢查的方法又稱行政監督檢查手段或方式。由於行政管理的內容多,范圍廣,因而行政監督的方法也多種多樣。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管理的實踐,最常見的行政監督檢查方法有:檢查、調閱審查、調查、查驗、檢驗、鑒定、勘驗、登記、統計等。

㈣ 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監督檢查包括哪些

行政許可法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條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第六十五條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六條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七條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准、資費標准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被許可人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並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㈤ 行政監督的分類有哪些

行政監督可根據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通常的分類有:
1、以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
一般監督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方實施的監督,具有巡察、普查的
性質,一般監督大多是行政機關的事實監督行為。特定監督是對具體的相對方進行的監督檢查,對於同一個行政機關來說,這兩種監督可以同時使用,並不截然分開。
2、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劃分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工商行政監督、海關監督、資源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審計監督等。
3、以實施行政監督的時期為劃分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的特點是實施於相對方某一行為完成之前,事中監督是指對相對方正在實施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事後監督是對相對方已實施完的行為所進行的檢查。
4、以行政監督機構的任務為劃分標准,可劃分為專門監督與業務監督。
專門監督是指由專門從事監督檢查,本身並無其他管理任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檢查。業務監督是指擔負管理與監督雙重任務的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5、以行政監督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系為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監督。
依職權的監督是行政主體依據自身的行政職責許可權所實施的監督檢查。依授權的監督是指行政主體不是依據自身管理職責許可權而是依據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監督檢查權所實施的監督檢查。

㈥ 行政監督和監督行政什麼區別

行政監督是行政權的一種形式,又稱行政監督檢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監督行政是指各類有權監督的主體對行政活動的監督,又稱為行政法制監督。如人大對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立案管轄);人民法院的監督(愛理行政訴訟)等。

綜上, 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監督的主體和對象不一樣。

㈦ 什麼是行政監督(檢查)它一般有哪些方法

答:行政監督(檢查)有時又稱行政調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它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1. 檢查。檢查有很多形式,綜合檢查、專題檢查;全面檢查、抽樣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現場檢查、人身檢查等。如安全檢查、產品質量檢查、衛生檢查等。2.調閱審查。如對有關文件、證件、報表、帳冊等進行審查。3.調查。就調查種類而言,有一般調查、立案調查、聯合調查、專題調查、現場調查等。4.查驗。查驗是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某種證件或物品進行檢查、核對,以確認相應證件、物品的真偽和從中發現相關的問題,以實現行政監督(檢查)的目的。5.檢驗。檢驗是行政主體或行政主體委託其他技術性機構對相對方的某種物品進行檢查、鑒別或化驗,以確定相應物品的成分、構成要素是否符合標准等。6.鑒定。鑒定是指行政主體或行政主體委託其他技術性機構對相對方的某種物品或材料、證件等進行鑒別、評定,以確定真偽、優劣,或確定其性質成分等。7.勘驗。勘驗是指行政主體或行政主體委託其他組織對行政相對方實施某種行為的場地進行實地查看,了解相應行為的現場情況,以確定有關個人、組織是否參與了相應行為以及參與者的責任情況。8.登記。登記是指行政主體要求相對方就某特定事項向其申報、說明,由行政主體記錄在冊的行為。9.統計。這是行政主體通過統計數據了解相對方情況的一種監督方法。統計監督的方法種類繁多、應用廣泛,如人口統計、勞務統計、物價統計、生產統計等。

㈧ 行政監督的內容

(一)行政監察: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為行使行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財政及經濟活動進行審核檢查,以判斷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審計監督是一項專門的財政經濟法律監督制度,是一種經濟監督。主要目的是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嚴肅財經紀律,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事實依據,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財政預算的執行和財政決算;信貸計劃的執行及結果;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的財務收支;國家資產的管理情況;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借用國外資金、接受國際援助的財務收支;與財政財務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收益;嚴重侵佔國家資產、嚴重損失浪費等損害國家經濟利益的行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的有關審計事項;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輿論監督的主要形式有:新聞輿論監督;公眾輿論監督。

