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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監察

發布時間: 2020-11-26 04:30:43

『壹』 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有什麼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

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2、行使權利不同。

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

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

3、法律依據不同。

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1)人民監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行政監察工作應當在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下進行。

行政監察工作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必要環節,也是國家機關內部監督的重要形式。

為了保證行政監察職能正確的實現,國家在政府系統設立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以改善和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行政監察機關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行政處分權。

『貳』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監督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內國監察法》容第五十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2)人民監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七條對於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叄』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九條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3)人民監察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對象包括如下: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肆』 為了落實國家一切權利屬於人民,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分別應該怎麼做

要求當地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進行處理各自的內部的事情,按照依法辦事。

『伍』 人民檢察院的職能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首頁>>檢務指南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職權和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三)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立若干業務機構。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對報案、舉報和控告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辦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反瀆職侵權部門

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偵查監督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等工作。

5、公訴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辦理第二審公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職務犯罪預防部門

負責研究分析典型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防範對策,並協助有關單位落實;開展預防咨詢和警示教育;管理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並受理查詢等工作。

9、檢察技術部門

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鑒定和文證審查工作;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

承辦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鑒定人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與管理等工作。

10、紀檢、監察部門

負責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通過執法監察、巡視、檢務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等工作。

『陸』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6)人民監察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柒』 中化人民共和國()是我國的最高監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是:

1、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部署,統一檢機

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2、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

解釋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審查的要求。

3、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

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4、依照法律規定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5、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6、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

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7、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

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8、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

9、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10、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

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11、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

檢察工作。

12、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

定。

13、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

14、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15、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

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

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16、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

協同省級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17、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18、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19、組織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20、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7)人民監察擴展閱讀:

一、內設機構

辦公廳(新聞辦公室)、政治部、第一檢察廳、第二檢察廳、第三檢察廳、第四檢察廳、第五檢

察廳、第六檢察廳、第七檢察廳、第八檢察廳、第九檢察廳、第十檢察廳、法律政策研究室、案

件管理辦公室、國際合作局、檢務督察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

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二、 直屬事業單位

機關服務中心、國家檢察官學院、檢察日報社、中國檢察出版社、檢察理論研究所、檢察技術信

息研究中心.

『捌』 近70年內我國中國境內人民監察院發生過不能履行職責的案件發生過的嘛

你編造的這個機構從未存在過,請檢查引發誤解的錯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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