㈨ 什麼是行政監督

目錄 行政監督的概念 行政監督的特徵 行政監督的分類 行政監督的原則 行政監督的特點 行政監督的作用 行政監督的方式 行政監督的構成要素 行政監督的概念 所謂行政監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過程中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控制活動,是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和履行職責時各種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察、督促和控制活動。 按照監督主體的不同,行政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所謂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即行政機關內部自身的相互監督,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者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行政行為的監察、督促和控制;下級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者行政行為的觀察、批評和建議;還包括行政監察部門對所有行政機關及國家公務員的監察和督促、審計部門對行政機關財政財務運行情況的審計等等。 所謂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為客體的監督,即除了行政機關內部監督之外,還包括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等方面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各種行政行為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控制。 行政監督的特徵 (1 )行政監督的主體是享有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 )行為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 )其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 (4 )其性質是一種依職權、單方的、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5 )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行政監督的分類 行政監督有兩種用法:一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規范和執行行政決定等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也叫行政檢查。另一種是指行政組織系統內容的監督檢查,指的是對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監督。由於第一種行政監督本質上屬於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即可涵蓋,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行政監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規范是極少的。 另外, 行政監督可根據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通常由: (1 )以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點為標准,可以分為一般監督與特別監督。 (2 )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標准,可以分為公安、工商、海關、資源、環境保護、審計等行政監督。 (3 )以其實施的時期為標准,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4 )以其主體的任務為標准,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的原則 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行政監督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以保證行政監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則:行政監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監督主體從事行政監督的必要條件。這種合法性主要體現在行政監督主體的合法性、行政監督活動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監督活動符合法定方式三個方面。 (二)經常性原則:行政監督作為一種經常性活動,存在於行政管理活動的全過程,具體貫穿於決策、協調、執行等各個環節。經常性監督,有利於及時發現政府行政組織和公務員在處理公務中的不當行為、違法現象,並及時糾正和處理,避免增加社會成本。 (三)平等性原則:依法監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會主義行政監督的基礎。不論是領導機關還是被領導機關,不論是專門監督機構還是一般機構,不論是領導者還是一般公民,在進行監督的權利和接受監督的義務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監督的特權或享有特權的監督。 (四)廣泛性原則:主要指監督主體、監督對象和監督范圍的廣泛性。行政監督的性質決定了全體公民對政府的公務活動均有實施監督的權利,這種廣泛性還表現在行政監督要對一切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 (五)有效性原則:主要體現在行政監督實施後的結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監督就要做到客觀、公正、准確、及時,做到違法違紀必究,執法必嚴。 行政監督的特點 行政監督建立的國情背景不同,制度基礎各異,所起作用有別,但作為現代的、科學的、有效的行政監督,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權威性。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在權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對分離的情況下,監督就意味著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監控和制約。如果沒有權力,監督只能是一種擺設,不會有任何約束力。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行政監督主體相應的監督權力,這是行政監督最重要的權威基礎。沒有這種法定的監督權,或者這種權力被空泛化,行政監督就會呈現出「氣不足,力不夠」的失效或無效狀態。 第二,強制性。 行政監督行為不同於其它的經濟行為和交往行為,它不是建立在被監督者自願的基礎之上的。依據的不是溫情脈脈的親情倫理,而是條款如鐵的法律規章。行政監督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法權,而法律的強制性則來源於國家所具有的「暴力潛能」。在現代社會,為了增強行政監督的有效性,許多國家都賦予行政監督主體一定的處置權,其強制性色彩就更加濃厚。即使有的行政監督主體並不直接懲罰或糾正行政系統的不當行為,但它卻能夠在社會上形成一種氛圍,可以引起擁有相應處置權的主體的重視或注意,在客觀上促使問題的解決。如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的新聞輿論監督,一度在社會上影響巨大,形成了「違法違紀者聞之色變,人民群眾聽之高興」的強大的輿論氛圍。 第三,獨立性。 從行政監督的本身要求來看,行政監督是監督主體對客體的一種限制性活動。因此,監督主體和監督客體決不能兩位一體,更不能讓監督主體依附或受制於監督客體,而是必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與此同時,現代行政監督是建立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礎之上的。而民主和法制的本質要求行政監督的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為,一方面,民主政治的發展帶來了人的主體性意識的高漲,對於一個負有重大使命的行政監督機構來說,同樣也賦予了它相對獨立的特徵;另一方面,法制意識的張揚則為行政監督主體的相對獨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情況下,行政監督主體只有向賦予它監督權的組織和人們負責,才能體現本身所具有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第四,多樣性。 隨著民主浪潮的不斷推進,社會經濟和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參與意識的增強,行政監督主體不再象傳統社會那樣單一,而是越來越多樣化,尤其越來越向廣大民眾拓展和滲透,公民監督政府,甚至運用「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武器,可以與政府機關及國家公務員直接「對簿公堂」。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現代社會里,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個人監督和權力監督、司法監督並駕齊驅,構成了多樣化、多極化的行政監督主體網路體系。 第五,廣泛性。 行政監督涵蓋了所有的行政行為,從運作過程到運作方式,從實體到程序,從合法性、合理性到有效性,幾乎無所不包,不所不及。正是這些多角度、多層次、多元化的監督活動,才能對行政領域的治理形成了一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監督系統,才能真正體現出行政監督的民主性、科學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公共權力的運作真正指向公共利益,從而大大降低公共領域內違法、違紀和腐敗現象的發生率。 第六,整體性。 盡管各種監督主體具有自己的獨立性,但從其運行過程和運行功能來看,它們又彼此聯系,相互銜接,相互照應、相互補充,形成一個具有某些共同特徵的、完備的行政監督體系。因此,在行政監督主體多樣性和監督內容廣泛性的情況下,要取得良好的監督成效,不僅要充分發揮各種監督主體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要注意各種監督主體之間的協調互補,發揮好行政監督主體之間的整體合力。

㈩ 行政監督的內容包括哪些

行政監督內容:

行政監督主體不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任何行為進行監督,而只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和履行職責時的失范行為和失效行為進行監督。

所謂失范行為是指行政權力的使用者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失效行為是指在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中,盡管投入了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仍然沒有達到既定目標,行政效率低下等等。

政府的違法行為和效率狀態構成了行政監督的基本內容。

行政監督主體

中國現階段的行政監督主體,包括國家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的行政監督兩個方面。

其中國家的行政監督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行政監察和審計部門等。

社會的行政監督包括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和新聞媒體等。

如果離開真實的主體,沒有有效的制度和完善的機構作為載體,那麼,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的監督就成為一句空話。

當然,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性質的國家,具有不同的行政監督主體。

從某種意義上說,對行政監督主體地位的確立體現了民主程度的差異。

(10)行政監督檢查擴展閱讀:

1、行政監督的含義和基本特徵

行政監督,指對國家行政的監督,是政黨、國家和人民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執行法律與遵守紀律的情況所進行的檢查、督促、指導、糾錯的活動。

我國行政監督的基本特徵如下:

行政監督主體的多元性。這表現在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新聞機構、公民等,都具有行政監督的主體資格。行政監督內容的廣泛性。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權力都應該受到廣泛監督,其職務行為、社會行為都可以成為行政監督的內容。

行政監督行為的統一性。一方面共產當作為執政黨,是行政監督的領導核心,統一協調組織各種監督力量;另一方面,內部監督和外部建都相互結合,共同構成了我國行政監督制度的整體。

2、行政監督的必要性

行政監督的必要性源於人類的兩點共識:

一是孟德斯鳩說的「人對權力的使用沒有限度,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如果不加限制就會濫用權力,即超出合法職權的范圍。」因而他提出:權利必須受到制約。

二是權力越大,管理范圍越廣,濫用權力的機會就越多。行政權力地位重要、范圍廣泛,行政管理活動與國家和人民利益密切相關又必然與人、財、物相接觸,因而對行政權利實施監督是十分必要的。

3、我國行政監督體系

我國行政監督體系大體上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體系可分為兩大類型:

一是非專門監督,及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

另一類是專門監督,指政府主管部門對下級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有隸屬關系的企事業單位的活動實行的監督。

外部監督體系包括政黨監督,即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對國家行政活動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即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司法監督,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行的監督。社會團體監督,主要是工會、共青團、婦聯的監督。群眾監督以及輿論監督六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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